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特许经营|特许人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政法律责任及风险防范


Published:

2026-09-24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了特许人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政法律责任。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功能有哪些、如何认定特许人未履行该义务、特许人不履行该义务受到的具体行政处罚有哪些,特许人又应如何防范相应的法律风险,本文进行详细阐述。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了特许人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政法律责任。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功能有哪些、如何认定特许人未履行该义务、特许人不履行该义务受到的具体行政处罚有哪些,特许人又应如何防范相应的法律风险,本文进行详细阐述。


 

一、特许人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功能


 

1、保障被特许人的知情权,维护其合法权益


 

商业特许经营中,特许人掌握经营资源等核心信息,而被特许人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劣势地位。信息披露制度通过强制要求特许人履行披露义务,使被特许人充分掌握信息,既保障了其知情权,也为其投资决策提供重要信息基础,降低投资风险。
 


 

2、促进公平交易,防止商业欺诈,维护市场秩序


 

特许人利用自身信息优势夸大宣传,甚至隐瞒虚构事实进行欺诈的事件时常发生,信息披露制度能有效防止商业欺诈。该制度同时可以平衡双方的不对等地位,避免特许人转嫁经营风险,促进公平交易,维护特许经营市场秩序。
 


 

3、规范特许人经营行为,促进特许经营健康持续发展


 

信息披露制度对特许人提出了更高要求,促使特许人不断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加强品牌建设,强化信息管理等。不仅有利于特许人的自身发展,也有利于促进整个特许经营市场的发展。
 


 

二、特许人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认定


 

1、未按时间要求披露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向被特许人履行披露义务。法律规定这个时间的原因是,被特许人需要一定时间对披露的信息进行研究、尽调和核实。同时,双方还可以利用这个时间对特许合同条款等事项进行磋商。
 


 

2、未按法定形式披露


 

特许人应以书面形式履行披露义务。法律规定书面形式的原因是,需要披露的信息内容比较繁多,口头形式不严谨规范,也不具备完整性和稳定性,书面形式可以完整固定披露的全部信息。
 


 

3、披露内容不符合要求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22条的规定,特许人应当披露经营资源基本情况、特许经营费用、财务审计报告、涉诉情况、重大违法经营记录等12大类信息。特许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更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三、特许人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政法律责任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28条的规定,特许人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政法律责任为: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1、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要求特许人纠正违法行为,特许人应当立即对未履行披露义务的行为进行改正,向未披露或披露不完整的被特许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有的行政机关还要求特许人报送整改情况。如杭州市商务局于2026年3月10日向中通云冷网络科技(浙江)有限公司发出《商业特许经营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公告》,责令该单位于2026年2月28日前报送依法进行信息披露的整改情况。


 

有的行政机关还责令特许人按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如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于2026年4月23日作出的深市监南处罚〔2026〕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对当事人信息披露行为,责令按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


 

2、违法情节较轻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许人未履行披露义务的违法情节较轻的,如未披露的信息较少,未隐瞒重要信息、未给被特许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违法所得较少、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等,罚款金额相对较低。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于2026年2月27日作出的深市监南处罚〔2026〕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本案当事人属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能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主动整改,已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对未按规定向被特许人披露有关信息的行为,罚款10000元。


 

3、违法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许人未履行披露义务的违法情节严重的,如拒不改正、隐瞒核心信息、编造虚假信息、涉及被特许人较多,造成被特许人重大经济损失等,罚款金额较多。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5月15日作出的穗市监处罚〔202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当事人签订合同前未按规定开展信息披露,当事人存在拒绝、逃避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违法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四、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行政法律责任的风险防范


 


 

1、特许人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许人针对需要披露的信息内容,日常经营中应加强信息管理,强化合规建设,制定专门的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遵照执行。特许人应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形式、内容等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被特许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许人在履行披露义务的同时,还应注意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因特许人需要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前披露相关信息,此时双方尚未建立正式的合作关系,存在商业秘密被泄露的风险。披露的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可以在披露信息前要求被特许人签署保密协议。同时,特许人应把握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平衡。不能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履行披露义务,也不因过度披露信息而泄露核心商业秘密。


 

2、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及时进行披露


 


 

特许人披露的信息发生了影响被特许人经营业务的重大变更的,特许人应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23日作出的杭市监处罚〔2023〕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当事人未有向被特许人进行经营地址的重大信息变更披露,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30000元。


 

3、注意保存履行披露义务的有效证据


 


 

特许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要求被特许人签署书面回执(一式两份,一份由被特许人留存,另一份由特许人留存),回执应明确载明被特许人收到的全部信息披露文件的名称。特许人应将全部信息披露文件、回执、双方沟通记录等单独存档,并长期保存,以防范行政机关调查及民事诉讼中因举证不能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2026)苏0192民初55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特许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披露信息,被特许人应当就所获得的信息内容向特许人出具回执说明。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某公司履行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所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结语


 

信息披露是特许人的法定义务,特许人应依法合规全面履行。特许人应从源头上防范行政法律责任,注重信息披露的常态化合规管理,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和信息更新机制,规范披露文件的交接手续并留存有效证据,以助力特许经营业务的长远发展。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