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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 | 构建多功能破产办案数字化平台——以管理人视角赋能破产办案数字化平台建设

视点 | 构建多功能破产办案数字化平台——以管理人视角赋能破产办案数字化平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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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3-04-11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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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前  言 自2016年1月,“智慧法院”概念提出后,在破产审判领域逐步推进数字化改革。由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以下简称“重整信息网”),实现了破产案件审判流程信息及公告、法律文书、债务人信息等与破产程序有关的信息及时对外披露,使审判法院和管理人的工作及时接受债权人及债务人的监督。重整信息网的设立目的为“提高审判的透明力与公信力”,其主要在于使审判法院和管理人及时对外公布信息,接受监督,具有“外部性”特征。除重整信息网外,市场中也存在一些其他破产办案数字平台,如“破产云”“破易云”等平台,这些破产办案数字平台主要以管理人工作为主体进行设置,当前最主要的功能在于接收债权申报,然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除法院、管理人外,也离不开债务人、债权人、投资人等其他社会主体的参与与支持,在这些主体内部之间,如管理人与法院之间、管理人与债务人之间、管理人与投资人之间、法院与债务人之间、法院与债权人之间等均存在大量的沟通工作,这些主体之间的互动具有“内部性”。当前的重整信息网及市场上的破产办案数字平台无法实现这些主体之间的有效沟通,主体之间的沟通仍然以线下为主,这无疑增加管理人、法院等各方主体之间的沟通成本,降低破产办案工作效率。本文旨在结合管理人日常实务工作需要,以管理人视角为破产办案数字化平台建设提出设想,构建多功能的破产办案数字化平台。   一、增加债务人板块的设置   以重整信息网为例,当前重整信息网设置的破产办案参与主体为法院、债权人、管理人、投资人,缺乏对债务人板块的设置。债务人在破产案件的审理程序中至关重要,其主要是“配合”义务,表现在主要配合管理人工作,完成破产企业财务和营业事务的交接,配合管理人履职过程中的调查工作与核查工作等等。债务人在整个破产程序中虽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但债务人的配合程度、参与程度有时直接决定破产案件的办理进程。此外,法院、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向债务人企业发送相关文书、通知时,也可通过办案平台一键发送。故理应设置“债务人”版块,增加债务人对整个破产案件的参与透明度,推进破产程序的良性发展。   二、完善破产立案系统设置   当前破产案件的申请大部分是债权人或债务人通过线下向法院提交书面材料的方式进行。当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法院需要通知债务人是否提出异议。若法院受理申请后,需要向债务人送达裁定以及要求债务人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等由债务人企业掌握的企业信息材料。而这些申请破产的相关材料也是后期管理人了解债务人企业信息的第一手资料。在实务操作中,法院下达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进场后,往往也会在第一时间向法院复印相关的破产申请材料。在破产案件数字化发展进程中,在增加债务人版块设置的前提下,增设破产案件网上立案系统,债务人、债权人可实现立案材料、补充材料的上传,法院可实现向债权人、债务人的一键式发送通知,法院也可实现破产申请材料向管理人的一键式发送,各个工作环节实现数字化操作,大大节省工作时间、提供工作效率。   三、在管理人工作平台单独设置债权人系统,实现通知信息一键式发送   向债权人及时发送各类通知,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是管理人的一项重要工作。在破产案件的整个流程中,一般向债权人发送通知有:债权申报通知、债权人会议通知、债权核查情况沟通函、提醒参会通知等等。在目前实务中,大部分管理人仍采取传统邮寄方式向债权人发送通知,有时囿于当地技术的限制,给债权人发送的邮寄单也是采用手写而非机打的形式。且为确保债权人收到相关通知,管理人一般也会采取向邮寄局索要回执单,自己手动查询快递信息的方式,以证明债权人收到相关材料。手写邮寄、查询快递信息、索要回执与邮寄信息相匹配等工作均是为了保障向债权人发送的相关通知能及时送达到债权人手中,保障债权人的权利。若债务人企业债权人人数成百上千,每一次向债权人发送相关通知时,这些重复工作均花费管理人大量的人力、物力及财力。若能单独设置债权人系统,管理人能自由录入债权人信息,则无论发送几次通知,每次只需选中债权人,一键发送,就能完成相关工作。而是否发送成功、债权人是否收到相关通知也能依靠技术统计,完全实现数字化发展,大大节省人力、物力及财力。   在当前实务中,也存在部分数字化系统,依靠债权申报系统中债权人填报的相关信息向债权人实现通知一键式发送,此种操作也能提高效率,节省时间,但仍存在一定的弊端:其一为在法院或管理人(实务中一般为法院委托管理人发送债权申报通知)向债权人发送债权申报通知时,债权人并没有填报债权申报系统,第一次向债权人发送债权申报通知时,债权人名单往往以企业提供的债权清册,加之管理人接管企业后通过尽职调查等手段最终确定的债权人名单为准。第一次发送债权申报通知时无法利用债权申报系统发送;其二为有的债权人为了确保债权申报成功,往往在系统中填报多次债权,利用债权申报系统一键发送,会导致重复发送问题;其三在于有的债权人囿于技术水平限制,难以利用债权申报系统申报债权时,往往采取传统的现场申报或纸质邮寄的方式申报债权,此时利用债权申报系统向债权人发送通知会将该部分债权人遗漏。因此,对于债权人名单的确认应以管理人自己掌握、确定的债权人信息名单为准,而非以债权申报系统中债权人的信息为准。而向债权人发送通知也应以管理人自己掌握的债权人信息为准。   四、在管理人工作平台单独设置职工系统,公示职工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职工债权无须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条法律规定,职工债权虽无须申报,但管理人调查后仍需向职工公示,尤其是职工对债权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异议,以此保障职工的权益。在实务中,管理人调查完毕职工债权后,一般会通知职工,在债务人企业住所地张贴职工债权,职工对债权有异议的,向管理人提出,职工对债权无异议的,签署无异议确认单(也可不签)。在破产企业中,往往存在多年欠发工资的情形,有部分职工早以处于离职状态,在新的单位就职,再让这部分职工往返确认债权对职工来说存在一定难度。因此,职工债权的发送通知、确认工作可全部通过数字化平台实现。管理人通过平台向职工发送其债权情况,职工也通过数字化平台对其债权予以确认,实现数字化绿色办公。   五、在法院与管理人之间设置关联系统,实现文件的递交与批复   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基于工作需要,部分文件需要得到法院的批复同意后方可有效实施,如:关于《提请批准XX有限公司重整工作机制方案等制度的请示》《关于提请批准XX公司公开选任审计、评估机构的请示》《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的报告》《关于提请许可延期提交XX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请示》等等。此外,管理人也需要定期向法院做工作汇报,如:《管理人接管公司工作报告》《关于XX公司工作简报》。在实务中,管理人向法院递交文件时,一般事先和承办法官约好时间,向法院递交相关材料,但有时也因临时事项而变更时间给法院递交文件。等法院批复后,管理人再到法院取回相关文件,来回反复,才能完成一项工作。但如果在管理人与法院之间设置关联系统,管理人能直接通过办案平台向法院递交相关文件,法院审阅后,将批复文件再传送给管理人,如此,可方便管理人与法院之间的沟通联系,提高工作效率。   结 语   破产案件的办理需要多方参与,破产办案数字平台化的构建也需要多方参与才会逐步完善。笔者对多功能破产办案数字化平台的构想仅以管理人视角出发,以最切合实际、提高工作效率的角度提出以上几点构想。法院、债务人、投资者、债权人也不应缺位破产办案数字化平台的参与构建,由此才能使数字化平台建设趋于完备,使数字化平台的构建因具有实用性而不至沦为“摆设”。  

视点 | 构建多功能破产办案数字化平台——以管理人视角赋能破产办案数字化平台建设

【概要描述】



前  言

自2016年1月,“智慧法院”概念提出后,在破产审判领域逐步推进数字化改革。由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以下简称“重整信息网”),实现了破产案件审判流程信息及公告、法律文书、债务人信息等与破产程序有关的信息及时对外披露,使审判法院和管理人的工作及时接受债权人及债务人的监督。重整信息网的设立目的为“提高审判的透明力与公信力”,其主要在于使审判法院和管理人及时对外公布信息,接受监督,具有“外部性”特征。除重整信息网外,市场中也存在一些其他破产办案数字平台,如“破产云”“破易云”等平台,这些破产办案数字平台主要以管理人工作为主体进行设置,当前最主要的功能在于接收债权申报,然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除法院、管理人外,也离不开债务人、债权人、投资人等其他社会主体的参与与支持,在这些主体内部之间,如管理人与法院之间、管理人与债务人之间、管理人与投资人之间、法院与债务人之间、法院与债权人之间等均存在大量的沟通工作,这些主体之间的互动具有“内部性”。当前的重整信息网及市场上的破产办案数字平台无法实现这些主体之间的有效沟通,主体之间的沟通仍然以线下为主,这无疑增加管理人、法院等各方主体之间的沟通成本,降低破产办案工作效率。本文旨在结合管理人日常实务工作需要,以管理人视角为破产办案数字化平台建设提出设想,构建多功能的破产办案数字化平台。






 





一、增加债务人板块的设置





 

以重整信息网为例,当前重整信息网设置的破产办案参与主体为法院、债权人、管理人、投资人,缺乏对债务人板块的设置。债务人在破产案件的审理程序中至关重要,其主要是“配合”义务,表现在主要配合管理人工作,完成破产企业财务和营业事务的交接,配合管理人履职过程中的调查工作与核查工作等等。债务人在整个破产程序中虽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但债务人的配合程度、参与程度有时直接决定破产案件的办理进程。此外,法院、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向债务人企业发送相关文书、通知时,也可通过办案平台一键发送。故理应设置“债务人”版块,增加债务人对整个破产案件的参与透明度,推进破产程序的良性发展。

 





二、完善破产立案系统设置





 

当前破产案件的申请大部分是债权人或债务人通过线下向法院提交书面材料的方式进行。当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法院需要通知债务人是否提出异议。若法院受理申请后,需要向债务人送达裁定以及要求债务人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等由债务人企业掌握的企业信息材料。而这些申请破产的相关材料也是后期管理人了解债务人企业信息的第一手资料。在实务操作中,法院下达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进场后,往往也会在第一时间向法院复印相关的破产申请材料。在破产案件数字化发展进程中,在增加债务人版块设置的前提下,增设破产案件网上立案系统,债务人、债权人可实现立案材料、补充材料的上传,法院可实现向债权人、债务人的一键式发送通知,法院也可实现破产申请材料向管理人的一键式发送,各个工作环节实现数字化操作,大大节省工作时间、提供工作效率。

 





三、在管理人工作平台单独设置债权人系统,实现通知信息一键式发送





 

向债权人及时发送各类通知,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是管理人的一项重要工作。在破产案件的整个流程中,一般向债权人发送通知有:债权申报通知、债权人会议通知、债权核查情况沟通函、提醒参会通知等等。在目前实务中,大部分管理人仍采取传统邮寄方式向债权人发送通知,有时囿于当地技术的限制,给债权人发送的邮寄单也是采用手写而非机打的形式。且为确保债权人收到相关通知,管理人一般也会采取向邮寄局索要回执单,自己手动查询快递信息的方式,以证明债权人收到相关材料。手写邮寄、查询快递信息、索要回执与邮寄信息相匹配等工作均是为了保障向债权人发送的相关通知能及时送达到债权人手中,保障债权人的权利。若债务人企业债权人人数成百上千,每一次向债权人发送相关通知时,这些重复工作均花费管理人大量的人力、物力及财力。若能单独设置债权人系统,管理人能自由录入债权人信息,则无论发送几次通知,每次只需选中债权人,一键发送,就能完成相关工作。而是否发送成功、债权人是否收到相关通知也能依靠技术统计,完全实现数字化发展,大大节省人力、物力及财力。

 

在当前实务中,也存在部分数字化系统,依靠债权申报系统中债权人填报的相关信息向债权人实现通知一键式发送,此种操作也能提高效率,节省时间,但仍存在一定的弊端:其一为在法院或管理人(实务中一般为法院委托管理人发送债权申报通知)向债权人发送债权申报通知时,债权人并没有填报债权申报系统,第一次向债权人发送债权申报通知时,债权人名单往往以企业提供的债权清册,加之管理人接管企业后通过尽职调查等手段最终确定的债权人名单为准。第一次发送债权申报通知时无法利用债权申报系统发送;其二为有的债权人为了确保债权申报成功,往往在系统中填报多次债权,利用债权申报系统一键发送,会导致重复发送问题;其三在于有的债权人囿于技术水平限制,难以利用债权申报系统申报债权时,往往采取传统的现场申报或纸质邮寄的方式申报债权,此时利用债权申报系统向债权人发送通知会将该部分债权人遗漏。因此,对于债权人名单的确认应以管理人自己掌握、确定的债权人信息名单为准,而非以债权申报系统中债权人的信息为准。而向债权人发送通知也应以管理人自己掌握的债权人信息为准。

 





四、在管理人工作平台单独设置职工系统,公示职工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职工债权无须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条法律规定,职工债权虽无须申报,但管理人调查后仍需向职工公示,尤其是职工对债权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异议,以此保障职工的权益。在实务中,管理人调查完毕职工债权后,一般会通知职工,在债务人企业住所地张贴职工债权,职工对债权有异议的,向管理人提出,职工对债权无异议的,签署无异议确认单(也可不签)。在破产企业中,往往存在多年欠发工资的情形,有部分职工早以处于离职状态,在新的单位就职,再让这部分职工往返确认债权对职工来说存在一定难度。因此,职工债权的发送通知、确认工作可全部通过数字化平台实现。管理人通过平台向职工发送其债权情况,职工也通过数字化平台对其债权予以确认,实现数字化绿色办公。

 





五、在法院与管理人之间设置关联系统,实现文件的递交与批复





 

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基于工作需要,部分文件需要得到法院的批复同意后方可有效实施,如:关于《提请批准XX有限公司重整工作机制方案等制度的请示》《关于提请批准XX公司公开选任审计、评估机构的请示》《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的报告》《关于提请许可延期提交XX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请示》等等。此外,管理人也需要定期向法院做工作汇报,如:《管理人接管公司工作报告》《关于XX公司工作简报》。在实务中,管理人向法院递交文件时,一般事先和承办法官约好时间,向法院递交相关材料,但有时也因临时事项而变更时间给法院递交文件。等法院批复后,管理人再到法院取回相关文件,来回反复,才能完成一项工作。但如果在管理人与法院之间设置关联系统,管理人能直接通过办案平台向法院递交相关文件,法院审阅后,将批复文件再传送给管理人,如此,可方便管理人与法院之间的沟通联系,提高工作效率。

 





结 语





 

破产案件的办理需要多方参与,破产办案数字平台化的构建也需要多方参与才会逐步完善。笔者对多功能破产办案数字化平台的构想仅以管理人视角出发,以最切合实际、提高工作效率的角度提出以上几点构想。法院、债务人、投资者、债权人也不应缺位破产办案数字化平台的参与构建,由此才能使数字化平台建设趋于完备,使数字化平台的构建因具有实用性而不至沦为“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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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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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3-04-11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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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自2016年1月,“智慧法院”概念提出后,在破产审判领域逐步推进数字化改革。由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以下简称“重整信息网”),实现了破产案件审判流程信息及公告、法律文书、债务人信息等与破产程序有关的信息及时对外披露,使审判法院和管理人的工作及时接受债权人及债务人的监督。重整信息网的设立目的为“提高审判的透明力与公信力”,其主要在于使审判法院和管理人及时对外公布信息,接受监督,具有“外部性”特征。除重整信息网外,市场中也存在一些其他破产办案数字平台,如“破产云”“破易云”等平台,这些破产办案数字平台主要以管理人工作为主体进行设置,当前最主要的功能在于接收债权申报,然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除法院、管理人外,也离不开债务人、债权人、投资人等其他社会主体的参与与支持,在这些主体内部之间,如管理人与法院之间、管理人与债务人之间、管理人与投资人之间、法院与债务人之间、法院与债权人之间等均存在大量的沟通工作,这些主体之间的互动具有“内部性”。当前的重整信息网及市场上的破产办案数字平台无法实现这些主体之间的有效沟通,主体之间的沟通仍然以线下为主,这无疑增加管理人、法院等各方主体之间的沟通成本,降低破产办案工作效率。本文旨在结合管理人日常实务工作需要,以管理人视角为破产办案数字化平台建设提出设想,构建多功能的破产办案数字化平台。

 

一、增加债务人板块的设置

 

以重整信息网为例,当前重整信息网设置的破产办案参与主体为法院、债权人、管理人、投资人,缺乏对债务人板块的设置。债务人在破产案件的审理程序中至关重要,其主要是“配合”义务,表现在主要配合管理人工作,完成破产企业财务和营业事务的交接,配合管理人履职过程中的调查工作与核查工作等等。债务人在整个破产程序中虽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但债务人的配合程度、参与程度有时直接决定破产案件的办理进程。此外,法院、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向债务人企业发送相关文书、通知时,也可通过办案平台一键发送。故理应设置“债务人”版块,增加债务人对整个破产案件的参与透明度,推进破产程序的良性发展。

 

二、完善破产立案系统设置

 

当前破产案件的申请大部分是债权人或债务人通过线下向法院提交书面材料的方式进行。当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法院需要通知债务人是否提出异议。若法院受理申请后,需要向债务人送达裁定以及要求债务人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等由债务人企业掌握的企业信息材料。而这些申请破产的相关材料也是后期管理人了解债务人企业信息的第一手资料。在实务操作中,法院下达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进场后,往往也会在第一时间向法院复印相关的破产申请材料。在破产案件数字化发展进程中,在增加债务人版块设置的前提下,增设破产案件网上立案系统,债务人、债权人可实现立案材料、补充材料的上传,法院可实现向债权人、债务人的一键式发送通知,法院也可实现破产申请材料向管理人的一键式发送,各个工作环节实现数字化操作,大大节省工作时间、提供工作效率。

 

三、在管理人工作平台单独设置债权人系统,实现通知信息一键式发送

 

向债权人及时发送各类通知,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是管理人的一项重要工作。在破产案件的整个流程中,一般向债权人发送通知有:债权申报通知、债权人会议通知、债权核查情况沟通函、提醒参会通知等等。在目前实务中,大部分管理人仍采取传统邮寄方式向债权人发送通知,有时囿于当地技术的限制,给债权人发送的邮寄单也是采用手写而非机打的形式。且为确保债权人收到相关通知,管理人一般也会采取向邮寄局索要回执单,自己手动查询快递信息的方式,以证明债权人收到相关材料。手写邮寄、查询快递信息、索要回执与邮寄信息相匹配等工作均是为了保障向债权人发送的相关通知能及时送达到债权人手中,保障债权人的权利。若债务人企业债权人人数成百上千,每一次向债权人发送相关通知时,这些重复工作均花费管理人大量的人力、物力及财力。若能单独设置债权人系统,管理人能自由录入债权人信息,则无论发送几次通知,每次只需选中债权人,一键发送,就能完成相关工作。而是否发送成功、债权人是否收到相关通知也能依靠技术统计,完全实现数字化发展,大大节省人力、物力及财力。

 

在当前实务中,也存在部分数字化系统,依靠债权申报系统中债权人填报的相关信息向债权人实现通知一键式发送,此种操作也能提高效率,节省时间,但仍存在一定的弊端:其一为在法院或管理人(实务中一般为法院委托管理人发送债权申报通知)向债权人发送债权申报通知时,债权人并没有填报债权申报系统,第一次向债权人发送债权申报通知时,债权人名单往往以企业提供的债权清册,加之管理人接管企业后通过尽职调查等手段最终确定的债权人名单为准。第一次发送债权申报通知时无法利用债权申报系统发送;其二为有的债权人为了确保债权申报成功,往往在系统中填报多次债权,利用债权申报系统一键发送,会导致重复发送问题;其三在于有的债权人囿于技术水平限制,难以利用债权申报系统申报债权时,往往采取传统的现场申报或纸质邮寄的方式申报债权,此时利用债权申报系统向债权人发送通知会将该部分债权人遗漏。因此,对于债权人名单的确认应以管理人自己掌握、确定的债权人信息名单为准,而非以债权申报系统中债权人的信息为准。而向债权人发送通知也应以管理人自己掌握的债权人信息为准。

 

四、在管理人工作平台单独设置职工系统,公示职工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职工债权无须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条法律规定,职工债权虽无须申报,但管理人调查后仍需向职工公示,尤其是职工对债权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异议,以此保障职工的权益。在实务中,管理人调查完毕职工债权后,一般会通知职工,在债务人企业住所地张贴职工债权,职工对债权有异议的,向管理人提出,职工对债权无异议的,签署无异议确认单(也可不签)。在破产企业中,往往存在多年欠发工资的情形,有部分职工早以处于离职状态,在新的单位就职,再让这部分职工往返确认债权对职工来说存在一定难度。因此,职工债权的发送通知、确认工作可全部通过数字化平台实现。管理人通过平台向职工发送其债权情况,职工也通过数字化平台对其债权予以确认,实现数字化绿色办公。

 

五、在法院与管理人之间设置关联系统,实现文件的递交与批复

 

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基于工作需要,部分文件需要得到法院的批复同意后方可有效实施,如:关于《提请批准XX有限公司重整工作机制方案等制度的请示》《关于提请批准XX公司公开选任审计、评估机构的请示》《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的报告》《关于提请许可延期提交XX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请示》等等。此外,管理人也需要定期向法院做工作汇报,如:《管理人接管公司工作报告》《关于XX公司工作简报》。在实务中,管理人向法院递交文件时,一般事先和承办法官约好时间,向法院递交相关材料,但有时也因临时事项而变更时间给法院递交文件。等法院批复后,管理人再到法院取回相关文件,来回反复,才能完成一项工作。但如果在管理人与法院之间设置关联系统,管理人能直接通过办案平台向法院递交相关文件,法院审阅后,将批复文件再传送给管理人,如此,可方便管理人与法院之间的沟通联系,提高工作效率。

 

结 语

 

破产案件的办理需要多方参与,破产办案数字平台化的构建也需要多方参与才会逐步完善。笔者对多功能破产办案数字化平台的构想仅以管理人视角出发,以最切合实际、提高工作效率的角度提出以上几点构想。法院、债务人、投资者、债权人也不应缺位破产办案数字化平台的参与构建,由此才能使数字化平台建设趋于完备,使数字化平台的构建因具有实用性而不至沦为“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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