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研究
专业研究
当前位置:
首页
/
/
/
民商视角 | 遗赠书的起草与履行

民商视角 | 遗赠书的起草与履行

  • 分类:专业文章
  • 作者:林静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2-03-14 15:51
  • 访问量:

【概要描述】 案情简介         张大爷与王大妈有三个女儿与一个儿子,三个女儿均生育女儿,儿子生育一子.。张大爷与王大妈非常喜爱自己的孙子,想在自己百年之后,把自己的一套房产留给孙子。如何操作才能让张大爷王大妈如愿以偿呢?         律师建议         这种情况下,张大爷与王大妈可以分别亲笔书写一份遗赠书,爷爷奶奶为遗赠人,孙子为受赠人,爷爷奶奶在遗赠书中表明自己百年之后房产归孙子所有。这里需要强调一下,必须是遗赠而不是遗嘱,因为孙子不是其法定继承人,不属于遗嘱继承的范围。   为确保所立的遗赠有效,因双方年界70岁,在立遗赠之前,建议张大爷与王大妈向住所地法院依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提起诉讼,并提出司法鉴定申请要求对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如果鉴定机构鉴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且经法院宣告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能立有效的遗赠。   书写遗赠书的同时,还要自行书写两页亲笔字体备用(如果老人的法定继承人对遗赠书的真实性有异议,可以作为检材申请对遗赠书进行笔迹鉴定),然后两人分别自行全文书写遗赠,并亲笔签名与日期。如果该遗赠协议超过一页,应当在每页亲笔署名。最好让律师全程见证(或公证处公证)遗赠书的书写过程,以证明两位老人亲笔书写遗赠、签名及注明日期的真实性。因遗赠是两位老人单方所立,在整个过程中孙子不参与,也无需在遗赠书上署名。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遗赠书属于私证文书,只要制作者签名或捺印,就推定为真实。该遗赠书将财产赠与他人的意思表示虽然是在遗赠人生前作出的,但遗赠人死亡前却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遗赠人死亡后才会发生法律效力。其孙子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受遗赠之日起60日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否则视为放弃受遗赠。关于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的起算点,笔者认为,因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赠是在继承开始后才发生,所以60日的最早起算点是从遗赠人死亡之日。也就是说,如果受遗赠人在遗赠人死亡前就已得知遗赠之事,应当在遗赠人人死亡之日起60日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如果受遗赠人在遗赠人死亡后才得知遗赠之事,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         遗赠的概念         所谓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送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或国家、集体组织的一种遗产处理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认为             第一、遗赠是单方的、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遗赠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送给他人时,不需要征得受遗赠人和任何他人同意;该法律行为在遗赠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遗赠行为必须以遗嘱的方式进行,要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遗赠人死亡后,受遗赠人可以接受遗赠,也可以不接受遗赠。       第二、遗赠是无偿的给予遗产行为。   遗赠人通过遗赠给予他人的财产利益往往是无偿的,即使附有某种义务,一般也没有对等性质,遗赠人如果将财产义务(如债务)赠与他人或使受遗赠人所负的义务超过其所享受的权利,则不属遗赠。       第三、遗赠是以死亡事实发生为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   遗赠虽是遗赠人生前在遗嘱中所作出的意思表示,但必须在遗赠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故可以理解为附条件的法律行为。遗赠人作出遗赠未死亡之前,其可以随时依法定程序变更或撤销自己的意思表示。       第四、遗赠生效时受遗赠人必须生存。   如果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或与遗赠人同时死亡,则因为遗赠尚未生效而不能成为受遗赠人,法人在遗赠人死亡时已经撤销或解散的,也不能成为受遗赠人。       第五,受遗赠人须是国家、集体或者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法定继承人不能作为受遗赠人,只能作为遗嘱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受遗赠人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指定。此外,遗赠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书写的遗赠书没有法律效力。如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因而他们所作的遗赠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当自然人以遗嘱的形式将其个人的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一旦该自然人死亡,受遗赠人知道遗赠人遗赠的行为,即存在接受遗赠或放弃遗赠的问题。接受遗赠或放弃遗赠,从性质上看,均属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也即只要受遗赠人单方表示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产生接受遗产或放弃遗产的后果。         接受遗赠需要注意如下问题             (1) 接受或放弃遗赠的主体。   接受遗赠的主体可以是受遗赠人本人,也可以是其代理人。       (2) 接受遗赠的时间限制。   受遗赠人应当在遗赠人死亡后、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一定要注意是60日内,不是两个月内)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该60日表示期间,是自知道受遗赠事实后,该“知道受遗赠事实”应理解为“知道或应该知道”。          (3) 接受遗赠的表示形式。   接受遗赠,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所谓明确的意思表示,即该表示行为必须能够确认为有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表示的形式,可以是书面,也可以是其他形式,可以直接,也可以间接,但要满足能够确认接受遗赠的程度。如受遗赠人虽未以书面或口头表示接受,但其特定行为能够反映其接受遗赠,也应认定为接受继承,不能简单以未作出书面表示等即否认其接受遗赠的权利。       (4) 接受遗赠的权利可以转移给他人。   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明确表示接受遗赠的,其可以将该权利转让给他人,其他继承人不能予以限制,实际上这属于民法上对自己财产的处分。另一种转移的方式,是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已表示接受遗赠,但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可以依法转移给其继承人。       (5) 附义务遗赠的处理。   如果遗赠附有义务,则需履行义务才能得到遗赠,但是否先予履行义务,须视被继承人遗赠的要求。实践中,如果义务能够履行,而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如果附义务遗赠人确实因客观原因等不能履行,则需视具体情况处理受遗赠遗产的权利限制问题,目前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延伸思考:如果受遗赠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怎么处理         受遗赠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人是否享有接受遗赠的权利取决于受遗赠人生前对于遗赠的表示。   只有受遗赠人对于遗赠明确表示接受才能享有接受遗赠的权利,放弃受遗赠的不再享有权利,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亦不享有权利。因此,在受遗赠人对于遗赠财产表示接受的情况下,受遗赠人继承人享有接受遗赠财产的权利;而如果受遗赠人生前放弃受遗赠或者对于遗赠没有表示的,则因受遗赠人不享有权利,受遗赠人的继承人也不再享有接受遗赠财产的权利。         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二条 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   私文书证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  

民商视角 | 遗赠书的起草与履行

【概要描述】




案情简介








 






 





 







 

张大爷与王大妈有三个女儿与一个儿子,三个女儿均生育女儿,儿子生育一子.。张大爷与王大妈非常喜爱自己的孙子,想在自己百年之后,把自己的一套房产留给孙子。如何操作才能让张大爷王大妈如愿以偿呢?

 







 





 





 







律师建议








 






 





 







 

这种情况下,张大爷与王大妈可以分别亲笔书写一份遗赠书,爷爷奶奶为遗赠人,孙子为受赠人,爷爷奶奶在遗赠书中表明自己百年之后房产归孙子所有。这里需要强调一下,必须是遗赠而不是遗嘱,因为孙子不是其法定继承人,不属于遗嘱继承的范围。

 

为确保所立的遗赠有效,因双方年界70岁,在立遗赠之前,建议张大爷与王大妈向住所地法院依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提起诉讼,并提出司法鉴定申请要求对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如果鉴定机构鉴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且经法院宣告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能立有效的遗赠。

 

书写遗赠书的同时,还要自行书写两页亲笔字体备用(如果老人的法定继承人对遗赠书的真实性有异议,可以作为检材申请对遗赠书进行笔迹鉴定),然后两人分别自行全文书写遗赠,并亲笔签名与日期。如果该遗赠协议超过一页,应当在每页亲笔署名。最好让律师全程见证(或公证处公证)遗赠书的书写过程,以证明两位老人亲笔书写遗赠、签名及注明日期的真实性。因遗赠是两位老人单方所立,在整个过程中孙子不参与,也无需在遗赠书上署名。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遗赠书属于私证文书,只要制作者签名或捺印,就推定为真实。该遗赠书将财产赠与他人的意思表示虽然是在遗赠人生前作出的,但遗赠人死亡前却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遗赠人死亡后才会发生法律效力。其孙子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受遗赠之日起60日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否则视为放弃受遗赠。关于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的起算点,笔者认为,因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赠是在继承开始后才发生,所以60日的最早起算点是从遗赠人死亡之日。也就是说,如果受遗赠人在遗赠人死亡前就已得知遗赠之事,应当在遗赠人人死亡之日起60日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如果受遗赠人在遗赠人死亡后才得知遗赠之事,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

 







 





 





 







遗赠的概念








 






 





 







 

所谓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送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或国家、集体组织的一种遗产处理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认为








 






 





 







 










 





 









第一、遗赠是单方的、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遗赠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送给他人时,不需要征得受遗赠人和任何他人同意;该法律行为在遗赠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遗赠行为必须以遗嘱的方式进行,要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遗赠人死亡后,受遗赠人可以接受遗赠,也可以不接受遗赠。

 










 





 









第二、遗赠是无偿的给予遗产行为。






 

遗赠人通过遗赠给予他人的财产利益往往是无偿的,即使附有某种义务,一般也没有对等性质,遗赠人如果将财产义务(如债务)赠与他人或使受遗赠人所负的义务超过其所享受的权利,则不属遗赠。

 










 





 









第三、遗赠是以死亡事实发生为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






 

遗赠虽是遗赠人生前在遗嘱中所作出的意思表示,但必须在遗赠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故可以理解为附条件的法律行为。遗赠人作出遗赠未死亡之前,其可以随时依法定程序变更或撤销自己的意思表示。

 










 





 









第四、遗赠生效时受遗赠人必须生存。






 

如果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或与遗赠人同时死亡,则因为遗赠尚未生效而不能成为受遗赠人,法人在遗赠人死亡时已经撤销或解散的,也不能成为受遗赠人。

 










 





 









第五,受遗赠人须是国家、集体或者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法定继承人不能作为受遗赠人,只能作为遗嘱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受遗赠人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指定。此外,遗赠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书写的遗赠书没有法律效力。如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因而他们所作的遗赠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当自然人以遗嘱的形式将其个人的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一旦该自然人死亡,受遗赠人知道遗赠人遗赠的行为,即存在接受遗赠或放弃遗赠的问题。接受遗赠或放弃遗赠,从性质上看,均属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也即只要受遗赠人单方表示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产生接受遗产或放弃遗产的后果。

 







 





 





 







接受遗赠需要注意如下问题








 






 





 







 










 





 









(1) 接受或放弃遗赠的主体。






 

接受遗赠的主体可以是受遗赠人本人,也可以是其代理人。

 










 





 









(2) 接受遗赠的时间限制。






 

受遗赠人应当在遗赠人死亡后、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一定要注意是60日内,不是两个月内)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该60日表示期间,是自知道受遗赠事实后,该“知道受遗赠事实”应理解为“知道或应该知道”。   

 










 





 









(3) 接受遗赠的表示形式。






 

接受遗赠,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所谓明确的意思表示,即该表示行为必须能够确认为有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表示的形式,可以是书面,也可以是其他形式,可以直接,也可以间接,但要满足能够确认接受遗赠的程度。如受遗赠人虽未以书面或口头表示接受,但其特定行为能够反映其接受遗赠,也应认定为接受继承,不能简单以未作出书面表示等即否认其接受遗赠的权利。

 










 





 









(4) 接受遗赠的权利可以转移给他人。






 

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明确表示接受遗赠的,其可以将该权利转让给他人,其他继承人不能予以限制,实际上这属于民法上对自己财产的处分。另一种转移的方式,是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已表示接受遗赠,但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可以依法转移给其继承人。

 










 





 









(5) 附义务遗赠的处理。






 

如果遗赠附有义务,则需履行义务才能得到遗赠,但是否先予履行义务,须视被继承人遗赠的要求。实践中,如果义务能够履行,而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如果附义务遗赠人确实因客观原因等不能履行,则需视具体情况处理受遗赠遗产的权利限制问题,目前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延伸思考:如果受遗赠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怎么处理








 






 





 







 

受遗赠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人是否享有接受遗赠的权利取决于受遗赠人生前对于遗赠的表示。

 

只有受遗赠人对于遗赠明确表示接受才能享有接受遗赠的权利,放弃受遗赠的不再享有权利,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亦不享有权利。因此,在受遗赠人对于遗赠财产表示接受的情况下,受遗赠人继承人享有接受遗赠财产的权利;而如果受遗赠人生前放弃受遗赠或者对于遗赠没有表示的,则因受遗赠人不享有权利,受遗赠人的继承人也不再享有接受遗赠财产的权利。

 







 





 





 







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二条 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

 

私文书证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

 

  • 分类:专业文章
  • 作者:林静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2-03-14 15:51
  • 访问量:
详情

案情简介

 

 
 

 

张大爷与王大妈有三个女儿与一个儿子,三个女儿均生育女儿,儿子生育一子.。张大爷与王大妈非常喜爱自己的孙子,想在自己百年之后,把自己的一套房产留给孙子。如何操作才能让张大爷王大妈如愿以偿呢?

 

 
 
 

律师建议

 

 
 

 

这种情况下,张大爷与王大妈可以分别亲笔书写一份遗赠书,爷爷奶奶为遗赠人,孙子为受赠人,爷爷奶奶在遗赠书中表明自己百年之后房产归孙子所有。这里需要强调一下,必须是遗赠而不是遗嘱,因为孙子不是其法定继承人,不属于遗嘱继承的范围。

 

为确保所立的遗赠有效,因双方年界70岁,在立遗赠之前,建议张大爷与王大妈向住所地法院依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提起诉讼,并提出司法鉴定申请要求对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如果鉴定机构鉴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且经法院宣告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能立有效的遗赠。

 

书写遗赠书的同时,还要自行书写两页亲笔字体备用(如果老人的法定继承人对遗赠书的真实性有异议,可以作为检材申请对遗赠书进行笔迹鉴定),然后两人分别自行全文书写遗赠,并亲笔签名与日期。如果该遗赠协议超过一页,应当在每页亲笔署名。最好让律师全程见证(或公证处公证)遗赠书的书写过程,以证明两位老人亲笔书写遗赠、签名及注明日期的真实性。因遗赠是两位老人单方所立,在整个过程中孙子不参与,也无需在遗赠书上署名。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遗赠书属于私证文书,只要制作者签名或捺印,就推定为真实。该遗赠书将财产赠与他人的意思表示虽然是在遗赠人生前作出的,但遗赠人死亡前却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遗赠人死亡后才会发生法律效力。其孙子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受遗赠之日起60日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否则视为放弃受遗赠。关于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的起算点,笔者认为,因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赠是在继承开始后才发生,所以60日的最早起算点是从遗赠人死亡之日。也就是说,如果受遗赠人在遗赠人死亡前就已得知遗赠之事,应当在遗赠人人死亡之日起60日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如果受遗赠人在遗赠人死亡后才得知遗赠之事,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

 

 
 
 

遗赠的概念

 

 
 

 

所谓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送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或国家、集体组织的一种遗产处理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认为

 

 
 

 

 
 

第一、遗赠是单方的、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遗赠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送给他人时,不需要征得受遗赠人和任何他人同意;该法律行为在遗赠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遗赠行为必须以遗嘱的方式进行,要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遗赠人死亡后,受遗赠人可以接受遗赠,也可以不接受遗赠。

 

 
 

第二、遗赠是无偿的给予遗产行为。

 

遗赠人通过遗赠给予他人的财产利益往往是无偿的,即使附有某种义务,一般也没有对等性质,遗赠人如果将财产义务(如债务)赠与他人或使受遗赠人所负的义务超过其所享受的权利,则不属遗赠。

 

 
 

第三、遗赠是以死亡事实发生为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

 

遗赠虽是遗赠人生前在遗嘱中所作出的意思表示,但必须在遗赠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故可以理解为附条件的法律行为。遗赠人作出遗赠未死亡之前,其可以随时依法定程序变更或撤销自己的意思表示。

 

 
 

第四、遗赠生效时受遗赠人必须生存。

 

如果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或与遗赠人同时死亡,则因为遗赠尚未生效而不能成为受遗赠人,法人在遗赠人死亡时已经撤销或解散的,也不能成为受遗赠人。

 

 
 

第五,受遗赠人须是国家、集体或者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法定继承人不能作为受遗赠人,只能作为遗嘱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受遗赠人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指定。此外,遗赠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书写的遗赠书没有法律效力。如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因而他们所作的遗赠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当自然人以遗嘱的形式将其个人的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一旦该自然人死亡,受遗赠人知道遗赠人遗赠的行为,即存在接受遗赠或放弃遗赠的问题。接受遗赠或放弃遗赠,从性质上看,均属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也即只要受遗赠人单方表示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产生接受遗产或放弃遗产的后果。

 

 
 
 

接受遗赠需要注意如下问题

 

 
 

 

 
 

(1) 接受或放弃遗赠的主体。

 

接受遗赠的主体可以是受遗赠人本人,也可以是其代理人。

 

 
 

(2) 接受遗赠的时间限制。

 

受遗赠人应当在遗赠人死亡后、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一定要注意是60日内,不是两个月内)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该60日表示期间,是自知道受遗赠事实后,该“知道受遗赠事实”应理解为“知道或应该知道”。   

 

 
 

(3) 接受遗赠的表示形式。

 

接受遗赠,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所谓明确的意思表示,即该表示行为必须能够确认为有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表示的形式,可以是书面,也可以是其他形式,可以直接,也可以间接,但要满足能够确认接受遗赠的程度。如受遗赠人虽未以书面或口头表示接受,但其特定行为能够反映其接受遗赠,也应认定为接受继承,不能简单以未作出书面表示等即否认其接受遗赠的权利。

 

 
 

(4) 接受遗赠的权利可以转移给他人。

 

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明确表示接受遗赠的,其可以将该权利转让给他人,其他继承人不能予以限制,实际上这属于民法上对自己财产的处分。另一种转移的方式,是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已表示接受遗赠,但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可以依法转移给其继承人。

 

 
 

(5) 附义务遗赠的处理。

 

如果遗赠附有义务,则需履行义务才能得到遗赠,但是否先予履行义务,须视被继承人遗赠的要求。实践中,如果义务能够履行,而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如果附义务遗赠人确实因客观原因等不能履行,则需视具体情况处理受遗赠遗产的权利限制问题,目前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延伸思考:如果受遗赠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怎么处理

 

 
 

 

受遗赠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人是否享有接受遗赠的权利取决于受遗赠人生前对于遗赠的表示。

 

只有受遗赠人对于遗赠明确表示接受才能享有接受遗赠的权利,放弃受遗赠的不再享有权利,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亦不享有权利。因此,在受遗赠人对于遗赠财产表示接受的情况下,受遗赠人继承人享有接受遗赠财产的权利;而如果受遗赠人生前放弃受遗赠或者对于遗赠没有表示的,则因受遗赠人不享有权利,受遗赠人的继承人也不再享有接受遗赠财产的权利。

 

 
 
 

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二条 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

 

私文书证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

 

扫二维码用手机看

相关新闻

更多>>

暂时没有内容信息显示
请先在网站后台添加数据记录。

联系我们

热线电话

0531-66590815

搜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1111号济南华润中心55-57层
邮编:250014
电话:
0531-66590815
传真:0531-66590906
邮箱:
zhongchenglawyer@163.com

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注我们公众号

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鲁ICP备050255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