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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视角|以案分析重复起诉的条件


Published:

2026-01-14

原告诉被告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原告上诉,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在审理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原告上诉,二审维持。后原告取得了不动产登记证,系该不动产合法所有人,原告称其不动产的东、西、北三面环山,南邻被告的宿舍区,认为必须经过被告宿舍院内的道路实现通行,原告又以相邻关系纠纷对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允许原告的人员和车辆通过被告宿舍院内道路通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所律师接受被告委托代理该案。

简要事实


 

原告诉被告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原告上诉,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在审理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原告上诉,二审维持。后原告取得了不动产登记证,系该不动产合法所有人,原告称其不动产的东、西、北三面环山,南邻被告的宿舍区,认为必须经过被告宿舍院内的道路实现通行,原告又以相邻关系纠纷对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允许原告的人员和车辆通过被告宿舍院内道路通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所律师接受被告委托代理该案。


 

法院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原告就相邻关系纠纷已进行过诉讼,本次起诉与之前的诉讼相较,虽原告在第一次起诉被驳回后取得了不动产权证书,但结合法院事实认定及裁判结果,可知该宿舍院内道路并非原告唯一必须的通行道路。就案件当事人起诉主张而言,其诉请仍属于“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就起诉理由而言,其所起诉的基础事实已经在第一次起诉的案件中予以审理。故两案的争议实质和基础事实均一致,如果对案件加以处理,则构成对第一次起诉的案件的重复审理。综上,当事人诉求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构成重复诉讼,依法裁定驳回。


 

裁判规则分析


 

首先,本案是否属于重复起诉的问题。


 

原告以依法享有相邻通行权为由起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对一审裁定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后原告又提起本案相邻权关系纠纷,要求在被告宿舍院内道路通行。


 

其次,通行权的必要条件系唯一、必须通行的道路。


 

结合第一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及裁判结果可知原告提交的产权证明的证据并非为原告可以从被告宿舍院内道路通行的必要条件;该宿舍院内并非原告唯一必须的通行道路。


 

最后,两案的争议实质和基础事实均一致,如果对案件加以处理,则构成对前案的重复审理。


 

就案件当事人起诉主张而言,其诉请仍属于“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就起诉理由而言,其所起诉的基础事实已经在之前的案件中予以审理。故,当事人诉求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构成重复诉讼,依法应予驳回。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了重复起诉的三要件:即前诉与后诉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当前诉与后诉同时符合上述三要件,法院应当认定构成重复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一、通过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5869号案例来看


 

首先,本案与前诉的当事人均为杨某、兰波公司与粟某,两案的当事人相同。


 

其次,本案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杨某、兰波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其与粟某借款合同中超过法律保护部分的借款利率无效,并判令粟某返还因合同无效取得的利息,与一审法院(2014)长中民二初字第00637号案处理的均为粟某与杨某、兰波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两案诉讼标的相同。


 

再次,本案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最后,杨某、兰波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其诉讼请求实质上构成对前诉调解书的否定。


 

根据已查明事实,一审法院(2014)长中民二初字第00637号案调解协议主要内容为:“1、截至2013年12月30日,杨某、兰波公司尚欠粟某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整,杨某、兰波公司同意在2015年12月30日之前付清该借款本金;2、杨某、兰波公司应自2014年2月1日起按月利率1%的标准向粟某支付上述欠款的利息直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说明双方对借款本金及利息的纠纷在(2014)长中民二初字第00637号案中已做了处理。而杨某、兰波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其与粟某借款合同中超过法律保护部分的借款利率无效,并判令粟某返还因合同无效取得的利息,该诉讼请求实质上构成对前诉调解书的否定。


 

综上,二审法院认定杨某、兰波公司提起的本案诉讼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构成重复起诉的情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


 

二、关于诉讼标的相同的理解与判断


 

实践中,诉讼标的是否相同的认定通常以当事人主张的核心法律关系性质来判断。具体到本案中,前诉若因原告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而被驳回,后诉原告取得证书后再次起诉,因前诉未实质审理相邻关系的实体争议,本案当然不构成重复起诉。由于本案前诉已对相邻通行权的实体问题作出终局判决(认定宿舍道路非唯一必要通道),故后诉构成重复起诉,这与程序驳回的情形存在本质区别。本案与前诉均围绕同一相邻关系法律关系提出权利主张,即便具体事实理由存在细微差别,只要核心法律关系未发生变更,仍可能被认定为诉讼标的相同。


 

三、关于诉讼请求相同或否定


 

一般而言,为达到规避被认定为重复起诉的目的,后诉的诉讼请求会有意避免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如,给付之诉中通常隐含确认之诉的内容,当前诉法院判决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后诉又起诉要求基于买卖合同支付货款或交付货物,显然后诉的诉讼请求在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本案中,前诉法院已明确认定被告宿舍院内并非原告不动产的唯一必须通行道路,并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相邻通行权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虽在第一次诉讼后取得了不动产权证书,但该证据并未推翻前诉已查明的核心事实——即宿舍院内道路非唯一必要通道,其再次以相邻关系纠纷起诉要求被告允许通行,本质上仍是试图否定前诉关于“原告不享有涉案道路通行权”,属于后诉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典型情形。实若前诉已对某一法律关系的效力、权利义务的存在与否作出认定,又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提出与该判定直接相悖的主张,即便诉讼请求的文字表述略有差异,也应认定为实质否定。


 

四、前诉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后提起相同诉讼不应构成重复起诉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但书条款适用场景

若前诉因不符合起诉条件被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当事人补充必要证据材料后再次起诉且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一般不构成重复起诉,因前诉未对本案的实体问题进行实质审理,因此并受“一事不再理”的拘束力。


 

司法实践中不乏前诉因各种原因被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情况,当前诉原告再次提起相同诉讼,若前诉仅因程序要件缺失(如原告主体不适格、证据材料不全、管辖错误等)被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且当事人在后续起诉时已补正相关缺陷,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从重复起诉的构成要件来看,完全符合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三者相同的构成要件,但是鉴于前诉并未经过法院的实体审理,再次提起相同诉讼实质上并未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故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存在争议。


 

(二)需要注意的特定情形

在合同纠纷中对重复起诉存在争议,若本案基于新的合同履行事实或补充协议提起,且该事实或协议未在前诉中审理过,则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是否构成重复起诉,而非简单以法律关系相同直接认定,实践中的细化认定标准,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诉权,又有效避免了重复诉讼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实现了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平衡。


 

总结


 

认定构成重复起诉必须满足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再次起诉,也即“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再次起诉”是认定构成重复起诉的必要条件;“再次起诉”则主要发生在两种场景,一种场景是“在诉讼过程中再次起诉”,另一种场景是“在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因此,识别后诉相对于前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应当先行判断后诉主张的事项是否已在前诉中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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