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之法律辨析
Published:
2025-05-15
辩护实务中,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所得收益罪(以下简称掩隐罪)已然成为两种常见犯罪,但两罪常因行为表象的相似性被混淆。因而,厘清法律边界,精准区分罪名,对于准确打击犯罪、维护司法公正至关重要。本文将通过以下方面对两罪进行辨析。
辩护实务中,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所得收益罪(以下简称掩隐罪)已然成为两种常见犯罪,但两罪常因行为表象的相似性被混淆。因而,厘清法律边界,精准区分罪名,对于准确打击犯罪、维护司法公正至关重要。本文将通过以下方面对两罪进行辨析。
一、两罪立法背景与法益保护
从立法目的看,洗钱罪是为打击跨境犯罪与金融安全维护,履行国际反洗钱公约义务;掩隐罪是立法演进的结果,是由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演变而来。
从保护法益看,洗钱罪保护的是双重客体,即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秩序;掩隐罪保护的是单一客体,即司法追诉权。
二、法律定义与核心行为
洗钱罪在《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指为掩饰、隐瞒特定七类上游犯罪(毒品、黑社会、恐怖活动、走私、贪污贿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的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通过金融手段或其他方式使其“合法化”。它更侧重于利用复杂手段,如通过银行转账、投资合法项目、跨境转移资金等,切断赃款与犯罪行为的关联,让非法资金披上合法外衣,融入正常经济体系。
掩隐罪在《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仍实施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其他掩饰、隐瞒行为。其核心在于对赃物进行物理性隐匿或流通,例如将盗窃所得的财物藏于家中,或低价收购来路不明的物品自用等,直接针对赃物本身进行处置。
三、上游犯罪范围
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被严格限定为毒品、黑社会、恐怖活动、走私、贪污贿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七类严重犯罪,这是因为这些犯罪往往涉及巨大的非法利益,对社会秩序和金融稳定造成严重威胁,洗钱行为会进一步助长其危害。如,毒品犯罪的洗钱活动可能为毒品交易提供持续资金支持,加剧毒品泛滥。
掩隐罪的上游犯罪是开放的,涵盖所有犯罪所得及收益。无论上游是普通盗窃、抢劫,还是其他犯罪,只要明知是犯罪所得而进行掩饰、隐瞒,都可能构成该罪。
四、构成要件对比分析
主观目的:洗钱罪行为人必须具有“掩饰、隐瞒赃款来源和性质”的主观故意,目的是使非法资金在形式上合法化,逃避监管和追查;掩隐罪只需明知是赃物而故意实施隐匿或流通行为,不要求改变赃物的非法性质,更多是单纯对赃物的处理。
行为主体:洗钱罪主体,既包括实施上游犯罪的行为人(本犯),也包括本犯之外的第三人。《刑法修正案(十一)》后,自洗钱行为被纳入洗钱罪范畴,本犯对自己上游犯罪所得进行洗钱的,也构成洗钱罪;掩隐罪主体,限于上游犯罪本犯之外的第三人。本犯对自己犯罪所得进行掩饰、隐瞒的行为,一般作为事后不可罚行为,不再单独定掩隐罪。
行为方式:洗钱罪是以“资金性质转换”为核心,如跨境转移、金融账户操作、虚假交易投资、票据承兑套现,多借助银行、证券、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等金融渠道,或通过虚构交易、虚假投资等复杂经济活动实现洗钱。比如利用空壳公司进行虚假贸易,将非法资金混入正常交易流水等;掩隐罪则以“物理状态转移”为特征:如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行为方式相对简单直接,主要表现为直接转移赃物地点、帮助犯罪分子藏匿赃物、低价收购赃物等。如帮助盗窃者将赃物转移到偏远仓库隐藏。
主观明知:洗钱罪需证明行为人明知资金来源于特定七类犯罪(参考最高法指导案例136号);掩隐罪仅需概括明知系犯罪所得即可,可采用“应当知道”的推定规则。
犯罪对象:洗钱罪犯罪对象是经过“漂白”的资金或财产;掩隐罪则是原始状态的赃物。
五、法律后果
量刑幅度:
洗钱罪:5年以下+罚金,情节严重:5~10年+罚金。
掩隐罪:3年以下+罚金,情节严重:3~7年+罚金。
单位犯罪:
洗钱罪:单位可以构成洗钱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掩隐罪:单位不能成为该罪主体,仅自然人可构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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