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视角|“假离婚”的法律效力分析
Published:
2025-09-18
我们常常听到“假离婚”这个词,所谓的“假离婚”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老百姓对离婚理解的描述,他们认为只是为了达到其他目而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后往往继续一起生活,不存在感情破裂的事实,特为此离婚,俗称“假离婚”。从法律上来讲离婚自登记时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协议原则上有效,不管离婚登记目的如何,办理了离婚登记即婚姻关系解除。民政机关在办理离婚登记时都会询问是否同意离婚,签署离婚协议,并对孩子抚养、财产分割予以明确,登记机关备案的离婚协议,也明确载明同意离婚,因此,民政机关在考量时通常认为是夫妻双方协商一致,是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假离婚”在法律上通常被认定为有效离婚。
我们常常听到“假离婚”这个词,所谓的“假离婚”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老百姓对离婚理解的描述,他们认为只是为了达到其他目而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后往往继续一起生活,不存在感情破裂的事实,特为此离婚,俗称“假离婚”。从法律上来讲离婚自登记时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协议原则上有效,不管离婚登记目的如何,办理了离婚登记即婚姻关系解除。民政机关在办理离婚登记时都会询问是否同意离婚,签署离婚协议,并对孩子抚养、财产分割予以明确,登记机关备案的离婚协议,也明确载明同意离婚,因此,民政机关在考量时通常认为是夫妻双方协商一致,是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假离婚”在法律上通常被认定为有效离婚。
一、假离婚的效力认定
(一)学理上“假离婚”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无效说
认为假离婚因欠缺解除婚姻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不符合离婚的实质要件,应认定为无效。即使完成离婚登记,婚姻关系仍存续。
2.有效说
主张婚姻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只要双方自愿办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即使离婚目的是为了规避政策或获取利益,也不影响离婚的法律效力。
3.可撤销说
认为假离婚虽不符合婚姻解除的真实意愿,但可通过撤销程序恢复婚姻关系。该观点平衡了当事人意思自治与法律对婚姻关系的保护,赋予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撤销离婚登记的权利。
尽管学理上对假离婚的效力存在争议,但主流观点倾向于离婚登记系夫妻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且对于孩子抚养及财产分割已经处分,要维护离婚登记的公示公信力,一旦完成登记,婚姻关系即解除,即使离婚后又再登记结婚,也是另一个法律行为。
(二)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涉彩礼纠纷解释理解与适用中认为离婚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维护身份关系的稳定性。
1.关于身份关系
首先,对于“假离婚”本身并非法律概念,双方在婚姻机关登记离婚时起,双方之间的身份关系即已解除,双方在登记机关签字留存之离婚协议亦不因所谓“假离婚”而失去法律效力。双方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作出上述法律行为时,应充分考虑法律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并承担由此产生之风险,如果允许一方在登记后可以以“假离婚”为名而随意变更民政局所留存的离婚协议,则将有损于婚姻登记所保护的法律秩序,上述离婚协议之效力及于双方当事人,因此而产生之风险亦由双方当事人自行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该规定也是基于身份关系的不可逆,维护身份关系的稳定性。同样,在协议离婚的情形下,也不能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主张离婚无效,否则,将会使得身份关系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
其次,若双方去民政机关登记离婚并签订了对于财产分割明确的离婚协议,该协议经民政机关登记合法有效,效力及于双方。若一方认为双方系假离婚,故要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法院一般不予以支持。
最后,基于离婚行为具有的特殊性,包含了民政机关的形式审查、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等因素,这些因素决定了双方对离婚应当引发法律后果应当知情---即终止二人的婚姻关系。
2.关于财产关系
首先,在自愿离婚的情况下,婚姻关系的终止和财产关系的处分是两个独立的意思表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效力应当满足意思表示真实的条件,如有证据能够证明该协议并非双方真实意愿,违背了公平正义、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则可以按照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夫妻间的财产依法重新进行分配。
其次,离婚协议中对于财产分割,往往一方并不想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通常情况下,是一方为了达到其他目的,协议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给另一方。若维持该财产分割协议,对一方不公平。
二、司法实践中的处理难点
(一)区分身份行为与财产行为
人民法院坚持“区分原则”:身份关系解除不可撤销,但财产分割可单独审查。审判实践中,一般会基于离婚登记认定离婚的解除,但会对离婚协议中争议的财产部分进行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若一方隐藏、转移共同财产,另一方离婚后可请求重新分割。
(二)举证责任与证据认定
1.办理离婚登记后,若双方不再共同生活,一方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一方主张“假离婚”,则需要提供充分证据(如补充协议、聊天记录等)证明离婚协议非真实意思表示。假离婚协议的过程中,也往往存在多份协议等,可以结合聊天记录、多份协议等,进一步与离婚协议内容与双方真实意思相矛盾,可以支持财产重新分割请求。
2.办理离婚登记后,继续同居生活,一方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实践中,一方主张以离婚后共同生活为由,要求重新分割离婚协议的财产,法院不会仅依据共同生活事实,来以推翻离婚协议效力。
三、法律风险与社会影响
(一)弄假成真的法律后果
“假离婚”后拒绝再登记结婚或另婚的,法律无法强制恢复婚姻关系。
(二)虚假诉讼与公序良俗风险
利用“假离婚”隐匿财产、逃避债务可能构成虚假诉讼,面临司法制裁。若为了其他目的利用“假离婚”再与他人登记结婚获取其他利益,有可能因违反婚姻伦理、损害公共利益等,相关协议可能因违背公序良俗被认定无效。
四、律师建议
(一)明确协议真实性:若需“假离婚”,应通过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及财产真实归属,但此类协议可能因非法目的无效。
(二)强化证据留存:保留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明虚假离婚合意的证据,审慎对待财产分割:避免在离婚协议中过度让渡财产权益,防止“弄假成真”时利益受损。
(三)离婚纠纷案件是虚假诉讼的易发领域之一。
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夫妻一方为形成对自己有利的财产分割或者债务承担方案,采用虚假诉讼等手段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虚构共同债务的情况时有发生。
法律条文
1、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二条 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声明:本文为笔者依据经验总结的观点,仅供交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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