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视点|博物馆藏品衍生品知识产权工作探析


Published:

2024-05-25

本文拟对博物馆的知识产权工作,特别是博物馆藏品衍生品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梳理。

博物馆不仅是人类文明历史进程中智力创造成果的集中收藏场所,更是智力创造成果的集中展示平台,因此担负着对人类文明发展成果的保护与传播两方面职责。博物馆藏品衍生品是向公众展示这些文明成就的有效媒介之一,而知识产权是对智力劳动产生的创造性成果的所有权,所以在博物馆日常工作中,必须把知识产权工作放在特别重要的位置上。本文拟对博物馆的知识产权工作,特别是博物馆藏品衍生品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梳理。

 

一、 现阶段我国博物院知识产权工作概况及问题

随着近年来我国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逐步提高,各地博物馆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视程度也日渐增强——从以前仅保护以文物、古建为中心的有形资产,到同时注意保护无形资产价值。这一思路在机构建设、制度建设、日常工作等方面均有所体现。

通过对各地博物馆的调研,我们仍发现博物馆在知识产权工作方面的一些不足。这些不足在藏品衍生品创作和经营方面有以下突出表现:

 

1、 知识产权工作未能做到在机构建设和工作流程上的全覆盖。从目前博物馆的管理规定来看,一般是由法务部门处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务,且仅在遇到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授权、诉讼等事件发生时介入。这样的制度安排,优点在于保证工作的专业性,但缺点在于无法在藏品衍生品的创作和经营过程中实现有效的知识产权风险控制和运营,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存在效率不高和保护不充分的问题。

 

2、 知识产权工作内容相对单一。目前博物馆的知识产权工作重点基本以著作权保护为主,有少数博物馆比较重视商标问题,而对于专利权的保护,普遍重视程度不高。同时,知识产权工作主要以知识产权的授权、许可和诉讼为主,而忽略了知识产权风险控制等问题。藏品衍生品的创作过程,是一种对于知识产权的生产,而其传播过程也涉及知识产权的流转。在这一过程中,极有可能出现遭受侵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问题,这些问题与其在出现后通过诉讼解决,不如在日常工作中加以有效防范。

 

3、 知识产权运营能力尚有待开发。目前各地博物馆在藏品衍生品经营过程中,仍多以产品运营为主,对知识产权的利用程度不高。这种运营方式一是无法实现衍生品价值的充分发掘和转化,二是无法有效发挥藏品衍生品所负载的传播传统文化和艺术成就的功能。

 

二、 故宫博物院藏品衍生品知识产权工作重点

知识产权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法律概念,涉及面很广。本节以知识产权的主要内容为线索,对藏品衍生品相关的知识产权工作进行一些梳理。

 

1、著作权方面

著作权是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对创作成果的所有权。博物馆藏品以中国历代艺术品为主,著作权因此成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最重要工作之一。从以往博物馆涉及的著作权诉讼案件来看,案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类:一是他人使用博物馆出版物,侵犯了博物馆的著作权;二是博物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影像产品或出版物的权属纠纷;三是博物馆使用的影像、设计等涉及他人著作权时的纠纷。藏品衍生品是一种基于原有的文物和艺术品的再创作作品。依据著作权法律相关规定,藏品的著作财产权大多已经过期,但其衍生品仍是具有著作权的作品,因此,必须进行有效的保护。

 

2、专利权方面

藏品的衍生品的创作和制造有许多涉及藏品的复制,有些需要独特的工艺和方法,还有些采用了有新颖性的创造性的特殊结构,这些内容都属于专利权所保护的范围。

 

3、商标权方面

博物馆藏品以文物艺术品为主,是中国历史文明智慧结晶的载体,其中涉及的地名、人名和事物的古称不仅是中国文化历史的积淀,也是对外展示这些文化的媒介。如果这些名称被滥用,特别是被一些粗制滥造的产品所采用,将不仅使博物馆的利益受到损失,更有可能败坏博物馆和所在地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甚至在对外交流中影响中国传统文化的形象。所以,在藏品的衍生品创作和传播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商标权的问题。

 

4、其他方面

在藏品衍生品的创作和开发的过程中,还有其他一些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问题需要注意。比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博物馆及其藏品无不承载了我国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播是藏品衍生品的创作和传播过程中必须注意的问题。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是知识产权法的组成部分。藏品的衍生品作为文化创意产品的一种,必然会进入到文化市场中参与竞争,在这种情况下,也要特别注意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较量。

 

三、 博物馆藏品衍生品知识产权工作改进措施

如上所述,博物馆藏品衍生品知识产权工作涉及了知识产权的许多方面。在博物馆藏品衍生品的创作和传播过程中,知识产权工作是极其重要的一环。本节提出一些知识产权工作的改进措施,以期为第一节所述的问题提供解决途径。

 

1、扩大知识产权工作的覆盖范围。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是一个系统工作,而衍生品的开发和传播也并非单一部门的工作,所以必须在部门分工、工作流程方面细化知识产权工作程序。必须在各部门的日常工作中对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进行规划,做到知识产权工作在机构的一定程度上的有效布局,并力争做到全覆盖。同时,制订详细的知识产权查询、保护、保险、风险防范工作制度和问责机制。在档案管理部门、新闻宣传部门、信息网络部门中,均应当规定知识产权相关问题上的职责与工作流程。这样,衍生品从立项到创作、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和参与的部门都可以有效避免知识产权风险,且有助于发掘可能的知识产权运营亮点。

 

2、知识产权工作内容的多样化和全面化。知识产权工作应体现在与衍生品相关的各个方面。在衍生品的创作过程中,要注意著作权的保护,必要时,对一些重要的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对于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在复制藏品或创作衍生品的过程中,如果开发出了有价值的新技术,应当及时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积极将具有特定含义和价值的文字、图形注册为商标以获得保护,并在开发衍生品的过程中,规范这些标识的使用,使之达到提升品牌形象的目的。在与他人合作开发时,对于权利的归属、利益的分配、商标和其他标识的使用都要进行明确的约定,防止不必要的纠纷出现。在授权制作、展示、出版、销售时,也要对权利进行合理的许可,充分保护知识产权。同时,在创作和传播的过程中,要注意对传统文化的保护,防止歪曲使用等破坏。此外,在衍生品开发的过程中,应当注意规范对外来素材的使用,查询涉及的作品、技术的来源和知识产权状态,并做好可追溯的记录,防止侵犯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同时,不仅应当注意自身开发的产品不可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也应当充分审查合作开发者或受委托开发的机构或个人的创作成果是否涉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问题。

 

3、重视知识产权的运用和经营。知识产权制度的设立,其最终目的是促进知识的创造与传播。藏品衍生品的知识产权工作,也应当注意这一点。首先,博物馆作为中华历史文明的成果载体,有义务向世界展示这些优秀的智慧成果,而衍生品正是一个有效的展示媒介;其次,藏品作为艺术作品,其大多著作权已经进入公共领域,应当为公众自由学习和了解,衍生品知识产权的保护过程中,不能使公众对这些知识的获取产生阻碍;再次,衍生品知识产权的利用和传播,也是有效提高博物馆收入的方式,可以使博物院有更加丰富的资源进行藏品的收集、修复、保护和展示工作。所以,在衍生品的创作和传播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故宫博物院的资源优势,以各种方式对它所承载的艺术成就进行推广。衍生品的经营,不应局限于产品的销售,而是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进行知识产权的运营。比如,在修复和复制藏品的过程中所开发的有新颖性和创新性的工艺,可以申请专利并通过许可的方式推广使用;再如,与藏品有关的独特设计可以许可其他厂商用于相关的商品设计等。此外,博物馆也应当重视自身品牌建设。比如,为树立故宫博物院鲜明独特的公众形象,博物院实施了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广泛适用于公文、证件、标牌、旗帜、公关用品、环境布置等方面,并制定了《故宫博物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使用管理办法》,对其使用进行管理。这些都是知识产权的有效运用方式。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