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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

视点 | 关于脱密期协议的合法性分析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企业之间的商业竞争越来越激烈,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商业秘密成为了每个企业重点保护对象,越来越多的企业为了防止自己的商业秘密泄露,往往制定较为严格的保密机制,防止因泄密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因此,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加入了“脱密期”条款,或者单独与员工签订“脱密期协议”,以此来达到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目标,那么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脱密期协议是否有效呢?本文将通过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来加以分析。   一  脱密期的含义及其构成要件          脱密期是指用人单位可以约定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在离职之前必须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为用人单位再工作一定期限,等该期限届满后,涉密员工才可以正式离职,在这段时间之内,用人单位将涉密员工调岗至无需保密的部门工作。因此,脱密期实质上属于“提前通知期”,是用人单位为保护商业秘密而采取的一种方式。   根据脱密期的上述定义可以看出,脱密期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进行理解:          适用对象:脱密期制度仅适用于确实需要保守企业秘密的员工。由于脱密期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了员工的权利,所以必须有充分的必要性才能获得认可,实践当中个别企业为了防止员工流失,随意约定脱密期,这样很可能因为缺乏必要性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脱密措施:即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          期限要求:不超过6个月。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和一些地方性法规对脱密期限作出的规定,均要求为不超过6个月。   二  脱密期协议的合法性分析          从上述脱密期的定义中我们可以发现,脱密期规定的离职时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的离职时间相悖。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7条是法律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是法律赋予劳动者自主择业就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脱密期往往要长于30天,这是否属于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权的限制呢?换句话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署超过30天以上的脱密期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于该问题司法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认为脱密期约定有效;另一种是认为脱密期约定无效。   1.司法观点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脱密期不能成为妨碍劳动合同解除的事由,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1: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4)成民终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本案中,樊宏于2012年11月12日向前锋公司提交了书面的辞职报告,并于2012年12月27日按前锋公司要求签署了《离岗/离职保密承诺书》后离职,解除了与前锋公司的劳动关系。樊宏解除与前锋公司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已于2012年12月27日解除。……本院认为,本案中,樊宏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符合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樊宏是否签署保密承诺书,是否处于脱密期以及是否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等,均不能成为妨碍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事由,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          案例2: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2015)三中民终字第07030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本案中,段洪涛于2013年12月23日向易观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易观公司认可段洪涛工作至2014年1月24日,故易观公司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向段洪涛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易观公司上诉提出段洪涛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易观公司辞职,易观公司不同意为其出具离职证明的主张并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因此,该司法观点认为“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为《劳动合同法》对保护劳动者辞职权的强制性规定,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履行了法定义务,无论劳动者是否签署保密承诺书,是否处于脱密期以及是否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等,均不能成为妨碍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事由,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即劳动合同的解除不以脱密期履行完毕为前提,“脱密期”规定因违反劳动法的规定而无效。   2.观点二: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自行约定脱密期限,劳动者应遵守其作出的脱密期承诺          相关规定: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案例1: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京02民终357号民事判决书(用人单位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认为“徐小茜于2016年10月17日向平安银行北京分行邮寄书面辞职报告,平安银行北京分行于2016年10月18日收到。已生效的京西劳人仲字[2017]第466号裁决书认定平安银行北京分行、徐小茜约定六个月脱密期合法合规,双方劳动关系应自脱密期满后解除。双方均认可的《承诺函》已载明,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六个月的期间为本人的脱密期,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7年4月19日解除,平安银行北京分行应为徐小茜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并无不当”。           案例2: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2016)沪0115民初1291号民事判决书(用人单位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认为“脱密期是指用人单位可以约定掌握商业秘密人员在离职之前必须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为用人单位再工作一定期限,该期限届满,员工才可以正式离职。在这段时间之内,用人单位可以把员工调动至不需保密的部门工作,以确保员工不再接触新的商业秘密,因此,脱密期的实质为提前通知期。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定脱密期。原告与被告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签订脱密期不超过6个月的《脱密协议书》,系双方经过协商并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共识,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和被告理应遵守、按约履行”。          案例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0)冀民申5887号民事裁定书(用人单位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中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保密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关于合同无效的效力性规定,双方均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其中双方对于脱密期的约定,系指劳动者在离职之前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将该劳动者调到不需保密的部门工伤,脱密期满才可正式离职,该约定未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效力性规定,也符合社会用工现状”。          因此,该司法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并未禁止企业与员工约定脱密期,提前三十日通知期是期限的下限而非上限。且关于脱密期的约定是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共识,该约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员工有权处分自己的解除权,双方理应遵守、按约履行。   3.观点分析          由上述案例可知,在不同的案件裁判中脱密期约定的效力是存在争议的,上述的两种观点都有其存在的依据。          其中认为脱密期约定有效的主要是基于:第一,劳动部于1996年10月31日发布的《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其仍现行有效,而且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01年12月24日发布的《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年11年15日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及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4年1月5日发布的《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于2013年1月15日发布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修订)》等部分省市也对其作出了明确规定,所以脱密期约定是符合规定的;第二,脱密期的约定是员工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所以采脱密期约定有效的观点。          其中认为脱密期约定无效的,主要是基于法律层级和法律效力的考量。第一,从法律层级角度,根据《立法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关于员工离职“提前通知期”的相关规定中法律层级最高的应为《劳动合同法》,所以应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适用提前三十日的通知期(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是对劳动者赋予的法定权利,即只要依《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期限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即享有解约权。低于法律层级的法规,不能剥夺和改变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第二,从法律效力的角度,《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生效,《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于1996年生效,北京、上海的地方性法规均于2008年之前生效。根据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劳动合同法》兼具新法和上位法的特质,所以应适用《劳动合同法》规定,采脱密期约定无效的观点。          笔者认为,保护商业秘密是用人单位的正常经营需要,法律需在用人单位和员工的利益间取得最大限度的平衡,脱密期制度如果由劳资双方协商确定,并不存在破坏这种平衡的因素,笔者认为脱密期制度并未违法,但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支持通过脱密期约定延长劳动者主动辞职的提前通知期,难以得出唯一、确定的结论。虽然以脱密期限制劳动者主动辞职期限并没有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得以明确肯定,但是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作出约定的,该约定并不当然无效,还应考虑用人单位是否确有通过脱密期保护商业秘密合法性及合理性,脱密期间的工资有无降低等因素。   三  脱密期期间的工资奖金可否“薪随岗变”?          关于脱密期内的工资奖金可否“薪随岗变”这个问题,还是要具体结合当地人力资源部出台的规章制度来分析,但目前为止绝大部分地区的规章制度并未对此问题予以明确,例如原劳动部出台的《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仅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签订不超过六个月的脱密期,但是并未对脱密期可否薪随岗变进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台的《北京劳动合同规定》第十八条和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出台《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五条同样如此。还有一些地方性法规规定脱密期内的工资由用人单位和员工协商确定,例如《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其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以及提前通知期内的岗位调整、劳动报酬作出约定。除此之外,还有些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员工在脱密期的劳动报酬,例如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规范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目前该文件已失效但有参考意义)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六个月内,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但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因此,关于员工在脱密期间的工资奖金是否</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202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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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

山东省青年律师领军人才党性教育培训班第二期学员到众成清泰济南所参观交流

       10月19日,山东青年律师领军人才党性教育培训班第二期学员一行到众成清泰济南所参观交流,众成清泰济南所副主任何泽锋,城建房地产一部主任宋慧冬,高级合伙人吴海洋热情接待,并带领培训班学员参观了众成清泰济南所的办公环境。            山东青年律师领军人才党性教育培训班是山东省律师行业党委为加强青年律师培养、建设高质量青年律师队伍举办的专题培训班,学员主要来自全省政治立场坚定,业务能力突出、使命感责任感较强的的律所合伙人和骨干律师。            培训班学员参观律所办公环境后与众成清泰律师进行了沟通交流。何泽锋律师详细介绍了众成清泰的发展历程、业务结构、党建工作、文化建设等方面的情况,使来访学员对众成清泰律所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双方就律所发展相关问题展开深入探讨,围绕青年律师培养和律所专业化建设分享了个人见解,营造了良好的座谈氛围。  

202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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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

地产视角:对《济南市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重点条文的归纳解读

       近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济南市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济政办发[2021]21号,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集体建设用地管理,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审慎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本文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读:   起草背景和过程          2020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一次明确提出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要求,《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2021年9月1日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更是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作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具体到济南市层面,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将“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制度,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列入2021年深化农业农村改革事项。同时,为了积极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开展,济南市也一直在积极建立健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配套制度。          在上述背景下,济南市人民政府紧密结合济南市实际情况,起草了《济南市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已由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1年10月13日正式发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明确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范围          本《办法》为了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范围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进一步对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项目建设范围,即:一是村民(安置)住宅小区(含配套设施);二是公益事业、公共设施项目;三是工业仓储、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四是区县以上政府研究确定的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等重大(重点)项目;五为兜底条款,即其他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   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          《办法》第二章规定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的实施范围、程序、申请材料和批准文件等内容。《办法》第八条规定审批的范围为除依法入市的工业仓储、商业、旅游、娱乐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建设用地。《办法》第九条又提出用地申请材料应当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区政府依次审批。《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更进一步明确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实施审批范围项下的申请材料以及批准文件。   详细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办法》第三章详细规定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相关概念、实施主体、入市条件以及应当履行的程序等内容。         《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分别规定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概念。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由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仓储、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途,并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土地所有权人通过公开的土地市场,依法将用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以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方式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行为。其中,集体建设用地最高使用年限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土地出租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最高不得超过20年。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主体为土地所有权人(集体经济组织),第十五条规定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方式包括招拍挂等竞争性出让方式和协议出让方式。          对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当符合的条件,《办法》第十八条也作了明确规定。一是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使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二是建设用地来源、土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无权属争议;三是净地或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权属明晰,需要注意的是,国家对国有建设用地要求必须“净地”出让;四是具备开发建设所要求的基本条件。          《办法》第二十二条就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当履行的程序作了比较细致的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程序:一是入市主体编制土地入市方案;二是土地入市方案报有关部门审查;三是采取协议出让或出租方式入市的,需要报经区政府批准;采取竞争性方式出让的,在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组织土地公开竞价,入市主体按要求发布入市交易公告;四是由入市主体按规定公示土地入市结果或者出让结果;五是由入市主体与取得土地使用权人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 (出租)合同》。此外,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权人在缴清土地价款、相关税费和增值收益后,可以向所在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使用权登记。   明确规定缴费标准          《办法》还规定了关于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应当缴纳费用的标准。该《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当缴纳部分土地增值收益,工业仓储用地应当缴纳土地净收益的20%,商服(商业、旅游、娱乐等)用地应当缴纳土地净收益的按50%。土地净收益由各区政府参照同类国有建设用地净收益的计算方式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另外,《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取得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土地成交价款的3%缴纳契税。这一规定,也是参照国有土地出让缴纳契税的适用税率。  

202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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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

耿国玉主任当选第十届中华全国律协常务理事 马长生主任荣获全国优秀律师

       2021年10月13日-15日,第十届中华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于北京召开,众成清泰济南所主任耿国玉律师作为山东省律师代表参加了此次会议。            大会全面总结了第九届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会工作,并选举产生了第十届全国律师协会领导班子,修订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成立了全国律师协会监事会,表彰了一批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和全国优秀律师,对新时代律师工作作了全面部署。          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主任耿国玉律师当选第十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众成清泰(东营)律师事务所主任马长生律师荣获全国优秀律师称号。

2021-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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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

同心筑梦 再创辉煌 | 众成清泰济南区域青年律师发展论坛圆满召开

       2021年是众成清泰新五年发展规划的开局之年,是朝着具有国际影响的主流全国大所稳步发展的重要节点。众成清泰济南区域一直以来不断积聚新生力量,律所文化随之薪火相传、生生不息。10月17日,为赋能青年律师成长,提升众成清泰核心竞争力,众成清泰济南所举办2021年青年律师发展论坛,一百余名35周岁以下以及入所一年以内的青年律师参加。          17日上午,特邀嘉宾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刘春晓律师为青年律师带来《青年律师的沟通力与说服力养成》专题分享。刘律师讲述了青年律师在商务谈判、庭审、公众演讲及授课、媒体与自媒体宣传中“听、说、读、写、悟”的方式和技巧,同时分享了自身经历,指出了当下青年律师的不足之处,鼓励大家多走出去,锤炼法律专业技能,提升自我职业修养,为未来发展做好积累和沉淀。上午活动由众成清泰济南自贸区所副主任杜文堂律师主持。          17日下午,在众成清泰济南所城建房地产二部主任赵开勇律师的主持下,各主题演讲人依次登场。          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党委书记、所主任耿国玉律师作“风控筑牢根基 文化传承未来”主题演讲。耿主任以时间为轴,将众成清泰三十三年的历史大事记清晰地展现在各位青年律师面前,并从“德、聚、广、和、勤”五个方面向大家诠释了众成清泰文化,律所不平凡的的发展之路让每一位众成清泰人为之动容。            众成清泰济南自贸区所党支部书记王琰律师作“青年律师如何为自己赋能”主题分享,从合作与拓展、专业化两个方面展开,结合自身执业经验,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青年律师受益匪浅。            众成清泰泰安所(筹)赵璇律师作“律师之初体验”主题分享,从“开阔眼界,积累实操经验”、“不惧困难,坚守公平正义”、“规范执业,勇担社会责任”三个维度分享青年律师的成长经历,获得参会律师的强烈共鸣。            众成清泰济南所陈晓彤律师作“乘风破浪,云程发轫——突破执业道路上的第一个瓶颈”主题演讲,深入剖析了律师成长的四大阶段,鼓励新人律师坚持“做律师先做人,律师是一项崇高的事业”的执业态度,遵循“没有完美的个人,但有完美的团队” 的合作信念,追求“创收目标、合作共赢、平台优势、坚守原则” 的业务发展目标,云程发轫在此时,乘风破浪跃坎坷。            众成清泰济南所段淑文律师作“趁青春,就现在”主题分享,围绕“我们为什么选择做律师”、“律师必备技能”、“律师成长心路历程”、“律师工作的小tip”,结合自身执业经历,分享了青年律师成长的超实用干货,为现场青年律师成长指引了方向。          论坛最后,众成清泰总所主任韩洪钢律师致闭幕词。韩主任表达了对青年律师的期盼和祝愿,他表示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持续关注青年律师的培养和发展,致力于提高青年律师业务能力,引领做好职业规划,鼓励青年律师勤于思考,敢于实践,乘风破浪,携手同行,创造无愧于青春的时代印迹。  

2021-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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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

同心筑梦 再创辉煌 | 众成清泰济南区域迎新团建活动圆满举办

       2021年10月16日,众成清泰济南区域工会、团支部、人力资源执行小组联合举办2021年众成清泰济南区域迎新团建活动。            16日早上,团队一行乘大巴前往泰山九女峰乡村度假区进行素质拓展训练活动,全体成员被分为12个活动小组,先后通过破冰团建、驿站传书、超音速战队和急速60秒四个项目,激发团队士气,突破自我极限。各活动小组默契配合、奋勇争先,引爆团队潜力,全体成员在活动中切深感受团队合作的重要性和乐趣,山风清冽,欢声笑语,充实而温馨。活动结束后,团队成员举行了晚宴,品尝佳肴,娱乐并行,这不仅是一场聚会,更是一场礼遇,在这里有友情,有温暖,有归属,将激情释放,将夜晚点燃,在大家的欢呼声和掌声中,此次拓展活动完美落幕。          通过此次团建活动,众成清泰济南区域律师之间增进交流,深入了解,增强了团队凝聚力,提高了作为众成清泰大家庭一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对提高工作效率、合作发展业务起到了积极作用。众成清泰律师们将会以更加从容自信的状态,迎接绚烂多彩的明天。

2021-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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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

众成清泰德州所艾宪松主任与陈明明、李倩、李德志律师受邀参加德州市服务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质量发展精准对接会

       为进一步推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助力我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质量发展,推进我市企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与应用,由德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德州远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主办,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等多家单位协办的德州市服务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质量发展精准对接会于10月15日上午在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凯元温泉酒店召开。会上成立了德州市专精特新“小巨人”服务商联盟,将在管理咨询及技术创新服务、商标专利及资质认证服务、金融融资担保服务、财务税务咨询服务、法律及维权服务、创新创业辅导服务、信息化数字化电子商务服务、物流及其他服务等八大领域为德州市的“专精特新”为中小企业提供精准对接服务。            省工信厅相关领导、市工信局及各县市区工信局负责人、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及“小巨人”企业相关负责人等共计近200人参加会议。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艾宪松主任与陈明明、李倩、李德志律师受邀参加会议。            目前,德州市累计培育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659家、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60家,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14家。众成清泰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关注民生、奉献社会”的服务宗旨,在知识产权创新、企业的规范化治理、与资本市场的有序对接等各个方面为“小巨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助力企业高质量规范发展。

202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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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

我为群众办实事 | 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所律师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普法讲座

       为积极响应德州市司法局“我为群众办实事”主题实践活动,进一步增强企业管理者的知识产权意识,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由吕玉健应邀走进德州中元科技创新创业园开展普法宣传讲座。            《民法典》以及最新修订的《专利法》、《著作权法》以及《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单行法规中都引入了知识产权民事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而且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对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范围、请求内容和时间、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基数计算、倍数确定等作了明确规定。          吕玉健律师从法律规定、案例适用等角度详细介绍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并结合当前的司法政策给出了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几点建议,希望企业更加重视知识产权工作。            众成清泰律师将持续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开展,践行律师公益使命,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202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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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

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在全所开展“党员 ”活动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党员在律所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带动律所各项工作不断创新,推进律所工作全面发展。特制定在全所开展“党员 ”活动实施方案。

202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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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

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党委 全面推进“党建 ”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把党的建设融入律所各项工作,将党建工作与律师政治属性、法治属性、律所管理、法律服务有效结合,构建以党建为统领、统筹推进律所各项工作的新机制,推进党建工作与律所工作的深度融合,推进党建工作效能最大化,实现党建工作和律所工作相互促进,更好地推动律所发展。特制定律所全面推进“党建 ”工作实施方案。

202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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