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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如何突破形式生产商 锁定侵权产品的实际生产者


Published:

2025-09-26

在商标维权实务中,侵权者在北京、上海、天津等地成立空壳公司,或在境外注册中国香港公司、德国公司来包装自己生产的侵权产品,以提升形象并规避法律风险。这种策略不仅使侵权隐蔽化,还增加了权利人维权难度:空壳公司缺乏实际资产,胜诉后难以执行;被告系境外企业则面临管辖和法律适用障碍。面对上述情形,我们应当如何打击侵权行为,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呢?

在商标维权实务中,侵权者在北京、上海、天津等地成立空壳公司,或在境外注册中国香港公司、德国公司来包装自己生产的侵权产品,以提升形象并规避法律风险。这种策略不仅使侵权隐蔽化,还增加了权利人维权难度:空壳公司缺乏实际资产,胜诉后难以执行;被告系境外企业则面临管辖和法律适用障碍。面对上述情形,我们应当如何打击侵权行为,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呢?


 

本文通过一个典型案例,探讨如何构建证据链证明实际生产者身份,并结合法律依据和实务方法,为权利人提供有效维权路径。


 

一、案情简介


 


 


 

雷某公司发现市场流通的侵权产品标注生产商为香港注册的欧某公司,此时面临的困难是:如果起诉欧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难度在于欧某公司大概率是空壳公司,即使胜诉也难以阻止实际生产者停止生产侵权产品的行为,让实际生产者逍遥法外;同时,欧某公司是位于中国香港的境外企业,在管辖和法律适用上存在衔接障碍。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当侵权产品标注的涉及境外或者空壳企业存在维权障碍时,如何通过证据链证明实际生产者身份,从而实现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二、争议焦点


 


 


 

如何突破形式生产商的认定,证明侵权产品的实际生产者,从而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三、确定实际生产者的关键证据链


 


 


 

作者通过对欧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河北某昂公司进行详尽尽调,发现了本案的关键证据链,主张河北某昂公司为本案侵权产品生产者的观点得到了法院支持。构建证据链的过程如下:


 

1、调查侵权产品上使用的商标。

通过作者调查,该侵权产品使用商标系某昂公司的商标,通过该证据可以锁定侵权产品的实际生产者是河北某昂公司。


 

2、展会获取欧某公司宣传册和名片。

参加全国各地的润滑油的展会,最终在西安、南京的会展上发现了欧某公司的展台,并获得了欧某公司的宣传册及欧某公司经理的名片;

该宣传册上欧某公司的地址、电话、厂房照片等均与河北某昂公司一致,进一步证明了河北某昂公司为实际侵权产品生产者的高度可能性;

欧某公司名片上的经理与河北某昂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致,进一步证明了河北某昂公司为实际侵权产品生产者的高度可能性。


 

3、调取欧某公司在香港的企业档案。

该档案中显示,欧某公司负责人的户籍地址与河北某昂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户籍地址相同。


 

4、调取河北某昂公司注册档案。

欧某公司在侵权产品和宣传册、名片上使用的商标均系河北某昂公司的名片。


 

结合以上证据,通过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案涉侵权产品系某昂公司生产具有高度盖然性,足以认定欧某公司与某昂公司共同进行了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


 

四、法院裁判观点


 


 


 

原告雷某公司系第57033XX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且该商标在注册有效期内,原告对该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有权对有关商标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产品鉴定和提起诉讼,故原告诉讼主体适格。

关于案涉产品是否是侵权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 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关于被告某昂公司是否构成侵权。在案涉产品包装的显著位置印有某昂公司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的相关内容,某昂公司提供商标用于案涉侵权产品上,应视为生产者。虽然案涉侵权产品上显示生产商为欧某公司,但其显示的生产地址、免费服务电话均与某昂公司宣传册上显示的生产地址、免费服务电话相同。雷某公司提供的欧某公司宣传册中显示的“旗下品牌”三个标识均为某昂公司名下的注册商标。此外,根据雷某公司提供的李某的名片可知,其为北欧某公司总经理,同时,其亦为某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之规定,雷某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案涉侵权产品系某昂公司生产具有高度盖然性,本院予以采信。某昂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案涉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五、证据链尽调方法


 


 


 

律师在处理涉及境外企业或者空壳企业的维权业务时,可以对企业的关联公司进行大量的尽调,尽调的途径包括但不限于:


 

1、参加展会。通过参加全国各地的同类产品的展会,收集各个参展商的宣传册、名片,不仅仅有助于个案,还有助于发现更多的侵权案件的线索。


 

2、关注抖音、快手等社交平台。鉴于抖音、快手等平台的普及,部分生产商会在这些平台上展示其产品,此时可发现大量侵权产品线索。


 

3、关注网页。网页既能展示生产商的企业实力,也能在产品展示区呈现大量产品,其中可能包含大量侵权产品线索。


 

4、尽调关联公司的企业内档。通过调取内档,从企业的历史变更记录、关联公司、人员等方面,全面了解关联企业的相关信息。


 

5、市场调查。通过大量的市场调查,确认侵权产品的销售者,通过劝说销售者提供合理来源来免除销售者责任,从而达到让销售者提供进货渠道或者指证侵权产品的实际生产者的目的。


 

6、查询关联企业、实际控制人注册的商标。通过查询关联企业、实际控制人注册的商标有没有使用在侵权产品上,从而确定真正的生产者。


 

7、探访真正的生产者的厂房。此种途径存在很大的风险,只适合在厂房的外围探查,不建议冒险进入。


 

以上,仅为部分证据链的尽调办法,针对具体的案件需要具体的分析,从而确定实际生产者,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六、结语


 


 


 

律师在处理涉及境外注册或者空壳企业的维权业务时,可以通过对其关联公司进行大量的尽调构建证据链以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尽调途径包括参展会展宣传、网页信息、企业高管关联公司、抖音平台、注册商标等,尽可能多地发现境外企业或者空壳企业与其关联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从而证明关联公司系实际侵权产品生产者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从而把真正的生产者列为被告,以实现维权目的。


 

七、律师建议


 


 


 

鉴于当前侵权案件日益隐蔽,维权难度逐渐增大,若因证据链不完整而在维权过程中无法成功维护自身权益,将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建议在权益遭受侵害时,及时聘请专业律师,以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附:适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等法律规定,足以认定共同进行了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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