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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恒律师受邀参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立法研讨会

李恒律师受邀参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立法研讨会

  • 分类:律所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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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1-04-26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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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李恒律师受邀参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立法研讨会

李恒律师受邀参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立法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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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立法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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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8月26日,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太原市律师协会主办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立法研讨会在山西太原举行,我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李恒律师应邀参加了本次研讨。



 

       原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司法解释二主要起草人李琪,最高人民法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主任、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树英参与研讨并分别作了主题演讲。

      上午,原最高院李琪法官从司法解释二的起草背景、解释起草坚持的原则、解释主要内容及争议问题进行了介绍及阐释,包括施工合同效力、工程价款结算、工程造价鉴定、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等争议性比较大的条款,结合典型案例进行了分析。

      下午,首先由最高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明依据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的条文介绍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包括中标通知书效力、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情况、违法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借用资质、工期问题、工程质量问题、合作开发、优先受偿权的放弃效力等方面。

       随后,全国建房委主任朱树英作了《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内容衔接以及“解释二”疑难法律问题司法处理原则六大亮点》为主题的演讲,通过对比司法解释一的内容,从中标通知书的效力范围及黑白合同的认定原则、开工日期的认定及处理工期顺延的裁判原则、规划两证属于效力性规定及合同无效的过错赔偿、诉前鉴定、重新设定代位权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制等方面,结合自己经办的案例与大家进行了分享。



 

        我所李恒律师长期从事建设工程法律业务,多次参与《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立法研讨活动,2017年10月曾执笔完成了对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报告提交给最高人民法院,得到了积极反馈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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