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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法律视角 | 山东省为矿山采矿权延续登记工作采取哪些举措

矿产法律视角 | 山东省为矿山采矿权延续登记工作采取哪些举措

  • 分类:专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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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1-04-01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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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法律视角 | 山东省为矿山采矿权延续登记工作采取哪些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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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为做好采矿许可证即将到期矿山延续登记工作,山东省自然资源厅下发相关通知,为即将到期的采矿权延续工作采取如下举措:

 

举措一:实行到期提醒制度

 

对于在省厅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实行到期提醒过期公告制度。采矿许可证到期前,省厅提前3个月在省政务服务网、省厅门户网站滚动公告,重点提醒督促采矿权人提前按期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

 

举措二:实行过期公告制度

 

对于在省厅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实行国企公告制度。到期后,矿山未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在省政务服务网、省厅门户网站发布过期公告。

 

举措三:通知矿山提前准备资料

 

矿山所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于采矿许可证到期3个月前,通知相关企业尽快编制有关方案,缴纳有关费用,履行相关义务,准备采矿权延续登记资料并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0〕2号)规定的采矿权登记权限,将齐备的申请资料向登记机关申报,逾期将不予受理。

 

举措四:加强到期矿山企业监督管理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7号)《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的意见》(鲁国土资发〔2017〕9号)要求,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监督管理。

 

举措五:严禁无证或过期开采

 

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尚未取得延续手续的矿山企业必须停止开采,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禁止无证非法开采矿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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