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视点|论“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的追责之道


Published:

2026-03-27

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缔约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因实施欺诈、胁迫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导致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并遭受损失,依法应对该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其核心在于突破了传统合同相对性原则,将缔约过失责任的追究对象扩展至非合同当事人的第三人。主张该责任需严格满足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尤其在证明第三人的过错行为与损失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上存在较高举证要求。

一、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

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缔约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因实施欺诈、胁迫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导致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并遭受损失,依法应对该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其核心在于突破了传统合同相对性原则,将缔约过失责任的追究对象扩展至非合同当事人的第三人。主张该责任需严格满足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尤其在证明第三人的过错行为与损失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上存在较高举证要求。

二、法律分析及司法实践参考

(一)法律定义与依据

1、核心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特定不诚信行为。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明确了对“第三人”实施欺诈、胁迫行为的规制,构成了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的直接法律渊源。该解释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的责任主体从合同当事人延伸至实施不法行为的第三人。

2、责任性质:该责任是法定之债,基于法律对诚信原则和交易安全的保护而产生,并非基于合同约定。

(二)司法实践参考

【(2025)新0102民初13543号】观点:招标代理机构作为独立的专业服务机构,若其违反招标文件约定或法律规定,擅自实施影响合同订立的行为(如违规发布中标公示),导致合同未能成立,应独立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投标人的信赖利益损失。

2024)新01民终7878】观点:代理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的情况下,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在招投标领域,招标代理机构未尽到审核义务,对招标行为无效存在过错的,需对招标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5)京03民终14598】观点:主张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如中介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需有充分证据证明该第三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否则其不承担责任。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持审慎态度,并侧重于考察该第三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具体角色、行为及其过错。首先,具有独立法律地位和专业职责的第三方(如招标代理机构),若其行为直接违反了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如违规操作招投标程序),并导致合同无法订立,法院可能判令其独立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其次,若该第三人作为代理人,在明知代理事项违法时仍进行代理,则其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需与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最后,要求第三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主张方负有较重的举证责任,必须提供证据证明第三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所列举的恶意磋商、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其他明确违背诚信原则的具体行为。

三、构成要件及路径分析

(一)构成要件分析

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需同时满足以下要件,缺一不可:

要件

具体内容与要求

1.时间特定性

必须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即从磋商开始至合同成立之前)。合同履行阶段因第三人原因导致的损失,不适用此责任。

2.主体特定性

责任主体必须是缔约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若实施欺诈、胁迫的是一方当事人,则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追究该当事人的责任。

3.行为不法性

第三人实施了欺诈或胁迫行为。欺诈指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重要事实;胁迫指以给他人或其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目前司法实践主要限定于此两种行为。

4.意思表示瑕疵

因第三人的不法行为,导致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思与对方订立了合同。

5.损害结果

当事人因订立该合同而遭受了信赖利益损失(如为缔约支出的费用、丧失的其他缔约机会等)。

6.因果关系

第三人的不法行为与当事人的损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即损失是因信赖合同会基于真实情况成立而直接产生。

(二)主张路径

1主张权利的路径:在诉讼中,原告可将实施欺诈/胁迫的第三人列为共同被告或单独被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及相关法理,主张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举证责任重点:核心证据链应包括以下几点。

1)第三人身份证据:证明其并非合同相对方。

不法行为证据:证明第三人实施了具体的欺诈(如虚假陈述的书面文件、沟通记录)或胁迫行为(如威胁的证据)。

2)因果关系证据:证明正是因为相信了第三人的虚假信息或受到胁迫,才决定与对方订立合同。内部决策文件、沟通记录等证据至关重要。

3)损失证据:详细列明因订立及准备履行该合同所支出的直接费用等损失。

4)赔偿范围界定:赔偿范围限于信赖利益损失,旨在使受害人恢复到缔约前的状态。

(三)风险提示与应对方案

风险点

具体说明

应对方案

举证难度高

证明第三人“欺诈/胁迫”的主观故意以及该行为与己方缔约决定的“直接因果关系”非常困难,容易因证据不足而败诉。

在缔约过程中注意保留所有与第三人沟通的书面记录(邮件、微信)、录音录像。决策过程中,将第三人的承诺或陈述作为决策依据写入内部文件。

责任竞合与选择

同一事实可能同时涉及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如侵害财产权)。

在起诉前,比较两种责任在构成要件、举证难度、赔偿范围上的差异,选择最有利于权利实现的案由进行主张。

诉讼时效风险

该责任属于债权请求权,适用三年普通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在损失发生后及时固定证据,并注意诉讼时效期间,必要时通过发送律师函等方式中断时效。

第三人抗辩

第三人可能以“其行为与原告损失无直接关系”“原告自身存在过错”等理由抗辩。若原告也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可减轻第三人责任。

在诉讼中,重点强化因果关系的论证,并确保己方在缔约过程中无重大过错,以驳斥对方抗辩。

四、结语

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法律在合同相对性原则之外,为维护诚信、公平的交易秩序所设立的一道重要安全网。它警示所有参与商业活动的第三方,即便不最终签字盖章,也可能为自身的不当干预行为付出沉重代价。对于缔约方而言,理解并善用这一规则,则是在复杂交易中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把关键钥匙。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