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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地球日|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重要性!

世界地球日|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重要性!

  • 分类:视角解读
  • 作者:宋慧冬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4-04-23 15:25
  • 访问量:

【概要描述】对于矿产行业而言,矿产资源的有效开发利用是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但矿山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又是一种致命打击。因此,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是矿产资源可持续发展不可或缺的保障。

世界地球日|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重要性!

【概要描述】对于矿产行业而言,矿产资源的有效开发利用是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但矿山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又是一种致命打击。因此,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是矿产资源可持续发展不可或缺的保障。

  • 分类:视角解读
  • 作者:宋慧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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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4-04-23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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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2日是第55个世界地球日,今年地球日的活动主题为“珍爱地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这是一个呼吁我们共同关爱地球,共同保护环境的节日。除了我们倡导“绿色出行”“全球战塑”“节能降碳”这些环保宣传活动外,矿产资源的保护和修复也显得尤为重要。矿产资源作为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山水林田湖草资源共同构筑起一幅多彩而珍贵的大自然画卷。对于矿产行业而言,矿产资源的有效开发利用是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但矿山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又是一种致命打击。因此,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是矿产资源可持续发展不可或缺的保障。

今天,在“世界地球日”这个特殊的日子里,就让我们一起深入了解一下矿山生态修复的重要性。

 

一、什么是矿产资源?

矿物资源,又名矿产资源,是指经过地质成矿作用而形成的,天然赋存于地壳内部或地表、埋藏于地下或出露于地表,呈固态、液态或气态的,并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矿物或有用元素的集合体。

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矿产资源属于非可再生资源,其储量是有限的。中国已发现矿种可分为能源矿产(如煤、石油、地热)、金属矿产(如铁、锰、铜)、非金属矿产(如金刚石、石灰岩、粘土)和水气矿产(如地下水、矿泉水、二氧化碳气)四大类。

 

二、矿产资源的开采

矿产资源开采是指通过采矿技术和工艺将地下埋藏的矿石、矿藏等矿产资源提取出来并进行加工利用的过程。矿产资源开采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地质勘查、采矿工程、选矿工程以及矿产资源管理等多个方面的知识和技术。

 

三、矿山生态修复背景

矿山修复,又称为矿山生态修复,即对矿业废弃地污染进行修复。我国是矿产资源丰富的大国,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后矿业迅速发展,但大规模的开发同时带来了生态环境问题。全国矿山开采不但占用损毁大量土地,而且开采后历史遗留矿山也造成严重的资源污染和资源闲置浪费,矿山开采对山体和植被破坏较为严重,野生动植物自然栖息地受损,滑坡、山洪等灾害和塌陷事故也时有发生。

矿山开采过程中会产生大量非经治理而无法使用的土地,又称矿业废弃地,废弃地存在因生产、开采、废弃导致的各种污染。矿山修复即对矿业废弃地污染进行修复,实现对被破坏的生态环境的恢复,以及对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日益推进,矿山生态修复成为一个重要的环境治理议题。

 

四、我国在矿山生态修复的措施

2019年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出台《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解决矿山生态修复历史欠账多、现实矛盾多、投入不足等突出问题,党的十九大提出“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的要求,坚持“谁破坏、谁治理”“谁修复、谁受益”原则,通过政策激励,吸引各方投入,推行市场化运作、科学化治理的模式,加快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在此《意见》的基础上,各地市也相继出台各项地方性法规或政策规定,旨在积极推动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顺利开展。

 

措施一:据实核定矿区土地利用现状地类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据实调查矿区土地利用现状、权属、合法性。对已有因采矿塌陷确实无法恢复原用途的农用地,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核实并征得土地权利人同意,报自然资源部核定后,可以变更为其他类型农用地或未利用地,涉及耕地的据实统筹进行核减,其中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按规定进行调整补划,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耕地核减不免除造成塌陷责任人的法定应尽义务。

2023年,自然资源部组织编制了“十四五”矿山生态修复规划,特别加强重点流域和重点区域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建设历史遗留矿山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支持福建、四川、宁夏等矿产资源集中开发区以及生态区位重要生态问题突出地区实施11个示范项目,预计完成治理面积1.49万公顷。目前,基本完成全国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基本查清由政府承担治理责任的历史遗留矿山情况,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历史遗留矿山数据库,为因地制宜分区分类实施修复治理提供支撑。同时,联合生态环境部、国家林草局指导沿黄河9省区实施黄河流域历史遗留矿山生态破坏和污染状况生态评价,取得了较好成果。

 

措施二: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管控和引领

市、县级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历史遗留矿山和正在开采矿山的废弃矿区土地利用现状和开发潜力、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水资源平衡状况、地质环境安全和生态保护修复适宜性等,尊重土地权利人意见,结合生态功能修复和后续资源开发利用、产业发展等需求,按照宜农则农、宜建则建、宜水则水、宜留则留原则,合理确定矿区内各类空间用地的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优化国土利用格局,为合理开发和科学利用创造条件。

如山东省:2023年12月2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复同意后,出台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2023年12月28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山东省黄河流域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上述文件都从国土空间规划角度涉及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相关意见。

 

措施三:鼓励矿山土地综合修复利用

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拟改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可由地方政府整体修复后,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以公开竞争方式分宗确定土地使用权人;也可将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土地出让方案一并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同一修复主体和土地使用权人,并分别签订生态修复协议与土地出让合同。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拟作为国有农用地的,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以协议形式确定修复主体,双方签订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合同,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

对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土地中的集体建设用地,集体经济组织可自行投入修复,也可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修复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出让、出租用于发展相关产业。

各地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在矿山修复后的土地上发展旅游产业,建设观光台、栈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及不破坏生态环境、自然景观和不影响地质安全的前提下,其用地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

2024年4月16日,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其目的也是为了深入推进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低碳发展,立足新阶段、聚焦新要求,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规范指导地方更好开展相关管理工作。

目前,国家鼓励矿山修复取得较好成绩,《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典型案例集》发布的37个典型案例涉及17个省份,均分布在“三区四带”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或区域生态安全屏障关键节点,涵盖湖泊、湿地、河口、江心岛、沙漠、矿山、退化土地等多种类型,以及自然保护区、流域、海岸带与海岛等多类区域。如福建省大田县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寻乌县废弃矿山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项目、武汉市灵山矿区生态修复项目等等,这些矿山治理生态修复项目具有一定的示范借鉴意义,值得进行推广实施。

 

措施四:实行差别化土地供应

各地可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利用矿山修复后的国有建设用地发展教育、科研、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产业,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有关规定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鼓励土地使用人在自愿的前提下,以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矿山修复后的国有建设用地可采取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供应。

如:河北省出台了《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实施办法》,就在河北省推出差别化土地供应的政策;贵州省自然资源厅也采取多途径、差别化方式,保障采矿用地合理需求。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从行业实际来看,采矿项目用地规模较大,用地审批手续涉及规划空间、计划指标、占补平衡等方面,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难以调动采矿企业的主动性。上述规定出台在原有用地政策基础上拓宽用地保障途径,提出建立采矿项目新增用地与复垦修复存量采矿用地相挂钩的机制,腾退指标可继续使用。这样既能统筹保障采矿用地合理需求,又可激励存量采矿用地加快复垦,为能源资源供应安全提供用地支撑。

 

措施五:盘活矿山存量建设用地

各地将正在开采矿山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和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建设用地修复为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后,可参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其中,正在开采的矿山将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修复为耕地及园地、林地、草地和其他农用地的,经验收合格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用于同一法人企业在省域范围内新采矿活动占用同地类的农用地。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不改变土地使用权人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并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矿山企业可将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用于工业、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用途。

如: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实施《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广东省内历史遗留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将依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规定,按照“先拆后建”模式实施。《河北省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实施办法》,对盘活矿山存量建设用地也明确了激励政策。

 

措施六:合理利用废弃矿山土石料

对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的修复,因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修复工程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可以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确有剩余的,可对外进行销售,由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销售收益全部用于本地区生态修复,涉及社会投资主体承担修复工程的,应保障其合理收益。土石料利用方案和矿山生态修复方案要在科学评估论证基础上,按“一矿一策”原则同步编制,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鼓励合理利用的同时,也要严禁违法违规行为。为此,2023年3月2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规范实施和监督管理的通知》载明:严明资源利用政策边界,准确把握《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有关要求,属于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责任人灭失的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方可适用有关合理利用废弃矿山土石料政策,并按照“一矿一策”要求,在科学评估论证基础上同步编制土石料利用方案和矿山生态修复方案,方案确定的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凡涉及剩余废弃土石料对外销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销售,不得由项目承担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直接销售,销售所得收益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账户,全部用于本地区生态修复,涉及社会投资主体承担修复工程的应保障其合理收益。

同时,安徽省自然资源厅以及其他地市也相继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严明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中土石料利用政策边界的通知》等规定,明确废弃土石料不得由项目承担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直接销售等。

 

措施七:加强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政府、矿山企业、社会投资方、公众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探索建立修复企业诚信档案和信用积累制度。特别要确保矿山修复形成的耕地及其他农用地质量达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确保对列入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在达到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之前,不得调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加强对涉及废弃土石料处置项目的监管,防止各类违规违法问题的发生。

如: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下发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载明了矿山修复治理的监管与责任主体、严禁行为等。

 

五、结语

综上,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治理是落实国家大政方针的重要举措。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治理是利国利民的民心工程,既能够提高矿区和周边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也能够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通过自然资源政策激励,吸引社会各方投入,探索推行市场化运作、科学化治理的矿山生态修复模式,有利于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矿山生态功能修复和后续资源开发利用,更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矿产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保护我们的地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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