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视点 | 聚焦知识产权犯罪与合规指引


Published:

2026-01-13

知识产权作为企业发展的核心驱动力,是构建竞争优势、赢得市场的关键资源。然而,实践中存在部分企业或个人,或出于恶意攫取,或源于法律意识薄弱,采取仿冒、窃取等手段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此类行为绝不可取,其法律后果轻则构成民事侵权、招致行政处罚,重则可能触及刑事责任。当前,我国正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因此,清晰识别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边界,已成为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合规经营与防范法律风险的紧迫课题。本文旨在系统梳理相关罪名,并结合司法实践,提供关键的风险识别与应对要点。

知识产权作为企业发展的核心驱动力,是构建竞争优势、赢得市场的关键资源。然而,实践中存在部分企业或个人,或出于恶意攫取,或源于法律意识薄弱,采取仿冒、窃取等手段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此类行为绝不可取,其法律后果轻则构成民事侵权、招致行政处罚,重则可能触及刑事责任。当前,我国正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因此,清晰识别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边界,已成为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合规经营与防范法律风险的紧迫课题。本文旨在系统梳理相关罪名,并结合司法实践,提供关键的风险识别与应对要点。


 

一、“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法律框架


 

我国对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规制,集中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即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二十条。这一系列条文,构建了覆盖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四大领域的罪名体系,并对单位犯罪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然而,刑法的条文相对原则,其具体适用依赖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我国的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经历了一个持续完善的过程:最高法、最高检曾于2004年、2007年、2020年相继发布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适应经济发展和犯罪形态变化,特别是与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相衔接,“两高”于2025年4月26日施行了全新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5号)。新解释施行后,前述2004年、2007年、2020年的三部旧司法解释同时废止。此次更新并非简单替换,而是系统性地整合、细化并降低了部分罪名的入罪门槛,标志着知识产权刑事保护进入“更严、更细”的新阶段。


 

二、“侵犯知识产权罪”四大罪名体系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涵盖了以下主要罪名:


 

1、侵犯商标权类犯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3条)

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214条)

③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第215条)


 

2、侵犯专利权类犯罪

①假冒专利罪(第216条)


 

3、侵犯著作权类犯罪

侵犯著作权罪(第217条)

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第218条)


 

4、侵犯商业秘密类犯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第219条)

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第219条之一)


 

单位犯上述四大罪行的,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220条)。


 

三、实务聚焦: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为例的深度解读


 

在众多罪名中,假冒注册商标罪是实践中最常见,也最易产生认识误区的罪名之一。其核心构成要件与实务认定值得深入剖析:


 

行为要件:必须同时满足“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这意味着,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或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通常不构成本罪,但可能构成民事侵权或其他行政违法。


 

“情节严重”的认定: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根据司法解释,对于商品和服务,“情节严重”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标准有所不同。例如,涉及商品的立案标准通常比涉及服务更为具体和量化。而“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则大致为“情节严重”数额标准的十倍以上。


 

实务中的常见案发路径:本罪案件多源于权利人的投诉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若发现侵权货物价值巨大,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便会移送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处理。这体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一个值得关注的实务现象是,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在认定上可能存在“时间差”。例如,在一起本人接触的案件中,行政机关在仓库查扣了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远超刑事立案标准,随后案件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当权利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索赔时,法院却认为,由于该批商品尚未实际流入市场销售,尚未对注册商标的识别功能造成现实混淆与损害,因此不构成民事侵权行为。这一案例清晰地表明,刑事打击的起点有时更为前置,行为的严重性(如货值巨大)本身就可能触发刑事程序,而不以民事侵权必然成立为前提。


 

四、商业秘密犯罪:另一高风险领域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特别是因员工离职引发的案件,在实践中呈高发态势。权利人往往因自行取证困难,而倾向于直接启动刑事报案程序,借助公安侦查权固定证据、追究责任。行为方式包括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违反保密义务披露或使用等,对其构成不要求实际造成重大损失,达到“情节严重”即可入罪。


 

五、企业风险规避的几点提示


 

基于前述罪名分析及实务经验,企业应在以下环节加强内控与审查:


 

1、商标权风险全流程管控

生产与委托加工环节:在接受涉及他人注册商标的订单时,绝不能仅凭商业信任。必须查验并留存商标权利人的有效授权文件原件或经核验的复印件,严格核对授权使用的具体商品/服务品类、明确的地域范围、清晰的期限。尤其要注意避免授权超期、超范围使用。同时,应主动避免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标识,这种高度近似的使用在刑事和行政程序中极易被认定为侵权。


 

采购与销售环节:建立供应商准入与商品审查制度。采购带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前,应将“确认商品非假冒”作为强制步骤。审查时可综合判断销售方的经营资质、授权链条、进货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市场正品、交易方式是否隐秘反常、商品本身质量与包装工艺等。保存好所有采购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及供应商提供的权属证明,以在必要时履行“合法来源”抗辩的举证责任。


 

2、专利权风险聚焦“假冒”行为

企业在产品宣传和技术表述上必须保持绝对严谨。必须确保:


 

仅能在自身已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且需标明专利号与类型。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终止后,必须立即停止标注。


 

绝对禁止未经许可在产品、包装或宣传材料上使用他人的专利号,或将申请中的技术称为专利。


 

不得有任何伪造、变造专利证书或文件的行为。


 

这些行为的目的是防止公众对技术权属产生误解,是“假冒专利罪”规制的核心。


 

3、著作权风险重在授权审核

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任何第三方作品,必须树立 “先授权,后使用” 的观念。司法实践中,以下行为涉及侵害著作权的高风险行为:


 

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公开传播他人的文字、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等。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复制发行或通过网络传播他人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表演。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故意避开或破坏权利人为作品设置的技术保护措施(如软件加密、视频防盗链)。


 

企业市场、运营、研发部门应建立统一的素材审核流程,使用正版软件与媒体库,杜绝侥幸心理。


 

4、商业秘密风险根植于人与制度

商业秘密的保护核心在于“事前防范”。企业应:


 

明确密点:首先合理界定哪些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并对其进行分级。


 

制度隔离:建立严格的物理与电子访问权限控制,对涉密区域、载体、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人员绑定:与所有可能接触商业秘密的员工、技术人员及合作方,签订权责清晰、范围明确的《保密协议》。在劳动合同或单独协议中,依法与核心涉密人员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杜绝红线行为:时刻警示全体员工,以盗窃、欺诈、电子侵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以及违反保密义务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是直接的刑事犯罪红线。


 

六、结语


 

知识产权刑事风险根植于企业的具体经营行为之中。随着2025年最新司法解释的施行,相关罪名的追诉标准与法律适用将更为明确。对企业而言,建立事前的、系统性的知识产权合规风控体系,远胜于事后被动的法律救济。理解罪名红线,规范经营行为,既是对创新秩序的尊重,也是企业基业长青的必要保障。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