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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 | 出口报关单申报内容不实造成负面影响的法律风险分析

视点 | 出口报关单申报内容不实造成负面影响的法律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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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2-12-06 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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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前言   在出口报关中,出口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出口报关单,然而现实中存在大量出口报关单申报不实的情况,甚至有的出口企业将出口退税率为0的货物申报为出口退税率13%的货物。出口报关单申报不实造成负面影响的,出口企业将面临海关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严重的刑事风险。笔者通过本文对出口报关单申报不实且造成负面影响的法律风险进行梳理,以期对各位读者有一定的启示。   一、海关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在此,我们需要重点关注的是第十五条第四、五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带来的法律风险。从实务看,海关依据第十五条第五款做出行政处罚更多一些,主要原因海关难以查清漏缴税款的金额,往往需要税务机关的配合。与查清查清漏缴税款的金额相比,海关查清申报价格就容易多了。因此,在此类案件中海关往往依据第十五条第五款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二、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而事实上,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若出口企业未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海关报关单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一般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严重的可能将案件移交给经侦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三、刑事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第二百零四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往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第二百零四条或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追究不实申报出口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罪或走私罪。   结束语   面对出口报关单申报不实的以上种种风险,出口企业应当据实填写出口报关单,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报关机构或者律师等专业人士进行海关申报。

视点 | 出口报关单申报内容不实造成负面影响的法律风险分析

【概要描述】




前言







 






在出口报关中,出口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出口报关单,然而现实中存在大量出口报关单申报不实的情况,甚至有的出口企业将出口退税率为0的货物申报为出口退税率13%的货物。出口报关单申报不实造成负面影响的,出口企业将面临海关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严重的刑事风险。笔者通过本文对出口报关单申报不实且造成负面影响的法律风险进行梳理,以期对各位读者有一定的启示。






 







一、海关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在此,我们需要重点关注的是第十五条第四、五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带来的法律风险。从实务看,海关依据第十五条第五款做出行政处罚更多一些,主要原因海关难以查清漏缴税款的金额,往往需要税务机关的配合。与查清查清漏缴税款的金额相比,海关查清申报价格就容易多了。因此,在此类案件中海关往往依据第十五条第五款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二、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而事实上,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若出口企业未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海关报关单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一般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严重的可能将案件移交给经侦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三、刑事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第二百零四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往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第二百零四条或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追究不实申报出口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罪或走私罪。

 







结束语







 






面对出口报关单申报不实的以上种种风险,出口企业应当据实填写出口报关单,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报关机构或者律师等专业人士进行海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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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出口报关中,出口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出口报关单,然而现实中存在大量出口报关单申报不实的情况,甚至有的出口企业将出口退税率为0的货物申报为出口退税率13%的货物。出口报关单申报不实造成负面影响的,出口企业将面临海关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严重的刑事风险。笔者通过本文对出口报关单申报不实且造成负面影响的法律风险进行梳理,以期对各位读者有一定的启示。

 

一、海关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在此,我们需要重点关注的是第十五条第四、五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带来的法律风险。从实务看,海关依据第十五条第五款做出行政处罚更多一些,主要原因海关难以查清漏缴税款的金额,往往需要税务机关的配合。与查清查清漏缴税款的金额相比,海关查清申报价格就容易多了。因此,在此类案件中海关往往依据第十五条第五款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二、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而事实上,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若出口企业未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海关报关单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一般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严重的可能将案件移交给经侦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三、刑事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第二百零四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往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第二百零四条或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追究不实申报出口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罪或走私罪。

 

结束语

 

面对出口报关单申报不实的以上种种风险,出口企业应当据实填写出口报关单,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报关机构或者律师等专业人士进行海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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