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讯|众成清泰济南所张凯律师代理的环境公益诉讼入选大运河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Published:
2025-08-07
近日,大运河司法保护工作交流会在江苏扬州召开。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李相波、沿线 8 省(市)高级法院及 30 余家中级法院环资审判负责人、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及大运河保护专家学者出席会议。会上发布的大运河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中,由我所张凯律师代理的 "某水务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成功入选,成为司法护航流域生态安全的标志性案例。
近日,大运河司法保护工作交流会在江苏扬州召开。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李相波、沿线 8 省(市)高级法院及 30 余家中级法院环资审判负责人、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及大运河保护专家学者出席会议。会上发布的大运河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中,由我所张凯律师代理的 "某水务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成功入选,成为司法护航流域生态安全的标志性案例。

【基本案情】
山东绿行齐鲁环保公益服务中心经调查发现,某水务公司自 2020 年 1 月起,长期排放含有超标硫酸盐及全盐量的废水,多次受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其排放的超标污染物经微山湖流域河道汇入南四湖,对大运河流域重要组成部分的微山湖生态系统造成实质性损害。
为遏制污染扩散,山东绿行齐鲁环保公益服务中心委托张凯律师团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求包括:判令该水务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污行为、赔偿生态环境损失、在省级主流媒体公开道歉。案件审理期间,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评估确认地表水损害赔偿费用达 390 余万元。
【裁判结果】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
一、某水务公司立即停止排放不符合标准的水污染物;
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生态环境损失费 3991761.12 元(大写:人民币叁佰玖拾玖万壹仟柒佰陆拾壹元壹角贰分);
三、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山东省省级主流媒体就污染行为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该案上诉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水务公司已全面落实整改措施,排放水质持续稳定达标。
【典型意义】
作为我国北方最大淡水湖,微山湖既是大运河流域的生态屏障,也是南水北调东线工程的核心输水通道与调蓄枢纽,其生态战略地位举足轻重。本案通过司法裁判明确污染者责任,构建了 "停止侵害 — 损失赔偿 — 生态修复" 的全链条责任体系,为跨区域流域污染治理提供了重要司法参照。
此案的典型价值体现在三方面:其一,通过司法鉴定量化生态损害,为环境公益诉讼中 "生态价值货币化" 提供实践样本;其二,强化 "超标排污即侵权" 的司法认知,倒逼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其三,彰显专业法律服务在生态保护中的作用,张凯律师团队在证据固定、损失认定等环节的专业操作,为案件胜诉奠定坚实基础。
此次入选国家级典型案例,不仅是对我所律师专业能力与公益担当的肯定,更印证了司法手段在大运河文化遗产与生态环境保护中的核心作用,为推动流域协同治理与绿色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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