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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守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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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守旭

办公地点:济南
职务:合伙人、众成清泰律法研究院副院长
电话:+86 15688866369
邮箱:cuilinjun2008@163.com
工作语言:中文、英文
主要执业领域: 刑事辩护与代理、刑事合规
办公地点:
济南
职务:
合伙人、众成清泰律法研究院副院长
电话:
+86 15688866369
邮箱:
cuilinjun2008@163.com
工作语言:
中文、英文
主要执业领域:
刑事辩护与代理、刑事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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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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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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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经历

崔守旭律师于2013年加入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现为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众成清泰律法研究院副院长、刑事法律事务部专职律师,并担任济南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秘书长。

执业以来结合自身理论基础,专注刑事辩护与代理,尤其擅长金融犯罪、涉税犯罪、职务犯罪的辩护,以及民刑交叉案件等疑难、复杂案件的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众多案件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或代理效果。近年来,在大量刑事辩护与代理实务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刑事合规理论与实务,注重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 代表业绩

1、为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担任辩护人。该案价税合计15亿余元,审查起诉阶段届满前被检察院取保候审,检察机关最终没有起诉王某某,王某某改为以证人身份参加诉讼,事实上被确认无罪。

2、为某市某区文体局纪检组书记赵某贪污、挪用公款、滥用职权案担任二审辩护人,其中最重的贪污罪被济南中院二审改判无罪。

3、为山东某某制革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李某污染环境、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担任辩护人。法院对李某数罪并罚后,仍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4、为某市某某公司经理闫某某贷款诈骗、诈骗案担任辩护人。该案系发生在保兑仓领域涉案金额近七亿元的典型金融诈案。案经辩护,法院最终以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闫某某五年半有期徒刑,此案是律师重罪改轻罪辩护成功的经典案例。

5、为马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担任辩护人。该案涉嫌虚开的金额价税合计逾亿元。案经辩护,马某未被批准逮捕,后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先后两次改变管辖,最终检察机关对马某不起诉。

6、为某某商贸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担任辩护人。该案因火灾造成损失上亿元。案经辩护,陈某某未被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对陈某某不起诉。

7、为中石化某某公司工作人员高某票据诈骗案担任辩护人。本案涉案的承兑汇票的金额达数亿元。案经辩护,高某未被批准逮捕,检察机关最终没有起诉高某。

8、为北京某某公司董事长纪某敲诈勒索案担任辩护人。本案以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最终纪某被法院判处强迫交易罪,系重罪改轻罪的成功辩护案例。

9、为山东某某上市公司财务副总于某某虚假诉讼案担任辩护人。案经辩护,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于某某被取保候审,本案最终公安机关终止侦查。

10、为范某某非法经营案担任辩护人。案经辩护,检察机关对其变更起诉,成功将犯罪情节从特别严重将降格为情节严重,该案系罪轻辩护的成功案例。

11、为王某某诈骗案担任辩护人。案经辩护,公安机关最终撤销案件。

12、为王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担任辩护人。案经辩护,王某某未被批准逮捕,检察机关最终没有起诉王某某。

13、为蔡某某抢劫案担任辩护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十一年,案经辩护,法院判处蔡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并决定适用缓刑。

14、为陈某某妨害公务案担任辩护人。本案系醉酒驾驶,且致警员轻微伤、警车受损。案经辩护,法院最终对其适用缓刑。

 

◆ 教育背景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研究生  法律硕士(2010年)

 

◆ 职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3701201410829190)

 

◆ 荣誉与评价

《论辩护权的扩张与刑事诉讼的现代化》,获2015年度山东省优秀律师论文评比二等奖;

《中国审查逮捕程序律师介入制度略论》,获2017年度山东省优秀律师论文评比一等奖;

《中国审查逮捕程序律师介入制度略论》,获第二届北方律师发展论坛优秀论文一等奖;

 

◆ 社会活动

济南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秘书长

 

◆ 专业研究

《论辩护权的扩张与刑事诉讼的现代化》

《中国审查逮捕程序律师介入制度略论》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名实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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