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人员
当前位置:
首页
/
/
/
李坤
23

李坤

办公地点:济南
职务:合伙人
电话:+86 15688866355
邮箱:likun719@126.com
工作语言:中文、英文
主要执业领域: 刑事法律事务、公司法律事务
办公地点:
济南
职务:
合伙人
电话:
+86 15688866355
邮箱:
likun719@126.com
工作语言:
中文、英文
主要执业领域:
刑事法律事务、公司法律事务
按姓氏拼音:
地区:
济南
23
人物介绍
[[[[[[[[[[[[[[[[[[[[[[[[[[[[[[[[[[[[[[[[[[[[[[[[[[[[[[[[[[[[[[[[[[[[[产品参数, 参数]]]]]]]]]]]]]]]]]]]]]]]]]]]]]]]]]]]]]]]]]]]]]]]]]]]]]]]]]]]]]]]]]]]]]

◆ 工作经历

    李坤律师于2012年加入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现为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法律事务部专职律师、济南市律协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执业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特别在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税犯罪等方面有深入的理论研究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善于处理上述刑事犯罪领域疑难、复杂案件,承办多起在国内、省内有重大影响的典型案件,众多案件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 代表业绩

1、王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挪用资金案二审案件成功改判,该案被收录至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2、某市商务局处长刘某某滥用职权案被一审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3、某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杨某某受贿案、张某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被一审判处缓刑;

4、曲某某职务侵占案、赵某敲诈勒索案、郭某某非法经营案、李某某开设赌场案被免于起诉;

5、某区教体局局长赵某职务犯罪案件二审将一审认定的贪污罪改判无罪;

6、刘某行贿案一审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7、范某某走私废物罪一审被判处缓刑;

8、马某职务侵占案一审被判处缓刑;

9、某市某安监局局长吴某受贿案成功打掉部分涉嫌犯罪事实的指控,一审获得轻判;

10、闫某某票据诈骗案成功改为骗取票据承兑罪的轻罪,重罪改轻罪辩护成功;

11、耿某职务侵占案经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将罪名打掉,公诉机关未对该罪名起诉;

12、杨某某挪用公款案将罪名改为挪用资金罪,成功将重罪改为轻罪;

13、参与办理中国海警局2018年第一号督办案件山东某公司、何某等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担任第一被告人辩护人,取得较好效果;

14、某市副市长王X受贿案;某市高新区管委会主任韩某受贿案;某市房地产发展集团总经理刘某某受贿案;红通海外追逃人员刘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贷款案;高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等案件,均为国内、省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重大案件,并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 教育背景

华东政法大学 研究生  法律硕士(2009年)

 

◆ 职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3701201310524015)

 

◆ 荣誉与评价

济南市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优秀委员(2019)

 

◆ 社会活动

济南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专业研究

文章部分:

《论非法买卖承兑汇票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扫二维码用手机看
未找到相应参数组,请于后台属性模板中添加
上一个
下一个

联系我们

热线电话

0531-66590815

搜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1111号济南华润中心55-57层
邮编:250014
电话:
0531-66590815
传真:0531-66590906
邮箱:
zhongchenglawyer@163.com

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注我们公众号

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鲁ICP备050255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