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告别“被追债”时代:2026年建工新规下 发包人的三大“护身符”与五个关键动作
Published:
2026-07-14
2026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以下简称“新规”)正式施行。该司法解释对发包人而言释放了明确的制度性利好——建设工程领域的纠纷解决逻辑,正在从过去的“穿透追索”回归到“谁的合同谁负责”的商事基本规则。
2026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以下简称“新规”)正式施行。该司法解释对发包人而言释放了明确的制度性利好——建设工程领域的纠纷解决逻辑,正在从过去的“穿透追索”回归到“谁的合同谁负责”的商事基本规则。
但对于发包人而言,利好不等于高枕无忧。新规在降低无端被诉风险的同时,也对招投标合规、合同管理、质量修复流程、农民工工资支付等环节提出了更精细化的要求。本文将站在发包人视角,梳理新规带来的三大核心利好、不可忽视的四个风险节点,以及五个规避风险的建议。
一、三大“护身符”:新规为发包人减负在哪?
护身符一:合同相对性原则全面回归,被诉风险显著降低
新规不再沿用“实际施工人”这一容易引发争议的概念,而是将末端施工主体区分为借用资质、接受转包、接受违法分包三类。其中,接受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单位或个人,只能向与其有直接合同关系的承包人主张权利,不得直接起诉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这意味着,发包人今后被层层转包下的末端施工方“拉下水”应诉的概率将大幅下降。
护身符二:对挂靠“不知情”即免责,善意发包人受保护
对于挂靠施工,新规第四条以发包人签约时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挂靠事实作为担责分水岭。只要发包人在签约时对挂靠不知情且无应知情形,挂靠人就无权向发包人主张折价补偿款。这一规定将举证责任与风险合理分配,让合规发包人不再为承包人的内部挂靠行为“买单”。
护身符三:审计“久拖不决”被约束,结算周期更加可控
建设工程结算中长期存在的审计“久审不决”难题,本次得到明确回应。新规第十三条规定,若合同约定按审计结果结算,但审计非因承包人原因未在合理期限内(当事人未约定时,最长不超过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一年)出具结论的,承包人可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法院应予准许。反过来看,这也倒逼发包人必须在约定或法定时限内积极推动审计,否则将面临被动进入鉴定的局面。
二、四个风险点:新规之下仍不可掉以轻心
风险一:“明招暗定”直接导致中标无效
新规第二条明确禁止在确定中标人前就工程范围、价款、工期等实质性内容进行标前谈判或签订意向书。一旦被认定存在“先定后招”“明招暗定”情形,中标合同将被直接认定无效。这对发包人内部的招投标合规管理提出了硬性要求。
风险二: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约,结算可能触发鉴定
新规第九条维持了固定价格合同在价格波动时原则上不支持调价的立场,对发包人锁定成本有利。但第十条同时规定,若合同中途解除,已完工部分结算采用“比例折算”方式(以已完工部分价款占全部工程价款的比例乘以固定总价)。然而,一旦双方对已完工比例无法达成一致,仍可能进入鉴定程序,增加时间和经济成本。
风险三:农民工工资的“穿透式”追索依然存在
虽然末端施工主体不能以“实际施工人”身份起诉发包人,但新规第八条明确,农民工本人可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直接请求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工资。若发包人未按约定拨付工程款导致欠薪的,需以未结清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这是独立于施工合同之外的法定支付义务,发包人无法规避。
风险四:质量修复“未通知即不支持”的程序陷阱
新规第十六条规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必须先通知承包人修复;未通知而直接起诉要求支付修复费用的,法院不予支持。这一程序性前置要求,意味着发包人必须建立规范的质量问题处理流程,否则可能因程序瑕疵而丧失赔偿请求权。
三、规避风险建议:发包人如何平稳落地新规?
建议一:严守招投标合规底线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不与任何潜在投标人就工程范围、价款、工期等实质性内容签订任何形式的意向书、备忘录或会议纪要。同时确保中标合同的实质性条款与招投标文件完全一致,从源头杜绝“黑白合同”风险。
建议二:将“审计条款”写进合同,并约定合理期限
若发包人希望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必须将这一约定明确写入合同条款,事后单方主张无效。同时,建议在合同中约定审计的合理期限(如不超过一年),既可约束自身推进审计效率,也可避免因超期而被承包人申请鉴定。
建议三:签约前核查挂靠痕迹,保留“不知情”证据
签约时注意核验承包人项目团队(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的社保缴纳记录、现场履职情况等材料,确保对挂靠事实“不知情且不应知情”。这些材料应作为签约资料归档保存,以备日后发生争议时举证。
建议四: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台账
严格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部分按月拨付至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完整保留全部拨付凭证。一旦发生农民工主张垫付工资的情形,可凭台账证明已履行拨付义务,主张在已拨付范围内免除垫付责任。
建议五:规范质量修复流程——先书面通知,再自行处理
制定标准化操作流程:发现质量问题后,第一时间向承包人发出书面修复通知,并保留送达凭证;只有在承包人明确拒绝修复或在合理期限内未修复的情况下,方可委托第三方修复,并保留全部费用票据。程序合规,是索赔成功的前提。
结语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的本质,是将建设工程纠纷拉回契约轨道,让守约方得到保护、让违约方承担后果。对于发包人而言,这既是一次制度性的“减负”,也是一次管理上的“大考”。谁能率先将合规要求内化为企业的日常管理动作,谁就能在新规时代掌握主动权,真正告别过去“被动挨打、无端被诉”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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