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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26版新商标法研究系列文章之一——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新商标法的历史性突破与未来实践


Published:

2026-07-09

2026版新商标法的公布,标志着我国商标保护制度迈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其中,最引人瞩目的修改之一莫过于明确将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纳入了跨类别保护的范围。这一变革,不仅是对长期以来理论争议和司法实践需求的响亮回应,更是将我国驰名商标保护水平提升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作为一名知识产权律师,笔者将结合新法内容与司法案例,深度解析这一修改的里程碑意义。

2026版新商标法的公布,标志着我国商标保护制度迈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其中,最引人瞩目的修改之一莫过于明确将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纳入了跨类别保护的范围。这一变革,不仅是对长期以来理论争议和司法实践需求的响亮回应,更是将我国驰名商标保护水平提升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作为一名知识产权律师,笔者将结合新法内容与司法案例,深度解析这一修改的里程碑意义。


 

一、旧法框架下的“有限保护”与司法实践的张力


 

在201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框架下,注册与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泾渭分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十三条的规定,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其保护范围仅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即“同类保护”;只有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才能获得“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的“跨类保护”。


 

这种二元结构在实践中产生了显著的不公与困境。许多因长期使用而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未注册商标,如“新华字典”“奔富”等,其商誉和价值远超普通注册商标,却因各种原因未能注册或注册受阻。当其被他人在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搭便车、傍名牌时,权利人依据旧法往往陷入维权困境。司法实践不得不通过个案探索,在既有法律框架内寻求突破。


 

在(2016)京73民初277号入库案例中,法院认为:“新华字典”具有指示商品来源的意义和作用,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并已在全国范围内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故认定其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该案确立了未注册驰名商标可以获得保护,但其保护范围仍限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辞书)上的混淆行为。


 

在(2018)苏01民初3450号入库案例中,法院认为:“奔富”商标因长期使用已与英文“Penfolds”形成对应关系,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被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并予以保护。此案同样是在相同商品(葡萄酒)类别上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


 

这些案例虽然保护了未注册驰名商标,但都未能突破“同类保护”的界限。真正凸显跨类保护需求的是注册驰名商标案件。在(2019)沪73民初407号中,法院认为:原告“LOUISVUITTON”商标在皮具等商品上已构成驰名商标,被告在不相类似的“红酒”上使用“XAVIER-LOUISVUITTON”,足以误导公众,构成侵权。该案充分展示了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威力,但权利基础是“已注册”的驰名商标。试想,如果一个与“LOUISVUITTON”同等知名度的未注册商标,在旧法下将无法获得此种保护,这显然有失公平。


 

二、新法修改:填平鸿沟,实现保护逻辑的统一


 

2026版新商标法的修改,正是填平了这一法律鸿沟。新法规定,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同样可以获得跨类别保护,即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或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这一修改的法理基础在于,驰名商标保护的核心是知名度,而非注册这一行政程序。未注册驰名商标通过长期、广泛的使用,已经积累了巨大的知名度,这种知名度的价值和影响力完全可能溢出其使用的商品类别。当该商标在公众心目中已与特定品质、信誉形成稳定联系时,他人在任何商品上的不当使用,都可能利用或损害这种知名度,构成“搭便车”或“淡化”行为。新法将保护的基础从“注册”回归到“驰名”这一事实状态,实现了商标法保护逻辑的内在统一。


 

三、新法适用展望与实务建议


 

新法施行后,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权利人将获得更为有力的法律武器。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以下几个问题值得关注:


 

1、认定标准将更为关键


 

跨类保护的前提是“未注册”但“驰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十四条,认定驰名商标需综合考虑相关公众知晓程度、使用持续时间、宣传情况、受保护记录等因素。对于未注册驰名商标,权利人需要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以证明其商标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前已达到驰名状态。


 

2、跨类保护的边界


 

跨类保护并非全类保护。其保护范围取决于驰名商标的显著程度、知名度高低,以及被诉商品与驰名商标所使用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条的规定,法院会综合考虑驰名商标的显著程度、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等因素进行裁判。


 

3、对企业品牌管理的启示


 

(1)强化使用与宣传证据的留存:对于尚未注册但已投入大量使用的核心品牌,企业应系统性地收集和保存使用时间、范围、销售额、广告投入、媒体报道、获奖记录等证据,为未来可能的驰名商标认定奠定基础。


 

(2)积极寻求注册,构建防御体系:新法虽提供了更强保护,但注册仍是成本最低、效力最稳定的保护方式。企业应尽早申请注册核心商标,并考虑在关联类别上注册防御性商标。在(2016)浙民终794号入库案例中,法院认为:权利人就同一标识注册多个商标时,有权选择以知名度更高的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方式寻求救济。 这为企业商标布局提供了策略参考。但新法同样也对多类注册提出了新的规定,以后商标保护并非简单的“申请注册,多多益善”,此问题笔者将会在后续文章中加以讨论。


 

(3)主动维权,净化市场:新法施行后,未注册驰名商标权利人应更积极地监控市场,对跨类别的搭便车、傍名牌行为及时采取法律行动,通过个案认定不断巩固和强化商标的驰名地位。


 

总而言之,2026版新商标法对未注册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明确,是法律对市场实践和品牌价值的深刻体认。它打破了注册与未注册之间不合理的保护壁垒,使商标保护真正回归到保护商誉、维护公平竞争的本源。这不仅是立法技术的进步,更是知识产权保护理念的一次飞跃,必将为我国品牌经济的发展注入强大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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