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通过人脸识别等方式进行打卡考勤吗?
Published:
2025-06-30
我公司要求员工通过人脸识别方式进行上下班打卡考勤,员工需要录入虹膜、面部识别特征等信息。有员工提出,人脸信息属于其个人信息,有好多账号和银行卡都已经绑定人脸识别信息,万一哪天离职,人脸信息泄露怎么办?因此不愿意接受人脸识别打卡考勤方式。那么,我公司有权强制要求员工必须接受人脸识别打卡考勤吗?
「问题提出」
我公司要求员工通过人脸识别方式进行上下班打卡考勤,员工需要录入虹膜、面部识别特征等信息。有员工提出,人脸信息属于其个人信息,有好多账号和银行卡都已经绑定人脸识别信息,万一哪天离职,人脸信息泄露怎么办?因此不愿意接受人脸识别打卡考勤方式。那么,我公司有权强制要求员工必须接受人脸识别打卡考勤吗?
「争议焦点」
员工如果不同意,用人单位可以强制员工采用人脸识别的方式进行考勤吗?
「律师分析」
随着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开始采用高科技手段进行员工考勤管理,其中人脸识别打卡成为一种常见的方式。随着员工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程度加深,有些员工也对该种考勤方式提出异议。由于虹膜、面部识别特征属于典型的生物识别信息,因此这样的考勤操作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一、什么属于个人信息?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个人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二、在用人单位考勤管理中,如何进行对所收集到的员工个人信息的合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一)取得个人的同意;(二)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三)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四)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五)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六)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依照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但是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不需取得个人同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信息处理者以已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信息处理者要求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才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但是处理人脸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二)信息处理者以与其他授权捆绑等方式要求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三)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其他情形。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员工通过人脸识别等方式进行打卡考勤的,必须取得员工明确同意;若为“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且通过合法制度或集体合同规定,可以不经员工同意。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可以提供其他诸如刷卡等打卡方式的情况下,未经员工同意,也未通过合法制度或集体合同规定,只是出于考勤目的而收集员工的虹膜、面部识别特征等信息,很可能被认定为非“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如果公司试图对员工个人信息进行捆绑授权,如不同意人脸识别打卡考勤就视为员工未考勤、旷工等行为,该捆绑授权无效。
三、用人单位在收集员工虹膜、面部识别特征等个人信息用于打卡考勤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1、明确获取员工同意
用人单位在收集员工虹膜、面部识别特征等个人信息时,需要向员工说明收集员工虹膜、面部识别特征的用途及目的,获取员工的书面同意。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双方签订协议的方式或者让员工本人出具书面同意的声明书并签字确认。书面文件需载明员工本人知晓用人单位收集员工个人信息的目的和用途并同意用人单位使用上述个人信息。
2、用人单位对员工个人信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用人单位需要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收集员工个人信息的安全。用人单位可以制定员工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并通过民主程序表决,公示或者告知员工。同时,定期开展系统化的培训,使员工更清楚地了解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增强负责处理员工个人信息部门的安全意识。
同时,用人单位仅可在考勤这一特定目的范围内处理员工的虹膜、面部识别信息,避免过度收集或使用员工个人信息。在使用员工个人信息时,用人单位需要遵循公开信息处理规则,确保员工能够清晰了解个人信息被如何收集、存储、使用和处理,以及员工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如查询、更正、删除个人信息等。另外,用人单位应定期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审计和合规检查,确保所有处理活动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发现并纠正任何违规行为。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根据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等,采取下列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对个人信息实行分类管理;(三)采取相应的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四)合理确定个人信息处理的操作权限,并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五)制定并组织实施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3、寻求替代方案
在员工明确拒绝采取人脸识别打卡考勤方式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向员工提供传统打卡方式,如刷卡、签字考勤等方式,以便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多方位、多途径考勤管理。
启示:用人单位在采用人脸识别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打卡考勤时,应充分尊重员工的个人信息权益,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收集员工虹膜、面部识别特征时,必须明确告知员工用途并经过员工书面同意,以减少因不当处理员工个人信息引发的法律纠纷。同时,用人单位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遵守最小化原则,透明化处理流程,并定期进行审计与合规检查,以确保合法合规地处理员工的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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