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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
光禾未来,星辰大海——众成清泰“光禾星辰”青训营第一期圆满收官
8月27日,“光禾星辰”青训营开启最浓墨重彩一笔——众成清泰各位大咖律师带来精彩丰富的理论与实务课程。众成清泰管委会主任宫立新、众成清泰济南所主任耿国玉、西海岸所主任高昌、青岛区域风控总监乔爱军、济南所房产二部主任赵开勇、济南所公司三部主任胡友斌分别倾囊相授,为青年律师们的理论素养和实务技巧赋能。 青山绿水、微风轻拂、爽朗晴空,青训营学员们在清晨开启黄河晨跑活动。通过集体跑步,不仅磨练了律师坚定的意志力,锻炼体能,更培养青年律师奋发向上、积极进取的工作精神。 晨跑活动结束后,宫立新主任为学员们讲解《众成清泰2021-2025年发展纲要》,宫主任从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及工作思路三个方面为学员们阐述众成清泰的发展战略、文化建设、战略发展方向等内容;强调众成清泰将坚定推进区域全面布局、建设全国化强所和国际化服务网络。宫主任希冀青年律师紧跟国家十四五规划战略布局和众成清泰战略发展,不断创新,紧跟时代。 胡友斌律师为大家讲授《法律尽职调查概述与重点问题分析》,从法律尽职调查的含义和作用、原则和工作流程、主要方式和基本方法及重点内容四大板块,系统化地讲解了法律尽职调查全流程。 高昌律师分享了《不良资产尽职调查实务》,从不良资产业务概述、不良资产法律尽职调查主要内容、常见风险分析与提示四个方面,结合自身的丰富的实务经验与学员们一起交流和探讨不良资产法律尽职调查实务。 乔爱军律师讲授了《股权并购法律尽职调查要点》,结合自身的丰富的实务经验就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及历史沿革等十一方面与材料准备、途径核查、要点审核三个维度,全方位地为学员们讲解了股权并购法律尽职调查的实务经验。 赵开勇律师讲解了《房地产法律尽职调查实务》,从房地产法律尽职调查概述、房地产法律尽职调查的主要流程、房地产法律尽职调查常见问题解析三个方面并结合自身丰富的实务经验,为学员们提供房地产法律尽职调查实务的新方法、新思路。 耿国玉主任为学员们讲授《众成清泰律所文化及党建》,耿主任强调众成清泰要致力于强化政治引领,实现党建所建融合发展,打造与党同心同向的律师队伍;要不断筑牢律所长远发展的人才基础,强化专业赋能,坚持在服务大局中实现律所高质量发展;要坚持文化立本,弘扬“广仁精神”,展示规模大所的责任担当;耿主任还为学员们深度阐释了众成清泰“德”“聚”“广”“和”“勤”的文化理念。 本次培训内容立足法学理论,着眼司法实践,重视文化传承,培养团队精神,授课人员战略站位高远,业务经验丰富,研究成果深厚。学员们仔细认真地听讲,并做好笔记记录,现场掌声频频,好评满满。学员们纷纷表示经过与会嘉宾的课程讲解,受益良多,在自身精神内涵和业务能力上均获得新的认识、提升。 课程结束后,迎来了“光禾星辰”青训营第一期的闭营仪式,首先是颁奖仪式,经评委会、学员投票等方式,共颁发优秀学员、最佳优秀团队等五类奖项。 随后进行了交旗仪式,班长曲孟宇代表一期学员发言,感谢众成清泰这个大家庭为青年律师提供广阔的成长空间,为学员们提供良好的学习、交流平台,并将营旗交还杜文堂主任。 最后,由众成清泰总所主任韩洪钢发表结业致辞。韩主任表示,众成清泰聚焦区域融合发展,助力于青年律师的人才培养;聚众人之力,以清正修身,立业成功。众成清泰一步一个脚印,在40年风云激荡的法律服务市场中开拓出了一片属于自己的天地,并向更高远的目标迈进。青年律师是众成清泰建设一流强所的接力者、继承者和拼搏者,希望众成清泰青年律师通过本期青训营能够精益求精,不断打磨专业法律服务能力,成为一名优秀的众成清泰律师! 结语 “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光禾星辰”青训营第一期圆满落下帷幕。“光禾星辰”青年律师训练营是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以执业三年以下的律师和律师助理为对象开展的业务培训活动之一,也是众成清泰系列青年律师培养计划之一。“光禾星辰”青训营旨在提升青年律师政治素养和文化内涵,加强团队协作能力,增强执业风险防范能力,提高青年律师专业技能水平,并促进各分所青年律师的交流与合作。“青年兴,则国家兴”,对于众成清泰律所得发展亦是如此,今日众成清泰为青年律师赋能,明日众成清泰以青年律师为荣!
2022-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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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
动态 | 众成清泰济南所汪洋白雪律师受邀参加《山东省佛教教职人员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研讨会
为规范我省佛教教职人员认定和管理工作,山东省佛教协会开展了重新修订《山东省佛教教职人员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工作,在山东省民族宗教委政策法规处和宗教一处的政策指导下,形成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山东省佛教协会下发工作通知,要求各市佛教协会要认真研究细则内容,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8月26日上午,济南市佛教协会举办《山东省佛教教职人员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会,济南市佛教协会班子成员、济南市佛教场所负责人、佛教教职人员、常年法律顾问共约30人参加座谈。山东省佛教协会工作人员参加会议,山东省民宗委联络中心、中共济南市委统战部宗教处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座谈会由省佛协副会长兼秘书长、济南市佛教协会会长弘庵法师主持。弘庵法师就重新修订《山东省佛教教职人员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工作情况进行了相关说明,对《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这项工作提出了相关要求。与会人员认真阅读了《实施细则(试行)》内容,就其中的简历、学历、婚姻证明材料、户籍信息等内容提出了一些看法和建议。济南市佛教协会常年法律顾问、众成清泰济南所律师汪洋白雪从严肃性、实操性、全面性、科学性、合法性等五个方面,对条例中的一些专业术语、违法犯罪行为的分类、相关证明材料的规范性等条款作出了详细解释,并就部分内容提出了修改建议,得到了山东省民宗委联络中心、中共济南市委统战部宗教处和山东省佛教协会、济南市佛教协会等参会人员的充分认可和赞誉。
2022-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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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
动态 | 众成清泰济南所李恒律师受邀为中建八局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交流会授课
8月26日中建八局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交流会在济南召开。中建八局总法律顾问兼合约法务部总经理谢圣美主持本次会议,中建八局及局属各二级单位总法律顾问、合约法务部经理、三级单位法务总监、案件业务骨干及结算管理人员等共计四百余人参会。 众成清泰济南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律法研究院院长李恒律师受邀在会上做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实操经验和技巧授课。李恒律师以工程造价鉴定案例引入,结合具体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对鉴定主体资格、鉴定程序、鉴定方法、鉴定步骤、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争议的救济途径6个方面中存在的实务问题进行了细致的讲解,具有很强的可复制性和实务指导性,得到与会人员的好评。
2022-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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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
2022年8月26日,众成清泰“光禾星辰”青训营第一期在山东德州正式开营。来自众成清泰十九家分所的五十余位优秀青年律师齐聚“黄河水乡”齐河,开启了为期两天的课程学习,众成清泰总所主任韩洪钢、济南所管委会主任杜文堂、德州所主任艾宪松、西海岸所主任高昌、济南所管委会委员于翠兰等出席本次开营仪式。 首先,众成清泰德州所主任艾宪松发表欢迎致辞,寄语众成清泰青年律师要做到“心中有信仰”、“胸中有大局”、“服务有情怀”。 随后是班委和小组亮相环节,通过前期学员们的自我推荐,第一期青训营完成班委的组建和小组的分配:班长曲孟宇、副班长潘杨、学习委员赵伟、宣传委员臧发红、文体委员陈怀远、生活委员李瑶。 在小组风采展示环节中,青训营的学员们分为6个小组,分别为“一组星耀法师队”“二组勇者战队”“三组说的都对队”“四组新青年队”“五组成群结队”“六组众禾壹心队”每个小组依次上台介绍自己并给自己加油助威。 最后,众成清泰济南所管委会主任杜文堂主任向代表“光禾星辰”青训营第一期的班长曲孟宇授旗。 开营仪式后,学员们进入法律尽调调查实战课环节,韩洪钢主任、杜文堂主任、艾宪松主任、高昌主任、于翠兰主任作为客户方,就某国有独资公司拟股权收购法律尽职调查专项项目现场听取了各小组对工作方式及计划、工作重点以及法律尽职调查报告的汇报,并就项目提出相关问题、进行现场解答,最终做出评分。 晚间,五十余位青年律师学员们共聚“青年律师发展论坛”,从“青年律师职业规划”、“青年律师专业提升”、“青年律师业务拓展” 三个方面进行讨论、演讲。最后,杜文堂主任做总结发言,希望每位青年律师都能通过“光禾星辰”有所收获、有所成长,能够在众成清泰的平台成就属于自己的荣耀。
2022-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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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
动态 | 众成清泰济南所柳鹏飞律师受邀参加省政府规章专家论证
2022年8月25日上午,省司法厅组织的“两个规章”修改专家论证会在济南召开。会议邀请了省直部门相关处室工作人员、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大学教授、党校教授、律师出席。我所柳鹏飞律师受邀参加了论证会。 会上,省司法厅领导介绍了《山东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和《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修改工作开展情况。“两个规章”经前期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反复修改,目前已形成了草案修改稿,交由本次专家论证会进行讨论。 参会的专家分别从各自的工作领域、研究领域,对“两个规章”草案提出了意见建议。柳鹏飞律师结合自己办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实务经验,以及此前在政府部门的工作经验,也对草案提出了修改建议。
2022-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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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
现行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知情权主要规定于第33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知情权主要规定于97条,本文将结合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股东知情权司法案例进行分析,以探析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 二、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 第九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 第十五条第一款 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第二十条第二款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四)《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2000〕第287号) 第七条 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 (一)会计报表; (二)会计报表附注; (三)财务情况说明书。 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 (五)《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鲁高法发〔2007〕3号) 第63条第二款 股东有权查阅的会计帐簿包括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 (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10. 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时,是否可以一并查阅会计凭证? 答: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享有知情权,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时,可以一并查阅会计凭证。理由: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监督管理层的重要方式,是股东行使其他股东权的重要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查阅内容的不同,股东享有的知情权亦有所区别。对于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不仅有权查阅,还可要求复制,且行使该权利时不负有目的说明义务。但是,对于会计账簿,股东只能查阅,不能复制,且行使该权利时必须以书面方式说明查阅目的,如公司有合理根据证明股东存在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还可拒绝提供查阅。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时,可以一并查阅会计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因此,会计凭证可以视为会计账簿的附件。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在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对于能否一并查阅原始会计凭证未予明确。但是,基于原始会计凭证才是公司经营情况最真实的反映,如果将小股东查阅权的范围仅限于会计账簿,将难以确保通过会计账簿了解公司的真实经营情况,在会计账簿虚假记载大量存在的情况下,造成股东知情权落空。 (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的公司会计账簿包括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 三、裁判规则梳理 (一)股东知情权法定行使范围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方式和行使范围的一般原则,可以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仅限查阅会计账簿。 《公司法》第九十七条分别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方式和范围的一般原则,仅限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需注意的是,根据《会计法》第20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7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根据《会计法》第15条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案例1】北京北大附中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北大依林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号:(2012)一中民终字第5887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享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北教投公司以北大附中、依林公司对公司财务状况已有所了解为由,排除其对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于法无据。关于查阅会计账簿的请求,北教投公司在本案中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北大附中、依林公司具有不正当目的,一审判决支持北大附中、依林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案例2】北京十二年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沃尔弗斯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号:(2021)粤0303民初24786号、审理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系股东知情权纠纷,被告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原告作为被告公司股东,依法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原告主张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是否享有知情权 会计凭证原始地记载了公司的经营数据、客户信息、财务数据,股东权利和公司权利的权衡问题更为突出。因公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未明确将会计凭证作为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于股东是否可以对会计凭证行使知情权存在不同理解,主要有三种司法观点: 观点1:股东无权查阅法定行使范围以外的会计凭证。 【案例1】富巴投资有限公司与海融博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6815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是股东的权利,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应以没有不正当目的、并不会损害公司合法利益为前提。富巴公司系海融博信公司的股东,股东对于公司的运营状况享有知情权,有权查阅公司的相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会计账簿不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股东知情权和公司利益的保护需要平衡,故不应当随意超越法律的规定扩张解释股东知情权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仅将股东可查阅财会资料的范围限定为财务会计报告与会计账簿,没有涉及原始凭证,二审判决未支持富巴公司查阅海融博信公司原始凭证的请求,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未赋予股东查阅公司原始凭证的权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不具有司法解释的效力,富巴公司依据以上规定请求再审本案之主张,不能成立。再审裁定:驳回富巴公司再审申请。 【案例2】广东东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王立中、李中宝、李娜、李漫股东知情权纠纷(案号(201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327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等规定,会计账簿与会计凭证是并列的法律概念,且公司法对股东查阅范围已有明确界定,不宜作出扩大性的解释,故东立公司认为王立中无权查阅东立公司的会计凭证、财产清单(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观点2:会计凭证是编制会计账簿的重要依据,应对“会计账簿”的范围做扩大理解,可以查阅会计凭证。 【案例1】李淑君、吴湘、孙杰、王国兴与江苏佳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8期,案号:(2009)宿中民二终字第319号、审理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享有对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情况或信息真实了解和掌握的权利,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基础性权利。从立法价值取向上看,其关键在于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账簿查阅权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内容。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的知悉,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通过查阅公司账簿了解公司财务状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第十四条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因此,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只有通过查阅原始凭证才能知晓,不查阅原始凭证,中小股东可能无法准确了解公司真正的经营状况。根据会计准则,相关契约等有关资料也是编制记账凭证的依据,应当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入账备查。据此,四上诉人查阅权行使的范围应当包括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 【案例2】哈尔滨申格体育连锁有限公司与贝莱木有限公司、金牌运动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号:(2020)黑民终463号、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贝莱木公司和金牌公司作为申格公司的股东,可以查阅申格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及股东大会决议和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凭证是会计账簿登记的依据,是验证会计账簿的真实性不可缺少的部分,股东知情权中查阅会计账簿的权利,亦应当包含查阅会计凭证的权利,赋予股东查阅会计凭证的权利符合保护股东知情权的立法目的。因此,一审判决贝莱木公司和金牌公司查阅会计凭
2022-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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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
动态 | 以球会友,以赛传谊——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与山东省财政厅举行篮球友谊赛
2022年8月24日晚,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篮球队与山东省财政厅篮球队友谊赛拉开战幕。双方参赛选手本着“友谊第一,比赛第二”的体育精神,共同挥洒汗水,相互交流。 篮球场上,大家挥汗如雨、奋力拼抢,发扬良好的团队精神和敢打敢拼的优良作风。双方队员积极攻守,战术运用默契配合,现场气氛愈加热烈,每一个进球,都伴随着场下拉拉队员的喝彩声一片,充分达到了以赛强身健体、提振精神、增进友谊的目的。 通过此次篮球赛,双方队员都放下了工作的疲惫,用激情和汗水传达着对运动、对生活对热爱,尽情享受篮球运动带来的乐趣同时,也丰富了两单位的业余文体生活,期望未来两支球队在交流中碰撞出新的“火花”。 众成清泰一直践行“认真工作、健康生活”的理念,开展各项体育运动丰富律师的业余生活,律师以强健的体魄和饱满的精神状态投入工作。
2022-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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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
视点 | 《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中的“查封”的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一、如何认定“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中的“查封时间”? 在(2021)最高法民终550号程一伦与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东支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一案中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一伦认为:一审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首次查封案涉房屋,后因查封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封手续,于2016年11月15日再次查封案涉房屋,故首次查封的效力消灭,本案对案涉房屋的查封效力始于2016年11月15日。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于2014年10月31日,在首次查封失效之后、再次查封之前,故应认定在查封前已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关系。 最高院认为:人民法院对案涉房屋的首次查封时间为2014年10月23日,程一伦主张案涉房屋的查封时间应为2016年11月15日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而程一伦与宏缘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为2014年10月31日,晚于案涉房屋的首次查封时间,故程一伦的主张不符合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的规定。故程一伦的主张不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一审法院对程一伦关于其享有排除强制执行民事权益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因此,根据最高法院的裁判理由,“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中的“查封时间”应理解为涉案房屋的首次查封时间。 二、《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中的查封是否仅指执行中的查封?是否包括诉讼中的保全查封?是否包括轮候查封? 在(2020)新民终149号(2021)最高法民申1519号户木祥与国药新疆库尔勒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一案中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执行案外人)户木祥认为:(一)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临时措施,争议债权尚未确定,并不当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异议之诉是针对执行程序中所发生的查封措施,不涉及诉讼保全,确定案涉房屋的查封时间应当以执行裁定出具时间为准。(二)新证据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5)甬余泗民初字第12-1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能够证明案涉房屋在2015年3月3日保全时属于轮候查封,此时保全并未生效,二审认定查封保全时间为2015年3月3日错误。 最高法院认为:《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未对查封是否为执行中的查封进行区分,无论是诉讼中的保全查封还是执行中的查封,均具有公示效力,其效力不仅及于被查封人,还及于第三人。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规定,诉讼保全中的查封在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户木祥认为《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中的查封仅限于执行程序中的查封,其该再审申请事由于法无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再审审查中,户木祥以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5)甬余泗民初字第12-1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作为新证据申请再审,认为案涉房屋的查封系轮候查封,但上述文书未明确记载所查封的房屋包括了案涉房屋。案涉房屋查封即使属于轮候查封,但轮候查封系人民法院依据生效的执行裁定实施的强制执行措施,在依法自动产生查封效力前并非不产生法律效力,而是产生预查封的法律效力。户木祥再审申请中提交新证据证明其于2017年1月领取了案涉房屋的入住通知单,占有案涉房屋,即使该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因户木祥对案涉房屋的占有行为发生在案涉房屋查封之后,原判决认定户木祥不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的情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户木祥以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因此,根据最高法院的裁判,《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中的查封不仅限于执行程序中的查封,也包括诉讼中的保全查封、轮后查封。
2022-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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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
动态 | 众成清泰助力“山东省第七届律师事务所建设论坛”成功召开
8月19日-20日,山东省第七届律师事务所建设论坛在济南举行。论坛由山东省律师协会主办,山东省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管理与指导委员会、济南市律师协会承办,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协办。论坛结合当前国内外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法律服务行业的现状,以“后疫情时代中小律所的守与变”为主题,分“圆桌夜话+主论坛”两个板块,邀请二十余位专家、学者、律所主任从行业观察、律所运营、专业升级三个单元,分享了律师行业发展形势
2022-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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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
动态 | 众成清泰助力“山东省第七届律师事务所建设论坛”成功召开
8月19日-20日,山东省第七届律师事务所建设论坛在济南举行。论坛由山东省律师协会主办,山东省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管理与指导委员会、济南市律师协会承办,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协办。 论坛结合当前国内外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法律服务行业的现状,以“后疫情时代中小律所的守与变”为主题,分“圆桌夜话+主论坛”两个板块,邀请二十余位专家、学者、律所主任从行业观察、律所运营、专业升级三个单元,分享了律师行业发展形势、律所管理与运营、专业升级、团队运作等精彩内容。论坛采取线上和线下结合的方式,网易新闻、央视频、爱奇艺等多家网络平台同步直播,10万余人次在线收看。 济南市律师协会会长、众成清泰济南所主任耿国玉律师作《双循环背景下律师行业发展新趋势》主题分享。耿国玉主任表示律师行业在未来有以下趋势:实现区域协同,服务区域协同的趋势,从法治营商环境的视角来推动区域协调发展;产业化的发展趋势,而且是以需求为引导,推动律师产业化或者是行业化的发展趋势;涉外服务常态化的趋势和数字化发展的趋势;律所要把握趋势,在变化中脱颖而出。 全国律协刑委会的委员、山东律协刑委会的副主任、众成清泰济南所高级合伙人孟凡湖律师参作《综合律所的刑事专业化建设探讨》的专题发言,孟凡湖主任结合众成清泰刑事板块发展,探讨综合律所的专业化发展问题,从律所制度支持、打造专业领军人物、注重人才选拔、个人化标签、业务培训常态化、业务合作与拓展等角度进行阐释,赢得与会嘉宾的一致好评。
2022-08-23
众成清泰济南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