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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破产程序中生态权益的“破”与“护”


Published:

2026-02-04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被提升至国家战略高度,破产程序中的生态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企业破产不仅涉及债权人利益清偿,更关涉环境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责任的落实。本文基于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与司法实践,系统分析破产程序中生态权益的冲突与协调机制。文章首先区分破产企业生态权益的两种主要类型:既有环境污染问题与政策性关停引发的生态责任。进而梳理近年相关司法政策与典型案例,总结当前以共益债务认定、府院联动机制和管理人主动预警为代表的保护模式。本文进一步探讨了生态权益在破产清偿顺序中的合理定位,论证其应优于普通债权受偿的正当性,并提出构建环境责任保险、生态保护基金等长效机制的建议。最后强调,应在破产法中进一步明确生态债权的优先地位,通过“法律+行政+市场”多元手段,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与生态环境有效保护的共赢。

内容摘要:随着生态文明建设被提升至国家战略高度,破产程序中的生态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企业破产不仅涉及债权人利益清偿,更关涉环境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责任的落实。本文基于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与司法实践,系统分析破产程序中生态权益的冲突与协调机制。文章首先区分破产企业生态权益的两种主要类型:既有环境污染问题与政策性关停引发的生态责任。进而梳理近年相关司法政策与典型案例,总结当前以共益债务认定、府院联动机制和管理人主动预警为代表的保护模式。本文进一步探讨了生态权益在破产清偿顺序中的合理定位,论证其应优于普通债权受偿的正当性,并提出构建环境责任保险、生态保护基金等长效机制的建议。最后强调,应在破产法中进一步明确生态债权的优先地位,通过“法律+行政+市场”多元手段,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与生态环境有效保护的共赢。


 

关键词:破产程序;生态权益;共益债务;府院联动


 

引言


 

“山泽救于火,草木植成,国之富也。”在企业破产案件中,生态权益保护与资产清偿之间往往存在冲突。从破产管理人角度思考破产案件中生态权益的“破”与“护”,如何在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的同时,有效维护环境权益,成为实践中亟待解决的课题。本文试图结合司法案例与现实情况,对此展开探讨。


 

一、破产企业的生态权益问题


 

“生态文明”理念在破产法中的落实,是践行新发展理念、推进“双碳”目标实现、落实企业社会责任的现实要求。根据“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实施环境污染的企业是治理污染的义务主体,而企业破产后,环境污染治理工作成为破产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环。笔者认为破产企业的生态权益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破产企业本身存在的生态环境污染问题,即企业破产之前便存在环境污染问题;二是因被政策或规范纳入环境保护范畴而产生的生态权益问题,如处理列入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企业关停并转的破产问题。


 

破产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不仅涉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更需要统筹多方权益,这也是破产本质所要求的,即作为集体的而不是个别的强制执行,必须以最大化公司的整体价值为主要着眼点。而生态权益问题,主要涉及的是公共利益,不只涉及公司的债权人,更像是与税款债权相似的公益债权。针对破产企业的生态权益,管理人如何处置、如何保护与权衡利弊,成为实践中必须思考的问题。


 

二、破产案件中生态权益的“护”与“破”


 

(一)生态权益保护的法律探索

针对生态权益的保护,在破产法中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我国已在政策和司法层面持续探索,具体如下:

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包括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实质上是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权益、政治权益、社会权益、文化权益、生态权益“五位一体”的整体权益。2021年9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第十一篇中载明推动绿色发展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2022年11月4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涉生态环境问题处理的工作指引》,体现出法院不断强化环境保护司法力度的趋势。


 

2023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 第三部分“保障产业结构深度调整”提出要依法审理产能置换纠纷案件。审理债务人在建项目被纳入国家相关领域产业规划或产能置换范围的破产重整、破产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等纠纷案件,积极引导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协调解决企业兼并问题,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推动实现产业结构调整目标。


 

2023年3月10日,成都市青白江法院与青白江生态环境局联合发布《关于建立破产企业环境权益保障机制服务公园城市示范区建设的意见(试行)》。


 

2023年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将8月15日设立为全国生态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活动。


 

2023年8月15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23年12月2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中新增加公司从事经营活动中对于利害相关人、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的规定。


 

2025年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进行了审议。


 

对于山东省来讲,自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的意见》,后于2021年作出《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推进会会议纪要》,为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上述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均对生态权益保护指明了方向,而在破产程序中,应如何对待呢?


 

(二)破产程序中生态权益优先保护机制

1.破产债权说


 

从比较法角度看,美国新泽西管区的破产法院曾在案件中认为,由于所涉环境危害并未对公众健康构成迫在眉睫的威胁,前出租人对债务人提出的与该危害有关的清理费用的债权无权享有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的地位。法院的理由在于:第一,危废污染物在被清除之前一直得到很好的控制;第二,没有任何监管机构命令债务人清除废物;第三,在进行清理时,债务人已在近两年前拒绝了租赁财产。


 

上述案件的观点主要侧重于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危害公共健康的环境债权,若属于可控范围、不存在危急情况,应认定为破产债权。


 

2.共益债务说


 

尽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未直接规定“生态债权”,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确立的“损害担责”原则,企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所生债务,应视为法定之债。在破产程序中,其清偿顺位关乎生态修复能否落实。当前司法实践倾向于将其认定为共益债务,理由在于:环境治理有利于破产财产的整体保全与变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产生的债务”之立法精神。然而,若企业财产不足以覆盖共益债务,生态修复资金仍将落空。因此,有学者主张应参照税收债权的顺位,赋予生态债权更优先的清偿地位,或设立专项环境清偿基金,用于垫付应急治理费用。


 

3.“有限优先+区分对待”


 

笔者认为,针对非紧迫且可控的,破产受理前存在的历史遗留生态环境修复债务,应确定其债权性质;根据污染类型、紧迫程度,对环境修复费用进行分层确定其共益债务或破产费用地位;对于惩罚性的赔偿或行政罚款应认定为劣后债权。


 

如徐阳光、陈怡然在《人民司法》上发布的《企业破产中的环境责任问题》一文,归纳总结了我国司法机关对于不同类型环境债权在破产程序中清偿顺位的四大分类:

(1)对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发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债权,如污染的紧急清理费用、环境修复费用、防止损害发生或扩大的费用等,实践中通常将该部分费用认定为共益债务或破产费用;

(2)将环境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债权参照职工债权的顺位清偿;

(3)将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债权、环境侵权财产损害赔偿债权、环境合同违约债权归入普通债权的顺位清偿;

(4)将破产申请受理前的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债权、环境行政罚款债权、环境刑事罚金债权作为劣后债权清偿。


 

(三)破产程序中生态权益保护的司法实践

1.破产案件中将生态权益保护费用列为共益债务优先保护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环境污染的治理工作一般情况下由接管企业的破产管理人予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认定为共益债务。参考该条,债务人企业损害环境产生的债务,也可以认定为共益债务。


 

2.破产案件中对于生态权益的保护存在多种保护机制


 

(1)府院联合保护机制


 

如“杭州富康球拍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管理人在清产核资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厂区内残存有大量废油漆、废磷酸、废有机溶剂等危废物。这些危险废物具有易燃、腐蚀、剧毒等特点,如不妥善处置,不仅严重影响企业破产财产安全和变现价值,使破产财产处置陷入被动,且极易发生泄漏等,污染周边生态环境。管理人立即向法院提出该问题,由法院通过“破产智审”智联应用(破产府院联动数字化系统)将破产案件信息推送给政府生态环境局,再由政府生态环境局将核查出的破产企业涉环境问题及时反馈给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在管理人委托有资质的处置机构对危险废物进行分类处置后,由政府生态环境局组织进行现场验收。在破产环节中形成了“管理人-法院-政府”有机统一的针对环境问题的联合推动治理。


 

(2)管理人全面落实预警机制


 

如“五矿(贵州)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管理人针对长期存放的大量过期废弃化学物品,通过全国破产重整信息网向社会公开招募过期废弃化学药品处置单位。“绵竹金盛源生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管理人对于原厂区中留存的废弃物(废液、废渣),通过全国破产重整信息网向社会公开比选具有环评资质及排污许可的单位予以处置,并由法院担任监督机构。


 

3.破产案件中的生态权益保护实践案例


 

企业遇到破产,其实也是对生产权益的另一种保护,因为企业的正常状态已无法保护,而在破产状态下,生态权益被列为需要特殊保护的权益。笔者负责过的破产案件,如兖矿集团大陆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中信国安化工有限公司等十一家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件,均存在生态权益保护问题。


 

(1)破产案件中危险废物的处置


 

兖矿集团大陆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中存在危险废物液压油HW0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管理人向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兖州区分局汇报后,通过与济宁绿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委托第三方开展无害化处置。


 

(2)府院联动保护环境,以清算方式处置化工企业


 

中信国安化工有限公司等十一家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中,其中一家破产企业江苏中信国安新材料有限公司位于太湖一级保护区范围内,根据江苏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查“回头看”及大气污染问题专项督查反馈意见整理方案》要求,需要完成太湖一级保护区内化工企业的关停或转迁任务,而江苏中信国安新材料有限公司作为破产重整案中具备重整价值的企业,一般情况是继续存续的,因环境保护及政策要求,管理人依据相关规定及现实情况,积极配合政府要求协助完成关停及拆迁工作。


 

(3)环境纠纷除损害赔偿外增加赔礼道歉


 

在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与山东金诚重油化工有限公司等土壤污染责任纠纷案(2017)鲁01民初1467号中,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山东泓聚新能源有限公司和山东金诚重油化工有限公司承担应急处置费用、生态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鉴定费用外,同时判定公开赔礼道歉。而此时山东泓聚新能源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赔礼道歉这类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责任,无法转化为货币形式的财产给付请求权,故不属于破产债权的范畴。同时凸显了环境责任的复合性。


 

三、企业破产的经济权益与生态权益的利益权衡


 

如同霍布斯在《利维坦》(Leviathan)一书中所讲,国家是一个巨大的怪兽,当为了维护群体或者说是君主利益时,需要按照信约建立相应的法律,使群体放弃部分自由的权利,从而获得相应的稳定和权利。这就是说,为保护相应的生态权益适当地放弃部分的经济权益。笔者在2023年在“抖音视频”看到讲述的“江西国化实业有限公司针对江西金溪县港东村千亩耕地被重金属污染”一事,在经济效益上,企业的确作为了纳税大户,辅助了地方政府经济发展,但是对于当地的百姓以及环境来说,却是毁灭性的打击。


 

企业破产过程中经济权益与生态权益的利益权衡是一个复杂且重要的问题,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以下是主要的权衡要点:


 

(一)经济权益优先的考量

1.债权人利益保护:破产程序的核心目的是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经济权益的实现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能否得到满足,如偿还债务、收回投资等。若过度强调生态权益,可能导致破产财产被大量用于环境治理或生态修复,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足额清偿,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2.企业重生与经济价值:对于具有重整价值的企业,经济权益的保护有助于实现企业的重生,恢复生产经营能力,创造经济效益和就业机会。破产重整程序的目的是通过优化资源配置,使企业重新焕发生机,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若因生态权益问题导致企业无法获得足够的资金或资源进行重整,可能错失企业重生的机会,造成经济资源的浪费。


 

(二)生态权益优先的考量

1.公共利益与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生态权益的保护关乎公共利益和可持续发展。企业破产过程中若忽视生态权益,可能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对周边环境和居民健康造成严重影响。例如,未处理的工业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可能继续排放,影响土壤、水源和空气质量,危害公众健康。


 

2.环境责任与法律义务:企业作为社会成员,有义务承担环境保护责任。即使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其环境责任也不能免除。法律要求企业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赔偿和修复,这是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若允许企业通过破产程序逃避环境责任,将破坏环境法治的权威性,鼓励企业忽视环保义务。


 

(三)平衡与协调的路径

1.探索“法律+行政+市场”路径


 

建立政府、法院、管理人、市场等多方参与的协同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可提供环境技术支持和政策指导,协助管理人制定环境治理方案;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时,充分考虑生态权益因素,引导企业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形成治理合力;通过市场参与,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环境责任保险责任、税务补贴支持,由市场实践检验合理性及科学性,为法律和政策优化提供实证依据。


 

2.明确清偿顺位


 

通过法律制度明确生态环境债权的清偿顺位,既保障债权人的基本利益,又体现对生态权益的重视。例如,将紧急环境治理费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债权等列为优先受偿的共益债务或破产费用,确保环境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对于普通环境债权,则根据其性质和紧迫性,在普通债权清偿顺位中合理安排。


 

3.探索“有限优先+分层清偿”模式


 

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可为生态债权设定一定比例的优先清偿额度,超出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参与分配。或根据污染类型、紧迫程度,对环境修复费用进行分层,分别确定其清偿顺序。


 

四、生态权益保护的未来展望


 

作为破产管理人,如何应对处理破产企业可能遗留的环境问题,需要在现有府院联动基础上推动以下机制:


 

1.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探索

从比较法角度,美国、德国均设立强制环境责任保险,英国、法国设立以自愿保险为主、强制保险为辅的环境责任保险机制。鉴于上述经验,我国也可鼓励企业在存续期间投保环境责任险,保单利益在破产程序中可作为环境债务的履行担保;管理人协助企业申报保险理赔,将理赔金专项用于环境治理。  


 

2.设立生态环境保护基金

建议从企业破产财产中按比例提取部分资金,或由地方政府、行业组织共同出资,设立区域性生态环境修复基金,用于破产企业无法完全修复时的兜底处置。


 

3.企业环境信用与破产程序的联动

将企业环境信用纳入破产审查与投资人遴选指标,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环境法律与技术培训,推动在管理人报酬中体现环境治理工作的合理成本,激励其积极承担环境保护职责。


 

4.完善环境保护税相关配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因此企业破产后,地方政府应当重视,同时是否可以参照《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等相关文件,暂不征收环境保护税。在企业破产背景下,可研究环境保护税的暂缓征收或专项使用机制,促进税制与破产程序的协调。


 

5.推动生态环境常态化机制及多元共治

作为破产管理人,应全面落实预测预警机制,积极排查涉环保隐患,科学制定危险废物应急、处置预案;作为当地政府,应努力推动建立破产企业环境污染治理常态化机制,有效联合破产企业、生态保护部门与政府之间,实现生态环境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和多元共治;作为法院或相关司法机关,应及时做好污染瑕疵及风险披露工作,同时了解并明确相关环境债权的清偿分类是作为普通债权、共益债务还是劣后债权,确保企业破产清算后环境责任不落空。


 

五、结语


 

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决策部署,秉承坚守生态安全、绿色发展底线的原则,把“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这一理念贯穿在办理破产案件的全流程,推进对生态环境的全方位司法保护。破产案件中的生态权益保护是一项重要的任务,既要实现破产财产价值的最大化,又要保护环境权益的完整性。


 

霍布斯式的丛林社会从未消失过,无论现在社会如何发展,始终没有改变国家强制力可以引导很多事情的实现。企业破产中经济权益与生态权益的权衡,是法律回应时代命题的缩影。它要求破产制度超越单纯的经济清算工具定位,向融合环境责任与社会责任的综合性法律机制演进。未来的破产司法实践与立法完善,应致力于在公平清理债权债务的同时,筑牢生态环境安全的底线,使破产程序不仅成为市场出清的通道,也成为推动企业绿色转型、落实生态损害责任的重要场域,最终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在法治轨道上的协同并进。


 

参考文献:

【1】管仲,《管子·立政》。

【2】【6】徐阳光、陈怡然,《人民司法》“企业破产中的环境责任问题”,2924年第29期。

【3】许德风,《破产法论:解释与功能比较的视角,破产法的目的与功能》。

【4】方世南:《以三个“五位一体”的合力走向生态文明新时代》,载邓纯东主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第2辑2013,第805页。

【5】《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涉生态环境问题处理的工作指引》该工作指引一共25条,主要包含七个方面。

【7】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课题组,《法律适用》2025年第3期“法官说法”栏目,第100-114页。

【8】托马斯·霍布斯,《利维坦》。

【9】孙怀宁、杨关峰,“管理人视角——企业破产程序中环境债权问题研究”,中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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