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诉讼时效问题解析
Published:
2024-12-18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法律会规定一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在该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持续到该期间会因为其怠于行使请求权,进而影响到胜诉权。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法律会规定一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在该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持续到该期间会因为其怠于行使请求权,进而影响到胜诉权。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民法典》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的主要债权请求权类型及适用诉讼时效如下:
一、请求双倍返还定金或返还定金
商品房预约合同(认购、预定、定购等)中一般约定交付定金,如因收取定金的出卖人一方原因导致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可主张双倍返还定金。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该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为三年。
二、请求交付房屋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出卖人交付房屋的期限届满,买受人根据合同约定可以请求出卖人交付房屋。其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民法典》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但在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上,应当区分具体情况:
1、房屋具备法定交付条件,诉讼时效期间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房屋尚不具备法定的交付条件,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房屋具备法定的交付条件之日起计算。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三、请求逾期交房、逾期办证的违约金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会约定,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①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②该商品房已取得房产测绘报告;③出卖人提供《住宅质量合格证》《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等。同时,《商品房买卖合同》关于产权登记的时间进行约定。
此处需要区分约定的是该违约责任为一时性债权还是持续性债权,若为一时性债权,则从约定或法定的期限届满后起算诉讼时效;若为持续性债权,应当从每个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分别起算诉讼时效。
四、请求支付房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买受人及时、足额支付购房款,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主要义务,对于出卖人而言属于典型的债权请求权。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同样构成违约,合同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根据约定计算违约金。该两项请求权均属于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为三年。
五、请求办理产权证
办理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之一。要求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属于物权请求权或称具有物权属性的请求权。鉴于物权取得的全面性特征,即在一般的房屋买卖中,交付房屋和办理权属证书应具有统一性,故而,如果已转移房屋的占有,则相应地基于占有要求办理权属证书的请求权,当属于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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