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研究
专业研究
当前位置:
首页
/
/
民商视角 | 小议遗嘱的法律效力

民商视角 | 小议遗嘱的法律效力

  • 分类:专业研究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3-03-10 10:32
  • 访问量:

【概要描述】 近日,笔者接待了多件关于遗嘱法律效力的咨询。咨询人有的因遗嘱的要件欠缺、有的因其他原因而不能依据遗嘱得到遗产。那么,遗嘱人如何才能书写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让自己的遗愿得以实现呢?笔者拟结合一件具体的案例来进行分析。         案情简介         张某与赵某于1970年结婚,婚后二人感情非常好,生育二子张某新与张某华。赵某因病于2000年去世,张某伤心过度,后小儿子张某华为了安抚他的情绪,建议他再找个老伴。后张某于2001年初与小自己二十岁的栾某登记结婚,并于2001年底生育一女张某娇。张某因厚爱小女儿与现任妻子,把大部分财产都交给了现任妻子,但又感觉愧对两个儿子,于2021年10月21日自书遗嘱一份,承诺自己百年后婚前房产一套由两个儿子继承,然后把遗嘱交给小儿子保管。2022年12月23日张某去世,但张某在去世前就把房产过户给栾某。   张某华来电咨询:现在房子已经过户给了栾某,其哥俩可否依据父亲自书的遗嘱得到该房屋?         法律分析         1、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依据自己的意思表示对其死后财产处分的行为,遗嘱人立遗嘱是一种单方、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从民事法律行为角度而言,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一份有效的自书遗嘱应符合以下几个要件:   (1)遗嘱的全部内容均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自书遗嘱既不能由他人代笔,也不能用打印机打印,只能由遗嘱人自己用笔将其意思记录下来。这里的全部内容指的是遗嘱的全部字迹,既包括遗嘱中关于遗产如何处理的主干部分、也包括遗嘱人的签名和注明的年、月、日,都必须是遗嘱人亲笔所写。即遗嘱的所有字体均要求是遗嘱人本人亲自书写上去,这是自书遗嘱最主要的形式要件。   (2)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签名。在遗嘱书写完毕后,遗嘱人还须在遗嘱末尾亲笔写上自己的姓名。   (3)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注明年、月、日。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是由遗瞩人注明“年、月、日”,而不仅仅是注明日期。   3.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必须是合法存在的。         笔者的观点         1、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是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即继承权的标的。遗产不存在,则继承法律关系也就无法成立。   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的没有被处分掉的财产才为遗产,继承开始之前,被继承人已经处分的财产不属于遗产。具体到本案中,因为该遗产已经不存在了,从形式上看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了。   2、但具体到本案张某可以调取房产档案看看把房产过户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过户给栾某是赠与还是买卖?张某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如果张某处分该房产时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其处分就是无效的,张某可以依据遗嘱得到房产。         笔者提醒         1、自书遗嘱必须要求本人书写。   所谓“自书”就是自己书写,必须由本人亲笔书写完成,从“遗嘱”首部到落款处的签名与日期均应由本人书写。   2、遗嘱人不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司法实践中,不少老人晚年患有阿尔茨海默病、脑中风、脑萎缩等疾病而无法正常起居生活乃至无法正常表达意愿,如果显示确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其所立的遗嘱则无效。   3、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必须真实存在的,是遗嘱人合法占有的财产。   4、保证所持的遗嘱为最后遗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5、真正的关爱立遗嘱人,生前尽孝,否则,立遗嘱人有权再立遗嘱或生前处分财产。   综上所述:本案张某新和张某华虽然持有张某的遗嘱,但因张某生前已经处分了遗嘱中所涉房产,如果生前处分合法,张某新与张某华就无权依据遗嘱得到房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3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3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4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签名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月。   4、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来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民商视角 | 小议遗嘱的法律效力

【概要描述】



近日,笔者接待了多件关于遗嘱法律效力的咨询。咨询人有的因遗嘱的要件欠缺、有的因其他原因而不能依据遗嘱得到遗产。那么,遗嘱人如何才能书写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让自己的遗愿得以实现呢?笔者拟结合一件具体的案例来进行分析。





 





 








 



 






案情简介






 



 








 





 


张某与赵某于1970年结婚,婚后二人感情非常好,生育二子张某新与张某华。赵某因病于2000年去世,张某伤心过度,后小儿子张某华为了安抚他的情绪,建议他再找个老伴。后张某于2001年初与小自己二十岁的栾某登记结婚,并于2001年底生育一女张某娇。张某因厚爱小女儿与现任妻子,把大部分财产都交给了现任妻子,但又感觉愧对两个儿子,于2021年10月21日自书遗嘱一份,承诺自己百年后婚前房产一套由两个儿子继承,然后把遗嘱交给小儿子保管。2022年12月23日张某去世,但张某在去世前就把房产过户给栾某。

 

张某华来电咨询:现在房子已经过户给了栾某,其哥俩可否依据父亲自书的遗嘱得到该房屋?

 






 








 



 






法律分析






 



 








 






 

1、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依据自己的意思表示对其死后财产处分的行为,遗嘱人立遗嘱是一种单方、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从民事法律行为角度而言,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一份有效的自书遗嘱应符合以下几个要件:

 

(1)遗嘱的全部内容均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自书遗嘱既不能由他人代笔,也不能用打印机打印,只能由遗嘱人自己用笔将其意思记录下来。这里的全部内容指的是遗嘱的全部字迹,既包括遗嘱中关于遗产如何处理的主干部分、也包括遗嘱人的签名和注明的年、月、日,都必须是遗嘱人亲笔所写。即遗嘱的所有字体均要求是遗嘱人本人亲自书写上去,这是自书遗嘱最主要的形式要件。

 

(2)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签名。在遗嘱书写完毕后,遗嘱人还须在遗嘱末尾亲笔写上自己的姓名。

 

(3)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注明年、月、日。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是由遗瞩人注明“年、月、日”,而不仅仅是注明日期。

 

3.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必须是合法存在的。

 






 








 



 






笔者的观点






 



 








 






 

1、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是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即继承权的标的。遗产不存在,则继承法律关系也就无法成立。

 

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的没有被处分掉的财产才为遗产,继承开始之前,被继承人已经处分的财产不属于遗产。具体到本案中,因为该遗产已经不存在了,从形式上看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了。

 

2、但具体到本案张某可以调取房产档案看看把房产过户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过户给栾某是赠与还是买卖?张某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如果张某处分该房产时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其处分就是无效的,张某可以依据遗嘱得到房产。

 






 








 



 






笔者提醒






 



 








 






 

1、自书遗嘱必须要求本人书写。

 

所谓“自书”就是自己书写,必须由本人亲笔书写完成,从“遗嘱”首部到落款处的签名与日期均应由本人书写。

 

2、遗嘱人不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司法实践中,不少老人晚年患有阿尔茨海默病、脑中风、脑萎缩等疾病而无法正常起居生活乃至无法正常表达意愿,如果显示确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其所立的遗嘱则无效。

 

3、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必须真实存在的,是遗嘱人合法占有的财产。

 

4、保证所持的遗嘱为最后遗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5、真正的关爱立遗嘱人,生前尽孝,否则,立遗嘱人有权再立遗嘱或生前处分财产。

 

综上所述:本案张某新和张某华虽然持有张某的遗嘱,但因张某生前已经处分了遗嘱中所涉房产,如果生前处分合法,张某新与张某华就无权依据遗嘱得到房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3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3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4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签名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月。

 

4、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来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 分类:专业研究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3-03-10 10:32
  • 访问量:
详情

近日,笔者接待了多件关于遗嘱法律效力的咨询。咨询人有的因遗嘱的要件欠缺、有的因其他原因而不能依据遗嘱得到遗产。那么,遗嘱人如何才能书写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让自己的遗愿得以实现呢?笔者拟结合一件具体的案例来进行分析。

 

 
 
 

案情简介

 
 
 

 

张某与赵某于1970年结婚,婚后二人感情非常好,生育二子张某新与张某华。赵某因病于2000年去世,张某伤心过度,后小儿子张某华为了安抚他的情绪,建议他再找个老伴。后张某于2001年初与小自己二十岁的栾某登记结婚,并于2001年底生育一女张某娇。张某因厚爱小女儿与现任妻子,把大部分财产都交给了现任妻子,但又感觉愧对两个儿子,于2021年10月21日自书遗嘱一份,承诺自己百年后婚前房产一套由两个儿子继承,然后把遗嘱交给小儿子保管。2022年12月23日张某去世,但张某在去世前就把房产过户给栾某。

 

张某华来电咨询:现在房子已经过户给了栾某,其哥俩可否依据父亲自书的遗嘱得到该房屋?

 

 
 
 

法律分析

 
 
 

 

1、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依据自己的意思表示对其死后财产处分的行为,遗嘱人立遗嘱是一种单方、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从民事法律行为角度而言,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一份有效的自书遗嘱应符合以下几个要件:

 

(1)遗嘱的全部内容均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自书遗嘱既不能由他人代笔,也不能用打印机打印,只能由遗嘱人自己用笔将其意思记录下来。这里的全部内容指的是遗嘱的全部字迹,既包括遗嘱中关于遗产如何处理的主干部分、也包括遗嘱人的签名和注明的年、月、日,都必须是遗嘱人亲笔所写。即遗嘱的所有字体均要求是遗嘱人本人亲自书写上去,这是自书遗嘱最主要的形式要件。

 

(2)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签名。在遗嘱书写完毕后,遗嘱人还须在遗嘱末尾亲笔写上自己的姓名。

 

(3)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注明年、月、日。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是由遗瞩人注明“年、月、日”,而不仅仅是注明日期。

 

3.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必须是合法存在的。

 

 
 
 

笔者的观点

 
 
 

 

1、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是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即继承权的标的。遗产不存在,则继承法律关系也就无法成立。

 

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的没有被处分掉的财产才为遗产,继承开始之前,被继承人已经处分的财产不属于遗产。具体到本案中,因为该遗产已经不存在了,从形式上看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了。

 

2、但具体到本案张某可以调取房产档案看看把房产过户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过户给栾某是赠与还是买卖?张某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如果张某处分该房产时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其处分就是无效的,张某可以依据遗嘱得到房产。

 

 
 
 

笔者提醒

 
 
 

 

1、自书遗嘱必须要求本人书写。

 

所谓“自书”就是自己书写,必须由本人亲笔书写完成,从“遗嘱”首部到落款处的签名与日期均应由本人书写。

 

2、遗嘱人不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司法实践中,不少老人晚年患有阿尔茨海默病、脑中风、脑萎缩等疾病而无法正常起居生活乃至无法正常表达意愿,如果显示确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其所立的遗嘱则无效。

 

3、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必须真实存在的,是遗嘱人合法占有的财产。

 

4、保证所持的遗嘱为最后遗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5、真正的关爱立遗嘱人,生前尽孝,否则,立遗嘱人有权再立遗嘱或生前处分财产。

 

综上所述:本案张某新和张某华虽然持有张某的遗嘱,但因张某生前已经处分了遗嘱中所涉房产,如果生前处分合法,张某新与张某华就无权依据遗嘱得到房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3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3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4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签名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月。

 

4、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来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扫二维码用手机看

相关新闻

更多>>

暂时没有内容信息显示
请先在网站后台添加数据记录。

联系我们

热线电话

0531-66590815

搜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1111号济南华润中心55-57层
邮编:250014
电话:
0531-66590815
传真:0531-66590906
邮箱:
zhongchenglawyer@163.com

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注我们公众号

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鲁ICP备050255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