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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空经济|立体空间的法律重塑:生态环境法典对低空经济行业的深度影响与规制逻辑


Published:

2026-04-02

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七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这部法典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有了系统化的基础性法律遵循,其意义不亚于当年《民法典》在民事领域的统合作用

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七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这部法典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有了系统化的基础性法律遵循,其意义不亚于当年《民法典》在民事领域的统合作用。


 

几乎在同一时间,低空经济作为“新质生产力”的典型代表,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进入公众视野。从无人机物流配送到城市空中交通,从低空旅游到应急救援,低空经济正在重塑我们的生产生活方式。然而,当低空飞行器在城市上空频繁起降,当无线电频谱资源被大量占用,当电动飞行器的电池面临回收难题——一个根本性的问题浮出水面:这片“蓝天”该如何被法律所规制?


 

《生态环境法典》颁布后,将环境保护要求全面、系统地内嵌于低空经济活动的全生命周期,使环保合规从分散的政策要求升级为统一、刚性的法定责任体系。低空经济运营主体(如无人机运营商、低空基础设施开发者)在开展飞行活动、建设地面设施时,将直接面临更明确、更严格的环境噪声防治、生态影响评价、污染侵权责任等法律约束,同时也可能获得绿色低碳发展相关的政策激励窗口。


 

本文尝试以法律人的视角,剖析这部新法典将如何深刻影响低空经济行业的发展轨迹,并探讨产业主体应当如何应对这一法律变革。


 

一、《生态环境法典》的制度创新:从分散立法到系统规制


 

在《生态环境法典》颁布之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立法呈现“碎片化”特征——《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单行法各自为政,缺乏系统性的制度整合。


 

《生态环境法典》的最大贡献在于实现了从“分散立法”到“系统规制”的跃迁。法典将原本分散于各单行法的制度进行了体系化重构,形成了涵盖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的完整规范框架。对于低空经济行业而言,最具直接影响的制度创新体现在以下三个维度:


 

第一,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专章规定。法典专门将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单独设章,明确国家对电磁辐射设施实行分类管理,要求运行电磁辐射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这一规定将原本边缘化的电磁环境监管提升至法典层面,对于高度依赖无线电频谱资源的低空经济而言,其影响不可小觑。


 

第二,噪声污染规制的精细化发展。法典在整合《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对移动污染源的监管要求。低空飞行器作为典型的移动噪声源,其在城市空域中高频次、高密度的飞行活动,将面临更为严格的噪声排放标准。


 

第三,绿色低碳发展的原则性规定。法典将“绿色低碳发展”确立为基本原则,要求各行业在发展中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这一原则性规定为低空经济的绿色发展提供了顶层法律依据,也为后续制定行业专项标准预留了制度空间。


 

值得注意的是,法典采取了“刚柔并济”的立法技术——既有强制性规范守住环境安全底线,又通过原则性规定为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预留弹性空间。这种立法模式对低空经济这一快速发展的新兴产业而言,既提供了明确的合规指引,又避免了过度规制对创新的抑制。


 

二、电磁辐射规制:低空经济“看不见的战线”


 

低空经济的运行高度依赖无线电频谱资源。无论是无人机的遥控通信、图传信号,还是城市空中交通的导航、监视系统,都需要占用特定频段的无线电频谱。然而,无线电频谱的使用必然伴随电磁辐射,当大量低空飞行器在同一空域运行时,电磁辐射的累积效应便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环境问题。


 

长期以来,电磁辐射被视为无线电管理的技术问题,而非环境保护的法律问题。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是频谱资源的合理分配和避免频率干扰,对于电磁辐射的环境影响关注有限。《生态环境法典》的出台彻底改变了这一局面——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被明确纳入环境保护的法律框架,成为与大气、水、噪声并列的法定污染类型。对于低空经济行业而言,电磁辐射规制的强化将产生以下具体影响:


 

第一,频谱资源使用的环境门槛提高。未来,低空飞行器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不仅要满足无线电管理的技术要求,还需符合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标准。这意味着频谱资源的分配将不再是单纯的“技术问题”,而需要综合考虑电磁辐射的环境影响。


 

第二,电磁环境监测与评估成为合规义务。低空经济运营企业需要对飞行活动所产生的电磁辐射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超标污染。对于在人口密集区运行的无人机物流、城市空中交通等项目而言,这一合规义务将带来显著的成本增加。


 

第三,电磁辐射侵权责任的法律风险上升。随着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因电磁辐射引发的环境侵权诉讼可能成为低空经济企业面临的新型法律风险。企业需要未雨绸缪,建立电磁辐射风险防控体系。


 

三、噪声污染治理:城市空中交通的“声环境门槛”


 

如果说电磁辐射是“看不见的战线”,那么噪声污染则是低空经济面临的“听得见的挑战”。低空飞行器在城市空域中高频次、高密度的运行,必然对城市声环境产生影响,进而引发公众的接受度问题。


 

与传统噪声污染源不同,低空飞行器作为移动噪声源,其噪声排放具有鲜明的特殊性。海南大学任洪涛副教授的研究对此进行了系统分析:低空智联飞行器的噪声在立体空间呈不规则扩散,导致损害与行为之间的关联性弱化,引发责任主体身份模糊、因果关系证明困难和损害认定标准缺失等法律难题。


 

这种“移动性”与“立体性”叠加的噪声特征,对传统噪声污染规制框架提出了挑战。传统噪声监管主要针对固定源(如工厂、设备)或线性源(如道路、铁路),其监测点位、评价标准、责任认定机制相对成熟。但对于在三维空间中自由移动的低空飞行器,如何监测其噪声排放?如何认定超标?如何确定责任主体?这些都是现行法律体系需要回答的新问题。


 

针对低空噪声的特殊性,学界提出了多元分层归责的构想,根据不同主体的风险控制能力和技术支配地位,构建差异化的归责体系:运营者基于风险开启及技术支配地位承担无过错责任;平台企业因算法干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制造商对产品缺陷所致噪声污染承担严格责任。这一归责体系的设计值得行业高度关注。对于低空经济企业而言,这意味着:


 

运营企业或将成为噪声责任的“第一责任人”。无论是否存在过错,运营企业都需要对其飞行活动造成的噪声污染承担责任。这要求运营企业建立完善的噪声监测和管理体系,确保飞行活动符合声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


 

平台企业可能因算法设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飞行航线规划算法在设计上存在导致噪声超标的缺陷,平台企业可能被追究过错推定责任。这要求算法设计者将噪声控制纳入算法优化的考量因素。


 

制造企业需关注产品的声学性能。如果飞行器因设计或制造缺陷产生超标噪声,制造商将承担严格责任。这意味着噪声性能将成为低空飞行器适航审定的重要指标。


 

四、绿色发展的制度牵引:从“起飞”到“腾飞”的可持续之路


 

《生态环境法典》将“绿色低碳发展”确立为基本原则,要求各行业在发展中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这一原则性规定对低空经济行业提出了更高要求:低空经济不仅要“飞起来”,还要“绿色地飞起来”。


 

(一)全生命周期的环境责任

低空飞行器虽然以电动为主流技术路线,运行时基本实现零碳排放,但从全生命周期来看,其环境足迹远不止于此。电池的生产、回收、处理,机体制造过程中复合材料的使用与废弃,都会产生显著的环境负面效应。《生态环境法典》所确立的“全过程管理”理念,要求低空经济企业将环境责任延伸至产品全生命周期。具体而言:生产阶段,企业需要关注原材料采购的环保性、生产过程的节能减排,以及产品设计的环境友好性。对于动力电池这一核心部件,需要建立从设计、生产到回收的全链条环境管理体系;使用阶段,企业需要优化飞行航线、控制噪声排放、管理电磁辐射,确保飞行活动符合环境标准;废弃阶段,企业需要建立废旧飞行器及其零部件的回收利用体系,特别是动力电池的梯次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现行法律法规对此类新兴产业链的绿色循环管理尚未出台专门规范,企业需要在实践中探索合规路径。


 

(二)绿色标准体系的构建

《生态环境法典》为绿色标准的制定提供了上位法依据,但具体到低空经济行业,绿色标准体系仍有大量空白。目前,低空飞行器的能效等级、噪声适航认证、电池回收利用率等方面,均缺乏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自律标准。


 

绿色标准体系的缺失,一方面导致企业在技术研发及产品设计时缺乏绿色导向;另一方面导致监管部门缺乏衡量产业规范发展的依据,激励先进、淘汰落后的市场机制难以形成。可以预见,随着《生态环境法典》的实施,低空经济领域的绿色标准制定将加速推进。企业应当积极参与标准制定过程,争取在标准形成中占据有利位置。


 

五、法律衔接与合规挑战:从“软法”到“硬法”的演进


 

《生态环境法典》的实施,并非在一张白纸上作画,而是与现有法律体系形成复杂的衔接关系。对于低空经济行业而言,需要特别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衔接问题。


 

(一)与《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的协调

2024年施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是低空经济领域的基础性法规,其对无人机飞行活动的管理要求与《生态环境法典》的环境保护要求存在交叉。例如,无人机飞行的空域管理规定与噪声敏感区域的保护要求如何协调?飞行计划的审批程序与环境影响评价如何衔接?这些问题有待在实践中逐步厘清。但可以确定的是,企业在进行飞行活动时,需要同时满足空域管理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任何一方面的合规漏洞都可能带来法律风险。


 

(二)公益诉讼机制的适用

《生态环境法典》强化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赋予检察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对于低空经济行业而言,这意味着因噪声、电磁辐射等环境问题引发的公益诉讼风险显著上升。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显示,检察机关在无人机“黑飞”治理中已经探索运用公益诉讼手段,要求侵权主体承担修复环境、消除危险等责任。随着《生态环境法典》的实施,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可能进一步扩大,低空经济企业需要对此保持高度警惕。


 

(三)专项立法的制度空间

《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为低空经济领域的专项立法提供了制度基础。有学者建议,应在国家层面研究制定“低空经济促进法”,与《生态环境法典》遥相呼应,将“绿色可持续”作为基本原则贯穿始终。亦有学者提出制定“低空经济环境风险管理条例”,整合技术风险预防、空间协同治理、多元包容治理等制度。无论最终采取何种立法路径,可以预见的是,低空经济领域的环境监管将日趋严格和系统化。企业需要密切关注立法动态,提前布局合规体系。


 

《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保护进入法典化时代。对于低空经济这一新兴产业而言,法典既是约束,也是指引——它约束的是粗放式发展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指引的是绿色、低碳、可持续的发展路径。


 

低空经济的本质是“在立体空间中创造价值”,而《生态环境法典》则是在立体空间中划定了环境权益的边界。未来的低空经济,不仅需要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更需要法律合规创新。只有在绿色天空下有序飞翔,低空经济才能真正实现从“起飞”到“腾飞”的跨越。


 

对于行业从业者而言,理解《生态环境法典》不是一道“可选题”,而是关乎企业生存发展的“必答题”。在法典生效的倒计时中,谁先完成合规转型,谁就能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占据先机。毕竟,法律的确定性,恰恰是企业发展的最大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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