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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被特许人的主要行政法律责任分析及风险防范


Published:

2026-04-14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了特许人应当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情形,没有规定被特许人的行政法律责任,但被特许人如果在特许经营活动中出现违法行为,同样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因被特许人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散见于《食品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地方性的法律法规等,导致被特许人往往忽视了相关责任而受到相关处罚。被特许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应如何避免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本文进行详细阐述。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了特许人应当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情形,没有规定被特许人的行政法律责任,但被特许人如果在特许经营活动中出现违法行为,同样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因被特许人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散见于《食品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地方性的法律法规等,导致被特许人往往忽视了相关责任而受到相关处罚。被特许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应如何避免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本文进行详细阐述。


 

一、被特许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主要情形


 

1、未标明真实姓名和标识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22修订)》第26条第4款规定,通过加盟等形式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经营者,应当标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真实名称和标记。《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18条第3款规定,商业特许经营的经营者,应当标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名称和标记等事项。《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通过加盟等形式从事商业特许经营业务,应当以显著方式及时向消费者告知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和标记。上述相关规定是特许经营信息公开透明的基本要求,也是信息披露制度的延续与补充。主要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防止经营者混淆特许经营模式的主体,在出现质量问题时,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互相推诿,消费者因信息不对称,难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22修订)》第76条的规定,被特许人未标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真实名称和标记的行政责任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79条的规定,被特许人未标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真实名称和标记的行政责任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5月14日作出沪市监浦处〔2025〕1520250031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上海钦豪珠宝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开展金银首饰特许经营时,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作为被特许人身份的真实名称和标记,违反《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罚款1000元并予以警告。


 

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单县市监行处字〔2020〕21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单县澜腾服饰店经江阴海澜之家新桥销售有限公司授权,特许开设海澜之家加盟店,经营海澜之家服装服饰系列产品,但未在门头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标记等。违反了《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5000元。


 

2、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经营不合格食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生产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不得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是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是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的重要参考依据,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


 

根据上述规定,被特许人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销售不合格食品、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等行为的行政责任为: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月21日作出永市监处罚〔2025〕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上海如海超市永康市唐先镇加盟店于2024年10月在唐先镇销售过期食品,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一、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二、没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三、处以罚款5000元。


 

东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29日作出东市监处罚〔2022〕1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东台市城东新区泽万家食品超市加盟店销售的生姜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噻虫胺的相关指标要求,为不合格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8元;2、罚款5000元。


 

3、违反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等

《商标法》第57条规定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各种情形,如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等。商标保护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商标注册人对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同时为了防止消费者混淆商标,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以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根据《商标法》第60条的规定,被特许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行政责任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根据违法经营额处五倍以下的罚款或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1月28日作出江市监处罚〔2025〕5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当事人江山市刘氏玉晓副食品加盟店销售的南孚电池经生产厂家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池。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1、没收销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5号南孚电池29粒;2、罚款200元。


 

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9日作出阳市监执处〔2021〕GL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当事人阳江市江城区茗诗奶茶店加盟的广州紫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授予使用“桔荣益禾堂”注册商标从事奶茶经营。但当事人未经授权许可擅自使用“益禾堂”注册商标从事经营活动,使消费者误认为当事人是“益禾堂”品牌的特许经营加盟店,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决定:罚款5000元。


 

4、虚假宣传

《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9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该条规定的目的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避免消费者因无法获得真实准确的信息作出错误决策。同时,防止经营者通过虚假或误导性的商业宣传不正当排挤其他经营者,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交易安全,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25条的规定,被特许人虚假宣传的行政责任为: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4月21日作出江市监案字〔2022〕1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当事人江山市彤逸养生馆系南京修立科技有限公司的加盟店,开业时该公司向当事人提供了“中国艾灸行业最具影响力企业”的牌匾,当事人未经核验真实性挂在店内用于宣传。经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该牌匾的落款单位并不存在。当事人的行为属虚假宣传的行为,决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5万元。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1日作出乐市监处罚〔2023〕5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当事人乐清市白石珍姐汉堡店为华莱士的加盟店铺,为提升商品的评价,通过发放好评返现卡的方式鼓励、引导买家进行“好评”,构成对商品的用户评价作虚假的商业宣传行为,决定:罚款15000元。


 

二、被特许人行政处罚法律风险防范


 

被特许人应围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配套规定,在产品质量、知识产权、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建立合规运营体系,对行政责任的法律风险进行防范。


 

1、建立产品检测体系,严守质量底线

产品质量是涉及消费者核心权益的底线,也是国家监管的高压线,是被特许人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产品应符合保障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存在任何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隐患。被特许人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应真实、合格,不得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被特许人应建立产品质量合规检测的制度和体系,从产品和原料的采购、成品检测、销售等过程,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的自我检测,防止不合格产品从被特许人端流入市场。


 

2、保证合规运营,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被特许人要在授权的商品、期限、地域范围内,规范使用商标、专利等,不能超过授权范围使用,不得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他人商标、专利等,也不得通过删减、拼接或改变要素等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特许人在经营过程中也不得使用与他人知识产权相同或近似的装饰装潢、标识、包装、宣传品、物品等。


 

被特许人如发现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况,应停止相关经营活动,采取拆除招牌、对相关物品及时进行封存或销毁等整改措施,并保存相关处理记录。


 

3、依法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

被特许人作为直接面对消费者的经营者,应主动、真实、全面履行对消费者的各项义务,特别是涉及消费者重要权益的事项,更应尽到告知等义务。被特许人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不得进行捆绑销售等。同时,应保障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不以任何形式限制消费者选择其他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4、规范宣传行为,杜绝虚假宣传

被特许人作为产品或服务的终端,其宣传行为能直接影响消费者权益和品牌声誉。被特许人宣传时,应当遵守客观真实的原则,不得夸大甚至虚假宣传,不能误导甚至欺骗消费者。应真实反映用户的评价信息,不能通过刷单、刷好评、编造、篡改等方式弄虚作假。


 

5、评估经营影响,主动配合行政调查,避免损失扩大

被特许人如发现有被行政处罚的可能,应立即评估相关处罚对自身经营活动的影响,必要时可以停止经营活动,避免损失扩大。并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如实陈述并提供相关资料,积极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结语


 

规范被特许人的经营行为,并通过行政法律责任进行有效约束,是保证特许经营产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规范市场秩序、保证公平竞争、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被特许人应树立合规意识,筑牢防范底线,在精准分析行政法律责任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手段进行风险防控,合法规范自身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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