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研究
专业研究
当前位置:
首页
/
/
/
矿产法律视角 | 2021年下半年矿山企业需重视的“专项整治”工作

矿产法律视角 | 2021年下半年矿山企业需重视的“专项整治”工作

  • 分类:专业文章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1-05-19 09:51
  • 访问量:

【概要描述】

矿产法律视角 | 2021年下半年矿山企业需重视的“专项整治”工作

【概要描述】

  • 分类:专业文章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1-05-19 09:51
  • 访问量:
详情

近期,因国内频发矿山重特大事故,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有效防范和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2021年5月7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下发《关于开展矿山外包工程和资源整合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矿安〔2021〕43号),决定自2021年5月至12月,开展全国矿山外包工程和资源整合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

 

一、整治目标

深刻吸取近期矿山事故教训,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推动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安全生产大排查等重点工作任务落实,强化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管理,严肃查处矿山违规分包转包和煤矿假整合假重组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推动全国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整治范围

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含煤矿整体托管及工作面安装、撤除等各类专业化服务承包工程),资源整合煤矿。

 

三、整治重点内容

本次开展矿山外包工程和资源整合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哪些将矿山不规范行为将作为整治重点?哪些是需要我们矿山企业重点关注?具体的整治重点内容如下:

1、托管煤矿未按照《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整体托管,或者违规将井下采掘工程分包转包的;

2、托管煤矿承托方管理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以及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不具备托管能力的;

3、托管煤矿委托方超能力下达生产计划和经营指标的;

4、托管煤矿承托方上级公司未按规定将托管煤矿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未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存在包而不管情形的;

5、托管煤矿委托方不顾生产实际设置高额利润指标,在承包合同中设置诱导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的条款,转嫁经营风险,致使承包方违规组织生产的;

6、煤矿在工作面安装、撤除等各类专业化服务工程外包中,未与承包单位签订《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方不履行协议、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

7、资源整合煤矿没有设立统一安全管理机构的;

8、资源整合煤矿存在2个及以上法人主体,对井下队伍没有实现统一管理的;

9、资源整合煤矿对整合区域内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清组织生产的;

10、资源整合煤矿存在2套及以上生产系统,一矿多井的;

11、资源整合煤矿未按照批复的设计进行施工的;

12、资源整合煤矿整合技改期间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的;

1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一个生产系统承包单位超过3家的,或者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

14、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承包单位未取得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或者在资质等级范围外承揽工程的;

15、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发包单位未按规定与承包单位签订《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存在转嫁安全生产责任等行为的;

16、承包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兼任其他工程项目部负责人、项目部负责人未到岗履职的;

17、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施工的;

18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承包单位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19、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未根据所承揽工程内容配备采矿、地质、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不具备相关学历、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

20、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承包单位项目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与项目部上级法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

21、矿山委托方(发包单位)技术交底不清的;

22、矿山承托方(承包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未对其项目部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现场检查的,或者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的;

23、矿山承托方(承包单位)新入职人员未经培训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24、矿山委托方(发包单位)未按规定提取并拨付安全生产费用的;

25、矿山承托方(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负责人未确保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到位的;

26、根据实际情况应当集中整治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结论

本次专项整改工作开展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专项整治分为企业自查整改、专项检查、抽查复查三个阶段,分别需要在6月30日前、10月30日前、12月31日前完成。各省需进行全面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本次整改将重点针对煤矿托管未采取整体托管方式、违规将井下采掘工程分包转包,委托方超能力下达生产计划和经营指标或者通过承包合同条款诱导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的;资源整合煤矿存在2个及以上法人主体、没有对井下队伍实现统一管理,存在一矿多井的,整合技改期间非法违法组织生产,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清组织生产,以及未按照批复的设计进行施工的;非煤矿山存在违规发包转包分包工程、承包单位违规挂靠施工资质等重大隐患和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依法从重处罚。

建议矿山企业对此次整顿给予高度重视,有重点的针对重点整治的事项进行提前整改,在有关部门开展整顿工作的过程中需要积极配合,做到依法依规的开展矿山开采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扫二维码用手机看

相关新闻

更多>>

暂时没有内容信息显示
请先在网站后台添加数据记录。

联系我们

热线电话

0531-66590815

搜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1111号济南华润中心55-57层
邮编:250014
电话:
0531-66590815
传真:0531-66590906
邮箱:
zhongchenglawyer@163.com

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注我们公众号

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鲁ICP备050255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