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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长勇、陈怀远律师代理的刑事案件获不起诉决定

李长勇、陈怀远律师代理的刑事案件获不起诉决定

  • 分类:律所动态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1-11-09 14:06
  • 访问量:

【概要描述】2021年11月9日,李长勇、陈怀远律师担任辩护人的一起刑事案件最终取得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   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去阅卷、认真研究卷宗,以案卷资料为基础,从专业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及时向检察院提交了建议不起诉的法律意见。本案经过检察院退回补侦,公安机关补查重报后,最终检察院认可并采纳辩护意见,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李长勇、陈怀远律师代理的刑事案件获不起诉决定

【概要描述】2021年11月9日,李长勇、陈怀远律师担任辩护人的一起刑事案件最终取得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

 

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去阅卷、认真研究卷宗,以案卷资料为基础,从专业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及时向检察院提交了建议不起诉的法律意见。本案经过检察院退回补侦,公安机关补查重报后,最终检察院认可并采纳辩护意见,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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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9日,李长勇、陈怀远律师担任辩护人的一起刑事案件最终取得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

 

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去阅卷、认真研究卷宗,以案卷资料为基础,从专业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及时向检察院提交了建议不起诉的法律意见。本案经过检察院退回补侦,公安机关补查重报后,最终检察院认可并采纳辩护意见,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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