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健
办公地点:济南
职务:副主任、高级合伙人
电话:13806419398
邮箱:13806419398@139.com
工作语言:中文
主要执业领域:金融法律事务、不良资产处置
职务:副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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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语言:中文
主要执业领域:金融法律事务、不良资产处置
关键词:
高健
分类:
人员介绍
◆ 工作经历
1987年-1992年:在山东大学担任教师,(其中1990年5月-1991年10月借调至山东省委组织部干部调配处);
1992年7月-2007年2月:任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
2007年3月至2023年12月:山东舜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党组书记。
2023年12月至今: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济南分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
◆ 代表业绩
- 诉讼类部分案件:(1)合众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合同纠纷一案,涉案标的本金3亿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商初字第39号;(2)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山东长基进出口有限公司、高青宏远石化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涉案标的本金3000万元人民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济商初字第61号;(3)2014年高健律师成功代理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恒昇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信托贷款合同》纠纷案件项目,争议标的本金5.4亿元。案号:(2015)高民(商)初字第1151号;(4)2016年高健律师成功代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昌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日照利保植物蛋白有限公司、青岛国融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争议标的本金1.8亿元。案号(2016)鲁01民初894号;(5)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银安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涉案标的本金2.5亿元人民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商初字第39号;
- 非诉类部分案件:(1)为海阳核电一期工程项目银团贷款提供法律服务,作为银团9家银行即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招商银行以及渤海银行组成的银团的银团律师,在借款人山东核电有限公司向银团贷款362.89亿元过程中,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起草各种法律文书,并向银团出具法律意见;(2)为国家开发银行《Petróleos de Venezuela,SA $1,500,000,000 Trade Related Term Loan Credit Facility Distribution Strategy Agreement(委内瑞拉国家石油公司15亿美元与贸易有关的银团贷款分销策略协议)》项目,提出修改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3)接受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委托,整理完成中行、交行等多项不良资产清单,建立2400份项目债权的电子档案,制作完成1500余份债权转让通知及相应数量资产清单并另行装订,向主债务人、保证人寄发1500余份债权转让通知;(4)执业以来,出具法律意见书近万份,为服务单位作出正确决策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 正在和曾经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单位包括: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分行、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山东省银行业协会、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交通银行山东省分行工会委员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城建集团、济南航发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大厦、济南舜耕山庄集团、山东舜和酒店集团有限公司、济南民天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市文化局、济南市黄河河务局、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山东省档案局。
- 正在和曾经担任入库备选律师的企事业单位主要包括:山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 教育背景
山东大学,民商法学硕士
◆ 荣誉与评价
- 2002年度被评为“济南市优秀律师”;
- 2010年被济南市律师协会党委评为济南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 2010年被中共济南市司法局机关委员会评为济南市司法行政系统“优秀共产党员”;
- 2010年被济南市司法局市律协评为“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律师”。
- 2013年被济南市司法局评为“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
- 2016年被山东省律协评为“山东省优秀律师”。
- 2022年获评山东省首批金融证券保险领域专业律师。
◆ 社会活动
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德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国际招标项目”资产评估专家、国家开发银行专家库专家、山东省民政厅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专家、兼任山东师范大学硕士生导师。
◆ 专业研究
文章部分
《论空白票据法律制度》(入选《第六届中国律师论坛优秀论文集》,获得2006年全国律师论坛优秀论文一等奖);《取得时效制度适用范围刍议》(获得2006山东律师论坛优秀论文集三等奖);《合同解除制度若干问题研究》(获得山东省2001年度律师优秀论文二等奖);《试论合同法上的附随义务》(获得山东省2000年度律师优秀论文一等奖);《合同订立过程中主题缺失对合同成立的影响》(获得2002年度济南市律师业务理论研讨活动二等奖);《国内银团贷款之银行间协议若干实务问题初探》(获得山东省2009年度律师优秀论文二等奖,济南市律师优秀论文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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