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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视角|夫妻间借款关系的效力分析


Published:

2026-01-15

随着我国婚姻家庭财产关系的多元化发展,夫妻间借款行为日趋增长,基于夫妻身份关系的特殊性,因为借款行为、与家庭日常开支、共同财产管理、共同财产处分等问题紧密联系,导致对举证借款真实合意、认定款项性质成了热点与难点问题。本文从夫妻间借款关系的法律基础出发,剖析认定其效力的构成要件,梳理不同夫妻财产制度下借款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摘要:随着我国婚姻家庭财产关系的多元化发展,夫妻间借款行为日趋增长,基于夫妻身份关系的特殊性,因为借款行为、与家庭日常开支、共同财产管理、共同财产处分等问题紧密联系,导致对举证借款真实合意、认定款项性质成了热点与难点问题。本文从夫妻间借款关系的法律基础出发,剖析认定其效力的构成要件,梳理不同夫妻财产制度下借款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关键词:财产制度;夫妻间借贷;效力认定


 

一、引言


 

(一)背景

在传统婚姻家庭观念中,夫妻双方的财产一般是呈现“共同体”形态,财产处分行为往往与家庭共同生活需求紧密关联,夫妻间的借款行为常被视为“左手倒右手”的内部财产流转。随着婚内财产约定制度的广泛适用,夫妻间借款案件逐渐增多,该类案件的争议焦点集中于借款关系是否成立、借款效力如何认定、如何承担还款责任等。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对借款关系的一般规则作出了规定,而婚姻家庭编及相关司法解释则对夫妻财产关系进行了特别规定,但两者在夫妻间借款关系的衔接适用上不清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主张返还借款?如何分配举证责任才能平衡双方权益?这些问题的解决不仅关乎个案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更涉及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二、夫妻间借款关系的法律基础


 

(一)夫妻间借款关系的法律依据

1、理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该条确立了借款关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双方之间合意、款项交付、还款义务等,为夫妻间借款关系的认定提供了基础法律依据。


 

2、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夫妻财产制度作出了特别规定,其中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明确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效力,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界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为区分夫妻间借款与夫妻共同财产处分、夫妻共同债务提供了理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二条进一步细化了夫妻间借款的处理规则:“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该条款明确了夫妻间借款关系的合法性,同时划定了其适用范围,成为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纠纷的核心依据。


 

(二)关于夫妻间借款关系的两种观点

一是“普通借贷说”,认为夫妻双方虽存在人身依附关系,但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仍属于独立的民事主体,其借款行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一般规则,与普通民事主体间的借款关系并无本质区别,只要满足借款合意与款项交付要件,即应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一是“财产处分说”,认为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一方将共同财产出借给另一方的行为,本质上是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约定,而非普通的借款关系,其法律效力应依附于夫妻财产制度的约定。


 

笔者认为,对夫妻间借款关系的认定,应在尊重夫妻双方意思自治,结合其财产制度类型、借款用途等因素综合判断,既要维护借款关系的合法性,也要兼顾夫妻财产关系的特殊性。因为夫妻间借款关系兼具“借款”与“财产处分”的双重属性。从主体独立性来看,夫妻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订立借款协议,这符合普通借款关系的核心特征;从财产关联性来看,由于夫妻财产存在共同共有或约定分别所有的不同形态。


 

(三)认定夫妻间借款关系效力的四个构成要件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司法实践中认定夫妻间借款关系效力的核心构成要件为:真实的借款合意、合法的款项来源、明确的借款用途、实际交付款项。


 

1.真实的借款合意


 

借款合意是认定借款关系成立的前提,也是区分借款与赠与、共同支出的关键。夫妻间借款合意的认定,需结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书面协议等综合判断。由于夫妻关系的亲密性,借款合意的表现形式可能更为灵活,既包括书面的借款协议、借条,也包括能够证明双方借款意思的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证据。需要注意的是,夫妻间的日常资金往来并不必然构成借款合意。若双方未明确约定款项性质为“借款”,且资金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支出(如购房、育儿、医疗等),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支出,而非借款关系。


 

在(2025)桂1226民初1458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未约定婚内财产分别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共同财产,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本案中,原告通过京东白条分分卡借款获得资金10000元进入原告账户后,该资金进入家庭财产范畴,即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原告再将该笔资金转账给被告,属于夫妻对共同财产的一种调配使用,该转账行为仅改变该笔资金在家庭内部的实际控制权,不改变其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原告据此主张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从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来看,聊天记录中并未体现借款性质、用途、借款期限及约定利息等核心要素,未体现双方就案涉款项达成独立于夫妻共同财产之外的借贷合意,被告的相关表述应理解为夫妻间对共同财产临时调用的意思表示,而非法律意义上的借贷合同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二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明确夫妻间借款关系成立的特殊情形,需要订立借款协议。因此,原、被告之间不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将资金用于偿还个人赌债,仅能说明其对共同财产的处分不当,原告可基于财产共有关系主张相关权利,但不能据此认定为借贷。


 

2.合法的款项来源


 

合法的款项来源,直接影响夫妻间借款关系的效力及还款责任的承担。根据夫妻财产制度的不同类型,借款来源可分为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两类,两者对应的法律后果存在显著差异。


 

(1)以个人财产出借的情形


 

夫妻一方以婚前财产、婚后约定归个人所有的财产等个人财产出借给另一方的,由于出借方对该财产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只要满足合意与交付要件,即应认定有效,借款方应全额返还借款本息。此类借款关系的效力不受夫妻财产制度的影响,核心在于证明款项属于出借方的个人财产。若夫妻双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婚后各自工资归个人所有,一方以其工资收入出借给另一方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出借,借款关系有效。


 

(2)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的情形


 

在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一方以共同财产出借给另一方的,需满足两个核心条件:一是双方存在处分共同财产的合意(即借款合意);二是借款用途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此类借款必须用于借款方的个人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则不应认定为借款关系,而应视为对共同财产的正常处分。


 

若借款来源为非法所得(如赌博款、非法集资款等),则无论借款合意是否真实,均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认定为无效。


 

3.借款用途明确


 

借款用途是区分夫妻间借贷与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的关键要素,也是《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二条适用的核心前提。根据该条款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的,借款必须用于一方的个人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才能认定为借款关系;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则应认定为共同支出,不构成借款关系。


 

司法实践中,对“个人事务”的认定需结合夫妻关系的实际情况、款项的具体用途综合判断。通常个人事务包括:借款方用于个人投资(与夫妻共同经营无关)、偿还个人债务(非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个人消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个人支出)等。“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认定应遵循客观标准,可参考国家统计局关于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的八大种类,并结合夫妻双方的职业、收入水平、当地生活习惯等因素综合判断。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若未用于夫妻共同经营或共同利益,应认定为个人事务。


 

4.已经交付款项


 

仅有借款合意未实际交付的,借款关系成立不生效。夫妻间借款的款项交付方式多样,包括银行转账、现金交付、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法院可通过转账凭证、交易记录等证据直接认定交付事实。对于现金交付,由于缺乏直接的交易记录,需结合借条内容、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资金来源证明等间接证据综合判断。此外,款项交付的金额应与借条约定的金额一致,若实际交付金额与约定金额存在差异,应视为对借款合同的变更,以实际交付金额为准。若仅有借条而无任何交付证据,且对方不予认可的,法院通常会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诉讼请求。


 

三、不同夫妻财产制度下借款关系的法律适用


 

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间财产关系的基础,不同的财产制度对借款关系的效力认定、还款责任承担具有决定性影响。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分为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与约定夫妻分别财产制,两者对应的借款关系法律适用规则存在显著差异。


 

(一)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下的借款关系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是夫妻双方未订立财产约定的,婚后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在该财产制度下,夫妻间借款关系的法律适用需重点把握以下两点:


 

一是借款关系的成立以“个人事务用途”为前提。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只有当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时,才能认定为借款关系;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则应认定为共同支出。这是因为在法定共同财产制下,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用于共同生活的支出属于对共同财产的正常使用,无需返还;而用于个人事务的支出,相当于出借方将其享有的共同财产份额“借”给借款方使用,理应在离婚时予以返还。


 

二是还款责任的承担以“共同财产份额”为限。


 

在法定共同财产制下,借款来源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各享有50%的份额。因此,借款方的还款责任应限于出借方享有的份额,而非全额返还。


 

(二)约定夫妻分别财产制下的借款关系

约定夫妻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通过书面协议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承担债务。在该财产制度下,夫妻间借款关系的法律适用更为简单,与普通民事主体间的借款关系基本一致。


 

一是借款关系的成立无需以“个人事务用途”为前提。


 

由于夫妻双方财产相互独立,一方以其个人财产出借给另一方的,无论借款用于个人事务还是家庭共同生活,均属于普通借款关系,只要满足合意与交付要件,即应认定有效。这是因为在分别财产制下,一方的个人财产与另一方无关,出借行为是其对自身财产的自由处分,与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无关。


 

二是还款责任的承担为全额返还。


 

由于借款来源为出借方的个人财产,借款方应全额返还借款本息,不存在份额扣减的问题。约定夫妻分别财产制,需以书面协议为前提,口头约定若双方无争议可予以认可,但若存在争议,则应认定为法定共同财产制。此外,若夫妻双方约定部分财产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则应区分借款来源为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分别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


 

四、夫妻间借款纠纷的司法实践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夫妻间借款关系作出了规定,但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诸多争议问题,导致裁判尺度不统一,主要集中在举证责任分配、婚姻存续期间还款请求权、利息约定效力等方面。


 

(一)举证责任分配

举证责任分配是夫妻间借款纠纷的核心争议点,直接影响案件的裁判结果。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主张借款关系成立的一方(通常为出借方)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已实际交付款项、借款来源合法、借款用于个人事务等要件。但由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部分证据难以获取,导致出借方往往面临举证困难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争议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借款用于“个人事务”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二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对于前者,多数法院认为应由出借方承担举证责任,即出借方需证明借款用于借款方的个人事务;但也有部分法院认为,借款方作为款项的实际使用人,更清楚款项的用途,应由借款方承担款项用于共同事务的举证责任。对于后者,若出借方主张款项为个人财产,应由出借方承担举证责任;若借款方主张款项为共同财产,则应由借款方承担举证责任。


 

(二)婚姻存续期间还款请求权

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借方能否主张借款方返还借款,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处于共有状态,若允许出借方主张返还借款,会导致夫妻共同财产的频繁分割,不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因此应驳回出借方的诉讼请求,仅在离婚时一并处理;另一种观点认为,夫妻间借款关系成立后,借款方即负有还款义务,与婚姻关系是否存续无关,出借方有权在婚姻存续期间主张返还借款。


 

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采纳第一种观点,即婚姻存续期间不支持还款请求,仅在离婚时处理。主要理由是,在法定共同财产制下,夫妻双方的财产利益紧密关联,婚姻存续期间返还借款会涉及共同财产的分割,破坏夫妻财产的整体性,也不利于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


 

(三)利息约定效力

夫妻间借款的利息约定效力,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争议问题之一。主要争议点在于:夫妻间借款是否可以约定利息?约定的利息标准是否受法律保护?


 

一种观点认为,夫妻间借款应以无偿为原则,不宜约定利息。因为夫妻关系具有亲密性,借款行为多基于家庭内部互助,约定利息可能损害夫妻感情,不符合婚姻家庭的伦理道德。另一种观点认为,夫妻间借款属于民事合同关系,当事人有权自由约定利息,只要约定的利息标准不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即应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该条款并未禁止夫妻间借款约定利息,因此,夫妻间借款可以约定利息,但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已开始支持夫妻间借款的合理利息约定,但对于约定不明的,通常视为无息借款。


 

五、结论


 

夫妻间借款关系作为婚姻家庭领域的特殊财产关系,其法律效力认定需兼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一般规则与婚姻家庭编的特别规定,核心在于把握真实的借款合意、合法的款项来源、明确的借款用途、实际的款项交付四个构成要件。不同夫妻财产制度下,借款关系的法律适用存在显著差异,法定共同财产制下需以“个人事务用途”为前提,还款责任以共同财产份额为限;约定分别财产制下则与普通借款关系一致,还款责任为全额返还。


 

随着我国婚姻家庭观念的不断更新与财产关系的日益复杂,需结合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持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与司法适用规则,为解决夫妻间借贷纠纷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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