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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ChatGPT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的问题和挑战


Published:

2023-12-18

从现有技术能达到的应用看,ChatGPT可以帮助进行内容创作。ChatGPT强大的功能,无疑给现行法律尤其是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了深远的影响。

ChatGPT是OpenAI公司推出的语言处理模型,可用于生成文章、代码、机器翻译、问答等各类内容。2018年第一代产品发布,2022年11月发布的ChatGPT属于GPT的3.5代版本,其每一次的迭代升级都意味着参数量的爆炸性增长,例如从2.0版到3.0版就从15亿增长到了1750亿。正是由于其指数级的迭代升级速度,未来的成长充满了想象力。

 

技术的进步往往对法律的使用提出新的问题和挑战,ChatGPT也不例外。作为目前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代表的ChatGPT,其原理并不复杂,可以简单理解为一种预训练生成模型,即先深度学习海量的已有作品信息,也就是海量信息的预训练“投喂”,然后普通用户发出指令,ChatGPT根据指令反馈出生成内容。但不同于以往的一些模型,ChatGPT能够连续回答问题甚至修正回复、承认错误、质疑不正确的前提和拒绝不适当的请求。ChatGPT不仅遵循指令,同时其生成的内容并非是在简单复制或拼接,而是具有的一定的文学性且逻辑完整,可以说至少达到了普通中学生的创作水平。

 

从现有技术能达到的应用看,ChatGPT可以帮助进行内容创作,如写报告、写论文、写诗、写歌,还可以帮助使用者编写代码、调试程序、整理会议纪要、制作 PPT等。ChatGPT强大的功能,无疑给现行法律尤其是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了深远的影响。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属于智力活动,而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简言之,创作属于智力活动,作品是智力成果。因此,对“创作”活动的理解需要立足于“独创性”进行考量。

 

作品的“独创性”认定,第一种标准是客观形式标准测试,即 “额头出汗”和“最低创造性”,只要能够证明创作过程中付出了劳动,客观表现形式存在一点点创造性,便认定为作品。第二种是整体感受标准。为了避免将抄袭、剽窃等投机取巧行为认定为“创作”,通常会是以“思想一表达”二分法为基础的,强调“普通观察者”对作品整体的抽象感受。通过对作品进行“抽象”,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理念、主体和情感部分“过滤”出去,最终通过整体观察判断表达的内容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因此,“独创性”的评价应当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进行。客观形式的判断,将产生“重复度”较高内容的工作及缺少智力投入的工作排除在外。例如,临摹者对原作进行精确的临摹或者老电影的修复工作,虽然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甚至也有“智力劳动”,但这一过程一般不会被视为“创作”。主观方面的判断,特别要将作者的创作意图纳入判定作品的必要条件之一。例如,著名的“猴子自拍案”,法院就认为猴子并无创作作品的主观意图,不满足作品作者的要求。尽管摄影师换上广角镜头,设定了各种参数,将相机和遥控器固定在三脚架上,但猴子行为不能认定为“创作”。

 

接下来的问题就是,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生成内容能否被认定为作品。

 

从普通用户的角度,其发布的指令一般是简单的句子或词汇,简单词汇本身并不构成作品,而词汇的筛选与组合背后虽有少量的灵感但也相对随机,很难被评价为具有“独创性”。 在国内的“人工智能著作权第一案”(2018)京0491民初239号案件中,法院也认为,软件的使用者仅在操作界面提交了关键词进行搜索,这种行为没有传递软件使用者思想、感情的独创性表达,不宜认定为使用者创作完成,使用者不应成为涉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内容的作者,该内容亦不能构成作品。

 

只有在极少数特殊的情况下,例如,用户在指令提交过程中提供了具体到表达的指示,并且该指示最终影响了ChatGPT的表达内容,并操纵其形成了符合用户创作想法的内容,才有可能使得ChatGPT生成内容被评价为作品。但是即使满足了前述情形,还需要考虑表达是否具有唯一性、有限性。如果所使用的数据客观存在,数量有限,结果的表现形式也有限,这种唯一或有限的表达方式,也可能被排除在独创性之外。

 

从开发者的角度,由于ChatGPT的智能性来源于其庞大的数据库支持,数据库内容的文本本身可能构成作品。但是,ChatGPT生成内容的过程,或者直接呈现了预先设置的某些答案。这些过程都是运用“规则”自动进行的,并不存在人类智力的介入。因此,即使数据库内的数据文本内容可能构成作品,相关ChatGPT生成内容也不应被评价为新的作品。

 

另外,开发者设定的规则是通过训练奖励模型及强化学习实现的。根据著作权法的理论,规则本身属于思想的范畴,除非其可以以具象的表达形式体现。而开发者设定规则对应的具体表达(例如代码),显然与ChatGPT生成内容在表达层面并不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开发者设定规则的行为使得ChatGPT生成内容不应被评价为作品。

 

目前,对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在实务中也存在不同的裁判观点。2019年“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自然人创作完成仍应是著作权法上作品的必要条件,软件研发者(所有者)和使用者均不应成为分析报告的作者,但应当激励软件使用者的使用和传播行为,将分析报告的“相关权益”赋予其享有。而在2020年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的人工智能生成文章作品纠纷 “腾讯诉盈讯科技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涉案文章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是原告主持创作的法人作品。

 

基于前述分析,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上,目前尚无统一的裁判规则。依据现有的著作权理论,不论是基于主体考虑,还是基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生成过程考虑,人工智能生成物本身很难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如果不给予其任何保护,无疑会影响人们后续开发、利用人工智能的积极性,因此探讨一下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进行保护的思路是有必要的。

 

由于著作权体系已经形成了长期稳定的理论和系统,对立法的修改应当慎重,至少不宜轻易调整“作品”、“创作”等法律概念的定性和解释。针对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可以考虑用司法解释的方式对现有立法进行解读,基于人工智能生成的不同内容在判断、定性上存在不同的方式和特点作出不同规制,甚至可以针对文字内容、美术内容、音乐内容等进行分类规制,探索是否可以考量人类独创性、智慧贡献、选择在生成内容过程中所占的比重,在达到一定比重时,是否可以认定该内容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

 

同时,也可以考虑邻接权易与技术为伴的特性,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纳入到邻接权的客体中,邻接权并非著作权,邻接权的客体也不是作品。因此,对现阶段的人工智能而言,如果采用邻接权的方式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则不仅不需要将生成内容认定为作品,更不需要对其赋予人工智能以作者的身份;并且邻接权制度属于广义上的著作权,在著作权法中的地位也相对独立,相较于其他保护路径而言,以邻接权路径进行保护相对适当、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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