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26版新商标法研究系列文章之二——2026版商标法中新增的“动态标志”解析及可注册性分析
Published:
2026-07-24
2026版《商标法》第14条在2019版第8条基础上,把“动态标志”与文字、图形、三维、颜色组合、声音并列增列为法定可注册要素;第18条同步把“功能性排除”从原来的三维形状扩张到动态标志等全部非传统要素。那么,2026版商标法中新增的“动态标志”具体包括哪些类型?如何判断其可注册性?本文尝试对此进行分析,供各位读者参考。
2026版《商标法》第14条在2019版第8条基础上,把“动态标志”与文字、图形、三维、颜色组合、声音并列增列为法定可注册要素;第18条同步把“功能性排除”从原来的三维形状扩张到动态标志等全部非传统要素。那么,2026版商标法中新增的“动态标志”具体包括哪些类型?如何判断其可注册性?本文尝试对此进行分析,供各位读者参考。
一、动态标志包括哪些具体类型
26版《商标法》第14条明确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动态标志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法律本身只写了“动态标志”四个字,没有枚举子类。结合第14条“等”字的兜底、官方解读及欧盟/USPTO/WIPO实践,落地时可归为以下几类:
• 动态画面/视频标识:由多帧连续静态图像按一定速率播放形成的运动画面,比如品牌开机动画、APP加载动效、短视频片头动画、视频平台动态LOGO。
• 元素位移/形变类:固定图形、字母或三维模型在时间轴上发生移动、旋转、缩放、变形、拆解重组(如Logo线条流动汇聚成标)。
• 颜色动态变化类:在动态过程中伴随色彩过渡、闪烁、渐变(注意:纯颜色组合是另一独立类型,但“颜色随动态变化”归入动态标志)。
• 交互/界面动态视觉:软件界面、车机屏幕、智能硬件屏幕上特定节奏的动效序列(非单纯UI布局,而是可识别来源的动效本身)。
• 人物/手势连续动作:特定人物系列手势、肢体动作连续播放指向商品来源(国际上称“手势商标”,国内归入动态标志范畴)。
• 含动态的复合标志:动态标志+文字/声音/三维的组合,例如“动态Logo+提示音”。
但是,如果单纯靠播放载体(如“视频进度条”“缓冲转圈圈”)不属于特定品牌动效;商品自身物理运动(风扇转动、瓶盖旋开动作)若仅由商品性质决定,则落入26版《商标法》第18条功能性排除。
二、可注册性的判断框架(四道关)
动态标志不是“动了就能注册”,要过和传统商标一样的法定门槛,只是多了时间维度审查。
1. 构成要素可固定、可描述(形式要件)
• 必须能以连续静态图样(一般5–10帧关键节点)+文字描述提交,文字须写清:起始态、变化过程、结束态、运动方向、节奏、时长、是否循环。
• 未来审查指南预计接受视频文件(如MP4/GIF)作为图样载体,但描述不清、公众无法复现的动效,按“缺乏确定边界”驳回。
2. 显著性(第17条,核心关卡)
26版《商标法》第十七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由此可知,动态标志是否具有“显著性”是判断其是否可以注册的核心要素,国知局的审查逻辑与传统商标一致——能否区分来源,只是考察对象变成“动态整体+静态关键帧”:
• 固有显著:动效独特、非行业惯例(如某车企点火时格栅灯组特有流水序列)→ 易过。
• 缺乏显著:动效是该类商品/服务通用表达(如视频软件“播放键脉冲”、电商“加入购物车弹跳”),或直接表示功能(如杀毒软件“扫描光束”)→ 驳回;但经使用取得第二含义后可注(第17条但书)。
• 近似比对采用“静态帧优先+动态补充”:先比核心静帧,静帧不近似再看节奏/方向/速度是否足以区分。
3. 非功能性(第18条,动态专属红线)
26版《商标法》第十八条 以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动态标志等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颜色组合、声音、动态效果等,不得注册为商标。
动态效果若满足以下任一情形,绝对不得注册,且权利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 仅由商品自身性质产生(如液体倾倒自然下落动画);
• 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如药企用动画展示缓释机制、机械臂必有的运动轨迹);
• 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动态(动效本身构成卖点,注册会变相垄断功能)。
判断口诀:消费者是因为“这动效=这品牌”才认货,还是因为“这动效才能实现功能/更好用”才买货?后者即功能性。
4. 其他通用门槛
• 不违反禁用条款(第15条党建标志、第16条欺骗误导等);
• 不属“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经营需要”的囤积(第19条,动态标志也受恶意申请条款管束);
• 不与他人在先动态/静态商标混淆,不抢注驰名商标。
三、实务提醒(2027-01-01施行前可做的准备)
• 排查企业已有开机动画、片头、动效Logo,固定首次使用证据(时间戳、上线截图、投放记录);
• 申请时图样+视频+文字描述三件套齐备,描述里锁定时长/循环方式,后续改节奏等于新标志需重新申请;
• 避开“行业通用动效”和“技术必需动效”两条雷,设计上让动效脱离功能也能被记住。
配套审查细则(图样格式、视频编码、近似比对规则)还要等商标局后续《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修订,但第14、17、18条已经把实体边界划清了。
当商标“动”起来,规则也该“醒”过来。2026版《商标法》引入“动态标志”,看似只是增加了一个注册要素,实则是中国商标制度对数字经济的正式开放。它意味着,法律终于承认:在短视频、元宇宙和智能交互时代,品牌的感知早已不局限于一张静止的纸面。
从“平面印刷”到“动态交互”,从“静态符号”到“视听体验”,动态标志的入法,既是对品牌表达形式的扩容,也是对审查标准的升级。对企业而言,这既是机遇——那些曾被视为“锦上添花”的动效,如今能成为受法律保护的“金字招牌”;也是警示——想靠注册一堆无意义的动效来圈地囤积,同样会撞上“明显超出经营需要”的红线。
2027年1月1日,26版新《商标法》将正式施行。建议各位品牌主不妨回头看看:你的APP开屏动画、产品启动特效、直播间专属手势,是否还停留在“美术作品”的版权保护层面?是时候把它们纳入商标战略的版图了。毕竟,在这个注意力稀缺的时代,能让消费者一眼认出的“动态瞬间”,才是最值钱的商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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