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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空经济|无人机反制设备法律风险与合规指引——兼评公安部《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之信号


Published:

2026-06-17

近年来,随着低空经济的蓬勃发展,无人机在物流、测绘、农业、娱乐等领域的应用呈指数级增长。然而,与之相伴的“黑飞”、扰航、偷拍、泄密等乱象亦日益凸显,对公共安全、航空秩序、个人隐私与商业秘密构成了严峻挑战。在此背景下,一种名为“无人机反制设备”的技术产品悄然进入市场,被诸多企业乃至个人视为防范无人机侵扰的终极解决方案。从养殖场到房地产工地,从矿区到景区,私自安装、使用反制设备的案例屡见报端。然而,这看似高效的“私力救济”背后,却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黑洞。本文将结合近期执法案例及立法动态,特别是公安部最新发布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涉无人驾驶航空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下称“《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系统梳理擅自设置、使用无人机反制设备所面临的行政、刑事及民事法律风险,明晰法律边界,并为市场主体提供切实可行的合规建议。

近年来,随着低空经济的蓬勃发展,无人机在物流、测绘、农业、娱乐等领域的应用呈指数级增长。然而,与之相伴的“黑飞”、扰航、偷拍、泄密等乱象亦日益凸显,对公共安全、航空秩序、个人隐私与商业秘密构成了严峻挑战。在此背景下,一种名为“无人机反制设备”的技术产品悄然进入市场,被诸多企业乃至个人视为防范无人机侵扰的终极解决方案。从养殖场到房地产工地,从矿区到景区,私自安装、使用反制设备的案例屡见报端。然而,这看似高效的“私力救济”背后,却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黑洞。本文将结合近期执法案例及立法动态,特别是公安部最新发布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涉无人驾驶航空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下称“《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系统梳理擅自设置、使用无人机反制设备所面临的行政、刑事及民事法律风险,明晰法律边界,并为市场主体提供切实可行的合规建议。


 

一、“扫码飞”背后,无人机反制设备需求激增与法律高压


 

2026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低空经济发展司司长郑剑亮相新闻发布会时表示:针对近期社会舆论反映的无人机飞行审批难问题,国家发改委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推广部分地方“扫码飞”等好经验好做法,提高飞行计划审批效率,推动低空经济实现“管得好、飞得稳、用得活”。“扫码飞”的提出,直指当前无人机飞行审批流程繁琐、“黑飞”乱象治理难的痛点,也进一步凸显了无人机应用普及背景下,安全管控与便捷使用之间的现实矛盾。一方面,“黑飞”无人机闯入机场净空区干扰民航航班、偷拍涉密场所、窥探私人生活的事件频发,不少单位和个人为防范无人机侵扰,选择自行购置并安装无人机反制设备,对侵扰无人机进行信号干扰、迫降或者击落,这类需求随着无人机应用扩张持续快速增长。有研究机构预测,2026年中国无人机反制设备市场规模有望突破150亿元,复合增长率超过30%;另一方面,国家法律法规对此类设备的管理却设置了极高的门槛和严厉的罚则。无人机反制设备本质上属于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工作原理是通过发射特定频段的无线电信号,干扰、压制或欺骗无人机的导航、控制与图传链路,迫使其返航、降落或失控。这种行为天然具有对公共电磁环境的“攻击性”和外溢风险,极易“误伤”民航导航、轨道交通信号、公众移动通信等关乎公共安全和社会正常运转的无线电业务。


 

基于上述特性,我国对无人机反制设备采取了“原则上禁止,例外严格许可”的监管模式,从使用主体上划定了严格的准入门槛。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只有军队、警察以及按照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授权的高风险反恐怖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可以依法配备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在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军事机关的指导监督下从严控制设置和使用。该条同时明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拥有、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这意味着,除了法定的极少数特殊主体外,包括各类民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乃至个人在内的绝大多数社会主体,其“拥有”和“使用”反制设备的行为本身,就已构成违法。换言之,法律评价的起点并非“是否造成危害后果”,而是“是否具备法定使用资格”。即便企业存在保护自身权益的“正当目的”,并不能豁免其行为在法律上的违法性。


 

二、三重法律风险:从行政处罚到刑事犯罪


 

非法拥有、使用无人机反制设备,将根据行为情节和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依次面临民事赔偿、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追究的三重法律风险,具体表现为:


 

(一)民事侵权风险:对第三方权益的损害赔偿

非法使用反制设备可能侵害不特定第三方的民事权益,从而引发侵权损害赔偿诉讼。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可依法配备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的单位外,其他单位和个人非法使用反制设备本身即具有违法性,通常可推定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若该行为直接导致了他人财产损失,则可能构成侵权。


 

湖南法制报在2026年1月曾刊登一则因信号干扰导致无人机农药作业漂移的案例。该案中,某公司生产销售的设备(功能类似信号干扰)因设计缺陷,发射信号与北斗民用频段冲突,导致周边无人机精准农业作业因定位漂移而失败,造成农作物毁损。经鉴定,该设备是信号下降的唯一原因。最终,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关于共同侵权的规定,认定设备生产商(明知缺陷仍销售,故意侵权)与使用方(未履行核查义务,过失侵权)需对农户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案虽非典型反制设备,但其原理与法律适用逻辑完全相通。试想,若企业安装的反制设备干扰了周边农场依赖的无人机播种或喷洒农药,导致大面积减产,完全可能面临与本案相同的巨额民事索赔。


 

(二)行政处罚风险:高额罚款与设备没收已成常态

对于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立案标准的非法使用行为,行政机关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进行处罚。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二条则专门针对反制设备规定:“非法拥有、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予以没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两个法条在实践中常被并行适用。


 

从各地执法案例来看,行政处罚是当前处置此类违法行为最主要的方式,且处罚力度趋于严格:


 

1. 2025年1月,忻州市无线电管理局查处某矿区企业非法使用无人机反制设备案。该企业为防止无人机航拍,私自安装多模块反制设备,设备覆盖多个无线电频段,对民航、公共通信形成重大干扰隐患。执法机关依法没收全部违法设备。


 

2. 2024年,青岛市工信局查处某房地产企业违法案件。该企业为防止工地被无人机偷拍,擅自启用反制设备,导致流亭机场起飞航班在数公里范围内出现GPS信号中断,受影响航班飞行时长约5分钟,干扰辐射半径达30至40公里。最终执法机关依法没收涉案设备。


 

3. 秦皇岛无线电监督执法局于2025年6月做出冀工信罚决〔2025〕335003号处罚决定,因行政相对人未经许可擅自设置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对行政相对人处以没收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1台,并处罚款20000元。


 

2026年6月11日,公安部发布了《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涉无人驾驶航空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裁量基准》),意在补齐《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落地最后一块执法短板。此次征求意见稿,虽主要针对无人机飞行违法行为,但其第五部分专门明确了“非法持有、使用无人机反制设备的处罚标准”,与无线电管理条例等规定相衔接,细化了裁量情形。值得注意的是,其将“导致正常飞行的无人机失控、坠落、损毁的”以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列入了最高处罚档次,即“没收反制设备,并处10万元至20万元罚款”。这释放了执法层面进一步从严的信号,并将危害后果直接与罚款数额挂钩,增强了处罚的威慑力。


 

(三)刑事犯罪风险:两类罪名需重点警惕

当非法使用无人机反制设备的行为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或者危害公共安全时,行政违法便可能升格为刑事犯罪。具体视其危害行为的性质和结果来认定以下两种罪名的成立与否。


 

1.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这是最为常见的涉反制设备刑事罪名。该罪要求“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无人机反制设备无疑属于“无线电台(站)”或“使用无线电频率”的范畴。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情节严重”包括但不限于:影响航空器、铁路机车等公共安全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在突发事件或重大活动期间实施;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两年内曾受行政处罚又实施等。“情节特别严重”则包括行为危及公共安全、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等。


 

上海某房地产公司案是此罪的标杆性案例。2022年10月,上海某房地产公司为解决工地无人机“黑飞”问题,通过网络非法购买并安装1台无人机无线电反制设备。该设备运行后,导致周边地铁站点无线电通信严重干扰,45辆列车需手动驾驶慢速通过,最长晚点12分钟,取消22列次列车,影响持续近7小时。经检测,涉案设备属于无线电干扰器,其行为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最终,法院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涉案设备被没收。此案清晰地表明,一旦对轨道交通、民航等重大公共利益造成实质性干扰,刑事追责的大门便会打开。


 

2.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如果非法使用反制设备的行为,不仅干扰了无线电秩序,更进一步造成了公用电信设施的破坏,危害公共安全,则可能构成此罪。此罪刑罚更重,起刑点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立案标准包括造成火警、医疗急救等紧急通信中断并贻误救助致人死伤,造成大量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等。虽然实践中以此罪定罪的比例相对较低,但一旦反制设备的干扰导致基站瘫痪、通信网络中断等严重后果,法院将对行为人处以更重的刑罚。


 

三、法律边界深度剖析:技术外溢性与责任不可豁免性


 

透过上述风险分析,我们可以更深刻地把握法律为无人机反制设备划定的几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首先,技术的外溢性决定了风险的不可控性。

企业用户往往抱有“我只干扰我厂区上空的无人机”的朴素想法。然而,无线电波的物理特性决定了其影响范围难以被精确限定在围墙之内。山西长治某景区的反制设备信号被发现在占用航空无线电导航频率;青岛流亭机场起飞航班在离场一分钟后普遍出现GPS信号丢失,干扰源竟是数十公里外的工地反制设备;嘉峪关某公司在距机场跑道11公里处设置反制设备,直接导致机场区域多架航班GPS信号丢失。这些案例无一例外地证明,反制设备的电磁辐射范围远超使用者预期,极易“误伤”民航、通信、导航等生命线工程。因此,法律基于其可能造成的巨大社会危害,必须采取事前严格禁止的立场。


 

其次,“目的正当性”不能作为违法阻却事由

在几乎所有被查处的案例中,涉事企业均声称其使用反制设备是为了“防偷拍”“防破坏”“保安全”,动机似乎具有合理性。然而,在现代法治社会,私人权利的行使必须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当私力救济手段本身具有高度的公共风险时,其个体目的的正当性就必须让位于公共秩序的维护。法律已将使用反制设备的权力授予特定的公共安全机关,正是为了确保这项带有“攻击性”的权力能在严格的程序和监督下行使,避免滥用和误伤。因此,企业再紧迫的安防需求,也不能成为其僭越法律、私自使用管制设备的理由。


 

再次,产业链各环节均可能被追责。

法律风险不仅笼罩着使用者,生产、销售未取得型号核准的“三无”反制设备的行为,同样违法。《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要求销售应取得型号核准的设备需办理备案。此外,如果销售商明知购买方不具备使用资格,仍向其出售设备,并为其非法使用提供指导,一旦发生严重后果,不排除被追究行政甚至共同犯罪的责任。2026年5月18日,公安部公布了一批覆盖10省市的典型案例,打击的就是非法破解无人机飞控的产业链,这预示着对涉无人机违法行为的全链条打击正在成为趋势。


 

四、合规路径与风险防范建议


 

面对无人机侵扰的现实威胁,企业和个人绝不能以违法对抗违法,而应积极寻求合法、有效的解决路径。


 

第一,树立底线思维,摒弃私自使用反制设备的念头。

企业负责人、安防主管必须清醒认识到,私自拥有和使用无人机反制设备是一条法律“高压线”,其法律后果的严重性远远超过可能获得的安防收益。应将此作为企业合规经营的一条铁律,对内进行宣贯,并开展自查,对已持有的非法设备主动上缴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遭遇侵权时,固定证据并寻求公力救济。

当发现无人机在厂区、园区上空进行可疑飞行,涉嫌偷拍、窥探时,正确的做法是:


 

1.证据固定:尽可能利用监控录像、手机拍摄等方式,记录无人机的机型、外观、飞行轨迹、大致时间。


 

2.立即报警: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告情况。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对“黑飞”无人机进行查处,必要时可调用专业的警用反制设备进行处置。


 

3.行政举报:同时可向所在地的无线电管理机构举报,说明疑似无人机干扰或非法飞行的情况,由专业部门进行监测定位和查处。


 

通过公权力机关介入,既能有效处置威胁,又能确保整个过程合法合规,避免自身从受害者转变为违法者。


 

第三,探索合法的低空安防解决方案。

市场上有一些合法的无人机侦测设备,如无线电侦测、雷达探测、光电识别系统等,它们只负责发现、识别、预警,而不主动发射干扰信号。企业可以部署此类侦测系统,一旦发现非法无人机入侵,立即联动报警系统并通知警方,由警方后续处置。是在法律框架内提升低空安全防护能力的可行方向。


 


 

第四,对于确有特殊安保需求的单位(如列入高风险反恐重点目标的),应依法定程序申请。

如果单位属于《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潜在授权范围,应主动与公安机关、无线电管理机构联系,咨询和申请依法配备、使用反制设备的可能性,并严格遵守“在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军事机关的指导监督下从严控制设置和使用”的规定。


 

第五,关注立法与执法动态,及时调整合规策略。

低空经济领域的立法和执法正处于快速完善和强化阶段。公安部的《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标志着对无人机及相关违法行为的管理正朝着更精细化、更严厉化的方向发展。企业法务和合规部门应持续关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配套授权管理办法的出台、各地无线电管理部门的执法重点以及司法判例的最新动向,动态评估和更新自身的合规政策。


 

结语


 

无人机反制设备,这把旨在斩断“黑飞”利刃的“盾牌”,因其自身强大的技术外溢性和风险性,被法律牢牢锁在了由特定国家机关掌管的武器库中。低空经济的繁荣,必然要求与之相匹配的低空安全治理能力,但这种治理必须建立在法治的基石之上,通过完善立法、加强执法、规范授权使用来实现,绝不能放任市场进行无序的“私力武装”。对于广大市场主体而言,敬畏法律红线,认清非法使用反制设备所带来的行政处罚、刑事犯罪、民事赔偿的三重风险,转而通过合法渠道反映诉求、借助公权力解决问题,才是防范风险、保障自身长远利益的明智选择。在低空这片充满机遇的新疆域,唯有守法飞行、依法防护,方能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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