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新《公司法》背景下国有企业董事履职责任与合规治理路径探析
Published:
2026-06-25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董事的忠实勤勉义务、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国家出资公司的组织机构等方面都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对国有企业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有企业具有市场主体属性和国有资产管理属性,董事履职要遵守一般公司法规则,又要受到国资监管、合规管理、审计监督、责任追究等各方面规范的制约。实践中国有企业重大决策、关联交易、投资并购、融资担保、授权管理等各方面还存在程序不严、边界不清、留痕不足的风险。律师给国有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时候,可以从章程修改、制度创建、重大事项审核、董事履职协助、合规体系改善等方面入手,促使企业塑造起权责分明、程序闭环、风险受控、证据充足的新治理架构。
摘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董事的忠实勤勉义务、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国家出资公司的组织机构等方面都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对国有企业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有企业具有市场主体属性和国有资产管理属性,董事履职要遵守一般公司法规则,又要受到国资监管、合规管理、审计监督、责任追究等各方面规范的制约。实践中国有企业重大决策、关联交易、投资并购、融资担保、授权管理等各方面还存在程序不严、边界不清、留痕不足的风险。律师给国有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时候,可以从章程修改、制度创建、重大事项审核、董事履职协助、合规体系改善等方面入手,促使企业塑造起权责分明、程序闭环、风险受控、证据充足的新治理架构。
关键词: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董事责任;忠实勤勉义务;合规治理
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国有企业治理的现实影响
(一)制度变革推动治理重心前移
国有企业属于公司的一部分,治理水平同国有资本的运行效率以及国有资产的安全有关。近几年来,国有企业董事会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经理层的授权范围不清,对重大事项的讨论缺乏充分考虑,内部监督和业务操作相脱离。表面上看是经营风险,实际上是没有把公司的治理规则真正落实到企业运作流程当中。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实施,使公司治理由原来的“形式合规”变为现在的“实质合规”。董事会原来的职能是会议表决机构,现在已经成为战略决策、风险控制、合规监督的平台。
(二)律师服务需要从争议处理转向治理防控
国有企业中律师的需求也跟着发生着变化。传统的法律服务主要是合同审查、诉讼仲裁、专项法律意见出具等,但是随着公司法规则、国资监管规则、合规管理要求的不断衔接,律师服务应该更多地介入公司治理的前端。整理出企业公司章程中重要问题,在完善会议议程制度的基础上对重大决策进行审查,在审查关联交易时提醒企业存在风险并提出建议,使企业内部的法律制度被企业所接受并执行,降低由于法律缺陷引发的诉讼和罚款。
二、国有企业董事履职责任的规范基础
(一)忠实义务要求防范利益冲突
董事忠实义务的实质就是要防止利益冲突、防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对于国有企业董事而言,忠实义务就是指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收受不正当利益,也即不能利用控制权损害国有企业的财产安全。国有企业经营中常见的资产处置、股权投资、工程建设、采购招标、融资担保等事项,都会存在利益冲突审查的问题。
(二)勤勉义务强调合理注意标准
董事勤勉义务的核心就是为公司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勤勉义务并不要求董事保证每一个经营决策都会取得盈利的结果,但是要求董事在做出决策前充分了解事实、审慎审查材料、关注重大风险,并根据合理的商业判断作出决定。所以董事责任的评判要点是程序是否规范、信息是否充分、判断是否合理、风险是否提示、意见是否留痕。
(三)国家出资公司具有特殊治理要求
国有企业董事的履职带有更强的公共属性。国有企业所面对的是一些利益问题,即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企业持续经营的利益、职工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综合协调问题。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设置、重大事项决策、外部董事履职、内部监督体系等都存在着特殊的规则。企业既要坚持公司自治和市场化经营的原则,又要落实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出资人监管、审计监督和责任追究的要求。
三、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中的主要法律风险
(一)决策权限不清引发越权风险
重大决策是国有企业治理风险最集中的地方。实践中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总经理办公会等治理主体共同参与企业的运行,如果公司章程、授权清单、议事规则没有对各类事项的权限边界作出明确的规定,就会出现应由董事会决策的事项由经理层决定,或者应履行出资人审批程序的事项仅由企业内部会议通过的情况。如果项目出现亏损、合同履行受阻、被监管审查等情况,那么决定人的适格性、授权的合法性就成为责任承担的基础。
(二)前置程序缺失影响决策效力
国有企业重大投资、资产交易、产权转让、融资担保、混合所有制改革、设立子公司、对外合作等事项一般都要经过可行性研究、法律审核、财务测算、风险评估、审计评估、民主程序或者出资人审批等环节。企业为了提高效率而加快程序的进程,只要项目的商业合理,就会被判定为履职不到位。国有资产处置、产权交易程序规范同交易是否合法、责任边界怎样划分有直接联系。
(三)关联交易失范带来利益输送风险
国有企业与上下游企业、资产租赁、工程承包、咨询服务、共同投资等各方面存在着关联交易的可能。关联交易不是违法的,但是必须符合公平、公允、必要和程序正当的要求。如果不履行关联关系披露、回避表决、价格评估、独立审查等程序,那么这样的交易就会很容易受到质疑,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国有资产权益的风险。律师对于关联交易审查的时候,不会只对合同文本做检查,还会对交易背后的原因,即为什么需要这笔交易,交易价格是多少,是否必要,是否有表决程序等问题予以考察。
(四)履职留痕不足加重个人责任风险
许多国有企业董事在会议中虽然提出了风险意见,但是会议纪要、审议材料、表决记录中并没有体现出来。一旦项目出现亏损或者争议,董事就很难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履职留痕不是简单地增加书面材料,在议案材料、风险提示、补充说明、表决记录、后续跟踪材料等各方面都应体现董事对议案的审查、判断、质询、表态的过程。
四、律师参与国有企业治理的审查重点
(一)围绕章程制度审查治理基础
公司章程是企业治理的基础文件。按照新公司法规定,对公司章程中的董事会职权、经理层的授权、法定代表人的权限、重大事项范围、会议的召开方式、表决规则、责任条款等内容进行审查,防止公司章程过于原则、内部分析存在矛盾之处、授权不明等问题。集团型国有企业在母子公司之间要处理好授权、控制、责任承担之间的界限,不能出现一种情况就僵化地执行或者另一种情况就放任自流的现象。
(二)围绕重大决策审查程序闭环
重大投资、融资担保、产权交易、资产处置、关联交易等事务需要经过律师出具法律意见或合规审查意见的。审查的内容不能只看合同文本是否规范,还要看决策主体是否合法、审批程序是否齐全、交易价格是否合理、信息披露是否到位、是否存在限制性规定、是否涉及国资监管的特别要求。风险较大的事务要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测算、尽调、审计等专业机构来开展。
(三)围绕交易合同审查权利义务
合同就是国企对外经营风险的一个集中反映。律师审核合同,首先要对合同条款和决策文件、招标文件、评估报告、会议纪要、授权文件等进行核对,保证合同内容不超出国务院批准范围、交易条件和审批内容不匹配、履约责任不能明显不对的情况不出现。对于长时间合作的、合作开发的、股权投资的、项目代建的复杂的交易要加上退出机制、违约责任、资金监管、争议解决、国有资产保护等条款。
(四)围绕董事履职提供证据支持
律师可以帮助企业建立起一套董事履职的文件制度。重大议案应当事先制作出审查清单和风险提示,对于有争议的事项,在董事会会前充分听取意见,把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当中,对于会议之后还存在跟进问题的,建议企业形成后续整改、补充审核或者风险处置记录。可以提高董事会决策质量,在责任认定的时候区分勤勉履职和消极表决。
五、国有企业合规治理的完善路径
(一)以章程为中心重构治理规则
按照新公司法规定,对于国有企业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规则、总经理会议规则、授权制度、重大事项决策制度等做出修改,以使公司的制度体系统一起来的制度。对“三重一大”事项、董事会授权事项、经理层经营事项等,应当用清单的形式来加以规定。制度建设不能只重视文本的完备,而应该使制度之间无冲突、不矛盾,使业务部门依照制度办理各项业务。
(二)以清单为抓手压实审查责任
合规治理如果真正起到作用的话,就必须把隐含的规则变为具体的清单。企业建立重大事项决策清单、关联交易审查清单、董事履职材料清单、合同风险审查清单、国资监管报批清单。清单管理的价值就在于把应该审查的内容、审查人、审查时间、留痕固定下来,减少由于人员变动、经验不同、部门沟通不畅而造成的程序遗漏。
(三)以证据为支撑完善履职闭环
国有企业治理不仅要“做了”,还要能够证明“依法做、规范做、审慎做”。企业对于重大决策有完备的证据链,会议通知、议案材料、审查意见、风险提示、表决记录、合同文本、审批文件、后续跟踪资料等都是其中包含的内容。董事所提的意见、保留意见和补充审查意见都必须如实记载并向其说明。证据化治理可以使得企业自己对自己的经营行为有所保护,企业的管理水平更加透明。
(四)以监督为保障形成协同机制
企业内部审计、纪检监督、法务合规、财务和业务部门之间要有协调机制。重大项目实行事前审查、事中监管、事后评价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对因违规决策、越权决策、未尽审查义务造成损失的,按照法律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的不同情况,合理划分责任,不能使责任认定简单化、扩大化的现象发生,也不能出现形式主义化的责任认定。
六、结语
(一)依法治理是国企高质量发展的基础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施行给国有企业完善现代公司治理赋予了新的制度可能。国有企业要达到依法治理的目的,并不能仅仅停留在学习法律条文、修订制度文本上,而应把忠实勤勉义务、重大决策程序、关联交易审查、合规管理要求、责任追究机制融入企业的经营全过程之中。依法履职、规范决策、合规经营,会给国有企业的风险管理赋予法律根基,而且会给国企改善效率、推进高质量发展给予法治支撑。
(二)律师服务应当突出前端治理价值
对律师来说,国有企业法律服务的重点也应该由事后争议解决转向事前治理防控。参与公司章程的修订、制度的设计、重大决策的审议、董事履职的支持、合规体系的建设,为企业降低经营风险、提高治理效果、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提供法律服务。伴随着公司法规和国资监管规则的不断衔接,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会越来越重视程序正义、实质审查和责任闭环,律师在其中也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专业支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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