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 | “代书遗嘱”为何频频被判无效?——从几起真实案件看效力认定的关键点
Published:
2026-10-20
2026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涉老财产处分家事案件审判白皮书。据该白皮书统计,2021年至2025年期间,北京二中院共审结涉遗嘱继承纠纷案件490件,其中老年人所立遗嘱存在形式瑕疵的案件99件,占比达20.2%。瑕疵覆盖自书、代书、打印等多种遗嘱类型,成为遗嘱效力争议的主要诱因。
2026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涉老财产处分家事案件审判白皮书。据该白皮书统计,2021年至2025年期间,北京二中院共审结涉遗嘱继承纠纷案件490件,其中老年人所立遗嘱存在形式瑕疵的案件99件,占比达20.2%。瑕疵覆盖自书、代书、打印等多种遗嘱类型,成为遗嘱效力争议的主要诱因。
在各类遗嘱类型中,代书遗嘱因适用于遗嘱人不能或不愿意亲笔书写的情形,在实践中较为常见,也是审判过程中出现被认定为无效情形较多的遗嘱类型之一。但相当数量的代书遗嘱并非因内容不当被否定,而是因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或无法证明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被认定为无效。法院审查代书遗嘱,通常围绕两个层面展开:其一,形式要件是否齐备;其二,实质要件是否满足。实质要件又可进一步分为遗嘱人的行为能力、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内容合法性等三个方面。形式要件是前提,实质要件是核心,笔者现对可能导致代书遗嘱无效的因素逐一展开分析。
一、形式要件审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该条确立的代书遗嘱形式要件,属于强制性规范,欠缺其中任一要件,均可能影响遗嘱效力。据此,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可分解为:见证人资格与数量、代书人当场代书、遗嘱人及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完整注明年月日。
(一)见证人资格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所谓利害关系,不限于近亲属,还包括雇佣关系、共同经营的合伙关系以及债权债务关系等实质利益关联。见证人资格存在瑕疵的,遗嘱通常因违反法定形式要件而被认定为无效。
在(2015)西民初字第00275号案中,继承人李×2系北京中视李×2影视工作室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出资人和法定代表人,见证人史×的社会保险由该公司负责缴纳。法院认定见证人史×系该公司员工、与李×2之间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利害关系,其参与见证的代书遗嘱无效,涉案两套房产改按法定继承处理,由李×2与李×1各占50%份额。
在(2018)川1302民初3468号案中,代书人与见证人均系继承人庞某多年的朋友,另一见证人张某之子与庞某处于恋爱关系,法院认定代书人及见证人均与继承人庞某存在利害关系,依法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实务要点:见证人应当由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仅排除近亲属尚不足够,雇佣关系、经济往来等实质利益关联亦应避免。如果代书遗嘱需要委托律师事务所委派的律师进行见证的,也应注意委托手续应由遗嘱人亲自办理,且律师费用要由遗嘱人自行支付,避免继承人代为办理而导致代书遗嘱无效。
(二)见证人数量与签名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在遗嘱文本上签名、注明年月日。实务中,部分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代书遗嘱见证业务时,仅单独出具加盖律所公章的《见证书》,未要求代书人、见证人在遗嘱原件上签名。该做法极易导致代书遗嘱因欠缺法定形式要件被认定无效。裁判观点普遍认为,《见证书》属于见证的配套业务文书,并非代书遗嘱本身。见证人与代书人仅在《见证书》上签名,不能替代其在遗嘱文本上签名这一法定形式要件。
在(2018)粤01民终20101号案中,遗嘱人赵某泰的《遗嘱书》仅有本人签名,缺少代书人及其他见证人的签名。虽然律所另行出具的《律师见证书》《谈话笔录》载有律师签名,但法院认为,律师见证书无法补正遗嘱本体缺失的签名要件,案涉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属无效。
在(2021)京01民终1107号案中,遗嘱文本仅存在立遗嘱人与代书人签名。法律服务所出具的《见证书》虽记载见证人已签字确认,法院仍持有与前述案例相同的裁判立场,认为见证书并非代书遗嘱的法定要件,见证人在见证书上的签字,不能替代在遗嘱文本上的签名,案涉遗嘱因欠缺法定形式要件无效。
实务要点:遗嘱文本上的签名具有独立法律意义。见证书、谈话笔录等材料不能替代遗嘱人、代书人及其他见证人在遗嘱上的签名,缺一不可。
(三)代书人应当场代书
代书遗嘱区别于自书遗嘱、打印遗嘱的本质在于其“当场性”。代书人应当根据遗嘱人的口述,当场如实记录遗嘱内容。
司法实践强调“当场代书”,并非苛求遗嘱必须手写或必须录像,而是要求代书人根据遗嘱人的当场口述如实记录,以确保遗嘱内容源于遗嘱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2016)吉24民终1360号案中,代书人系事先打印遗嘱,遗嘱人未在立遗嘱现场向代书人清晰明确地口述遗嘱全部内容,而是由代书人向其口述后按手印,且视频资料中代书人余某东未向遗嘱人车某壬及见证人出示遗嘱人车某壬找案外人代写的遗嘱原件,法院据此认定该代书遗嘱缺乏有效的实质及形式要件。
(2019)京0108民初58878号民事判决进一步指出,代书遗嘱须于遗嘱人口述当场形成。该案遗嘱人虽先到律所接受询问且笔录已记载处分内容,但见证人在具备书写、打印条件时未当场形成代书遗嘱,事后录像中遗嘱人亦未直接陈述财产处理意见,仅对代书人宣读内容答复“是”,故无法确认遗嘱内容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对代书遗嘱不予采信。
实务要点:上述案例表明,判断代书遗嘱是否符合形式要件,重点不在于遗嘱载体为手写还是打印,而在于代书人是否根据遗嘱人的当场口述如实记录并形成遗嘱。事先打印成文、事后仅向遗嘱人宣读确认的,不能替代“当场代书”这一法定环节。事后补签的,更易被认定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
(四)遗嘱人签名
代书遗嘱应由遗嘱人签名,签名的功能在于确认遗嘱内容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签名系原则性要求,但未签名并非当然导致遗嘱无效。遗嘱人因不识字、不会写字等客观障碍无法签名的,若由代书人代为书写姓名、遗嘱人本人在遗嘱上捺印,并有全程录像、见证人证言、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遗嘱人当场口述并确认遗嘱内容,法院可认定捺印系其对遗嘱内容的确认,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2019)京02民终333号民事判决即体现了该审理思路。该案中,陈某原系文盲,上诉人主张其曾参加扫盲班、会写姓名,但未能证明其在立遗嘱时仍能书写。拆迁材料中出现的陈某姓名,亦不能证明系其本人签署。法院据此认定陈某不会写字已达到高度盖然性,代书遗嘱由代书人代陈某签名、陈某本人捺印,不违反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对上诉人主张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意见不予采纳。
实务要点:代书遗嘱以遗嘱人签名为原则,但未签名并非一律无效。遗嘱人确因不识字、不会写字而不能签名的,可由代书人代为书写姓名,并由遗嘱人本人在遗嘱上捺印,同时通过全程录像、见证人证言、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其当场口述、确认遗嘱内容并捺印。主张遗嘱有效的一方,应对遗嘱人不会写字及捺印系本人所为承担举证责任,仅有遗嘱人捺印而缺乏录像、见证人证言等佐证的,代书遗嘱仍存在被认定为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风险。
(五)日期记载
代书遗嘱应当完整注明年、月、日。日期记载关系到遗嘱人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数份遗嘱的先后顺序以及遗嘱与财产变动的时间关系,属于法定形式要件之一。尤其存在多份遗嘱时,日期是判断哪份遗嘱最终有效的重要依据。若日期记载不明,可能导致数份遗嘱均难以确定效力顺序。日期书写不完整,如仅注明年月而未注明日;落款处存在两个不同日期;日期非遗嘱人本人书写等,均可能引发遗嘱效力争议。具体效力认定,还应结合遗嘱文本、见证人证言、录像等证据综合判断。
实务要点:日期应完整注明年、月、日,避免漏写、倒签或出现两个不同日期。日期由遗嘱人本人书写,或由代书人书写,但能够通过见证人证言、录像等证据证明系遗嘱人当场确认。
二、实质要件审查
(一)遗嘱人的行为能力
遗嘱人立遗嘱时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审查遗嘱人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核心在于判断其立遗嘱时是否能够理解遗嘱的性质、后果,能否独立表达真实意愿。
实践中存在一种误解,认为遗嘱人一经诊断为老年痴呆、脑萎缩,所立遗嘱即当然无效。法院的裁判规则并非如此。患有疾病,不等于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关键在于遗嘱人立遗嘱时是否神志清醒,能否独立表达真实意愿。
在(2022)鲁01民终120号案中,上诉人主张遗嘱人住院病历记载其患有脑萎缩、痴呆症状,立遗嘱时至少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认为,老年痴呆患者并不等于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受限,上诉人亦未提交遗嘱人立遗嘱时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据。结合同步录像,法院认定遗嘱形成过程系先由遗嘱人口述其意思,后由代书人现场书写,并在书写后向遗嘱人宣读,遗嘱人认同后签名、捺印。遗嘱人能清晰回答姓名、婚姻及子女情况,能清楚陈述对房屋的处理意见,并陈述将之前写的遗嘱作废,故认定该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同样,在(2022)鲁01民终2937号案中,上诉人主张遗嘱人曾患癔症性精神病。法院指出,患有该病并不意味着遗嘱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受限,且上诉人未提交法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结合录像,法院认定遗嘱人意识清晰、表达清楚、签字真实,遗嘱有效。
反之,若确有证据证明遗嘱人立遗嘱时已丧失行为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受限,遗嘱无效。在(2018)浙0102民初1097号案中,遗嘱人立遗嘱前被诊断为老年性脑萎缩、老年性痴呆,出院记录载明“记忆力减退、行为异常”,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见证时未核实其行为能力,法院认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并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遗嘱无效。
实务要点:老年痴呆、脑萎缩等诊断结论,并不当然否定遗嘱效力。主张遗嘱无效的一方,宜提交法定机构出具的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结论。主张遗嘱有效的一方,可通过立遗嘱录像、见证人证言等证明遗嘱人立遗嘱时神志清醒、表达清晰。
(二)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必须要表达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中被篡改的内容无效。实务中,主张遗嘱人受欺诈、胁迫的一方需承担相应举证责任,仅凭事后陈述或亲属证言,通常难以达到证明标准。审查真实意思表示,重点在于遗嘱人是否自主表达遗嘱内容,有无受到不当引导或干预。若遗嘱人全程被动、仅点头、被他人引导,法院往往认定无法证明其真实意思表示。
在(2021)鲁01民终10873号案中,法院指出,代书遗嘱并未体现代书人当场书写的经过,仅将事先拟好的文本内容宣读一遍,未反映代书人、见证人见证遗嘱人表述财产处理意见的全过程。从整个过程看,遗嘱人一直处于较为被动的局面,多次在他人引导下进行陈述,签名捺印环节亦在他人指导下完成,无法得出遗嘱系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结论。
在(2020)鲁01民终12790号案中,代书遗嘱的内容系由继承人李某起草书写,见证人向遗嘱人宣读遗嘱内容时李某亦在现场。视频显示,遗嘱人在整个立遗嘱过程中未有任何语言表述,仅在见证人提示下有点头动作。一审法院曾认定该遗嘱有效,二审法院予以纠正,认定该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录制的视频亦不足以证明遗嘱内容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实务要点:遗嘱内容应由遗嘱人当场自主表述,代书人根据其口述如实记录,不能仅以宣读后点头、答“是”等方式替代遗嘱人的自主陈述。见证人及其他在场人员不应代为回答、诱导陈述或提示遗嘱内容。签名、捺印应由遗嘱人独立完成,不应由他人执手按印或在他人指导下完成。
(三)遗嘱内容合法性
遗嘱内容应当合法,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处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不得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必要遗产份额。
实务中,遗嘱内容合法性争议常见于以下情形:遗嘱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配偶的份额;遗嘱处分了不存在的财产;遗嘱未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遗嘱内容表述模糊,无法确定继承主体或财产范围。例如,在(2023)冀01民终8537号民事判决中,遗嘱人处分了宅基地使用权、丧葬费及抚恤金。法院认为,宅基地使用权、丧葬费、抚恤金均不属于遗产范围,不能作为个人财产进行遗产继承,该遗嘱对此部分内容的处分应为无效。
实务要点:遗嘱人只能处分个人合法财产。涉及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的,应当先析产再立遗嘱。遗嘱内容应当具体明确,避免处分他人财产或遗漏必要遗产份额。
三、遗嘱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遗嘱无效的法律后果,不能笼统表述为“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首先需要识别的是无效的范围:是遗嘱内容全部无效,还是仅其中某一部分内容无效。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这一规定并不意味着整份遗嘱当然作废,其实质是将无效部分排除在遗嘱处分之外,交由法定继承规则处理。在部分无效的情形下,有效部分仍应按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例如,遗嘱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配偶的份额,通常仅该无权处分部分无效,遗嘱人处分自己份额的部分仍然有效。因此,处理遗嘱无效的后果,关键在于准确划定“被否定的部分”与“仍成立的部分”,不能因遗嘱存在某一处瑕疵就主张整份遗嘱无效。法定继承在此处扮演的是补充性规则,而非替代性规则。
此外,若遗嘱中包含遗赠内容,还需注意独立的程序性后果。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该期限从“知道受遗赠”起算,而非继承开始之日或遗嘱被确认有效之日。实务中,若遗嘱效力尚在争议中,受遗赠人不宜消极等待效力确认结果,建议在知道受遗赠后及时以书面等方式作出接受表示,避免因超过60日被视为放弃受遗赠。若遗赠条款最终被认定无效,相关财产转按法定继承处理;若遗赠条款有效但受遗赠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表示,同样视为放弃,该部分财产亦转按法定继承处理。值得注意的是,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不限于书面形式,实际管理、使用遗赠财产等行为,在符合条件时也可被认定为接受遗赠。
四、结语
《民法典》对代书遗嘱设定形式要件,并非是增设订立遗嘱的门槛,其立法本意在于通过程序规范,最大限度还原遗嘱人内心真实意愿,防范胁迫、欺诈、伪造篡改遗嘱等道德风险,守护遗嘱人财产处分自主权。
对于普通民众而言,订立代书遗嘱不可抱有“重内容、轻程序”的侥幸心理。在挑选见证人时应避免选择与继承人、受遗赠人存在雇佣、债权债务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见证人,恪守当场口述、当场代书、当场签字捺印的流程规范,善用录音录像、谈话笔录等方式留存订立全过程证据。患有老年疾病的遗嘱人,更要重视留存立遗嘱时神志清醒、能够自主表达的佐证材料。
遗产继承不仅是财产的流转,更是家庭情感与身后意愿的传递。充分尊重民法典对代书遗嘱的制度设计,严格恪守法定订立流程,才能让遗嘱真正成为遗嘱人处分身后财产的可靠载体,减少家庭成员之间因遗产产生的矛盾隔阂,实现定分止争、维护家庭和睦的法律与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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