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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法律视角|矿产资源压覆实务简析(三)


Published:

2024-05-15

矿产资源压覆指因建设项目或规划项目实施后,导致已经查明的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压覆纠纷存在争议焦点多、赔偿标准低、解决周期长、司法裁判不一等特点。本系列推文拟对矿产压覆实务问题予以梳理,以期帮助各方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矿产资源压覆指因建设项目或规划项目实施后,导致已经查明的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压覆纠纷存在争议焦点多、赔偿标准低、解决周期长、司法裁判不一等特点。本系列推文拟对矿产压覆实务问题予以梳理,以期帮助各方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矿产资源压覆纠纷的补偿/赔偿标准

 

一、直接损失补偿标准

1、相关规定

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下称“137号文”)第四条第(三)项规定:

建设项目压覆已设置矿业权矿产资源的,新的土地使用权人还应同时与矿业权人签订协议,协议应包括矿业权人同意放弃被压覆矿区范围及相关补偿内容。补偿协议中补偿的范围原则上应包括:第一,矿业权人被压覆资源储量在当前市场条件下所应缴的价款;第二,所压覆的矿产资源分担的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

 

2、司法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在“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忻州北高速公路分公司[原灵河高速公路(原神段)建设管理处]、神池县向阳石料购销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1285号)”中认定“原审判决考虑到高速公路分公司建设的灵河高速公路原神段是《山西省高速公路网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故参照137号文的规定,按照压覆矿产赔偿直接损失的原则进行处理,将向阳公司应获得赔偿损失的范围认定为直接损失,扣除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超出直接损失的评估价值……并无不当。”

 

二、直接损失加预期利润赔偿标准

1、指导精神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2019年4月14日发布实施)规定:

建立健全依法建设占用各类自然生态空间和压覆矿产的占用补偿制度,严格占用条件,提高补偿标准。

该文件从国家层面上确定了“提高补偿标准”的指导精神。

(2)137号文第三条规定: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附录所列矿种(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除外)累计查明资源储量数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并且压覆占三分之一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

因此,对于仅需省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矿产资源补偿协议的补偿标准,需要关注各省份有无细化规定。

 

2、省级具体规定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3〕17号)第四条规定:

补偿内容和标准分以下两种情形:1. 压覆国家出资并正在进行的地质勘查的探矿权或已探明资源储量矿产地的,原则上按经核实的工作量及现行预算标准计算的工作成本进行补偿。2. 压覆非国家出资矿业权的,原则上按以下补偿范围和标准进行补偿,具体补偿由双方协商确定。①被压覆范围矿业权的取得成本;②被压覆范围探矿权的勘查投资和行业投资平均利润;③被压覆采矿权开采投资加同类开采矿山行业投资平均利润减已获投资回报。

第1种情形的补偿费由建设单位上缴财政,由国土资源部门用于地质找矿和矿业发展,不得用于其它支出;第2种情形由建设单位将补偿费用直接支付给矿业权人 。

 

三、矿业权价值赔偿标准

1、相关规定

(1)《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第三条规定:

探矿权、采矿权为财产权,统称为矿业权,适用于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依法取得矿业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称为矿业权人。矿业权人依法对其矿业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2)《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2、司法判例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宜春市鑫云贸易有限公司探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赣民终431号)”中认定该案件属探矿权侵权纠纷,损失赔偿计算方式为一审法院认定“高投公司、昌栗项目办的侵权责任明显,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高投公司、昌栗项目办主张按取得本案所涉探矿权的实际投入金额计算原告的相关损失,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故本案应根据所涉探矿权的实际市场价值大小计算原告的相关损失”。

综上,压覆矿产资源压覆纠纷共有三种补偿/赔偿标准,根据不同案情,以往司法判例对压覆矿产资源补偿标准的认定也不完全一致。为了更好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在审理该种纠纷中,不能仅考虑137号文确定的直接损失补偿标准,还应结合《民法典》中相关规定,结合具体案情进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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