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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 | 如何立一份合法有效的代书遗嘱让自己不留遗憾 ---从一起遗嘱继承纠纷谈起

视点 | 如何立一份合法有效的代书遗嘱让自己不留遗憾 ---从一起遗嘱继承纠纷谈起

  • 分类:专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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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1-02-19 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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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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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事实情况

 

原告罗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位于济南市某区某路的房屋归原告所有;

2、诉讼费用依法承担。

事实及理由:被继承人罗某某、张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两名子女,即为罗某与罗小某,被继承人罗某某于2020年4月3日去世,张某某于2018年6月1日去世,被继承人罗某某的父母先于罗某某死亡、被继承人张某某的父母先于张某某死亡,位于济南市某区某路的房房屋系两被继承人生前通过房改购房取得,两被继承人于2011年4月26日留下遗嘱,表明去世后该房屋归罗某所有、遗嘱是两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两被继承人去世后,罗小某一直占有、使用该房屋,严重侵害了罗某的合法权益。

 

罗小某辩称:

 

罗某主张涉案房屋归其所有,无事实及律依据,其提供的遗嘱应认定为无效遗嘱。涉案的房屋应由罗某、罗小某共同继承。本案遗嘱虽系代书遗嘱,但系打印件,存在事先已经形成的可能性,其形成过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两名律师虽然见证了遗嘱过程,但均没有当场代书,该份遗嘱应认定为无效;罗某提供的代书遗嘱所附录像光盘,已超过举证期限,对于录像应不予以认可。罗小某对两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且生活困难,对其遗产分割应予以照顾。

 

经过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

 

被继承人张某某于2018年6月1日死亡,被继承人罗某某于2020年4月3日死亡,罗某某与张某某生前育有原告、被告两名子女,其二被继承人的父母均于二人去世。位于济南市某区某路房屋登记所有权人罗某某,共有权人张某某,登记时间为2005年1月20日,权属取得方式为房改购房,该房产无查封抵押情况。

罗某某与张某某生前于2011年4月26日订立遗嘱,遗嘱载明“为了防止遗产继承纠纷,特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遗嘱见证人,并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书遗嘱如下:由于本人年事已高,为防止意外去世及遗产继承纠纷,特立本遗嘱,本遗嘱所处理的财产如下:

1、坐落于济南市某区某路,建筑面积73.69平方米,房产证号是济房权证省直字第某号的房屋;

2、对于上述房产权利立遗嘱人遗嘱处理意见如下:在立遗嘱人去世后,上述房产全部归自己的女儿罗某一人继承;

3、本遗嘱一式二份,立嘱人保存一份,某律师事务所保存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某某,李某某对上述遗嘱的真实性进行了审查与见证,并出具了《律师见证书》。庭审过程中,被告罗小某提出对于遗嘱中两被继承人的签名是否为本人签名进行鉴定,后因其不能提供检材,无法进行该项鉴定。

本案经审理,法院认为,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构成遗产,依法继承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中,罗某某与张某某经某律师事务所两位律师见证,立有代书遗嘱一份,该份遗嘱由韩某某代书,并注明了年、月、日,罗某某与张某某在遗嘱上签名,符合法定的代书遗嘱形式要件,法院对该份遗嘱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罗小某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交相关证据,其抗辩事由亦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坐落于济南市某区某路的房屋(房产证号:济房权证省直字第某号)系罗某某与张某某夫妻共同参加房改取得产权的房屋,系二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原告罗某提出的由其继承上述房屋的诉讼请求,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二、笔者代理思路:

 

1、因两被继承人的父母均先于两被继承人死亡,但这一事实,因年代久远,且原告与奶奶家及姥姥家均少有联系,原告不能提供爷爷奶奶及姥姥姥爷的死亡证明,所以笔者在书写诉状时简单叙述该事实,在庭审时提请法庭查明该事实。

2、因本案遗嘱某律师事务所见证时未给原告视频的原始载体,且两被继承人立遗嘱人本人签字的实际情况并没有录视频,笔者申请法院调取某律师事务所的原始档案材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1条对视频光盘的证据效力予以论证,证明该遗嘱是两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确认该遗嘱的合法性。

 

三、一份合法有效的代书遗嘱需要符合法定的要件:

 

1、需要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即见证人和代书人的人数应该总计是两个以上,并不是将见证人和代书人的人数分别计算,需要两个以上的见证人,此外还需要代书人。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作为见证人,法律对见人的范围是有排除性的规定的。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维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2、代书人、见证人需要在遗嘱上签名

代书人、见证人应当在在代书遗嘱上签名。代书人、见证人虽然实际上进行了代书、见证,但如果他们没有在代书遗嘱上签名,该代书遗嘱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该遗嘱就应是无效的,因为在涉及代书遗嘱的继承纠纷案件中,代书人、见证人还身兼证人的身份,即证明该遗嘱是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且遗嘱人在订立遗嘱的过程中不存在被欺诈、胁迫的情形,遗嘱人完全是在自愿的情形下订立的遗嘱。

综上所述,一份合法有效的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有其中一人代书,并有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法条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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