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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研读 | 诉讼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辨析

公司诉讼研读 | 诉讼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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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1-04-07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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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进一步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财产保全错误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构成要件,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实践中,法院一般依据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即申请人主观过错、加害行为违法性、损害结果、损害结果与加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加以判断财产保全申请人是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法院对构成要件的把握可能存在诸多差异。现根据最高法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赔偿的相关判例,对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损害责任赔偿构成要件作如下分析:

 

       一、财产保全申请人的主观过错

 

       诉讼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并非属于法律特别规定下的特殊侵权行为,其应当适用侵权责任基本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财产保全是否错误不能简单的以胜诉或者败诉来判断,而是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申请人主观是否存在错误。过错包含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而过失又可区分为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申请保全是诉讼当事人的重要诉权,因而只有在申请人对财产保全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存在保全错误。

 

       在财产保全过程中,应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及证据情况进行判断:第一,申请人的全部或者主要的诉讼请求基础法律关系是否真实、基础法律关系所依据的主要证据是否合法有效,如基础法律关系不真实或者所依据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则申请人主观上存在过错;第二,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明显超过损害结果或者依据合同约定计算的数额,即无论按照侵权还是合同计算,其主张的数额均明显超出了直接损失或者可预见的损失;第三,申请人所主张的诉讼请求,无任何现实可行性或者法律上的可诉讼性,如申请人明知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下,仍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对申请人主观上是否错误,很难订立一个统一的衡量标准,不同的当事人认知能力是不同的,因此对于申请人的主观过错,主审法官应当结合本诉认定的事实、本诉法律关系的复杂程度,当事人的主观判断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二、行为的违法性

 

       诉讼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行为的违法性,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基于财产保全制度的立法目的,财产保全中申请保全的财产应与申请人所主张的诉讼请求相当,不得超出其诉讼请求的范围。若申请人申请保全的数额过分高于诉讼请求的范围,一般应认定为申请错误,值得注意的是,因为不动产和共有财产等具有不可分割性,申请保全不可分割的不动产以及共有财产并不构成超额保全;二是保全的财产应当为与本案相关的财物,目的是为了保障将来判决的履行,如果保全的财产属于与本案无关的第三方,则保全行为存在违法性。

 

       三、财产保全损害后果

 

       侵权行为的成立须以发生损害后果为必要。财产保全错误所造成的损害因不同的标的物而有所不同,以下针对保全实务中最常见的不动产和银行存款被保全后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列举:

 

        1、不动产

       实践中,比较常见的作为保全标的物的不动产是土地和房产,被查封的土地和房产不得对外转让,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失。

       (1)土地和房产的贬值损失

       在查封期间,土地和房产不得转让,如果在查封期间土地和房屋出现了贬值损失,被申请人需要证明在查封之前与第三方订立了转让协议,并且还需要证明在解封后进行了转让,以证明损失确实产生,两个价格之间的差价可以作为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如果在查封期间房屋价格上涨,那么即使保全错误被申请人也不能主张贬值损失。 

       (2)土地和房产无法转让支付的违约金或者因无法转让土地和房产而产生的融资成本

       如果申请人在土地和房屋被查封前就已经签订了转让协议,约定了违约金,并且由于土地和房产被查封而无法转让,所支付的违约金为被申请人的损失。同时,虽然保全之前未签订转让协议,但保全行为导致土地和房产无法变现而产生的融资成本,也可以作为被申请人的损失,当然实践中举证比较困难。

 

       2、银行存款

       银行存款是保全的首选目标,因为执行银行存款是程序最简单最容易的,但是银行存款是有时间价值的,并且银行存款作为企业的流动资金,一旦被冻结,必然会影响企业运营,造成损失。

       (1)存贷款利息差

       被冻结的银行存款仍然继续产生存款利息,但是由于银行存款被冻结,无法正常使用,继续周转,在司法实务中,对于资金被占用的损失一般是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来计算的,因此银行存款被冻结的损失就按照存贷款利息差来计算。

       (2)银行存款被冻结后造成的违约金

      如前所述,如果因为银行存款被冻结后无法支付款项产生的违约金就是被申请人的损失,在这一损失的认定上,被申请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且举证的难度较大。

       (3)无法支付税金款项所产生的滞纳金

       银行存款被冻结,可能造成被申请人无法支付税金,而不支付税金是会产生滞纳金的,这属于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

 

        以上仅列举了不动产和银行存款被保全可能造成的损失,在实践中,一般法院认可的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损失的主要情形还有:对被申请人的生产物资等申请财产保全,影响其正常的生产工作,造成利润损失的;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限制了被申请人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之权能,使得被申请人不能履行与他人的合同,造成违约所受的损失;申请人出于恶意或重大过失,对案外人财产申请了保全,造成损失的;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使得被申请人的商誉、形象遭受损失等等。

 

        四、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承担保全损害赔偿责任,则必须保全行为与损失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于没有因果关系的损害不应由申请人承担责任,即使申请保全错误。

 

       实践中,对于因果关系认定的一般规则为:假设无保全行为,损害结果是否发生:第一,若无保全行为,损害后果仍然有可能发生,则保全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直接关系,因果关系不成立。例如实践中,保全财产在保全期间发生毁损灭失,虽然其毁损灭失是由于自然原因还是第三方侵权造成不明,但被申请人无法证明其毁损灭失的后果是由保全行为引起的,则无法认定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换言之,被申请人可以主张保全标的在保全期间的价值贬损或者融资利息损失,但不可以主张保全标的的毁损灭失损失,因为该损失不属于保全行为造成的损害;第二,若无保全行为,损害不会发生,则保全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关系。另外,以“一般社会观念”判断这样的保全行为通常是否会导致这样的损害结果。若保全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关系且存在相当性,则可认定因果关系成立。例如,虽然申请人申请了保全,但是由于保全标的物已经抵押或者质押,这种情况下即使造成损失也与申请人保全行为无关。

 

       综上,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是行使法律赋予其诉讼权利的表现,但由于当事人的法律知识、对案件事实的举证证明能力、对法律关系的分析判断能力各不相同,通常达不到司法裁判所要求的专业水平,因此当事人对诉争事实和权利义务的判断未必与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一致。对当事人申请保全所应尽到的注意义务不应过于苛责。如果仅以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作为申请保全是否错误的依据,必然会对善意当事人依法通过诉讼保全程序维护自己权利造成妨碍,影响诉讼保全制度功能的发挥。因此,申请保全错误,须以申请人主观存在过错、行为违法、损害事实以及损害事实与保全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要件,不宜简单的以案件的最终审理结果为依据来判断申请是否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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