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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

地产视角:施工班组是否可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或劳务费?

一、问题的提出   裁判文书中,经常提到“施工班组”的概念,且常和“实际施工人”“包工头”“农民工”结合在一起。“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即违法的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的承包人、转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施工人(挂靠施工人);“包工头”非专业术语,是指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承包商,其通过转包、违法分包手段获取工程,违法招揽农民工进行劳务作业,向农民工支付劳务报酬,从而与农民工之间形成工程项目管理中的最小组织单元—— “施工班组”。   如上所述,“施工班组”与发包人之间,至少被“包工头”“实际施工人”“施工总承包人”所隔离。那么,“施工班组”是否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或劳务费?如有,其主张权利的依据是什么?本文拟结合司法裁判观点进行分析。   二、司法裁判观点   关于应否支持施工班组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或劳务费,司法实践大致存在三种观点:一是,施工班组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无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二是,施工班组无权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29条之规定,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三是,施工班组有权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具体裁判观点如下:   (一)施工班组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不享有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权利。   如(2019)最高法民申5594号判决认为:……彭云瑞是淮安明发商业广场项目的实际施工人;……乐殿平为彭云瑞承包施工的淮安明发商业广场C地块项目中的泥水班组负责人……乐殿平与彭云瑞之间系劳务法律关系,乐殿平(班组)作为受彭云瑞雇佣从事泥水劳务的人员,并非前述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乐殿平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为由请求案涉工程项目发包人淮安明发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偿付责任,缺乏相应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如(2022)鲁14民终263号判决认为:……实际施工人不应包括劳务作业承包方。本案中,发包人金铭武城分公司与国基德州分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作为承包人的国基德州分公司与森茂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森茂公司作为劳务作业承包方,其雇佣刘吉海从事木工劳务,因此,刘吉海不是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该案案由应为劳务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刘吉海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向涉案工程发包方、总承包方主张工程款。   (二)施工班组无权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如(2021)青01民终2341号判决认为:北京华基晟德公司与张家志签订《内部班组承包协议》属劳务合同……张家志的劳务款理应由该合同的相对方北京华基晟德公司支付。北京华基晟德公司现以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欠付其工程款为由请求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和西宁红星美凯龙公司向张家志支付劳务费的上诉理由无据可依,本院不予支持。   (三)原则上,施工班组有权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但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司法裁判不一。    1、施工班组应就“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的事实与“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如(2021)鲁02民终15249号判决认为:辛唯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融创公司在本案中符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的“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情形,其据此主张融创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应当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对欠付劳务费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辛唯系劳务班组人员,并非建筑、劳务公司,无论涉案工程是否存在违法分包、转包事实,融创公司都不符合应当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的法定情形。   如 (2021)鄂05民终3489号判决认为:2020年5月1日起实施的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由此,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是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在本案中,建设单位宜昌房投公司已向总承包人中建三局支付工程总价款的90%即三亿左右,总承包人中建三局已向违法分包人众志鑫成公司支付工程款1284万元,中建三局未向众志鑫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的原因是由于法院协执及质保问题。因此,本案中不存在因建设单位宜昌房投公司因素而导致的众志鑫成公司未向徐阳涛支付工程款的情况。基于人民法院对建筑业各方主体应坚持平等保护的原则,在保护包头工、农民工利益的同时,也不应损害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发包人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未认定宜昌房投公司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众志鑫成公司的下欠债务承担责任,并无不当。   2、在发包人与施工总承包人尚未进行结算的情况下,施工班组主张发包人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条件不成就。(以下部分案例是对实际施工人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裁判观点,可以参照适用)。   如(2021)最高法民终339号判决认为:李海军、崔有良主张中发源公司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案涉时代广场并未完工,中发源公司与黄瓦台公司亦未进行结算,仅能确定黄瓦台公司、黄瓦台青海分公司欠付李海军、崔有良工程款的事实。中发源公司是否欠付黄瓦台公司、黄瓦台青海分公司工程款,欠付工程款的数额等事实因未结算无法查清,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不明确,故李海军、崔有良向中发源公司主张其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条件不成就。   如(2021)辽03民终4477号判决认为:海城华源公司(发包人)并未与适格主体进行有效结算,故本案中发包方是否存在确定的尚欠工程款数额并不明确,而海城华源公司与刘方平或其他适格主体对工程款的审核结算目前亦未进行,且该结算可能涉及其他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故本案中尚无法确定发包方是否存在尚欠工程款的情况,因此,一审法院驳回曲明国要求发包方在未给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的诉求、曲明国可在案涉工程结算完后另行提起诉讼均无不当。   如(2021)鲁0113民初3673号判决认为:马占峰主张涉案项目系庞汇公司发包给铖达公司,故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庞汇公司应向其支付劳务费。对此本院认为,因庞汇公司及铖达公司均未到庭参加诉讼,庞汇公司是否未按约向铖达公司支付工程款等事实无法查明,且马占峰明确表明其是受铖达公司雇佣,亦由铖达公司与其进行结算,故马占峰请求判令庞汇公司支付其劳务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3、在发包人与施工总承包人尚未进行结算的情况下,发包人应就“已结清工程款”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施工班组有权要求发包人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   如(2021)粤20民终9286号判决认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本案中,南网能源公司确认尚未与总承包方中联达公司结算,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结清工程款,根据上述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南网能源公司应在未结清中联达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陈志鹏的劳务报酬承担垫付责任;   如(2021)辽10民终2036号判决认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工人费用及时足额发放。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上诉人上达公司与被上诉人隆鑫公司之间工程款未结算完毕双方均无争议,同时该纠纷正在另案诉讼程序中,一审法院认定上达公司所欠工程款超过郑成伟等41人主张的工资数,故判令上达公司承担工人工资的连带责任,该事实认定如果与另案有冲突,双方可另行解决本案争议。上达公司的连带责任范围应以尚欠工程款为限。   三、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类案裁判规则,对施工班组是否有权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或者说,就发包人而言,如何规避自身向从未接触的施工班组承担责任,进行如下法律分析:   1、施工班组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违背公平原则,不应成为司法裁判导向。   施工班组不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合同主体,不是实际施工人,不是民商事案件中所应当考虑的范围,其利益保护,更应该属于行政建设主管部门的职能范畴,且实践中,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银行保函制度、劳动监察制度等均成为其维护合法权益的通道。   站在发包人角度,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条款允许施工班组向其提起诉讼,使得发包人常常莫名其妙被起诉,随之而来的还有财产保全。这对发包人极不公平。发包人需要耗费很大的诉讼精力、在纷繁的案件中证明自己已经不存在工程欠款,或者通过财产置换的方式实现账户解封以维护正常经营,实际上使其处于一种丧失安全感的不安定之中:一方面,不知道何时又会被起诉、查封;另一方面,不知道承包人为何没有将工程款足额支付给下游的分包队伍、班组。此外,实践中也存在承包人或分包队伍因经营不善,无力支付实际施工人工程款、班组工资,会协商虚构债权、虚假诉讼等,从而损害发包人权益。   2、施工班组无权要求发包人向其支付工程款。 有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承担责任的主体仅为“实际施工人”;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明确规定,施工班组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   故,施工班组无权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要求发包人向其支付工程款,对此观点,司法裁判也较为统一。   3、施工班组要求发包人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应承担较大的举证责任,且司法实践中应从严掌握。   首先,施工班组应就“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拖欠”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而认定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可从发包人的付款金额、付款比例、劳务费所占比重、以及未付款原因等因素综合考量,并非只要有“欠付工程款”的事实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实,就简单粗暴认定发包人应承担“垫付”责任; 其次,在发包人与施工总承包人尚未进行结算的情况下,由于发包人是否欠付工程款、以及欠付金额等事实均无法查清,为避免侵犯其他主体的权益,亦未避免诉累,应认定施工班组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垫付责任的条件不成就; 第三,在发包人与施工总承包人尚未进行结算的情况下,只要发包人合理解释尚未结算并非出于拖延的目的,同时能够证明其目前不欠付进度款,如提供月进度报表、款项支付凭证等,即应认定其尚不欠工程款,无须承担“垫付”责任。   四、结语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发包人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该条款导致发包人无辜涉诉,且司法实践裁判不一,亦遭理论界诟病,其存在的唯一基础在于“农民工利益的特殊保护”这一立场;随着农民工利益保障制度的日益健全、完善,施工班组利用该条款作为“挡箭牌”的时日不多。   就发包人而言,虽然“涉诉”确系“无辜”,但一旦涉诉,若想脱身,功夫还在日常,比如将人工费用及时足

2022-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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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

奋进新征程,众成清泰济南所召开全体党员大会

2022年7月1日,中共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委员会召开全体党员大会,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宣传贯彻山东省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热烈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1周年,以饱满政治热情和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本次会议由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总所主任、党支部书记韩洪钢主持。首先由韩洪钢书记传达学习山东省第十二次党代会会议精神,深刻阐释“走在前、开新局”内涵要义,明确未来五年工作的总体要求,提出“六个新跃升”奋斗目标,部署十二个方面重点任务,对坚定不移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提出明确要求,对如何加快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等时代命题作出科学回答,对全省党的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韩洪钢书记表示,党代会精神要求我们始终保持事争一流的精气神。目标引领前进方向,目标凝聚奋斗力量。要坚决扛起“走在前、开新局”的光荣使命,必须始终保持自我革命精神。必须把自身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     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党委副书记黎汝志阐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内涵,并带领全体律师党员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律师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维护公平正义、服务人民、推动建设更高水平法律工作,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综合采取多种形式、运用多种载体,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法治实践, 一切伟大成就都是接续奋斗的结果,一切伟大事业都需要在继往开来中推进。     会议结束后,全体党员纷纷表示通过本次党建会议的深入学习,提升了饱满的政治热情,增强了强烈的责任担当,激发奋勇向前的磅礴伟力。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勇担使命、开拓进取,继续在今后工作中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以更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2022-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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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

众成清泰济南所与恒丰银行开展党建共建活动

2022年6月30日,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业法融合共党建,银律联动促零售”银律党建共建活动。 中国共产党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委员会联合中国共产党恒丰银行法律事务部支部、中国共产党恒丰银行济南分行第六党支部党员重温入党誓词,并就党建活动展开深度交流与合作。我所党委书记耿国玉主任介绍了律所的历史沿革、业务发展情况和党组织建立与发展历程,重点强调了我所的党建文化及党建活动与业务的融合。     恒丰银行法律事务部总经理马向伟、济南分行行长助理潘亦菲介绍了恒丰银行在法制建设、法商融合以及四大领域、六大体系等方面的先进做法和经验。     双方签订《党建共建协议》,通过共建平台、共享资源、交流工作经验、解决实际问题等途径,实现党的建设与业务发展的双推动。会议结束后,恒丰银行理财专家向全所同仁举办“理财及投资策略讲座”。

2022-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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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

众成清泰知产团队参加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三进”宣讲活动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为创新主体提供优质高效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服务,赋能创新主体高质量发展。6月21日至24日,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知产团队牟迅主任、景雷律师参加省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组织的知识产权“三进”宣讲活动。     本次活动的主题为“知识产权进企业、进校园、进行业协会”,由省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尹强民副主任带领,一行19人先后在我省日照、临沂、济宁、菏泽等地开展知识产权“三进”宣讲活动,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宣传讲解,推动知识产权工作服务高质量发展提质增效。并与当地市场监管局、相关企业、高校等进行座谈,就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交流,现场对企业在申请专利、打造品牌、快速维权等方面给予针对性指导。省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山东省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以及山东广播电视台、大众日报、人民网、大众网等相关媒体参加了本次活动。 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在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领域拥有众多高水平的专家团队,为广泛客户群体的智慧创意和技术创新提供了令人满意的保护方案和业绩。此前众成清泰已有多名律师入选省保护中心人才专家库,下一步众成清泰律师将加强面向机关事业单位、企业、高校的知识产权宣传,全面推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提升,通过自己的专 业、专注服务,助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202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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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

众成清泰济南所尹燕波律师作为党代表参加中国致公党山东省第七次代表大会

近日,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燕波律师作为致公党党代表参加中国致公党山东省第七次代表大会,作为党代表和与会代表听取和审查中国致公党山东省第七次代表大会报告。     全国政协副主席、致公党中央主席、中国科协主席万钢出席开幕式并致贺词,中共山东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猛代表中共山东省委出席开幕式并致贺词。中共山东省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徐海荣,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张江汀,省政协党组成员孙述涛,致公党省委会原主委王志民出席开幕式。副省长、民革山东省委会主委孙继业代表各民主党派省委会、省工商联致贺词。省政协副主席、致公党山东省委会主委赵家军代表致公党山东省第六届委员会作了《矢志不渝守初心 携手奋进续华章——为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贡献致公力量》的工作报告。   尹燕波律师作为党代表参加致公党山东省第七次代表大会,充分体现了政府、社会各界对律师参与法治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充分肯定。尹燕波律师将贯彻落实中国致公党第七次代表大会的会议精神,充分利用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的涉外资源,为致公党“侨海报国”贡献力量。

202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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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

初心不移 接力前行 | 中共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党委主题活动圆满举办

2022年6月29日,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党委组织党员律师参观山东省博物馆组织的山东革命历史文物展。深情缅怀革命先烈的丰功伟绩,深切感悟红色基因的时代内涵。     参观过程中各位党员认真观看了历史图片、烈士遗物,聆听了革命先烈的英勇事迹,更加深切地感受到了山东革命先驱报效祖国的爱国情怀和英勇顽强的战斗精神。党的创建时期,山东是国内最早建立党组织的六个地区之一;抗日战争时期,山东党组织创建了全国唯一基本以一个省为范围的敌后抗日根据地;解放战争时期,山东解放区是全党全军北上南下的战略基地,是解放战争的主战场之一。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山东各级党组织团结带领全省人民,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建设,改革创新、锐意进取,全省经济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历史性变化。     活动结束后,党员们一致表示,此次主题党日活动是一次深刻的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活动,令我们更加深切地体会到红色江山和幸福生活的来之不易。党员律师要传承与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加强对党忠诚、信仰坚定,不忘初心、勇毅前行。矢志投身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伟大实践,以实际行动为党的二十大召开营造更加良好的氛围!

202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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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

传承广仁精神,奉献雪域高原——众成清泰所律师赴西藏仁布县考察推进设所事宜

2022年6月20日,济南市司法局律工处副处长郭勇军,济南市律师协会会长、众成清泰济南所主任耿国玉,拟任西藏分所主任张伟等众成清泰西藏分所设立考察团一行6人,赴西藏仁布县考察、推进律师事务所设立事宜。 仁布县位于西藏自治区南部、日喀则市东部,平均海拔为3950米,基础设施较为落后,气候环境相对恶劣。考察团克服强烈高原反应、路途险阻和语言沟通障碍等困难,历时三天终于顺利抵达日喀则市仁布县。     6月23日上午,西藏分所设立考察团一行6人到访日喀则市仁布县司法局,与日喀则市司法局李松局长、律工科程欢,仁布县达瓦次仁副县长、司法局旦增客珠副局长等领导围绕分所设立、日常办公和后勤保障等事宜进行了充分交流。参会领导充分肯定山东历年援藏律师对西藏法治建设作出的突出贡献,并表示大力支持律所在仁布设立分所的工作。耿国玉主任表示将举众成清泰全所之力支持仁布分所的设立和发展,努力为当地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将牢记并贯彻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从法律角度坚持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坚持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坚持服务社会和谐稳定,紧紧围绕欠发达地区和困难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采取有力措施,努力为雪域高原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目前,设立分所的各项行政审批和准备工作正在积极推进,计划将于7月下旬正式运营。

202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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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

中国五矿集团鲁中矿业有限公司一行到众成清泰济南所调研工作

2022年6月28日,中国五矿集团鲁中矿业有限公司企管部冯玉健部长、杨建东科长、刘奇科长、合规专员马晓东以及纪检部李新宇科长到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调研工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党委书记、主任耿国玉、合伙人张雅斐、方权等律师接待了来访领导。 耿国玉主任陪同中国五矿集团鲁中矿业有限公司一行参观了众成清泰(济南)所的办公区域,详细介绍了众成清泰发展历程、业绩荣誉、市场拓展、党建工作等基本情况,并分享了众成清泰在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创新法治服务体系,助力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工作成果。 随后,双方进行了更加深入的交流。耿国玉主任对中国五矿集团鲁中矿业有限公司各位领导的到访表示热烈欢迎,并向莅临领导详细介绍了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的历史沿革、各分所情况、律所业务介绍、律所业务创收情况、律所的党建文化和党员发展问题。并表达了对双方进一步加强合作交流的期望。   中国五矿集团鲁中矿业有限公司企管部刘奇科长对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的热情接待表示感谢,并对公司业务情况进行了介绍,从公司的业务规模、收益情况以及公司诉讼案件情况等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同时,基于长期的合作关系,刘奇科长对于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的律所规模、团队专业能力、律师业务能力等表示了赞赏和肯定,并对接下来建立新一年度的合作关系表示了期待。

202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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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先行判决案

案件描述 A公司为民营企业,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B公司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2017年,A公司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B公司作为其投资开发的某住宅工程的施工单位。B公司承包了A公司投资开发的施工工程。双方就工程签订了两份合同,即“黑白”合同。实际履行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承包人逾期超过30天仍无赶工措施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B公司以上合峰会导致工程停产、停运、材料费、人工费上涨为由,要求工期顺延并要求调高材料费、人工费,且要求A公司向其支付损失。对此,双方未达成一致。此后,部分工程处于停工或半停工状态。A公司多次催告,B公司仍拒绝复工。2018年,A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向B公司邮寄解除合同通知函,通知B公司解除双方签订的项目总承包合同(实际履行合同)。后B公司收到该解除通知。同年,A公司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涉案合同已解除,并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诉讼思路   诉讼的关键点,确认两份合同哪一份是实际履行合同以及B公司的违约行为。本案中B公司在发给A公司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中所填的合同编号及合同金额均与A公司在诉讼中提供的施工合同完全相符,故A公司提供的合同是双方实际履行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该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A公司依照实际履行合同约定向B公司邮寄送达解除合同通知,B公司收到该解除通知后未提异议,庭审中B公司认可合同已经解除的事实且B公司自认自某日停止工程施工,故A公司请求确认其提供的涉案合同已经解除,符合法律规定。   鉴于本案A公司请求确认合同已解除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且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较为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先行判决”的相关法律规定,为了防止停工损失的继续扩大,A公司申请法院作出先行判决确认合同已解除。   诉讼结果   基于以上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先行判决,判决确认合同已解除,对A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待查明相关事实后再行判决。   意义描述   本案是利用先行判决诉讼思路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请求确认合同已解除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为了防止停工损失的继续扩大,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法院先行判决,先行判决合同已解除,对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因较为复杂,待查明有关事实后再行判决。先行判决,是为了面对疑难案件和当事人诉讼请求多个,在一部分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能够保障及时获得判决,防止诉讼拖延,提高诉讼效率。      

2022-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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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

众成清泰济南所及杜文堂律师、李恒律师荣登“最值得推荐的中国工程法律10家专业律师事务所、60位专业律师”名单

近日,美国《工程新闻记录》(ENR)和中国《建筑时报》共同发布2021年度“中国承包商80强和工程设计企业60强”排名。《建筑时报》也同期发布“最值得推荐的中国工程法律10家专业律师事务所、60位专业律师”。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入选2021年“最值得推荐的10家中国工程法律专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杜文堂、李恒律师以高度专业化的建设工程法律服务水平入选2021年“最值得推荐的中国工程法律60位专业律师”。   杜文堂律师 杜文堂律师:山东众成清泰(济南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聊城、潍坊、日照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建筑大学、山东政法学院兼职教授,2010年被授予“济南市优秀律师”称号、2016年被授予“山东省优秀代理申诉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同等学历),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协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员,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专家资讯网”专家,山东省法学会土地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山东省法学会工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2015年、2017年、2019年、2021先后四次被美国ENR/中国建筑时报评“最值得推荐的中国工程法律60位专业律师”,杜文堂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较强的律师实践经验,擅长办理房地产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建设工程、公司、物业服务等方面的法律事务。   执业以来,先后担任日照市党政一体法律顾问、商河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绿城地产、龙湖地产、中海地产、金科地产、中南地产、金地地产、碧桂园地产、恒隆地产、鲁商置业等多家品牌房地产开发企山东或济南区域的常年法律顾问,并多次参与绿地地产、华润置地、世贸地产、雅居乐、中梁地产等品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律服务。杜文堂律师专注于专业理论和实务研究,撰写并发表了《浅议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的模式及法律风险防范》(《民商法律师实务丛书(15)》)《浅析“待建设方支付工程款后再支付分包工程款”的法律问题》(《职工法律杂志》);执业过程中结合实际案例先后形成了《企业和企业家法律风险防范》《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及其法律问题》《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合同履行风险防范》《建设工程施工环节相关合同及其法律问题》《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济南市房地产开发流程简介》《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法律问题》等课件并多次在客户中进行宣讲。 李恒律师 李恒律师:一级律师,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众成清泰律法研究院院长。李恒律师担任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建筑学会经济分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全国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专家咨询网专家、山东建筑大学客座教授、工程硕士校外导师、常设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观察员代表和第八、十工作组成员、山东省住建领域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专家库专家、山东省建筑业协会工程法务与商务委员会主任委员兼秘书长、山东省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国际仲裁院、济南、德州、淄博、马鞍山仲裁委仲裁员。李恒律师被评为第四届“十佳泉城青年律师“,入选《中国当代优秀律师》(第3卷),2015年、2017年、2019年、2021年连续四次被美国ENR和中国《建筑时报》联合评选为最值得推荐的60位中国工程法律专业律师。   李恒律师现担任山东省住建厅、济南市住建局的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了众多重大、复杂、有一定社会影响的非诉及诉讼(仲裁)案件,如为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场馆、全运村、配套酒店、济青高铁建设、济南国际机场二期改扩建工程、齐鲁制药乐陵制药厂等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参与山东省及济南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配套制度制定,金乡金润置业有限公司与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惠州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博恩投资有限公司光伏项目合同纠纷案、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莱芜银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玖龙海洋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等近二十起标的额超过一亿元的诉讼(仲裁)案件。李恒律师专业扎实、办案质量高,获得客户高度赞誉。        

2022-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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