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关于“事后追认”型夫妻共同债务的裁判认定标准——基于司法判例的分析
Published:
2026-06-05
过去,司法实践中将婚姻存续期内一方的举债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使得利用婚姻逃脱个人债务的现象屡屡频出。由于夫妻共同债务纠纷中交杂着较为复杂的利益牵绊,审判者需要对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其配偶权益,维护家庭稳定和谐等各个方面进行权衡,也正是因为如此,夫妻共债问题在学术、司法实践中不断产生争议。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称“《民法典》”)第1064条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作出明确,以共同意思表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共同生活/共同经营三大标准重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明确将事后追认纳入共同意思表示范畴。但司法实践中对“事后追认”的形式、程度及效力认定仍存在裁判尺度不一、偏重债权人保护等问题。本文以司法判例为基础,梳理事后追认的认定逻辑、行为类型与裁判规则,为统一裁判标准、平衡各方权益提供参考。
引言
过去,司法实践中将婚姻存续期内一方的举债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使得利用婚姻逃脱个人债务的现象屡屡频出。由于夫妻共同债务纠纷中交杂着较为复杂的利益牵绊,审判者需要对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其配偶权益,维护家庭稳定和谐等各个方面进行权衡,也正是因为如此,夫妻共债问题在学术、司法实践中不断产生争议。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称“《民法典》”)第1064条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作出明确,以共同意思表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共同生活/共同经营三大标准重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明确将事后追认纳入共同意思表示范畴。但司法实践中对“事后追认”的形式、程度及效力认定仍存在裁判尺度不一、偏重债权人保护等问题。本文以司法判例为基础,梳理事后追认的认定逻辑、行为类型与裁判规则,为统一裁判标准、平衡各方权益提供参考。
一、事后追认型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
事后追认型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负债后,另一方以明示或默示方式作出共同还款、债务加入、承担连带责任等意思表示,使该笔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根据该条内容,已将事后追认确立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独立认定路径,但未对追认的方式、期限、效力作出细化解释。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单纯知情”与“明确追认”、如何认定默示行为的追认效果,成为裁判难点,亟须从判例中提炼统一标准。
二、构成事后追认型夫妻共同债务的行为判断
(一)明示的事后追认
明示的事后追认是最典型、争议最小的追认方式,指非举债方以口头、书面、短信、微信、电话录音等形式,明确表示愿意与举债方共同偿还、承担责任或加入债务。如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在借条/欠条上补签名、明确回复“我会一起还”“这笔钱我认”或向债权人作出和债务人的还款承诺等。
例如,在(2023)皖1181民初5202号案件中,法院认为“该笔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虽然未在借款人处签名,但其在2022年1月29日借条中签名的行为表明其有事后追认夫妻共同债务的意思表示,刘某辩称系被迫签名,未能举证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故赵某1诉请刘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上述案例,司法实践中,明示型的事后追认需要意思表示明确真实、自愿、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追认内容指向特定债务,而非泛化表态。
(二)默示的事后追认
默示追认不依赖明确语言,而通过实际履行、财产混同、处置行为等间接行为推定追认合意,是司法认定的重点与难点。
具体行为如下:
1.主动地履行还款义务,非举债方直接向债权人转账、付息、偿还部分本金。这可构成强力的效力认定,但需要注意的是,对债权人偿还债务的行为必须基于特定的债务关系本身,例如在(2024)豫03民终663号案件中,法院认为:“虽然被上诉人车某霞与原审第三人王某利之间有较多经济往来款项,但是被上诉人车某霞已经对与本案相关的涉及伊滨区某某场的款项进行了合理说明,上诉人仅依据银行流水情况,在缺乏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主张被上诉人车某霞与原审第三人王某利共同经营案涉伊滨区某某场,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虽然被上诉人车某霞名下银行卡曾向上诉人支付部分股权转让款,但是该付款行为与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并无必然联系,上诉人又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车某霞对案涉债务进行了事后追认,故本院对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也不予支持。”通过此案例也可以得知,尽管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可以强而有力地证明非举债方和举债方共同还款的合意,但在非举债方作出合理解释后,债权人应当进一步作出充分的举证,证明该意思表示明确指向涉案的特定之债。
2.用共同财产清偿或提供担保,以夫妻共同房产、车辆、存款为债务提供担保,或用共同财产主动抵偿债务。该类行为的认定较为复杂,应当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进行推定,比如是合同之债,还是担保之债,若为合同之债,笔者认为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债应当满足两点:一是非举债方出于自愿,二是承担责任的范围应当以非举债方出示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若为担保之债,司法判例中对担保之债中非担保方用共同财产清偿或提供担保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存在不同的看法。具体要从担保的形式来看,这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夫妻一方在夫妻另一方以个人名义为他人的借贷提供担保的文件中签署了名字,并明确表明“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限度内抵偿债务”,此时理应将此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种情况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他人的借贷提供担保,且该笔对外担保收取了相应的担保收益,担保收益又用于家庭生活,那么该担保之债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夫妻双方都应当对该担保之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这仍需债权人初步举证证明。但如果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他人的借贷提供无偿担保,并没有获得任何的担保收益,或者夫妻一方对外担保并收取了相应的担保收益,但该担保收益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种情况明显不符合成立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因此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之债。因此,在默示行为推定上,若债权人难以举证担保人获取担保收益,很难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债务来源于举债方用共同财产做担保而产生时,并不能直接被认定为夫妻共债【详见(2025)甘0702民初13178号案例】。
3.参与借款协商、资金使用与管理,参与借款洽谈、接收借款、支配款项用于家庭或共同经营、对账确认债务金额。该事实行为仅能证明在债务关系存在后,非举债方知晓案涉债务,若要达到可证明共同承担的程度,需要较高的举证标准,以至于可推出非举债方存有共同还债之意思表示。
4.离婚协议中对债务作出分担约定离婚协议明确将案涉债务列为夫妻共同债务并约定分担比例,视为对债务的事后追认。该类行为仅对举债方和非举债方之间做内部约定,债权人较难举证。
综上,明示型的事后追认比较直接,默示型的事后追认需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从非举债方的行为进行推定。
三、事后追认型夫妻共同债务的主要裁判规则
(一)核心原则:共同意思表示真实原则
事后追认的本质是非举债方作出共同负债的意思表示,法院主要以“是否存在共同还款合意”为核心,更加看重实质。
(二)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债权人主张构成事后追认的,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追认行为存在且指向案涉债务。
非举债方抗辩意思表示不真实(欺诈、胁迫、通谋虚伪)的,应提供证据证明。对于默示的事后追认行为,法院结合资金流向、家庭开支、经营状况、双方关系等进行法庭调查,综合酌情判断。
(三)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与事后追认的区分适用
小额、日常负债可直接认定为共同债务;大额负债原则上需共同签名或事后追认。即使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只要构成事后追认,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无需再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经营。
(四)无效与可撤销追认的处理
追认行为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非举债方可请求撤销。
债权人与举债方恶意串通损害配偶利益的,追认行为无效,配偶不承担责任。
四、结语
事后追认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民法典》第1064条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展开。裁判的核心在于守住“共同意思表示”底线,平衡债权人交易安全与非举债配偶财产安全,既不纵容借婚姻逃废债务,也不随意加重配偶责任。
司法实践应坚持明示优先、慎用推定、排除知情、严格举证的裁判思路,以真实意思表示为基础,以典型判例为参照,统一认定标准与裁判尺度。通过规范事后追认的行为边界、举证规则与法律效果,实现保护债权人、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弘扬诚信原则的多重价值,为同类案件提供清晰、可预期的裁判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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