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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分配方案执行异议之诉的实务要点分析(下)


Published:

2026-03-06

在执行程序中,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时,如果被执行人财产不足清偿所有债权,执行法院会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当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对该分配方案是否符合法律关于公平清偿或优先清偿的规定不服时,可通过分配方案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司法审查。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平衡多债权人利益,保证有限财产按照法定顺位和比例公平分配。由于执行分配程序中存在程序异议与实体异议的交织,以及分配方案中债权受偿范围、顺序认定涉及物权、合同、破产等诸多实体法律问题,实践中容易引发混乱,因此有必要对分配方案执行异议之诉的要件和审理规则进行系统分析。尤其在近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的司法解释(法释〔2025〕10号)进一步规范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对管辖确定、关联诉求合并及裁判效力等作出了细化规定。本文从实务角度出发,结合最新司法解释和相关判例,围绕分配方案执行异议之诉的提起条件、主体资格、请求权基础、诉讼要点、抗辩事由和裁判结果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案件各方提供有可行性的指引。鉴于篇幅限制,本文分为上下两篇,本篇为下篇。

引言


 

在执行程序中,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时,如果被执行人财产不足清偿所有债权,执行法院会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当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对该分配方案是否符合法律关于公平清偿或优先清偿的规定不服时,可通过分配方案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司法审查。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平衡多债权人利益,保证有限财产按照法定顺位和比例公平分配。由于执行分配程序中存在程序异议与实体异议的交织,以及分配方案中债权受偿范围、顺序认定涉及物权、合同、破产等诸多实体法律问题,实践中容易引发混乱,因此有必要对分配方案执行异议之诉的要件和审理规则进行系统分析。尤其在近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的司法解释(法释〔2025〕10号)进一步规范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对管辖确定、关联诉求合并及裁判效力等作出了细化规定。本文从实务角度出发,结合最新司法解释和相关判例,围绕分配方案执行异议之诉的提起条件、主体资格、请求权基础、诉讼要点、抗辩事由和裁判结果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案件各方提供有可行性的指引。鉴于篇幅限制,本文分为上下两篇,本篇为下篇。


 

目录


 

一、分配方案执行异议之诉的前提条件

二、分配方案执行异议之诉的主体资格

三、分配方案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

四、分配方案执行异议之诉的请求权基础

五、分配方案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要点

六、分配方案执行异议之诉中的抗辩事由

七、分配方案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判结果

八、结语


 

五、分配方案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要点


 

进入实体审理阶段,法院需围绕分配方案中的争议焦点进行审查裁判。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是有限且特殊的:仅针对分配方案中当事人提出异议的部分展开,而不涉及无异议部分,更不审查分配方案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本身。审理的核心在于确定执行财产在各债权人之间的分配顺序和受偿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原方案是否存在计算或认定错误。


 

首先,法院审理的范围仅限于实体争议部分。对于分配方案中没有受到异议影响的那部分债权和分配比例,不加以变动,当事人也不需举证证明。例如,若原告只对其中一位债权人的优先受偿资格提出异议,诉讼中法院只审查该债权人的受偿顺位是否合法,其余债权人的受偿安排如无异议则维持不变。与此同时,执行依据本身的正确性不在审查范围。各债权人之所以能参与分配,均有生效裁判、调解书等执行依据支撑;执行法院在制定方案时默认这些依据确定的债权真实有效。因此,在异议之诉中,任何一方如果主张他人的执行依据有误(比如称对方胜诉判决系错误或通过虚假诉讼取得),法院不会在本诉中处理,当事人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或第三人撤销之诉去纠正生效法律文书。如前述(2019)闽0206民初14391号案中,原告对白某等三人的胜诉判决提出质疑,请求确认三人不能参与分配;法院明确生效法律文书有无错误不属本案审理范畴,据此驳回了原告请求。因此,诉讼要点只围绕分配方案本身是否合法合理,而不延伸到执行依据或其他执行行为。


 

结合司法实践,分配方案执行异议之诉中常见的实体争议焦点主要有如下几方面:


 

1.债权时效和实际清偿争议

即对分配方案所列某债权是否已过申请执行时效或是否已全部或部分清偿产生异议。例如,有债权人可能抗辩另一债权人的判决已过了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不应参与此次分配;或者主张对方债权在执行中已受偿一部分,剩余金额应按较小数额参与分配。这类异议要求法院审查相关证据(如执行案件卷宗中是否有执行时效中止、中断情形,或者是否有收款收据等证明部分清偿),判断分配方案确定的债权金额是否准确。若确有超期或清偿事实未被方案考虑,法院需相应调整该债权的参与分配资格或数额。


 

2.优先受偿权或担保物权资格争议

如果分配方案中认定某债权人享有对执行财产的优先受偿权(例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或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等法定优先权),其他债权人可能提出异议,质疑其优先权的成立或有效范围。审理要点在于确认该债权人是否依法享有对执行财产的优先受偿资格,以及优先权覆盖的债权范围。例如,在执行财产上有抵押权人的案件中,普通债权人可能主张抵押权人未办理有效抵押登记或登记瑕疵,其优先受偿资格存疑;又或者主张抵押优先权仅限于本金,不包括利息违约金等。再比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异议也较常见,购房人可能异议承包人的工程款优先权是否适用于拍卖房产价款。对此,法院需要依据相关规定审查优先权的成立要件和证明材料:抵押权是否依法登记,建设工程优先权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主张且标的物未交付购房人等。如果发现分配方案错误承认或遗漏了某优先权,则相应纠正。反之,如优先权不成立,则应按普通债权处理。


 

3.债权受偿顺序争议

当执行财产上存在多种性质的债权并存时,债权清偿顺位的认定是关键难点之一。法律原则上按照执行费用 > 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 普通债权的次序清偿。《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10条对此作了概括规定。在具体案件中,债权受偿顺序的争议主要包括:多笔债权均无担保和法定优先权时如何排序,是否按照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清偿;如均为普通债权则是否按比例分配;再如多笔担保物权并存时,彼此之间如何排序等。常见争议如“首封债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所谓首封债权人,是指第一个申请强制执行并查封该财产的债权人。在过去实践中一度有“首封优先”潜规则,但现行法律并未赋予首封债权人法定优先权。如果多债权人对同一财产均无担保物权或法定优先权,且被执行人非企业破产情形,倾向于按比例公平清偿各债权,而非按查封先后顺序。又如,在多个抵押权共存的情况下,清偿顺序一般按抵押登记的先后顺位确定优先顺位,同时还需考虑法定优先权与抵押权的竞合——法定优先权(如税收优先权、工程款优先权)通常优于抵押权;已登记担保物权优于未登记者;多个登记的按登记时间先后依次受偿。法院在审理时会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逐一确认正确的受偿顺序,并据此判断原分配方案是否遵循了这些规则。如有违背,则构成异议成立的依据。


 

4.债权受偿数额和比例争议

即对分配方案中确定的各债权实际受偿金额提出异议。通常涉及对利息、违约金、费用等是否计入受偿以及计算标准的争议。例如,迟延履行利息(延迟履行金)是否纳入受偿范围就是经常出现的问题。依据司法政策,如果被执行人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可以受偿包括迟延履行利息在内的全部债权金额;但如果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权,各债权人在参与分配中受偿的债权数额一般不包括迟延履行利息或延迟履行金。只有当清偿完毕本金及普通利息后仍有剩余财产,才按比例清偿各债权的迟延履行利息。因此,若原方案将迟延履行利息计入分配而导致普通债权人本金不能全额受偿,未受偿一方提出异议往往会被支持——法院会认定方案计算不当予以调整。同理,对于复利、罚息、违约金等扩张性债权利益是否参与分配,也可能引发争议,原则上这类从权利在财产不足时不优先受偿,应先保证主债权的公平清偿。再如,执行费用的扣除标准也关系各方实际受偿数。执行费用(包括查封扣押保管费用、评估拍卖费用、执行申请费等)依法应优先从执行财产中扣除。如果债务人财产仅够支付部分债权,而执行费用过高,一个债权人可能质疑执行机构列支费用不当侵蚀了清偿资金,此时法院需核实费用是否合法必要。总之,受偿数额争议要求法院重新计算核实相关数额:如确认某债权本金、利息应参与分配的具体金额,并据此调整各债权的分配比例。


 

综上,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审理要点集中在确认法律适用和事实计算的正确性。法官需要对照法律规定,核查分配方案中债权资格、顺位、范围和数额的认定是否准确。如果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即构成异议成立的可能情形。通过诉讼审查,纠正执行分配中的偏差,实质上也是在弥补强制执行程序中因缺乏充分对抗而可能出现的疏漏,确保执行结果实质公正。


 

六、分配方案执行异议之诉的抗辩事由


 

在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中,被告(以及第三人)可以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提出抗辩事由,以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或阻却法院支持异议主张。主要抗辩理由包括:


 

1.程序性抗辩: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

被告首先会审查原告起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件,如果存在瑕疵,可主张驳回起诉,具体包括:


 

前置程序未完成或逾期:被告可抗辩原告未按规定提出执行异议或异议不在期限内,因此无权提起本诉。例如,原告如果未在收到分配方案十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异议但没有他方提出反对意见就贸然起诉,则被告可据此请求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又如,原告超过收到反对意见十五日的期限才起诉,也构成程序违法。此类抗辩一经查实,法院将裁定驳回起诉。


 

异议性质错误:被告可以主张原告所提异议属于执行行为异议而非对方案的实体异议,因而不应通过异议之诉审理。这种抗辩是在于将案件排除出异议之诉的受理范围,若被告证明原告诉争议焦点并非方案本身的问题,而是执行人员操作问题,法院将支持该程序抗辩。


 

主体不适格:被告还能抗辩称原告并非合法主体,不享有提起异议之诉的资格。例如,某债权人未实际申请参与分配或不在执行分配名单中,却提起异议之诉要求参与分配,则被告可主张其不具备原告资格。一旦法院认定原告确非执行分配参与人,将依据《民诉法》相关规定裁定驳回起诉。


 

管辖或程序违法:尽管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原则上由作出分配方案的执行法院管辖,但被告仍可检查起诉是否遵循管辖规定。如果原告错误地向无管辖权法院起诉,被告应及时提出管辖抗辩,促使法院移送或驳回。另外,如果原告在诉讼中增加新的请求或新的异议事项,超出原先执行异议范围,被告也可抗辩这是程序不允许的扩张。这些属于程序层面的次要抗辩,但实践中也需注意。


 

2.实体性抗辩:分配方案并无不当,原告主张缺乏依据

在进入实质审理后,被告及其他当事人可能会针对原告提出的每一争议事项进行事实和实体层面的反驳:


 

债权真实有效抗辩:针对原告质疑某债权已过时效或已清偿的主张,被告(通常是被质疑的债权人)会提出相反证据,证明其债权并未超过申请执行时限或并未受清偿。例如,被告可提交执行案件材料证明自己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申请执行,中途没有怠于行使权利;或提交收款凭证等证明原告所称的清偿并未实际发生(或是债务人为逃避执行伪造的清偿)。只要被告举证证明债权仍合法有效,原告此方面的异议理由就不成立,法院应驳回该部分请求。


 

优先权合法抗辩:针对原告否认被告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被告将举证其优先权或担保物权依法成立并已正确纳入分配。比如,被告是抵押权人,会提供抵押登记证明、借款合同等证据,证明抵押有效且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本案债权。如果原告主张抵押权超范围(如包含罚息违约金不应优先),被告则引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指出抵押担保范围及于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等,并无超限。再如,针对原告质疑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被告(承包人)会援引最高法批复和相关规定,强调购房人的权益虽受重视但本案房产尚未交付消费者,自己在法定期限内主张优先权应受支持。


 

清偿顺序正当抗辩:针对原告主张调整受偿顺序的请求,被告将从法律规定出发,论证原分配方案所采用的清偿顺序并无不当。例如,对于“首封债权人应优先”这种主张,其他被告债权人会抗辩指出:法律并未赋予首封债权人优先权,民诉法司法解释明确自然人执行中应按比例受偿,因此原方案按比例分配是正确的,原告要求自己优先缺乏法律依据。又如,原告要求某普通债权提前于有抵押的债权受偿,被告则会引用物权优先原则反驳,说明抵押债权理应先于无担保债权清偿。


 

受偿数额合理抗辩:针对原告质疑某债权受偿金额过高或过低,被告可以解释原方案计算的合理性。例如,原告要求扣除迟延利息再分配,被告可能抗辩执行款足以清偿全部债权,理应包括迟延履行利息,因此原方案计算并没错。或者原告认为抵押权优先额应限登记金额,被告(抵押权人)会抗辩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应予尊重,登记金额只是对抗第三人的上限,对抵押双方有约束力的是合同,本案其他债权人并非善意第三人,因此自己优先受偿本息符合约定。


 

其他抗辩:被告还可能提出原告异议不当或恶意的抗辩。例如,指出原告提异议只是拖延执行并非真有权益受损,或者原告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制造争议。如果能提供线索或证据,法院会对原告主观状态予以考量,从而在裁量上不利于原告。但这类抗辩需较高证明标准,一般仅作为辅助说理。


 

综合以上,抗辩事由的核心在于证明原分配方案是合法公正的,原告的异议则站不住脚。通过程序抗辩,被告力图使案件止步于形式要件;通过实体抗辩,被告设法说服法院维持原方案或大部分不变。在实践案例中,只要被告抗辩理由充分且证据支持,法院往往会驳回异议诉求。


 

七、分配方案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判结果


 

经过庭审质证和辩论,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对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作出裁判。裁判结果大体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如果在诉讼过程中确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法院将以裁定形式终结诉讼程序。常见情形包括:原告未经过执行异议和反对意见的前置程序就起诉,或起诉时已过法定期限,抑或异议事项不属于本诉审查范围等。在立案阶段即可发现的,法院会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的,则裁定驳回起诉。


 

2.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当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的实体异议理由不成立,原分配方案并无不当时,将通过判决方式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这意味着法院确认执行分配方案合法有效,无需调整。这样的结果通常发生在原告无法举证证明方案有错误,或被告的抗辩完全成立的情况下。例如,在(2019)闽0206民初14391号案中,原告质疑他人债权的真实性被驳回,法院判决驳回其要求取消三名债权人分配资格的诉讼请求。再如,若原告主张某债权无优先权但经审查发现对方确有抵押登记且程序合法,法院也会判决驳回原告请求,维持原方案的优先清偿安排。判决驳回诉请后,原方案可立即恢复执行,异议人如不服只能上诉寻求改变。需要注意的是,此类判决是对实体问题的裁判,一旦生效即对当事人产生既判力,异议人不得就相同理由再次提起异议之诉。


 

3.判决支持原告诉请(全部或部分)

如果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异议正确,原分配方案确有违法或不公之处,则将作出支持原告的判决。考虑到分配方案往往涉及多个债权项目,支持程度可能有全部支持或部分支持之分。


 

4.特殊情况:执行与破产的衔接

如前所述,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会中止执行分配程序。在异议之诉中,如果出现这一情况,法院可裁定中止诉讼,以等待破产程序对债权清偿的统一处理;或者根据需要裁定终结诉讼,将各债权引导至破产程序中处理。例如,在一起执行分配异议之诉审理中,公司债务人被法院受理破产清算,此时执行程序应让位于破产程序,法院遂裁定终结了异议之诉,告知债权人通过破产债权申报主张权利。这样的结果虽非基于案件实体,是因程序法原因终结,但也是裁判结果的一种。其体现了破产程序的优先效力,避免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冲突。


 

5.执行中止与继续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在异议之诉诉讼期间,执行法院对无异议部分的财产分配可以继续进行,而对有争议部分的款项则应采取保全措施(如提存)以待诉讼结果。最高院明确,诉讼期间各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部分,可以按原分配方案继续执行;对于争议部分或需依据其他案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数额的部分,应将相应款项提存。这一规定保障了执行效率与当事人利益的平衡:一方面,不让异议诉讼拖延整个执行进程,无异议的钱可以及时发放给债权人;另一方面,又确保争议款项在诉讼结束前不被错误分配,避免日后执行回转困难。


 

综上,分配方案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判结果具有定分止争的效果。通过裁定或判决,法院筛除了不符合条件的起诉,实质解决了多个债权人之间的分配争议。对合法有效的方案予以维持,使执行程序可以顺畅继续;对错误不公之处及时纠正,维护法律正确适用和各方权益。通过这一诉讼的运作,强制执行中复杂的多债权人利益格局得以及时在法院审判中厘清,从而避免了简单执行程序可能出现的偏颇或疏漏。


 

八、结语


 

分配方案执行异议之诉作为执行程序中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的重要制度,在近年司法实践中日益受到重视。通过对其前提条件、主体资格、请求内容、法律基础、审理要点、抗辩理由及裁判结果的梳理可知,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既要严格把关程序要件,防止滥用诉权扰乱执行;又要深入审查实体争议,精准适用法律纠正分配问题,唯有如此,方能在实务中有效运用这项制度,平衡各方利益,实现强制执行中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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