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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
动态 | 众成清泰济南所李恒律师受邀为中建八局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交流会授课
8月26日中建八局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交流会在济南召开。中建八局总法律顾问兼合约法务部总经理谢圣美主持本次会议,中建八局及局属各二级单位总法律顾问、合约法务部经理、三级单位法务总监、案件业务骨干及结算管理人员等共计四百余人参会。 众成清泰济南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律法研究院院长李恒律师受邀在会上做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实操经验和技巧授课。李恒律师以工程造价鉴定案例引入,结合具体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对鉴定主体资格、鉴定程序、鉴定方法、鉴定步骤、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争议的救济途径6个方面中存在的实务问题进行了细致的讲解,具有很强的可复制性和实务指导性,得到与会人员的好评。
2022-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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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
2022年8月26日,众成清泰“光禾星辰”青训营第一期在山东德州正式开营。来自众成清泰十九家分所的五十余位优秀青年律师齐聚“黄河水乡”齐河,开启了为期两天的课程学习,众成清泰总所主任韩洪钢、济南所管委会主任杜文堂、德州所主任艾宪松、西海岸所主任高昌、济南所管委会委员于翠兰等出席本次开营仪式。 首先,众成清泰德州所主任艾宪松发表欢迎致辞,寄语众成清泰青年律师要做到“心中有信仰”、“胸中有大局”、“服务有情怀”。 随后是班委和小组亮相环节,通过前期学员们的自我推荐,第一期青训营完成班委的组建和小组的分配:班长曲孟宇、副班长潘杨、学习委员赵伟、宣传委员臧发红、文体委员陈怀远、生活委员李瑶。 在小组风采展示环节中,青训营的学员们分为6个小组,分别为“一组星耀法师队”“二组勇者战队”“三组说的都对队”“四组新青年队”“五组成群结队”“六组众禾壹心队”每个小组依次上台介绍自己并给自己加油助威。 最后,众成清泰济南所管委会主任杜文堂主任向代表“光禾星辰”青训营第一期的班长曲孟宇授旗。 开营仪式后,学员们进入法律尽调调查实战课环节,韩洪钢主任、杜文堂主任、艾宪松主任、高昌主任、于翠兰主任作为客户方,就某国有独资公司拟股权收购法律尽职调查专项项目现场听取了各小组对工作方式及计划、工作重点以及法律尽职调查报告的汇报,并就项目提出相关问题、进行现场解答,最终做出评分。 晚间,五十余位青年律师学员们共聚“青年律师发展论坛”,从“青年律师职业规划”、“青年律师专业提升”、“青年律师业务拓展” 三个方面进行讨论、演讲。最后,杜文堂主任做总结发言,希望每位青年律师都能通过“光禾星辰”有所收获、有所成长,能够在众成清泰的平台成就属于自己的荣耀。
2022-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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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
动态 | 众成清泰济南所柳鹏飞律师受邀参加省政府规章专家论证
2022年8月25日上午,省司法厅组织的“两个规章”修改专家论证会在济南召开。会议邀请了省直部门相关处室工作人员、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大学教授、党校教授、律师出席。我所柳鹏飞律师受邀参加了论证会。 会上,省司法厅领导介绍了《山东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和《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修改工作开展情况。“两个规章”经前期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反复修改,目前已形成了草案修改稿,交由本次专家论证会进行讨论。 参会的专家分别从各自的工作领域、研究领域,对“两个规章”草案提出了意见建议。柳鹏飞律师结合自己办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实务经验,以及此前在政府部门的工作经验,也对草案提出了修改建议。
2022-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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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
动态 | 以球会友,以赛传谊——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与山东省财政厅举行篮球友谊赛
2022年8月24日晚,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篮球队与山东省财政厅篮球队友谊赛拉开战幕。双方参赛选手本着“友谊第一,比赛第二”的体育精神,共同挥洒汗水,相互交流。 篮球场上,大家挥汗如雨、奋力拼抢,发扬良好的团队精神和敢打敢拼的优良作风。双方队员积极攻守,战术运用默契配合,现场气氛愈加热烈,每一个进球,都伴随着场下拉拉队员的喝彩声一片,充分达到了以赛强身健体、提振精神、增进友谊的目的。 通过此次篮球赛,双方队员都放下了工作的疲惫,用激情和汗水传达着对运动、对生活对热爱,尽情享受篮球运动带来的乐趣同时,也丰富了两单位的业余文体生活,期望未来两支球队在交流中碰撞出新的“火花”。 众成清泰一直践行“认真工作、健康生活”的理念,开展各项体育运动丰富律师的业余生活,律师以强健的体魄和饱满的精神状态投入工作。
2022-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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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
动态 | 众成清泰助力“山东省第七届律师事务所建设论坛”成功召开
8月19日-20日,山东省第七届律师事务所建设论坛在济南举行。论坛由山东省律师协会主办,山东省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管理与指导委员会、济南市律师协会承办,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协办。论坛结合当前国内外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法律服务行业的现状,以“后疫情时代中小律所的守与变”为主题,分“圆桌夜话+主论坛”两个板块,邀请二十余位专家、学者、律所主任从行业观察、律所运营、专业升级三个单元,分享了律师行业发展形势
2022-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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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
动态 | 众成清泰助力“山东省第七届律师事务所建设论坛”成功召开
8月19日-20日,山东省第七届律师事务所建设论坛在济南举行。论坛由山东省律师协会主办,山东省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管理与指导委员会、济南市律师协会承办,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协办。 论坛结合当前国内外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法律服务行业的现状,以“后疫情时代中小律所的守与变”为主题,分“圆桌夜话+主论坛”两个板块,邀请二十余位专家、学者、律所主任从行业观察、律所运营、专业升级三个单元,分享了律师行业发展形势、律所管理与运营、专业升级、团队运作等精彩内容。论坛采取线上和线下结合的方式,网易新闻、央视频、爱奇艺等多家网络平台同步直播,10万余人次在线收看。 济南市律师协会会长、众成清泰济南所主任耿国玉律师作《双循环背景下律师行业发展新趋势》主题分享。耿国玉主任表示律师行业在未来有以下趋势:实现区域协同,服务区域协同的趋势,从法治营商环境的视角来推动区域协调发展;产业化的发展趋势,而且是以需求为引导,推动律师产业化或者是行业化的发展趋势;涉外服务常态化的趋势和数字化发展的趋势;律所要把握趋势,在变化中脱颖而出。 全国律协刑委会的委员、山东律协刑委会的副主任、众成清泰济南所高级合伙人孟凡湖律师参作《综合律所的刑事专业化建设探讨》的专题发言,孟凡湖主任结合众成清泰刑事板块发展,探讨综合律所的专业化发展问题,从律所制度支持、打造专业领军人物、注重人才选拔、个人化标签、业务培训常态化、业务合作与拓展等角度进行阐释,赢得与会嘉宾的一致好评。
2022-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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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
动态 | 众成清泰济南所助力中信国安化工有限公司等十一家公司合并重整债权人会议顺利召开
2022年8月19日上午,在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由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的中信国安化工有限公司、东明中信国安瑞华新材料有限公司、东明澳科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兆邦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东明华北石油化工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中信国安新材料有限公司、上海中信国安化工有限公司、上海翙沄供应链有限公司、上海兆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上海中信国安化工科技研发有限公司、上海昉垚汇置业有限公司等十一家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国安化工有限公司等十一家公司”)合并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采取网络方式顺利召开。 2022年3月15日,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鲁1728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菏泽世荣商贸有限公司对中信国安化工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2022年3月24日作出(2022)鲁1728破1号决定书,指定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为中信国安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2022年6月18日,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鲁1728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中信国安化工有限公司等十一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并于同日作出(2022)鲁1728破1号之一决定书,指定中信国安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担任中信国安化工有限公司等十一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管理人。 中信国安化工有限公司等十一家公司涉及山东、江苏、上海三区域,工作区域跨度大,加之疫情防控影响,给管理人工作带来极大挑战。十一家公司之间账目不清,一期、二期工程全面停产,三期工程系在建工程,江苏国安公司因环境治理面临拆除,财产核查难度大。管理人接受指定后,根据项目特点迅速组建团队,制定了详细的工作计划与工作方案,勤勉高效执行职务,全面履行管理人职责。管理人在法院指导下依法协调各方利益冲突,积极化解案件纠纷,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克服困难,协力推进案件进展。 管理人代表、审计机构代表、评估机构代表、债务人代表、职工代表等现场参加会议,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参加会议。会议上,管理人作了《执行职务阶段性工作报告》《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审计机构作《审计情况工作说明》,评估机构作《评估情况工作说明》,管理人对《管理人报酬方案》《财产管理方案》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圆满完成会议议程。后续管理人将继续坚持“依法、规范、高效、公平”的原则,恪尽职守,攻坚克难,在法院指导监督下积极开展工作,努力推动案件顺利推进。
2022-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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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
8月11日,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召开兼职律师交流会。济南所主任耿国玉、管委会主任杜文堂、副主任何泽锋、师广波、工会主席李健等与兼职律师代表进行座谈交流。 兼职律师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素养,法学又是实践性学科,兼职律师是实现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结合的极佳主体。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历来重视发挥兼职律师在律师事务所建设、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民众权益、在国家法治进程中的独特作用。 交流活动由何泽锋律师主持。杜文堂律师对到场参会的兼职律师们表示欢迎,会上,各位兼职律师结合自身的情况,分别从在律所从业感受、个人能力的提升、资源平台搭建及律所未来发展等方面进行了交流探讨。 兼职律师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素养,既发挥传道授业的基本职能作用,又以律师身份从事法律实践,在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的结合中传播法治精神。兼职律师表示,将以律所为平台,投身法治实践,发挥自身专业优势,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贡献法治力量。 交流会由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何泽锋主持,杜文堂主任对到场参会的兼职律师们表示欢迎,并期待各位兼职律师在本职工作和兼职律师执业中实现完美结合,为律师事务所建设、为法律共同体完善、为法律学科发展、为中国法治进程贡献力量。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师广波针对兼职律师提出的建议表示欢迎,回应并承诺律所将为兼职律师的发展提供更多的平台支持,实现环境赋能、制度赋能、案源赋能、品牌赋能,目前本所已为兼职律师提供相对固定的服务办公场地,实施合伙人助理共享制度,进行团队案源共享合作,并最终打造提升兼职律师个人服务品牌。人力资源执行委员会副主任吴海洋、工会主席李健主任和办公室主任田文华分别表示通过一系列团建活动和辅助工作,充分提升兼职律师的融入感、归属感,为兼职律师的执业创造最佳的外在环境及条件。 与会兼职律师结合所在院校及自身情况,分别从在律所从业感受、个人能力的提升、资源平台搭建及律所未来发展等方面进行了诚恳阐述想法及建议,并表示将以律所为平台,投身法治实践,发挥自身专业优势,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为法治进程贡献力量。 会议最后由耿国玉律师进行总结发言:兼职律师是律所的宝贵财富,为律所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希望律所与兼职律师之间可以互相赋能,律所为兼职律师提供更多的资源和制度支持,提升律所的融入感、参与感;兼职律师也充分发挥扎实的的法学理论功底,提升律所的专业化发展和学术积淀,互相支持,共谋发展。 乘众人之智,则无不任也;用众人之力;则无不胜也。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欢迎更多优秀兼职律师加入,共同将兼职律师团队打造成为众成清泰的特色品牌,成为律师行业一道靓丽风景线。
2022-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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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
2022年7月6日,银保监会在官网公布了《关于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的批复》,同意新华信托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同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新华信托破产的这个消息,在中国的金融圈引起了巨大的关注。 2007年《破产法》实施以来,新华信托作为信托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尚属首例,然而实际早在2020年7月,银保监会就依法对新华信托实施了接管。在此期间,新华信托也曾向社会公开招募投资者参与重组,然而直至接管期限届满,新华信托一直未找到合适的投资者,其最终走向破产清算也并不是毫无先兆。 2018年,银保监会以信托“37号文”首次明确了“家族信托”的定义,及其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方面的功能。此后,家族信托业务在我国迎来了快速发展期。尤其是近年来,随着全球新冠疫情继续发酵、国际形势变幻莫测、经济发展趋势长期下行,越来越多的国内高净值家庭开始关注国内的家族信托业务,希望利用信托工具来规划、保护、传承家庭财富。而在我国国内家族信托起步较晚、配套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新华信托破产的消息,无疑让他们对在国内设立家族信托的安全性产生了巨大的信任危机。本文将从法律视角论述在国内设立家族信托的安全性,以及如何规避受托人(信托公司)自身风险向家族信托风险的传导问题展开探讨。 一、我国法律如何保护家族信托的财产安全 很多人认为我国的信托制度法律不健全,在中国设立家族信托没有法律保障,这是一种误区。我国《信托法》自颁布实施起已经有二十余年,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规范也早已陆续出台,信托的基本法律体系已经建立。目前我国在法律层面是如何保障信托财产安全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现代信托起源于英国的“用益制”,是发源于英美法系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信托制度的财产权与《民法典》中物权(“一物一权”)的概念有明显的区别,它更加强调财产的所有与利益相分离。 信托制度的独特性在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即信托一旦设立,信托财产就成为了一种独立的财产:它既不是委托人的财产,也不是受托人自身的固有财产,同时也不是受益人的财产。因此信托最基本的功能就是“风险隔离”,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各方的债权人均不能要求从信托财产中获得清偿,信托财产是完全独立承担损益的主体。 2.信托财产管理的有限性 我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对于受托人(信托公司)在信托财产的管理上做了明确的限制。委托人将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后,受托人必须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来管理信托财产,其管理信托财产的权利受法律和信托文件的限制。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信托财产不得被强制执行 《信托法》规定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各方的债权人均不能要求从信托财产中获得清偿,也就意味着信托财产一般不得被司法机关强制执行。但是《信托法》第十七条也规定了一些司法机关能够强制执行信托财产的例外情形,归纳而言为四种:1、信托设立之前,信托财产所负担的债务;2、处理信托事务产生的债务;3、信托财产本身所负担的税负;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违反《信托法》第十七条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的,法律也赋予了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的权利。《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95条【信托财产的诉讼保全】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当事人申请对信托财产和受益人的收益权采取保全措施,非法定理由不应准许。不符合法律规定,已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保全措施。 4、破产保护 首先,基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财产不是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财产的范围,因此家族信托的财产也不会被纳入破产财产范围。 其次,家族信托不会因信托公司的破产而终止。 第三,信托公司破产后,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或信托文件选任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 二、如何规避受托人(信托公司)风险向家族信托风险传导 尽管《信托法》对信托财产的保护作出了诸多规定,但也并非万无一失。2018年资管新规之后,打破刚性兑付已成必然,信托行业处于加速深化转型的关键节点。近几年陆续有信托产品出现爆雷,尤其是非标地产信托,受房地产市场调控和行业下行的影响巨大。信托公司在面对巨大债务危机时,是否会挪用家族信托的财产?信托财产在管理过程中是否投向了风险比较大的信托产品?在信托公司破产以后,如何选聘新的受托人?信托事务和信托财产如何移交?诸如此类的问题都将给家族信托带来很大的风险。国内家族信托起步晚,初期发展较为粗放,设立过程中缺乏专业人员的指导和规划,这难免为家族信托埋下风险隐患。那么,在家族信托的设立和运作过程中,如何规避受托人后续可能发生的自身风险向家族信托传导,我们认为需要在以下几个环节方面给予更多的重视: (一)设立环节 1、重视受托人的甄选。我国的信托公司股东背景多以央企、地方政府、大型金融机构为主,大部分信托公司受银保监会和国资体系的双重监管,风控能力和管理能力较强,但也不排除管理漏洞。近年来,也出现过不少信托公司因合规问题被处罚的案例。选择一个可靠的受托人绝对不仅仅是看看股东背景、资产规模那么简单,而是需要通过专业的角度考察信托公司的合规情况、风控能力、业务构成、服务能力等方面,进行多维度比较,尤其是资管新规后的业务结构优化的情况和业务发展的重点方向,是判断信托公司未来发展好坏的关键。 2、重视架构的设计。我国信托行业的金融属性赋予了信托公司较强的资产管理功能,多数机构引导客户设立家族信托更加关注资产管理,而非法律架构设计。不同的客户类型在设立家族信托的需求和目的方面各有不同,需要有针对性的规划和设计。对于有企业传承需求的客户,需要全面梳理和调整家族企业的股权架构和公司治理结构,平衡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之间的关系,对于信托财产或受益人享受的信托收益需要提前做好税务安排和税务筹划,避免家族企业在传续时出现的权利纷争和管理混乱。对于重视风险隔离需要求的客户,则需要重点规划家族信托被司法审查击穿的架构设计。 3、重视信托文件的起草。由于国内大部分的家族信托还处于幼年期,尚未经历风浪,很多机构提供给客户的依然是标准化、格式化的信托文本,内容基本是照搬《信托法》的一般性规定,整个信托文件的实操性比较差,未来极易产生纠纷、出现困局。正如今天新华信托进入了破产程序,那么新华信托的客户在他的信托文件中关于如何选任新的受托人、谁来选任、新受托人能否全盘接受原来信托文件中受托人的权利义务、谁有权限按照什么样的程序去调整相关内容,可能根本没有提前约定好的具体条款。而且,在原受托人破产以后才去更换受托人,会让家族信托陷入极为不利的境地。因此,在信托文件起草时列举必要的情形出现的条款,设置相应的触发条款就尤为重要。当受托人的经营或资信产生不利影响时,有完备的信托文件能够尽早启动更换程序,将更加有利于保护整个家族信托和受益人的权益。 (二)管理环节 1、重视家族信托的监督和保护。《信托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公益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但是关于家族信托是否应当设置监察人(或称为“保护人”)法律并未做强制性的要求。一般来说,监察人由信托文件规定产生,负责监督检查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及财产状况。为维护受益人的利益,必要的时候监察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然而,现实中很多家族信托是不设置监察人的,或者虽有监察人但未设置有效的监督机制。委托人在世时基本可以兼任监察人的角色,监督家族信托的运行。但委托人离世或丧失行为能力时,有些信托文件并不完全向受益人披露的情况下,若无信托监察人的监督,将会导致家族信托陷入监督真空的状态(虽然有相应的监管部门,但监管的力度并不能触及到每一个具体的信托事务)。而且,若受托人本身经营出现较大困境,也极易产生道德风险而做出违规行为,从而危及家族信托的财产安全。 2、重视信托文件的修订。在信托文件起草设立之初,因受限于法律配套不完善、委托人经营实际情况等各种因素,不可能做到尽善尽美。随着法律法规、配套政策的不断完善,起初起草的信托文件难免会落后于未来制度,甚至可能与之发生冲突。那么对于信托文件的查漏补缺、及时更新、增删、完善就是必然要求。客户设立家族信托的核心目的是为了“财富永续,家业长青”,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信托财产类型可能不断丰富、委托人家庭成员会不断增多、家族企业内外部经营也必然会发生新的变化,那么家族信托客户在投资、税务、身份规划、家族企业股权优化等多方面的也将必然有新的要求。早期的信托文件可能无法满足家族财富持续传承的长期需求,那么在架构设计和信托文件起草之初就必须留好必要的敞口和灵活的接口,为未来的变化留有余地,同时也需要为信托文件的修改制定好必要的规则。 结语 新华信托进入破产程序这一事件难免会让高净值客户对于国内的家族信托产生不信任感,但是毫无疑问,银保监会批准新华信托的破产对于加快信托公司转型、重塑行业形象、强化内外部监管都将产生积极影响。无论是在境内还是在境外设立家族信托,都不可能是一劳永逸、完美无缺。在家族信托设立过程和管理过程中,只有做好受托人的甄选、风险的防范、内部的监督、治理规则的有效合规运转,才能实现家族信托短期和长期目标的实现。
2022-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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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
动态 | 山东民健面粉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三次债权人会议顺利召开
2022年8月4日星期四上午9时30分,本所承办的山东民健面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健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在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主持下顺利召开。 2020年1月14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1破申1号裁定书,裁定受理民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令商河法院予以审理。商河法院于2020年3月3日作出(2020)鲁0126破1-1号决定书,指定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担任民健公司管理人。本所接受指定后,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核查债务人房产、土地机器设备等资产,通过现场、邮寄、网络等方式接收债权申报,调查审核职工债权,全面履行管理人职责,积极推进破产清算进程。 会上,债权人审核了《管理人执行职务阶段性工作报告》《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等多项议案,表决通过了《关于民健公司土地房产处置方案》《关于山东民健面粉有限公司分配方案》,很好地实现了会议预期效果。 本次会议的顺利召开,充分保障了民健公司债权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获得合议庭、债权人等方面的认可和高度评价。 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作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单》的一级管理人,近年来积累了丰富的破产业务理论和实务操作经验,构建了专业化、规模化的破产业务团队,为山东省贯彻发展新理念、推进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出的积极努力。本所将继续发挥专业化、团队化、标准化的服务优势,积极承接山东省重难点破产案件,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勇于担当,为构建高质量的现代化经济体系作出贡献。
2022-08-05
众成清泰济南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