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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成清泰所李震仲律师受邀为山东高速信息集团做《国有企业投资法律风险防范》主题讲座
2022年7月7日,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李震仲律师受邀为山东高速信息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国有企业投资法律风险防范》线上法律讲座。高速信息集团领导及各部门员工共计一千二百余人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参加了本次讲座。 李震仲律师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案例及丰富的实务经验,对国有企业投资前的决策风险、投资过程中的风险、退出风险进行深入讲解,语言生动、深入浅出。本次讲座获得高速信息集团领导及参会人员的一致好评。
2022-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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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兑汇票以公司信誉背书,因门槛低、易操作等优势,逐渐成为了企业融资的主要工具之一。但受疫情、市场波动等影响,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承兑困难,兑现成本增加,也有一些地区的玻璃协会曾发出倡议书,倡议统一拒收商业承兑汇票。但在大环境之下,很多玻璃企业不可避免地接受了上游公司背书转让的商业承兑汇票,在商业承兑汇票未到期时再次转让给下游企业。当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时,如果承兑人不能够按期承兑,持票人、背书转让人等各方主体应当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和票据追索权 《票据法》第四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一)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合法持票人在有效期内提示付款后,票据债务人应当足额付款 持票人的票据付款请求权,即票据到期后,持票人应在规定的提示付款期内,向票据付款人请求支付相应票据金额。各项必要记载事项齐全、形式完备的商业承兑汇票为合法有效的票据,汇票到期后,在有效期内提示付款后,付款人应当足额付款。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66号国投生物吉林有限公司、山西洪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法院认为:洪洞农商行作为持票人,向出票人国投生物公司主张票据权利,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该票据中已经载明“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而其上载明的到期日为2015年12月28日。从国投生物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可见,洪洞农商行已于2016年1月6日向国投生物公司提示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持票人依照前条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现洪洞农商行提示付款行为,已经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国投生物公司依法负有依照票据向持票人付款的义务。 (二)票据到期日后两年内不行使票据权利,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但在诉讼时效(三年)内享有票据利益返还权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两年;但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后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案例: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3民终6545号安徽教育出版社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安徽教育出版社作为持票人已丧失票据权利,但是其对出票人及承兑人的民事权利并未丧失。其次,交通银行徐州分行收取了全部的票据款,但其并未在票据已过承诺期及权利期后,将该款返还出票人徐州福森进出口有限公司,该行继续持有票款已构成不当得利。最后,安徽教育出版社向交通银行徐州分行承兑时才得知涉案票据款仍被该行占有,而该行拒绝付款构成侵权,故安徽教育出版社主张票据利益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应为提示付款被拒之日即2020年4月1日,该社于当年即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该社主张权利之时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交通银行徐州分行应当向该社支付票据利益款100万元。 (三)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后,持票人有权追索其前手 票据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对于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债务人)可以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权利。票据追索权是第二顺位权利,只有在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不得时,才可行使票据追索权。被追索人可以为多人,且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被追索人包括全部前手背书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人等。需要注意的是,相比付款请求权两年的票据时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只有六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算。 案例: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2019)鲁1428民初2604号德州天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拒绝付款”的规定,不仅包括付款人明确表示“拒绝付款”的情况,付款人客观上无力履行付款义务也应属于拒绝付款的情形。“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规定中的证明,即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证明。根据原告提供的2018年7月10日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公告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直至庭审结束时仍未实际兑付的事实,原告德州天森已实际被拒绝付款,故案涉票据已实际被拒绝付款。德州天森经连续背书,取得案涉票据,系合法票据持有人。被告江苏友安消防山西分公司答辩认为原告德州天森主张票据权利已经超过六个月的票据权利时效期间,追索权因此消灭。原告德州天森提交向案涉票据前手各背书人邮寄的汇票拒付告知暨催告付款函,载明公司享有追索权,请求案涉票据前手背书人对付款承担连带责任,并提交邮寄回执,可以证明原告德州天森在汇票被实际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之内向其前手发出追索通知,故本院认为德州天森向本案各被告发出追索通知时(即发出汇票拒付告知暨催告付款函时)未超过六个月的票据权利时效期间,德州天森可以对其前手主张票据权利。 二、持票人可基于基础法律关系起诉其直接前手 对于持票人的直接前手,持票人既可基于票据法律关系也可基于基础法律关系(买卖合同关系)主张权利。当事人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法律并未禁止接受汇票的卖方在票据无法承兑的情况下依据基础法律关系请求交付票据的买方另行支付货款,持票人有权以基础法律关系要求其直接前手付款。但也不排除法院为了保护前手的再追索权选择驳回持票人以基础法律关系主张付款的请求。 案例1: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1民终952号山东济钢合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章丘新东大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认为:案涉票据目前状态为非拒付追索待清偿。因案涉票据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根据目前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若该种类型汇票承兑人对于持票人提示付款不应答,持票人客观上无法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取得拒付证明。综合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新东大公司亦向承兑人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现场提交材料,至今未获得兑付。综上,应当视为票据已被“拒绝付款”。新东大公司取得货款的权利并未实现,有权基于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请求济钢合金公司支付款项。 案例2、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赣民再119号上海鑫旺钢铁有限公司、赣州江钨钨合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认为:在本案所涉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至今未能兑付的情况下,持票人江钨钨合金公司享有两种请求权,即基于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原因债权请求权和基于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追索请求权,江钨钨合金公司有权择一选择票据权利或者原因债权提起诉讼。但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为有价证券权利凭证,故江钨钨合金公司在以原因债权主张权利的同时,应当将原票据返还鑫旺钢铁公司,以保障鑫旺钢铁公司可以向前手及出票人、承兑人再行主张票据权利。由于本案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目前仍处于无法返还给鑫旺钢铁公司的状态,为保障鑫旺钢铁公司的票据追索权,本院对江钨钨合金公司基于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要求鑫旺钢铁公司支付案涉汇票对应的600万元款项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江钨钨合金公司可以依法行使其票据权利,另行向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鑫旺钢铁公司或其前手主张票据权利。 三、持票人或被追索权人的再追索权 再追索权是经其他票据权利人追索而清偿了票据债务的票据债务人,取得票据后向其前手再为追索的权利。被追索人清偿相应票据款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期限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但如前文所述,并非所有的持票人都会以票据关系主张,不排除持票人以基础法律关系主张付款并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被持票人以基础法律关系起诉其直接前手,清偿基础法律关系所生债务的同时客观上产生了案涉票据被清偿的结果,持票人应当将案涉票据交付给该前手,该前手享有票据再追索权。 案例: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9民初7899号鞍钢金固(杭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洪建龙、杭州明宁化工有限公司票据纠纷 法院认为:案涉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连续,多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为合法持票人。现因案涉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不能兑付,多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依据买卖合同纠纷起诉鞍钢金固(杭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而后鞍钢金固(杭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依据生效判决向多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了相应款项,该付款行为虽非基于票据关系所为,但清偿基础法律关系所产生的债务的同时客观上使得相应票据债务亦得以清偿。鞍钢金固(杭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故其享有向其前手再追索的权利。 四、小结 票据在市场流通中确有其存在的优势,但在票据到期付款人拒绝承兑时,也确实存在付出更多时间和精力得到相应金额支付的风险。票据到期后,持票人应当及时提示付款,避免自身权利受损。在票据无法得到承兑的情况下,持票人可以基于票据关系向所有票据债务人主张付款,也可以基于基础法律关系向其直接前手主张付款。被持票人追索后,非票据付款人的前手享有再追索权,但需要在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内行使。值得注意的是,若持票人以基础法律关系主张付款,其直接前手在清偿债务后就票据是否享有再追索权在实务中仍有所争议。本所律师认为,在直接前手基于基础法律关系清偿债务后,客观上产生了案涉票据被清偿的结果,持票人应当将票据交付给直接前手,此时直接前手享有票据再追索权,诉讼时效自被起诉或清偿之日起算。
2022-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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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4日,中共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委员会组织部分在所律师集中收看了《榜样的力量(第一季)》节目部分内容,并对节目中先进事迹进行交流、发表感想。 为庆祝建党101周年,大力宣传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等的先进事迹,中央组织部联合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推出《榜样的力量(第一季)》节目。节目通过生动刻画再现典型事迹,着力讲好新时代新故事,集中彰显优秀共产党员坚定信仰、担当作为、服务群众、无私奉献的精神风貌,深刻诠释中国共产党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执着坚守。 收看之后,大家纷纷表示深受感染和鼓舞,其中廷·巴特尔的事迹非常感人。廷·巴特尔,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洪格尔高勒镇萨如拉图雅嘎查党支部原书记,1976年光荣加入中国共产党党龄46年。作为开国少将的儿子,他不畏艰辛,选择扎根北疆草原,只为了能够让所有的牧民都吃上面条,喝上干净的水。从懵懂的青年至而立之年,再到如今已经为草原建设有40多年之久。 在更好的工作机会和工作环境面前,廷·巴特尔在条件最艰苦的地方,心怀大爱之情,奉献基层,服务人民。同时,廷·巴特尔在工作中根据牧区情况,不断改进工作方法,选择牧民们可接受的方式开展工作。他说:年轻的时候与草原有个约定,要坚定地完成。 各位律师纷纷表示,要将这种坚定信心、艰苦奋斗、不怕困难的共产党人精神融入工作。在今后工作过程中,也要注重为人民服务,增加基层法律援助服务。同时通过自己的法律知识,大力进行普法工作,为建设法治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2022-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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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侨合作聚侨心 同心与共向未来 | 众成清泰律师爱侨护侨在行动(上篇)
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创建于1988年,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等数十项荣誉称号。荣登ALB《亚洲法律事务》“中国20大律所”和“亚洲50大律所”以及“中国成长最快的十佳律师事务所”等。在全国范围内设立近二十家分支机构(济南、青岛、北京、上海、淄博、德州、滨州、东营、聊城、滨州、青岛城阳、烟台、青岛西海岸、潍坊、威海、省内各地自贸区联营所等)。 创建30多年以来,律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学笃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各级侨联的正确指导下,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服务侨胞侨企,积极参加全省各地、各级侨联开展的活动,为侨界和谐稳定贡献侨界力量,为山东省涉侨法律服务提供了强有力的专业支持。律所高级合伙人董一鸣律师、林扬律师分别在济南、青岛两地侨联担任重要职务,其律师身份和多重社会身份为服务侨界、建设侨界、发展侨界发挥积极作用。近年来,律所重点发挥法律服务专长和丰富的社会资源优势,为全省境内外侨民、侨企提供便捷、高效和跨境域的全方位服务。 普法送法温暖侨心,政策助企创新惠侨 2015年至今 众成清泰律师成立了一支“侨星志愿者服务队”,立足侨企侨胞实际法律需求,深入为侨法律服务一线,普法送法进社区、进企业,累计提供涉侨法律服务近百件,在全省侨界树立了众成清泰律师的良好口碑。 2015年5月15日 济南侨联主席米文芃,同济南市各区县侨联负责人、部分侨商代表来到市民服务热线中心接听热线,收集意见建议,回答了归侨侨眷提出的关于侨商助学、侨联法律服务平台以及侨声连线平台使用等涉侨方面的问题。济南市侨联兼职副主席、众成清泰副主任董一鸣律师接受了电视台的采访。接听活动吸引了驻济归侨侨眷的踊跃参与,来电侨界群众对市侨联法律服务、侨商助学等工作进行咨询并提出大量意见建议。 2017年9月27日--29日 众成清泰尹燕波律师参加了山东省政治协商会议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及致公党组织的“落实全国法院执行工作会议精神,解决涉侨诉讼执行难问题”的专项调研活动。 2019年7月24日 由山东省侨联、济南市侨联主办,济南市中心医院、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市中区舜耕街道舜华社区协办的“侨爱天使送健康”及法律服务进基层活动正式启动。 2019年10月29日 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受山东省侨联、济南市侨联邀请, “侨星志愿者服务队”走进钢城区,开展“侨爱天使送健康”义诊暨“侨爱法援进民企”法律咨询活动。 2019年11月7日 由山东省侨联、济南市侨联主办,历下区侨联联合济南市中心医院与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共同承办的“侨爱天使送健康”义诊暨“侨爱法援进社区”法律咨询活动,走进济南市历下区千佛山西路社区。 2020年2月19日 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董一鸣、周家魁、王雪峰、陈金玲、罗祥虎、苏娜6名律师在疫情防控期间,作为侨星志愿者法律服务队成员,通过微信、电话、邮件等方式,免费为济南侨企侨胞提供合同管理、劳动用工、纠纷处置、经营风险防控等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 2020年9月17日 济南市侨法宣传月启动仪式在历下区大明湖街道县东巷社区广场举行。作为市侨联“侨星”志愿服务队法律分队成员,众成清泰济南所陈玉忠律师(中共山东省委党校副教授)和李淑婧律师受邀参加。 2020年起 众成清泰青岛所成立惠企惠侨法律服务团队,坚持每月为涉侨企业宣讲政策法规,截止到目前累计提供政策宣讲30期,以实际行动践行“我为侨民办实事”。 2022年4月 为促进青岛内外贸融合发展,帮助我市企业了解跨境电商的相关政策,青岛市贸易发展服务中心、青岛市内外贸融合产业共同体、青岛市跨境电子商务协会联合举办跨境电商风险防控与合规实务的专题讲座,邀请侨联成员单位等参加。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王新斌、王悦迪律师应邀为我市跨境电商企业、涉外侨企做专题培训,分别就跨境电商风险防控与实务、海关高级认证体系解析进行实务分享。此次培训会,采取线上 线下的参会方式进行,线上通过新华社现场云直播平台进行直播,线上直播浏览量达五万余人次,为我市跨境电商企业提供了直接有效的操作实务指导,积极帮助企业用足用好各项惠企政策。 2022年5月 青岛市惠侨企政策解读会在众成清泰青岛所举行,本次惠侨企政策解读会邀请青岛市侨联副主席梁启云,青岛市侨联经济科技部(权益保障部)部长荆涛,一级主任科员冉茂,科员彭鑫,崂山区委统战部副部长、区台港澳办主任、区侨办主任董超及七家新侨创新创业青岛联盟企业负责人参加政策交流会。山东众城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扬主持会议,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党委书记、山东省律协知识产权委员会主任高金军,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翩为本期活动主讲嘉宾。 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爱侨护侨行动仍在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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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裁判文书中,经常提到“施工班组”的概念,且常和“实际施工人”“包工头”“农民工”结合在一起。“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即违法的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的承包人、转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施工人(挂靠施工人);“包工头”非专业术语,是指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承包商,其通过转包、违法分包手段获取工程,违法招揽农民工进行劳务作业,向农民工支付劳务报酬,从而与农民工之间形成工程项目管理中的最小组织单元—— “施工班组”。 如上所述,“施工班组”与发包人之间,至少被“包工头”“实际施工人”“施工总承包人”所隔离。那么,“施工班组”是否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或劳务费?如有,其主张权利的依据是什么?本文拟结合司法裁判观点进行分析。 二、司法裁判观点 关于应否支持施工班组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或劳务费,司法实践大致存在三种观点:一是,施工班组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无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二是,施工班组无权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29条之规定,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三是,施工班组有权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具体裁判观点如下: (一)施工班组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不享有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权利。 如(2019)最高法民申5594号判决认为:……彭云瑞是淮安明发商业广场项目的实际施工人;……乐殿平为彭云瑞承包施工的淮安明发商业广场C地块项目中的泥水班组负责人……乐殿平与彭云瑞之间系劳务法律关系,乐殿平(班组)作为受彭云瑞雇佣从事泥水劳务的人员,并非前述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乐殿平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为由请求案涉工程项目发包人淮安明发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偿付责任,缺乏相应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如(2022)鲁14民终263号判决认为:……实际施工人不应包括劳务作业承包方。本案中,发包人金铭武城分公司与国基德州分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作为承包人的国基德州分公司与森茂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森茂公司作为劳务作业承包方,其雇佣刘吉海从事木工劳务,因此,刘吉海不是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该案案由应为劳务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刘吉海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向涉案工程发包方、总承包方主张工程款。 (二)施工班组无权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如(2021)青01民终2341号判决认为:北京华基晟德公司与张家志签订《内部班组承包协议》属劳务合同……张家志的劳务款理应由该合同的相对方北京华基晟德公司支付。北京华基晟德公司现以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欠付其工程款为由请求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和西宁红星美凯龙公司向张家志支付劳务费的上诉理由无据可依,本院不予支持。 (三)原则上,施工班组有权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但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司法裁判不一。 1、施工班组应就“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的事实与“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如(2021)鲁02民终15249号判决认为:辛唯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融创公司在本案中符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的“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情形,其据此主张融创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应当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对欠付劳务费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辛唯系劳务班组人员,并非建筑、劳务公司,无论涉案工程是否存在违法分包、转包事实,融创公司都不符合应当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的法定情形。 如 (2021)鄂05民终3489号判决认为:2020年5月1日起实施的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由此,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是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在本案中,建设单位宜昌房投公司已向总承包人中建三局支付工程总价款的90%即三亿左右,总承包人中建三局已向违法分包人众志鑫成公司支付工程款1284万元,中建三局未向众志鑫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的原因是由于法院协执及质保问题。因此,本案中不存在因建设单位宜昌房投公司因素而导致的众志鑫成公司未向徐阳涛支付工程款的情况。基于人民法院对建筑业各方主体应坚持平等保护的原则,在保护包头工、农民工利益的同时,也不应损害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发包人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未认定宜昌房投公司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众志鑫成公司的下欠债务承担责任,并无不当。 2、在发包人与施工总承包人尚未进行结算的情况下,施工班组主张发包人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条件不成就。(以下部分案例是对实际施工人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裁判观点,可以参照适用)。 如(2021)最高法民终339号判决认为:李海军、崔有良主张中发源公司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案涉时代广场并未完工,中发源公司与黄瓦台公司亦未进行结算,仅能确定黄瓦台公司、黄瓦台青海分公司欠付李海军、崔有良工程款的事实。中发源公司是否欠付黄瓦台公司、黄瓦台青海分公司工程款,欠付工程款的数额等事实因未结算无法查清,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不明确,故李海军、崔有良向中发源公司主张其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条件不成就。 如(2021)辽03民终4477号判决认为:海城华源公司(发包人)并未与适格主体进行有效结算,故本案中发包方是否存在确定的尚欠工程款数额并不明确,而海城华源公司与刘方平或其他适格主体对工程款的审核结算目前亦未进行,且该结算可能涉及其他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故本案中尚无法确定发包方是否存在尚欠工程款的情况,因此,一审法院驳回曲明国要求发包方在未给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的诉求、曲明国可在案涉工程结算完后另行提起诉讼均无不当。 如(2021)鲁0113民初3673号判决认为:马占峰主张涉案项目系庞汇公司发包给铖达公司,故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庞汇公司应向其支付劳务费。对此本院认为,因庞汇公司及铖达公司均未到庭参加诉讼,庞汇公司是否未按约向铖达公司支付工程款等事实无法查明,且马占峰明确表明其是受铖达公司雇佣,亦由铖达公司与其进行结算,故马占峰请求判令庞汇公司支付其劳务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3、在发包人与施工总承包人尚未进行结算的情况下,发包人应就“已结清工程款”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施工班组有权要求发包人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 如(2021)粤20民终9286号判决认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本案中,南网能源公司确认尚未与总承包方中联达公司结算,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结清工程款,根据上述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南网能源公司应在未结清中联达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陈志鹏的劳务报酬承担垫付责任; 如(2021)辽10民终2036号判决认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工人费用及时足额发放。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上诉人上达公司与被上诉人隆鑫公司之间工程款未结算完毕双方均无争议,同时该纠纷正在另案诉讼程序中,一审法院认定上达公司所欠工程款超过郑成伟等41人主张的工资数,故判令上达公司承担工人工资的连带责任,该事实认定如果与另案有冲突,双方可另行解决本案争议。上达公司的连带责任范围应以尚欠工程款为限。 三、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类案裁判规则,对施工班组是否有权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或者说,就发包人而言,如何规避自身向从未接触的施工班组承担责任,进行如下法律分析: 1、施工班组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违背公平原则,不应成为司法裁判导向。 施工班组不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合同主体,不是实际施工人,不是民商事案件中所应当考虑的范围,其利益保护,更应该属于行政建设主管部门的职能范畴,且实践中,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银行保函制度、劳动监察制度等均成为其维护合法权益的通道。 站在发包人角度,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条款允许施工班组向其提起诉讼,使得发包人常常莫名其妙被起诉,随之而来的还有财产保全。这对发包人极不公平。发包人需要耗费很大的诉讼精力、在纷繁的案件中证明自己已经不存在工程欠款,或者通过财产置换的方式实现账户解封以维护正常经营,实际上使其处于一种丧失安全感的不安定之中:一方面,不知道何时又会被起诉、查封;另一方面,不知道承包人为何没有将工程款足额支付给下游的分包队伍、班组。此外,实践中也存在承包人或分包队伍因经营不善,无力支付实际施工人工程款、班组工资,会协商虚构债权、虚假诉讼等,从而损害发包人权益。 2、施工班组无权要求发包人向其支付工程款。 有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承担责任的主体仅为“实际施工人”;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明确规定,施工班组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 故,施工班组无权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要求发包人向其支付工程款,对此观点,司法裁判也较为统一。 3、施工班组要求发包人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应承担较大的举证责任,且司法实践中应从严掌握。 首先,施工班组应就“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拖欠”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而认定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可从发包人的付款金额、付款比例、劳务费所占比重、以及未付款原因等因素综合考量,并非只要有“欠付工程款”的事实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实,就简单粗暴认定发包人应承担“垫付”责任; 其次,在发包人与施工总承包人尚未进行结算的情况下,由于发包人是否欠付工程款、以及欠付金额等事实均无法查清,为避免侵犯其他主体的权益,亦未避免诉累,应认定施工班组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垫付责任的条件不成就; 第三,在发包人与施工总承包人尚未进行结算的情况下,只要发包人合理解释尚未结算并非出于拖延的目的,同时能够证明其目前不欠付进度款,如提供月进度报表、款项支付凭证等,即应认定其尚不欠工程款,无须承担“垫付”责任。 四、结语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发包人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该条款导致发包人无辜涉诉,且司法实践裁判不一,亦遭理论界诟病,其存在的唯一基础在于“农民工利益的特殊保护”这一立场;随着农民工利益保障制度的日益健全、完善,施工班组利用该条款作为“挡箭牌”的时日不多。 就发包人而言,虽然“涉诉”确系“无辜”,但一旦涉诉,若想脱身,功夫还在日常,比如将人工费用及时足
2022-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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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日,中共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委员会召开全体党员大会,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宣传贯彻山东省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热烈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1周年,以饱满政治热情和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本次会议由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总所主任、党支部书记韩洪钢主持。首先由韩洪钢书记传达学习山东省第十二次党代会会议精神,深刻阐释“走在前、开新局”内涵要义,明确未来五年工作的总体要求,提出“六个新跃升”奋斗目标,部署十二个方面重点任务,对坚定不移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提出明确要求,对如何加快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等时代命题作出科学回答,对全省党的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韩洪钢书记表示,党代会精神要求我们始终保持事争一流的精气神。目标引领前进方向,目标凝聚奋斗力量。要坚决扛起“走在前、开新局”的光荣使命,必须始终保持自我革命精神。必须把自身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 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党委副书记黎汝志阐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内涵,并带领全体律师党员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律师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维护公平正义、服务人民、推动建设更高水平法律工作,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综合采取多种形式、运用多种载体,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法治实践, 一切伟大成就都是接续奋斗的结果,一切伟大事业都需要在继往开来中推进。 会议结束后,全体党员纷纷表示通过本次党建会议的深入学习,提升了饱满的政治热情,增强了强烈的责任担当,激发奋勇向前的磅礴伟力。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勇担使命、开拓进取,继续在今后工作中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以更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2022-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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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30日,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业法融合共党建,银律联动促零售”银律党建共建活动。 中国共产党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委员会联合中国共产党恒丰银行法律事务部支部、中国共产党恒丰银行济南分行第六党支部党员重温入党誓词,并就党建活动展开深度交流与合作。我所党委书记耿国玉主任介绍了律所的历史沿革、业务发展情况和党组织建立与发展历程,重点强调了我所的党建文化及党建活动与业务的融合。 恒丰银行法律事务部总经理马向伟、济南分行行长助理潘亦菲介绍了恒丰银行在法制建设、法商融合以及四大领域、六大体系等方面的先进做法和经验。 双方签订《党建共建协议》,通过共建平台、共享资源、交流工作经验、解决实际问题等途径,实现党的建设与业务发展的双推动。会议结束后,恒丰银行理财专家向全所同仁举办“理财及投资策略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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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为创新主体提供优质高效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服务,赋能创新主体高质量发展。6月21日至24日,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知产团队牟迅主任、景雷律师参加省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组织的知识产权“三进”宣讲活动。 本次活动的主题为“知识产权进企业、进校园、进行业协会”,由省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尹强民副主任带领,一行19人先后在我省日照、临沂、济宁、菏泽等地开展知识产权“三进”宣讲活动,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宣传讲解,推动知识产权工作服务高质量发展提质增效。并与当地市场监管局、相关企业、高校等进行座谈,就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交流,现场对企业在申请专利、打造品牌、快速维权等方面给予针对性指导。省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山东省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以及山东广播电视台、大众日报、人民网、大众网等相关媒体参加了本次活动。 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在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领域拥有众多高水平的专家团队,为广泛客户群体的智慧创意和技术创新提供了令人满意的保护方案和业绩。此前众成清泰已有多名律师入选省保护中心人才专家库,下一步众成清泰律师将加强面向机关事业单位、企业、高校的知识产权宣传,全面推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提升,通过自己的专 业、专注服务,助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202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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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
众成清泰济南所尹燕波律师作为党代表参加中国致公党山东省第七次代表大会
近日,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燕波律师作为致公党党代表参加中国致公党山东省第七次代表大会,作为党代表和与会代表听取和审查中国致公党山东省第七次代表大会报告。 全国政协副主席、致公党中央主席、中国科协主席万钢出席开幕式并致贺词,中共山东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猛代表中共山东省委出席开幕式并致贺词。中共山东省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徐海荣,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张江汀,省政协党组成员孙述涛,致公党省委会原主委王志民出席开幕式。副省长、民革山东省委会主委孙继业代表各民主党派省委会、省工商联致贺词。省政协副主席、致公党山东省委会主委赵家军代表致公党山东省第六届委员会作了《矢志不渝守初心 携手奋进续华章——为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贡献致公力量》的工作报告。 尹燕波律师作为党代表参加致公党山东省第七次代表大会,充分体现了政府、社会各界对律师参与法治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充分肯定。尹燕波律师将贯彻落实中国致公党第七次代表大会的会议精神,充分利用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的涉外资源,为致公党“侨海报国”贡献力量。
202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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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
初心不移 接力前行 | 中共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党委主题活动圆满举办
2022年6月29日,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党委组织党员律师参观山东省博物馆组织的山东革命历史文物展。深情缅怀革命先烈的丰功伟绩,深切感悟红色基因的时代内涵。 参观过程中各位党员认真观看了历史图片、烈士遗物,聆听了革命先烈的英勇事迹,更加深切地感受到了山东革命先驱报效祖国的爱国情怀和英勇顽强的战斗精神。党的创建时期,山东是国内最早建立党组织的六个地区之一;抗日战争时期,山东党组织创建了全国唯一基本以一个省为范围的敌后抗日根据地;解放战争时期,山东解放区是全党全军北上南下的战略基地,是解放战争的主战场之一。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山东各级党组织团结带领全省人民,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建设,改革创新、锐意进取,全省经济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历史性变化。 活动结束后,党员们一致表示,此次主题党日活动是一次深刻的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活动,令我们更加深切地体会到红色江山和幸福生活的来之不易。党员律师要传承与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加强对党忠诚、信仰坚定,不忘初心、勇毅前行。矢志投身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伟大实践,以实际行动为党的二十大召开营造更加良好的氛围!
2022-06-29
众成清泰济南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