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以国有城市投资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路径探索
Published:
2025-12-26
国有城市投资作为我国城镇化进程中的特殊主体,承担着大量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职能。近年来,在经济转型、债务压力加大的背景下,城投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日益增多,且因其所涉金额巨大、利益关联复杂,成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的难点与焦点。传统的强制执行手段在适用于城投公司时,往往面临“不敢执行、不能执行、不善执行”的多重困境,如何创新执行路径,既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又避免对地方经济和社会稳定造成冲击,成为亟待解决的法律与政策问题。
国有城市投资作为我国城镇化进程中的特殊主体,承担着大量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职能。近年来,在经济转型、债务压力加大的背景下,城投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日益增多,且因其所涉金额巨大、利益关联复杂,成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的难点与焦点。传统的强制执行手段在适用于城投公司时,往往面临“不敢执行、不能执行、不善执行”的多重困境,如何创新执行路径,既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又避免对地方经济和社会稳定造成冲击,成为亟待解决的法律与政策问题。
城投公司不同于一般市场主体,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功能特殊,城投公司多承担政府融资平台职能,负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二是资产特殊,其资产中大量涉及公共服务设施(如供水、供热、管网等),直接关系到民生保障;三是债务结构复杂,往往混合政府性债务与市场化债务。这些特殊性使得城投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执行工作需平衡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经济效果。
近期司法实践已在此领域展开积极探索。如应城法院通过“三链协同”模式成功盘活城投公司名下闲置资产;上海长宁区法院在执行涉国企案件中采取“活封活扣”等灵活措施;北海海事法院则创新采用“现金+债转股”方式化解巨额债务纠纷。这些案例为破解城投公司执行困境提供了有益参考,也彰显了创新执行机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本文立足于现有法律框架,结合最新实践案例,从法理、实践及制度多个维度,系统探索城投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多元化执行路径,以期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智识支持。
一、城投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困境分析
城投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案件的处理,远比一般市场主体复杂。其面临的困境来源于法律、经济及社会等多个层面,相互交织,形成执行难题。深入分析这些困境,是构建有效执行路径的前提。
(一)资产处置难:公共属性与市场价值的矛盾
城投公司资产具有强公共属性与低流动性双重特征,导致常规执行措施难以适用。其一,核心资产多为公共服务设施,如供水、污水处理、公共停车场等,这些资产虽价值巨大,但直接拍卖、变卖可能影响基本民生。如崇信县城投公司运营着城区自来水供应、4个污水处理厂和为43个小区提供的物业服务,此类资产执行需优先考虑公共服务连续性。其二,部分资产权属不清,如划拨土地上房产、公益设施等,法律处置障碍多。其三,即便可市场化处置的资产,也因规模大、信息不对称等因素,流拍现象普遍。
典型案例可见,应城法院执行某宾馆公司案中,尽管资产位于市中心地段、评估价值达6370万元,却因市场流动性不足导致多次流拍。类似情况在吉林市船营法院执行某集团案中同样存在,该案涉及8300万元债权,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复杂,涵盖多处房地产。这些都凸显了城投公司资产处置的特殊性。
(二)债务认定难:政府信用与企业责任的边界模糊
城投公司债务中,哪些属于政府隐性负债,哪些属于企业自主经营负债,界限常常模糊不清。实践中,债权人往往基于政府“隐性担保”预期才提供融资,发生纠纷时却面临政府信用与企业责任分离的困境。根据《执行根据》相关规定,执行依据必须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而政府承诺、函件等很少被直接认定为执行依据。这种法律现实与市场预期之间的落差,加剧了债务处置难度。
同时,城投公司债务结构复杂,既有通过债券、票据形成的标准化债务,也有来自金融机构的传统融资,还包括工程款、采购款等普通债务。各类债权人在偿债顺序、保障强度上存在差异,执行程序中如何平衡不同债权人利益,成为棘手问题。
(三)程序推进难:多重目标下的执行平衡困境
对城投公司采取执行措施,需兼顾债权实现、企业经营、公共服务和金融稳定等多重目标,常使法院陷入两难境地。若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全面查封、扣押、冻结,可能导致公司运营瘫痪,引发连锁反应;若过于宽松,又可能损害司法公信力,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上海长宁区法院处理的一起国企与民企间股权纠纷执行案中,面对千万元级标的,法官发现若简单处置被执行人资产,将导致一家具有市场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陷入困境。同样,广西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某港务集团作为被执行人,案件涉及本金3.78亿元及利息,执行过程复杂漫长。这些案例反映了城投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程序推进的现实难度。
表:城投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主要困境比较

二、执行路径的多元构建
针对城投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特殊困境,需摒弃“一刀切”的执行思路,构建符合其特点的多元化执行路径。基于各地法院的实践探索,以下几种路径显示出良好效果。
(一) “司法+行政”联动机制
城投公司的特殊性决定了单纯依靠司法手段难以有效解决执行问题,需引入行政力量,形成协同效应。应城法院探索的“三链协同”模式提供了范本,通过信息共享、程序衔接和权益保障三大链条,实现司法与行政的优势互补。
信息共享链是联动基础。法院与政府部门建立“执行法官+政府专员”双联络员机制,定期推送资产清单。在应城案例中,法院主动制作《资产价值分析报告》,详细说明资产区位优势、改造可行性等关键信息,为政府决策提供精准依据。这种信息互通机制有助于打破部门壁垒,提高资产识别效率。
程序衔接链是联动核心。创新引入“预收储审查”制度,在司法拍卖流拍后48小时内启动政府接盘评估程序。如应城法院执行案中,城投公司组建专业团队开展实地勘察,7个工作日内完成可行性论证,大幅缩短资产处置周期-1。这种快速响应机制避免了资产长期闲置,也为债权人权益实现争取了时间。
权益保障链是联动目标。通过召开“定价听证会”确保资产转让价格符合市场准则;尊重债权人意愿,如银行同意以最后一次流拍保留价作为转让基准;同时关注社会利益,国资买受方与被执行人协商分担评估费用,并承诺优先安置原企业职工。这一系列举措平衡了多方利益,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分类处置策略
根据资产性质与债务类型,对城投公司资产进行科学分类,采取差异化处置策略,是提升执行效能的关键。
公共服务类资产,如自来水厂、污水处理设施、公共停车场等,原则上不采取终止其功能的执行措施。对此可借鉴沈阳城投集团的经验,通过资产证券化、政策性金融工具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沈阳城投“核心区公共停车场一期项目”获得国家政策性金融工具1.76亿元资金支持,既缓解资金压力,又保障公共服务连续性。类似地,崇信县城投公司通过整合水务、物业等公共服务资产,实现规模化运营,增强整体偿债能力。
商业经营类资产,如酒店、商铺、闲置房产等,可积极引入市场化手段处置。吉林市船营法院在执行8300万元国企债权案中,创新财产快速处置模式:一是促成合议定价,邀请专家从设计、规划、预期升值潜力等方面提出参考价,促使双方对64套房产达成一致议价;二是提高拍卖效率,协调双方意定评估机构,从查封到发布拍卖公告仅用35天;三是做好后续抵债准备,提前与不动产中心、税务部门沟通,理顺以物抵债后续事宜。这种全程优化的工作方法大大提升了资产处置效率。
创新金融类资产,如青岛城投集团通过搭建供应链金融平台“青投易融通”,为上下游企业解决融资问题,同时起到为核心企业“固链”“强链”作用。类似金融资产可通过债权转让、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处理,避免直接处置对产业链的冲击。
表:城投公司资产分类执行策略

(三)创新执行方式
为解决城投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案件中的特殊问题,各地法院探索了一系列创新执行方式,取得了良好效果。
灵活保全与执行措施是平衡债权保障与企业经营的关键。上海长宁区法院在处理涉民营企业执行案时,对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迅速采取冻结、查封措施,但并未直接处置,而是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情况下,给予债务人一定宽限期,保持企业维持日常经营的能力。这种“活封活扣”理念同样适用于城投公司,既可防止资产转移,又为企业改善经营、增强偿债能力创造条件。
“现金+债转股”和解方案对于化解巨额债务具有积极作用。北海海事法院执行某港务集团案中,创新采用“现金+债转股”方式,由被执行人支付现金3.8亿元,并由其上级集团公司协调将价值2000万元的股权变更至申请执行人指定的主体名下。这种方式既兑现了申请执行人部分胜诉权益,又通过引入股权安排为债权人提供了长期价值分享可能,缓解了被执行人即时付款压力。
分阶段履行与正向激励机制能有效促进债务履行。长宁区法院在案件处理中,促成当事人达成根据履行情况分阶段解除强制措施的方案,在保证被执行人按期偿还债务的基础上,适当激励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这种渐进式解除强制措施的方法,为城投公司提供了明确预期与履约动力。
三、配套制度保障
多元化执行路径的有效运行,需要健全的配套制度支撑。从当前实践看,至少需从以下三个方面完善保障机制。
(一)立法完善与政策引导
建议在《民事强制执行法》立法进程中,充分考虑特殊主体执行问题的规制,为城投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提供专门法律依据。明确公共服务类资产的认定标准与执行豁免范围,规范政府对城投公司债务的责任边界,为司法实践提供清晰指引。
同时,加强司法与公共政策的衔接。应城法院与市政府共建“沉睡资产唤醒中心”的做法值得推广,这种制度化合作平台能够常态化处理城投公司资产盘活问题。此外,可建立涉城投公司执行案件专项报告机制,对重大敏感案件,执行法院应及时向当地党委、上级法院报告,防范系统性风险。
(二)协同监管与风险防控
城投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案件涉及多方利益,需要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法院与国资、财政、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形成监管合力,共享信息,统一行动。船营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定期向国资委、政法委等通报案件办理进度,并与公安等单位联动,邀请人大代表参与执行,既监督了执行过程,又扩大清收处置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对于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可借鉴青岛城投集团的创新经验,通过绿色金融工具、供应链金融等方式化解债务压力。青岛城投城金控股集团大力开拓绿色租赁业务,累计向161家客户提供绿色租赁服务,2024年至今累计投放已近亿元,在实现经济效益的同时,助力企业低碳发展。
(三)能力建设与专业支撑
提升法院处理复杂执行案件的能力至关重要。船营法院成立专案组,建立“定时间、定人员、定责任、定任务,包案结事了”的“四定一包”工作机制,实行“挂图作战”倒逼执行工作按坐标进度精准发力。这种专业化、团队化的工作模式有助于应对城投公司案件的复杂性。
同时,应加强执行队伍专业建设,培养既熟悉法律又懂得金融、国资管理的复合型执行法官。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如资产评估、审计、拍卖等中介组织,提高资产识别、评估和处置效率。船营法院邀请房地产评估协会等单位联合成立专家组,从多角度评估财产价值,为当事人议价提供专业参考,这一做法值得借鉴。
四、结论与展望
城投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路径探索,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课题。本文通过分析当前困境、构建多元路径及提出制度保障,形成以下结论:
首先,城投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案件处理需遵循特殊性原则,不能简单套用一般市场主体执行模式。应基于其公共职能、资产特点及债务结构,采取差异化执行策略,平衡债权实现与公共利益保障。
其次,“司法+行政”联动机制是破解执行难题的有效路径。通过信息共享、程序衔接和权益保障三大链条,实现司法权威与行政资源的优势互补,推动“沉睡资产”转化为生产性资源。
第三,创新执行方式与分类处置策略是提升执行效能的关键。灵活采取“活封活扣”“现金+债转股”、分阶段履行等多样化措施,根据资产属性匹配相应处置方式,实现执行效果最优化。
展望未来,随着国企改革深化和法治建设推进,城投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制度将进一步完善。短期内,可通过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形式,明确城投公司执行特殊规则;中期看,需推动相关立法,构建覆盖全面、层次分明的特殊主体执行法律体系;长期而言,随着城投公司转型为完全市场化主体,其执行特殊性问题将逐步淡化,最终融入一般企业执行制度框架。
城投公司执行路径的探索,不仅关乎债权实现和司法公正,更关系到地方经济稳定和社会和谐。通过法治方式化解城投公司债务问题,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只有坚持法治思维、创新理念和系统观念,才能构建既符合法律精神又适应中国国情的执行路径,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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