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临床诊疗是否可以收取设备使用费用
Published:
2025-11-24
医疗机构在进行部分临床检查时需要使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如该设备在诊疗服务收费目录中有对应收费条目,医疗机构是否就可以单独收取设备使用费?不同医疗机构对此问题的认识有所不同,实践中经常发生因收取设备使用费而受到医保基金行政部门处罚的情况。笔者结合长期办案经验,试对是否可以收取该费用进行分析。
医疗机构在进行部分临床检查时需要使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如该设备在诊疗服务收费目录中有对应收费条目,医疗机构是否就可以单独收取设备使用费?不同医疗机构对此问题的认识有所不同,实践中经常发生因收取设备使用费而受到医保基金行政部门处罚的情况。笔者结合长期办案经验,试对是否可以收取该费用进行分析。
一、案例简介
某医院行纤维结肠镜检查时,在收取纤维结肠镜检查费用的同时,还收取了纤维结肠镜的设备使用费用。医保基金行政部门认为收取了纤维结肠镜检查费用不得再收取使用纤维结肠镜的费用,该院另按设备使用费收取纤维结肠镜属于重复收费行为。遂责令其退回相应医保基金,并处以相应罚款。
该院则认为《山东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以下简称《医疗服务项目价格》)3317规定的手术仪器设备使用费项下明确了“纤维结肠镜”这一单独收费项目,其行纤维结肠镜检查使用了纤维结肠镜,自然可以收取纤维结肠镜费用。
二、案例分析
《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三“临床各系统诊疗”项下(一)临床各系统诊疗的第5条规定“诊疗中采用各种内镜治疗的可在原价基础上加收,具体加收金额见‘3317’”。“纤维结肠镜检查”操作步骤包括:清洁肠道,镇静,润滑肠道,将结肠镜自肛门插入,循腔至回盲部,观察全结肠黏膜。(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2023年版)FPS1A601号)根据《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纤维结肠镜检查”属于临床各系统诊疗项下科目,操作流程中又使用结肠镜,是否说明行该项目可以相应收取结肠镜的使用费,医保基金行政部门处理有误呢?对此,可以从规定本身及结肠镜检查的特征入手,通过文理解释等方法进行分析。
(一)治疗项目可以收费,检查项目不得收费
《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定“诊疗中采用各种内镜治疗的可在原价基础上加收”,这里没有直接规定“诊疗中采用各种内镜的可在原价基础上加收”,而是专门规定“采用各种内镜治疗的可在原价基础上加收”,说明并非所有采用内镜的诊疗活动均可加收内镜使用费。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之规定,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可见,“诊疗”由“诊”与“疗”复合构成,既包括诊察病情与治疗疾病两个方面。“临床各系统诊疗”项下包括诊察与治疗两类项目,例如在9.消化系统项下的“纤维胃十二指肠镜检查”“纤维结肠镜检查”等就属于诊察行为,“经内镜肠道支架置入术”“经肠镜特殊治疗”等属于治疗行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定“诊疗中采用各种内镜治疗的可在原价基础上加收”旨在强调仅采用各种内镜的治疗项目才能加收内镜使用费,诊察项目即使使用了相应内镜,也不得收取费用。
纤维结肠镜检查是使用内窥镜通过肛门插入,直至到达大肠(结肠及直肠)内部进行检查,应当属于诊察项目,而非治疗方式,故不得加收内镜使用费用。该院“使用设备就可以按收费目录收费”的观点系混淆了“收费项目存在”与“收费条件满足”。《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设置“纤维结肠镜”这一收费项目是该设备可以收费的大前提,只表明在符合特定适用条件时可以单独收取该设备费用。符合收取费用的条件则是收取该设备费用的小前提,临床各系统诊疗下项目收取设备使用费的小前提即为采用各种内镜治疗的项目。例如,310903008经内镜肠道支架置入术是一种使用结肠镜将支架置入狭窄段结肠腔,使消化道恢复畅通的手术,是对结肠梗阻或狭窄的姑息性治疗,该项目就符合就可以加收结肠镜使用费的小前提。该院收取“纤维结肠镜”费用就只看到了该设备收费的大前提,而忽视了该项目不符合采用内镜治疗这一小前提,医保基金行政部门的处理符合医保政策规定。
(二)检查项目包含设备使用费,治疗项目未包含
规范管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使价格项目更好计价、更好执行、更好评价,国家医保局陆续制定了多个诊疗项目立项指南。其中,《消化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规定本指南中消化内科内镜治疗或手术类项目,如需使用相关内镜可按内镜检查费用收取。该规定表明消化内镜治疗项目的基准价格不包含相关内镜的设备使用费,而消化道内镜检查项目的价格是包含的。如果治疗项目的价格已经包含了内镜使用费,那么《指南》根本不需要多此一举,专门授权医院在治疗时“可以按检查费标准再收一次设备使用费”。如果检查项目不包含内镜的设备使用费,那么《指南》规定按相应检查费标准收取内镜的设备使用费则没有根据。
三、律师建议
临床常用的内窥镜普遍同时具有诊察与治疗两种功能,例如结肠镜可以用于发现肠道病变,如通过观察结肠黏膜寻找息肉和早期癌、取活检进行病理分析等;还可对部分肠道病变进行治疗,如大肠息肉等良性病变镜下直接摘除,对肠道出血进行镜下止血等。因为上述诊疗活动条目众多,机内镜设备复杂多样,医疗机构在收取费用时,极易出现诊察行为收取设备使用费的情况。为合理收取手术设备使用费,既避免受到医保基金行政部门处罚,又防止出现亏损,医疗机构应准确识别诊察与治疗行为。具体建议如下:
(一)确立收费判定原则
在操作前与收费时,根据医疗行为的本质目的判断诊疗行为属于诊察还是治疗:
诊察行为:核心目的是“获取信息、明确诊断”,其动作指向是“观察”“取样”(活检)。无论操作难度多高,只要其最终目的是为病理诊断提供依据,其性质就属于诊察。例如,即使通过复杂手法抵达狭窄部位取活检,其本质仍是诊察。
治疗行为:核心目的是“干预病变、改变病程”,其动作指向是“切除”“修复”“止血”“扩张”“置入”等。例如,息肉的圈套切除、出血点的电凝或钛夹封闭、狭窄肠道的球囊扩张、支架的置入等,均属于治疗范畴。
(二)构建合理收费机制
基于上述原则,医疗机构可以建立“双重核查”机制,避免发生重复收费情况:
诊疗决策核查:医生在下达医嘱或执行操作时,必须明确本次操作的核心目的。在电子病历或操作记录中,清晰记载是进行“诊断性检查”还是实施了“治疗性操作”。对于同时包含诊察与治疗的混合型操作,必须分项记录与计价。例如,行结肠镜检查,术中见息肉一枚,遂行内镜下息肉切除术。
收费条目核查:医保与价格管理部门应提供清晰的对应关系表。例如,将“纤维结肠镜检查”明确标识为“打包价,禁止另收设备费” 。将“经内镜结肠治疗”等治疗类项目,与允许加收的设备使用费条目进行关联,明确其“可按规定加收设备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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