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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企业品牌保护的意义


Published:

2025-04-29

近些年我国商标申请量增长幅度较大,然而在大量商标注册申请背后存在一些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部分申请人存在攀附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恶意抢注、囤积商标等行为,不仅侵犯了其他商标权人的权利,而且占用了商标资源。基于前述事实,《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成为以绝对事由撤销或者无效注册商标的主要条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发挥了积极作用,有效打击了一批以“傍名牌”为目的的恶意抢注、为牟利而囤积大量商标等不正当行为。

要旨:近些年我国商标申请量增长幅度较大,然而在大量商标注册申请背后存在一些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部分申请人存在攀附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恶意抢注、囤积商标等行为,不仅侵犯了其他商标权人的权利,而且占用了商标资源。基于前述事实,《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成为以绝对事由撤销或者无效注册商标的主要条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发挥了积极作用,有效打击了一批以“傍名牌”为目的的恶意抢注、为牟利而囤积大量商标等不正当行为。


 

一、案情


 

第三人董某某药业公司早在2015年已取得“登胜DENGSHENG”商标在第5类“人用药”等商品中的商标所有权,并将其作为企业字号持续使用。第三人董某于2023年04月21日取得“胜登”商标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的所有权,商标注册号:63352373号(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董某与某药业公司同处济南,其行为严重损害了某药业公司的在先商标权及字号权。遂某药业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无效理由不成立,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后某药业公司委托我所律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裁定书,并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该案件中,我所律师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适用要件出发,论证诉争商标权利人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认为诉争商标“胜登”与某药业公司“登胜”商标虽然读音次序不同,但中国人历来有“从右至左”的诵读习惯,“胜登”商标在读音、字形方面与“登胜”商标极为近似,且指定使用在与某药业公司商品紧密相关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相关公众极易造成混淆误认。我所律师通过国家商标网上检索还发现第三人董某除诉争商标外,作为自然人,董某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80余件商标,其中包含“牛栏山”“趵突泉”“度小满”“牛栏山泉”等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明显具有以非使用为目的,无正当理由大量囤积商标,并攀附他人知名商标商誉的主观故意。我所律师经过商标查询与对比分析,认为董某的行为属于《商标法》所规定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之一,并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了相应证据材料。


 

经审理,我所律师的观点获得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了原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并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理解与适用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商标申请中的诚实信用原则,遏制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的进行恶意商标注册的行为。


 

根据2021年版《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其中,恶意申请注册的商标均不仅限于系争商标申请人本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还包括与该行为人具有串通合谋行为或者具有特定身份关系或者其他特定联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注册的商标。


 

2021年版《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对“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进行了具体的列举,对个案认定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1)系争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特征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

(2)系争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字号、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及其他机构名称、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

(3)其他可以认定为以不正当手段去注册的情形。


 

在涉及《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问题上,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总体上已经形成共识;在出现分歧时,司法机关更倾向于认为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情形,在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上更有力度。打击恶意注册,净化商标注册秩序,形成高质量商标注册环境已是普遍共识;但另一方面,高质量的商标注册秩序,也离不开对合法注册行为的保护。适用该条规定,也须警惕以该条为名,行恶意妨碍他人正常注册商标之实,进而破坏他人企业正常合理的商业布局。


 

三、本案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案中,第三人董某大量注册与“登胜”商标等众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且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董某具有实际使用意图。董某大量注册商标的行为不具有正当性,属于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之情形,落入《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制范围,故法院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关于诉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


 

四、结语


 

近期,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对第82848449号“DEEPSEEK”等63件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并发出“关于依法驳回抢注DEEPSEEK等相关商标注册申请的通告”。可以看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一如既往地保持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高压态势,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意图牟取不当利益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坚决维护商标注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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