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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不起诉!众成清泰济南所孟凡湖、崔守旭律师辩护的一起合同诈骗案件获得法定不起诉

无罪!不起诉!众成清泰济南所孟凡湖、崔守旭律师辩护的一起合同诈骗案件获得法定不起诉

  • 分类:律所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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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2-03-11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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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阳春三月,春意盎然!当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的最高检工作报告中关于检察机关积极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话音刚落,山东济南某地的检察机关贯彻最高检“依法能动履职”的新时代检察理念,对一起重大的合同诈骗犯罪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深入调查研究,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认真听取辩护律师意见,认为“被不起诉人的行为,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没有犯罪事实”,依法决定对其不起诉。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一起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重大刑事错案的发生。   该案侦查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于2003年以青岛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名义,通过拍卖方式取得性质为军产的青岛某地独立楼房一处后将该房产赠与他人。后该楼房辗转多手后被董某某以550万元受让。2012年6月份,刘某某用已经赠与他人不属于自己的上述房产,与被害人邢某某签订《房屋使用权转让协议》,诈骗邢某某80万元,涉嫌合同诈骗罪。   当事人委托我所执业近三十年的资深刑事律师孟凡湖主任与崔守旭律师组成团队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律师团队认真分析研究案卷材料,与当事人就涉案细节数次沟通、立足在案事实与证据,确定了无罪辩护的思路。辩护人认为:一、在案证据证实,在购买涉案房产使用权之前,邢某某已经明知该涉案房产已处于他人实际控制中,刘某某已经丧失了对该房产的支配权,邢某某对于支付对价后只能得到涉案房产手续,不能直接获取房产使用权的事实是明知的;二、本案转让的标的名为涉案房产,实为涉案房产的拍卖手续,邢某某本意是企图得到拍卖手续后再起诉房产占有者;三、涉案房产在转让过程中,刘某某没有实施任何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四、涉案转让过程系正常的市场交易活动,刘广龙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因此,刘某某交付涉案房产的手续,邢某某支付相应的对价,在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涉案交易活动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交易过程中,刘某某的行为明显区别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刘某某的涉案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在长达一年之久的审查起诉期限内,辩护人先后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提交了书面的无罪辩护意见以及不起诉的申请。最终公诉机关认可并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以不起诉宣告当事人刘某某无罪,辩护取得圆满成功!   该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行使不起诉决定权的重要职权。《尚书》有载:“与其杀无辜,宁失不经”。 不起诉权是我国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强化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诉讼经济原则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该案检察机关勇于担当,坚持 “疑罪从无” 、“存疑不诉” 的刑事理念,客观全面的对在案证据进行审查,高度重视律师意见,避免了被不起诉人有可能被错误提起公诉并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的刑事风险,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法律的正确实施。   本案辩护律师的专业、敬业受到了当事人的高度赞扬。该案的辩护成功,彰显了我所刑事业务团队“以工匠心、铸精品案”的专业形象,更进一步提升了“众成清泰”律师在业内和社会上的美誉度。

无罪!不起诉!众成清泰济南所孟凡湖、崔守旭律师辩护的一起合同诈骗案件获得法定不起诉

【概要描述】阳春三月,春意盎然!当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的最高检工作报告中关于检察机关积极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话音刚落,山东济南某地的检察机关贯彻最高检“依法能动履职”的新时代检察理念,对一起重大的合同诈骗犯罪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深入调查研究,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认真听取辩护律师意见,认为“被不起诉人的行为,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没有犯罪事实”,依法决定对其不起诉。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一起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重大刑事错案的发生。

 

该案侦查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于2003年以青岛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名义,通过拍卖方式取得性质为军产的青岛某地独立楼房一处后将该房产赠与他人。后该楼房辗转多手后被董某某以550万元受让。2012年6月份,刘某某用已经赠与他人不属于自己的上述房产,与被害人邢某某签订《房屋使用权转让协议》,诈骗邢某某80万元,涉嫌合同诈骗罪。

 

当事人委托我所执业近三十年的资深刑事律师孟凡湖主任与崔守旭律师组成团队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律师团队认真分析研究案卷材料,与当事人就涉案细节数次沟通、立足在案事实与证据,确定了无罪辩护的思路。辩护人认为:一、在案证据证实,在购买涉案房产使用权之前,邢某某已经明知该涉案房产已处于他人实际控制中,刘某某已经丧失了对该房产的支配权,邢某某对于支付对价后只能得到涉案房产手续,不能直接获取房产使用权的事实是明知的;二、本案转让的标的名为涉案房产,实为涉案房产的拍卖手续,邢某某本意是企图得到拍卖手续后再起诉房产占有者;三、涉案房产在转让过程中,刘某某没有实施任何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四、涉案转让过程系正常的市场交易活动,刘广龙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因此,刘某某交付涉案房产的手续,邢某某支付相应的对价,在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涉案交易活动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交易过程中,刘某某的行为明显区别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刘某某的涉案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在长达一年之久的审查起诉期限内,辩护人先后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提交了书面的无罪辩护意见以及不起诉的申请。最终公诉机关认可并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以不起诉宣告当事人刘某某无罪,辩护取得圆满成功!

 

该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行使不起诉决定权的重要职权。《尚书》有载:“与其杀无辜,宁失不经”。 不起诉权是我国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强化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诉讼经济原则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该案检察机关勇于担当,坚持 “疑罪从无” 、“存疑不诉” 的刑事理念,客观全面的对在案证据进行审查,高度重视律师意见,避免了被不起诉人有可能被错误提起公诉并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的刑事风险,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法律的正确实施。

 

本案辩护律师的专业、敬业受到了当事人的高度赞扬。该案的辩护成功,彰显了我所刑事业务团队“以工匠心、铸精品案”的专业形象,更进一步提升了“众成清泰”律师在业内和社会上的美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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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侦查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于2003年以青岛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名义,通过拍卖方式取得性质为军产的青岛某地独立楼房一处后将该房产赠与他人。后该楼房辗转多手后被董某某以550万元受让。2012年6月份,刘某某用已经赠与他人不属于自己的上述房产,与被害人邢某某签订《房屋使用权转让协议》,诈骗邢某某80万元,涉嫌合同诈骗罪。

 

当事人委托我所执业近三十年的资深刑事律师孟凡湖主任与崔守旭律师组成团队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律师团队认真分析研究案卷材料,与当事人就涉案细节数次沟通、立足在案事实与证据,确定了无罪辩护的思路。辩护人认为:一、在案证据证实,在购买涉案房产使用权之前,邢某某已经明知该涉案房产已处于他人实际控制中,刘某某已经丧失了对该房产的支配权,邢某某对于支付对价后只能得到涉案房产手续,不能直接获取房产使用权的事实是明知的;二、本案转让的标的名为涉案房产,实为涉案房产的拍卖手续,邢某某本意是企图得到拍卖手续后再起诉房产占有者;三、涉案房产在转让过程中,刘某某没有实施任何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四、涉案转让过程系正常的市场交易活动,刘广龙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因此,刘某某交付涉案房产的手续,邢某某支付相应的对价,在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涉案交易活动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交易过程中,刘某某的行为明显区别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刘某某的涉案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在长达一年之久的审查起诉期限内,辩护人先后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提交了书面的无罪辩护意见以及不起诉的申请。最终公诉机关认可并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以不起诉宣告当事人刘某某无罪,辩护取得圆满成功!

 

该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行使不起诉决定权的重要职权。《尚书》有载:“与其杀无辜,宁失不经”。 不起诉权是我国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强化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诉讼经济原则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该案检察机关勇于担当,坚持 “疑罪从无” 、“存疑不诉” 的刑事理念,客观全面的对在案证据进行审查,高度重视律师意见,避免了被不起诉人有可能被错误提起公诉并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的刑事风险,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法律的正确实施。

 

本案辩护律师的专业、敬业受到了当事人的高度赞扬。该案的辩护成功,彰显了我所刑事业务团队“以工匠心、铸精品案”的专业形象,更进一步提升了“众成清泰”律师在业内和社会上的美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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