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视点|新《公司法》观点解析之审计委员会的设立


Published:

2024-05-28

新《公司法》对公司的组织架构及治理模式的规定有较大改动,在监督机构上,新增审计委员会来行使监事会职责,这就涉及到审计委员会如何设立以及其与监事会是否互斥等情况,现针对不同公司类型对审计委员会的设立及职能进行分析。

摘要: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对公司的组织架构及治理模式的规定有较大改动,在监督机构上,新增审计委员会来行使监事会职责,这就涉及到审计委员会如何设立以及其与监事会是否互斥等情况,现针对不同公司类型对审计委员会的设立及职能进行分析。

关键词:成员组成;职权范围;表决机制。

 

新《公司法》规定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由此可见,审计委员会的设立将原本的“双层制治理结构”简化为仅设董事会的“单层治理结构”,允许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仅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来行使监事会职权。在不同类型的公司中,审计委员会成员组成不同、职权范围不同、行使职权的方式也不同,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中进行规定。

 

一、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审计委员会

(一)审计委员会的职权与组成

新《公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参考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的具体职责为: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中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新《公司法》并未进行详细的规定,仅说明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这赋予了公司自主制定审计委员会成员组成、选举、任期等制度的权利。虽然职工代表并非必要组成成员,但为了更全面的行使监督职责,建议审计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应当注意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监督,所以其人员设置需要保证人员的独立性、客观性及专业性。既要设置制度防止其在行使职权时独立性及客观性受到干扰,又要在选人时关注人员的专业性,保证其能专业地履行监督职责,尤其是具备管理、财务、合规、法务背景的人员均是较为合适的人选。

 

(二)审计委员会的设立与运行

就目前新《公司法》对一般公司的要求,以及现行规范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来看,所谓审计委员会要求在董事会中组建,审计委员会的委员必须是“董事”,其实质上是“董事会下设机构”。由此,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选任、任期、解任、工作机制等都需要进行细化。

首先应当确定审计委员会成员是由股东会选任,还是由董事会确定?公司机构的设置及董事会的组成,法律规定由公司章程确定,而公司章程是股东会决议事项,因此,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组成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然而,在股东会职权中又未明确列举其有权决定公司机构的设立,反而在董事会的职权中规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由此,在由公司自治决定是否设置审计委员会时,是由股东会决定,还是由董事会决定,可能会产生分歧。但由于审计委员会的职能对标监事会,法律规定要按照公司章程决定设立,且应属于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而非“管理机构”。因此,当属股东会决定之事项。公司章程所记载的“公司的机构”应当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

对于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任职及表决规则,新《公司法》未作出过多的规定,目前可以参考新《公司法》中关于监事会的规定以及第一百二十一条股份公司审计委员会的任职及表决规则制定。新《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以上,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其他委员会。”为保证成员的独立性、客观性,在选人上,应当注重保障监督抗衡性,并对审计委员会成员予以适当的物质激励以及使其成员权责相当,尽可能同时满足人事选任独立性、经费薪酬独立性以及职权权责独立性。

因此,建议公司在实际组建审计委员会时应当由董事会提交组建审计委员会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报告,股东会决定审计委员会成员并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修改章程来规定审计委员会制度。若委员会成员不超过三人时,委员会的权限、任期、组成等均由股东会决定,建议组成中有职工代表,并明确表决权的分配。当委员会成员超过三人时,建议其中有一定比例的职工代表,且过半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的第一次会议可以选举出主席、副主席,并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确定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中最具有独立性、专业能力最强的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代表董事会行使对管理层的经营情况、内部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通常是公司经营活动中比较重大的事项,如公司定期报告、重大投融资、关联交易等。审计委员会召开前,公司应提前和各委员进行沟通,向委员提供重要的资料和财务信息。内控工作中,公司则协调各部门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工作,内控部门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二、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审计委员会

新《公司法》中股份有限公司的审计委员的规定要更详细一些,其中第一百二十一条明确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表决程序、决议方式等,为整个《公司法》中所述的审计委员会提供了设立要求及方向。

参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的具体职责为: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列席董事会会议,对所以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综上,股份有限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新《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首先由董事会提交设置审计委员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报告,由股东会决议设置审计委员会。然后股东会选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成员应为三名以上,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同时还应确保委员会成员具有专业性,能够良好的履行监督职责,为实现全面高效的监督制度,建议委员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之后确定审计委员会的表决机制,依据法律规定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对于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及表决程序,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章程中进行规定。最后在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中,成员可以选举出主席、副主席来主持会议,当然也可以由股东会来指定。

 

三、上市公司及国有独资公司中的审计委员会

新《公司法》对上市公司及国有独资公司中设置审计委员会也有规定,上市公司因受证券监管制度的影响,有别于其它类型的公司,其审计委员会设置也具有特殊性。

 

对于上市公司,新《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的,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一)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二)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三)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这说明:1.上市公司可以选择是否在董事会中设置,但即使设置审计委员会,目前也不可以取消监事会,就整个《公司法》精神来看,为了精简公司结构是可以将监事会的职责“平移”至审计委员会的,二者取其一即可,虽然目前还未说明上市公司可以仅设置审计委员会不设监事会,但因上市公司也同时受《证券法》约束,且《证券法》与《公司法》系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因此就上市公司是否能够取消监事会,可以关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整。2.对于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法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鉴于目前上市公司不得取消监事会,其在董事会中设置的审计委员会职责就更偏向于对董事会的监督,要求董事会在作出法律规定的四类决议前,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3.对于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表决方式,法律未予明确,目前可以参考上市公司的规定,来确定审计委员会的制度。

对于国有独资公司,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二(二)3.规范董事会议事规则中“...董事会应当设立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咨询...”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中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其职责和权限如能包含监事会的,则可取消监事会。如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职责没有重叠,各有区分,则可以两者并行。对于国有独资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成员组成、职权范围、表决方式等新《公司法》并未明确,目前可以参考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

对于控股股东掌握公司经营权的公司,审计委员会除需要对法定的财务监督以及内外部审计对接外,其监督重点还应为控股股东是否滥用其控制的“经营权”,是否对公司、对其他中小股东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而控股股东的信义义务,需要通过透视其对于公司义务的执行而得到体现包括但不限于“不得欺诈、排斥中小股东”、“不得进行内部人交易”、“不得进行不公平自我交易”、“不得篡夺公司机会”、“竞业禁止”、“不得违反信息公开义务”等类型。基于此,日常工作中审计委员会的监督重点除了财务、会计监督,主导内部审计,联系外部审计外,还应对控股股东关联交易、自我交易、竞业禁止等涉及控股股东信义义务的事项进行监督,以促使其忠实勤勉地运用公司经营者权,促进公司经营,维护其他股东以及公司整体利益。由于新《公司法》规定了董事、高管的勤勉义务,审计委员会还应对董事长、副董事长以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管是否实际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进行监督。具体表现为审计委员会在进行内部监督时,除对经理层的决策、经理层下属各部门的运行进行监督外,还应当对总经理、财务部门主管人员等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切实履行忠实勤勉义务,是否存在关联交易、自我交易、竞业禁止,以及有无对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禁止转让期间的违法违规处分,有无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内幕消息等情形进行实际监督。必要时还可以对经理层在公司经营中所作的决策,联合法务部门共同审核其合法性与合理性。

 

四、总结

审计委员会是在董事会中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其地位等同于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审查和监督公司财务报告编制程序、风险管理和内部监控程序董事会负责审议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审计计划、重要审计报告,决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加强对内部审计重要事项的管理。虽然新《公司法》规定,除了上市公司外,其他类型的公司可以取消监事会(监事),但并非取消监督机构以及监督职责,该职责可由董事会中的设立审计委员会来行使,同时可以取消监事会(监事)的设立,以简化公司结构。就目前简化公司架构、提升公司内部监督能力的趋势下,监事会(监事)与审计委员会之间仅设立其一即可,具体情况由公司股东会决定。针对审计委员会的成员任职和表决机制,新《公司法》中仅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审计委员会进行了规定,其他类型公司可以参考其规定来设置审计委员会成员及表决制度等。但值得注意的是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担任, 如何实现审计委员会对董事执行职务的监督、如何组成审计委员会以及成员的表决回避机制以防范利益冲突、如何做好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职责划分与衔接, 均需要公司根据自身情况进一步细化、完善。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