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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 | 失信被执行人利用护照规避“限高”措施的路径与银行债权人应对策略


Published:

2025-08-26

为督促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债务,法院采取了多种信用惩戒和限制措施,其中最常见的一项就是限制高消费令。限高令目的在于禁止被执行人进行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额消费,以防止其财产不当耗散,促使其尽快偿债。但随着执行措施覆盖面的扩大和执行力度的加强,一些失信被执行人企图利用管理和技术上的漏洞逃避限高令的约束。其中较为引人关注的问题是,限高的被执行人是否可以通过使用护照或其他出入境证件,绕过基于居民身份证的信息监控,从而继续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

引言


 

为督促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债务,法院采取了多种信用惩戒和限制措施,其中最常见的一项就是限制高消费令。限高令目的在于禁止被执行人进行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额消费,以防止其财产不当耗散,促使其尽快偿债。但随着执行措施覆盖面的扩大和执行力度的加强,一些失信被执行人企图利用管理和技术上的漏洞逃避限高令的约束。其中较为引人关注的问题是,限高的被执行人是否可以通过使用护照或其他出入境证件,绕过基于居民身份证的信息监控,从而继续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


 

如果这一规避路径行得通,具体的操作方式和系统漏洞是什么。对于商业银行等债权人而言,在执行阶段有哪些切实可行的措施可以弥补制度漏洞。本文将围绕上述两个问题展开探讨。


 

一、失信被执行人利用护照规避限高令的路径分析


 

1.利用护照等证件规避限高令:身份识别体系的漏洞

身份识别体系的漏洞是规避限高令的主要切入点。购买国内机票、高铁票、入住酒店等主要是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作为个人身份识别依据,限高令的执行同样主要依赖于身份证信息。但目前居民身份证与其他出入境证件之间尚未实现信息完全绑定或共享,而安检与边检环节的信息不对称也提供了规避空间。正是基于这一漏洞,“限高”人员有了可乘之机。


 

须注意,利用护照等证件规避限高令行为已构成违法。根据限高规定第11条,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被禁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一经查实,法院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可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2.失信被执行人规避限高令的典型路径

综合司法实践情况,“限高”人员利用护照及其他手段规避消费限制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使用本人护照直接购票:这是最直接的途径。国内航空订票系统对身份证号有限高提示,但在护照号购票时有时不会触发拦截。


 

(2)使用港澳通行证或他人证件购票:部分被执行人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通行证等证件,这些证件在某些购票场景下也可作为身份证明使用。


 

(3)借境外订票渠道:一些失信人员选择不通过国内购票系统,而利用境外订票网站或外籍航空公司渠道购票。此类渠道往往只要求提供乘客姓名和出生日期等基本信息,且支付以外币或海外支付方式完成。


 

(4)借助“黄牛”或“黑中介”代购:更具产业化且严重违法的手法。其往往号称有内部渠道,可为限高人员代买飞机票、高铁票,并收取高额服务费。


 

二、商业银行债权人在执行阶段的应对措施


 

作为债权人,在生效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既要依靠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也应当主动作为,配合司法机关共同防范被执行人利用制度漏洞逃避债务履行。针对失信被执行人可能通过护照等证件规避“限高”措施的行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采取对策:


 

1.及时申请完善执行措施: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出境

在法院立案执行后,银行应积极与承办法官沟通,确认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高令”等限制消费措施,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使其在金融信贷、担任高管、政府采购等诸多领域受到联合惩戒,信用压力更大,敦促其履行。此外,对于有出境可能的被执行人,银行应立即依法申请限制其出境。一旦裁定限制出境,法院将向公安出入境部门发出协查通知,可扣留被执行人护照等证件,并在边检系统对其身份进行控制。因此,“限高令+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的组合拳应当用足用好。


 

2.深入调查被执行人身份背景,掌握全套证件信息

对于恶意逃避执行借款人,掌握其身份背景线索,通过对被执行人身份背景的全面摸排,银行能够为法院提供更完整的信息情报,让执行措施更有靶向性,在执行博弈中,掌握的信息越多,就越容易执行到位。


 

3.强化协查与监控:及时监控并举报

关注账户资金异常往来与消费记录,对重点案件的被执行人进行网络舆情和社交媒体监测,保持与执行机关、公安机关的沟通联络。在重大案件或有明显规避风险的案件中,可主动联系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或当地公安经侦部门,通报被执行人动向情报,寻求配合支持。


 

4.申请司法惩戒措施:加大被执行人违法成本

即使做足了预防工作,仍难以百分百杜绝个别被执行人铤而走险的行为。一旦银行发现或怀疑被执行人已经实施了利用护照购票乘机、高消费旅游等违反限高令的行为,应当立即促使法院依法追责,提升其违法成本,经执行法院查证属实的,可对被执行人处以最高1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或15日以内拘留。


 

对于数额巨大、有履行能力而长期规避执行,经法院采取罚款拘留仍拒不悔改的被执行人,银行可视情况向法院或检察机关举报其行为已涉嫌《刑法》第313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旦进入刑事程序,老赖将面临刑事制裁,这对其心理震慑和逼促履行的效果是比较强的,严惩一批典型逃避执行者,对于震慑其他潜在仿效者、净化执行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有第三方协助规避执行的,最高院已明确表示,对帮助被执行人逃避“限高令”的组织或个人,将依法予以拘留、罚款等惩戒,情节严重的同样追究刑责。


 

三、结语


 

强制执行领域中,被执行人利用护照规避“限高”措施的问题,反映出司法惩戒与社会治理的一场攻防博弈。


 

面对老赖穿戴各种“马甲”逃避执行的现象,最有效的回应就是与司法机关密切协作,运用法律武器,堵塞漏洞,让失信者无机可乘。从申请限高、失信名单和限制出境的一揽子措施,到深挖被执行人信息、监控其行踪,再到举报惩戒乃至追究刑责,在每一个环节发挥积极作用,让“限高令”真正成为令行禁止的铁令,司法公信力和债权人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切实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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